在4月1日立法會會議上,筆者就“研究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議員議案發表了看法。
《“十五五”規劃》有關“區域發展”的篇章提出,要強化大灣區建設,強化科創、經濟、公共服務等方面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港澳篇章亦再強調,深化粵港澳合作,持續推動重點領域合作實現突破。
事實上,早於2021年筆者參選時,就已大力提倡大灣區的“規則銜接 、機制對接”。就議案提出開展三地協同立法的研究,筆者認為必須符合《憲法》、《基本法》、“一國兩制”方針、以及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
在大灣區探索“協同立法”要遵從三大原則:
🟣要充分尊重“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性;
🟣要“因時和因地制宜”;
🟣要找準試點範圍,例如在指定地區(如河套)或在指定領域(如人員流、數據流等 “四流”)。
歡迎聽聽看。
局方發言: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4/01/P20260401005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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