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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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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他的文章
田飛龍:2023-2024:香港民主法治體系的變奏發展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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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飛龍“一國兩制”長期堅持,是香港的新秩序和新發展的關鍵檢驗指標,也是主要信心來源。在覆蓋港澳台的這一場偉大制度實驗中,香港是中西文明競爭與制度博弈的最典型場域。中國共產黨敢於進行這樣一場跨世紀的制度實驗,證明了其自身的哲學自信和實踐理性:只要歷史時間線拉長,只要和平發展空間充沛,社會主義主體制度的優越性將充分展現,與社會主義良性互動的資本主義社會將從中受益。這是“一國兩制”的政治智慧與制度奧秘所在。2019至2023年的香港,是“一國兩制”最重大的制度考驗期:香港基本法之自治機制的瓶頸充分暴露,香港區議會選舉的基層政治風險出現,本土主義與外部干預的疊加風險乘勢擴展,客觀上提出了“一國兩制”重大制度建設的全新命題。重大制度建設,指向了國安立法和選舉修法,指向了“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的法律化和社會化。這些制度建設不是香港法律的小修小補或中央的個別條款釋法,而是“一國兩制”法理體系與制度體系的重心確認和安全框架構造。所謂“重心”,是從國家憲制與政策上明晰“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最高原則地位,是國家權威的制度性確認和實質性降臨。所謂“安全框架構造”,是對不設防、過度自由、放任外部勢力干預、放任本土民主派不忠誠與損害國家利益的原有制度體系的檢討和更新,是在國家安全與管治權安全領域的制度變革。如果不進行這些重大制度建設,不實事求是地夯實香港管治的法律基礎,不結構性化解本土勢力和外部勢力勾結的“顏色革命”風險,“一國兩制”所承諾的全部重要目標都可能陷於失敗。新制度帶來了新秩序,催生了民主文化革新的可能性。但這些制度元素是香港社會本來較為陌生,甚至存在“抽象反對”之立場與價值偏向的。新制度的“軟着陸”與人心溝通始終是一個未完成的課題。從新選制下立法會到區議會的“直選投票率”是一個不完整但仍有一定參考意義的民意指標。大量合格選民不參加投票,可能不是對新選制的熟悉與信任,而是陌生與軟對抗。這種軟對抗當然來自某種固化的民主理解和逝去的民主運動時代。西方政治科學有兩大現代發明:“一族一國”,這是民族國家的法則;“一人一票”,這是民主國家的法則。“一族一國”嚴重困擾着作為多民族國家的中國及其國族認同,故有十八大以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共同體”自覺。“香港民族論”及其政治反動,也受此影響。“一人一票”深刻影響和塑造着香港社會的民主價值觀與民主行動邏輯。這種以西方政治科學原理甚至制度為背景、範式、標準的香港泛民主派文化與政治路線,具有較深的歷史和社會根基,不可能因為國家制度的短時段降臨及反對派政治代表的結構性出局而驟然改變。長期來看,香港仍會是中西方民主文化與制度競爭的重要場域,對人心認同或對抗的刺激效應仍會延續。將“愛國”與“民主”相結合的新制度與新秩序,如何轉化為香港社會的文化共識與行動習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香港國安法》是香港法治體系的最大增量,也是最大變量。香港基本法以自由為本位,《香港國安法》以安全為本位,二者疊加才是“一國兩制”真正均衡與可持續的法權秩序。但問題是,自由之法行之已久,安全之法姍姍來遲,二者之間如何適配,如何在香港社會、香港司法範疇有機融合,是香港法治發展史上的重大挑戰。香港本是利益叢集之地,是政治上保持相當模糊度的國際化大都市,從而容納多種勢力在其中生存、發展、互動乃至合謀,香港的繁榮以及西方體系對香港地位的承認與此有關。《香港國安法》將香港法治與社會環境“清晰化”,構造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制度、機構、程序和管轄機制,甚至以“駐港國安公署”的權威形式首次在香港法治體系中植入國家常規執法力量,展現國家對香港“貨真價實”的全面管治權。儘管國安公署至今未直接辦理任何案件,但其存在本身以及可以依法對任何角落之任何主體執法本身,就是一直史無前例的穿透性權威。當然,對國家安全與國家執法力量的陌生與恐懼可能只是暫時現象,是一直歷史性與制度性的不習慣。隨着《香港國安法》的規範實施及普通法化,以及駐港國安公署法治形象的清晰化,那些被蠱惑或想像的東西終將煙消雲散。但是香港社會對國安法的接受,以及對2024年23條立法的理解和認同,仍然是一個艱鉅的法治課題與文化課題。 美西方對《香港國安法》的反彈甚至比香港本土勢力更大。本土勢力在國安法擠壓下逐步走向政治移民或“港獨國際化”道路,成為國際空間的政治遊散群體。從大國崛起的歷史進程來看,總有些群體無法理解和適應類似崛起及其壓力結構而選擇“政治出走”,這是人類文明史上常見的現象。這一次出走和1997年出走可能有所不同:因中國崛起與“一國兩制”國家權威降臨的不可逆,以及西方體系的衰變,對西方迷戀而對中國恐懼的特定群體在歷史選擇中偏向了西方,其教育、利益、政治觀點及家族安排與西方體系更為契合。但絕大多數香港人還是留下來了,因而適應新制度和新秩序的進程日益展開和深化。只要“一國兩制”長期堅持,只要國家改革開放與走向世界的戰略持續下去,只要香港繁榮穩定得到延續,剩下的大多數就會重新凝聚共識、抓住機遇、催生認同而成為建設新香港的主體力量。加之內地背景之企業與人才精英的結構性加盟,香港發展內涵與動力反而可能增強,而本土勢力無論在港蟄伏還是在海外活躍,都將日益邊緣化。美西方的反彈會持續甚至激烈化:其一,美西方認為《香港國安法》和新選制改變了香港制度的“西方屬性”以及代理人特權,破壞了利用香港“顛覆”中國的長期戰略圖謀,蓬佩奧非常露骨地宣揚過這一點;其二,美國確定了對華遏制的系統性戰略,脫鈎斷鏈與去風險化成為政策共識,以新冷戰思維和總體戰手法試圖“應急”且“全面”地阻斷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與中國式現代化進程,延續西方霸權及其全球性利益網絡;其三,港台聯動,對香港的打擊不僅直接破壞中國改革開放的內外循環良性體系,更是對“一國兩制”一劍封喉,以香港失敗個案誤導台灣對抗到底,此種禍心與民進黨之“今日香港,明日台灣”的政治引導模式高度契合。上述背景下,美國2020年制定《香港自治法案》並實施一連串制裁,2023年又醞釀推動《香港制裁法案》對國安法官下手,以及《香港經貿辦事處認證法案》對香港經貿地位下手。《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多,與美西方的法理和制度鬥爭一直激烈展開,甚至引發了2022年12月30日的首次國安法釋法。香港國安法官在此過程中經受巨大考驗,不僅有司法職業內部的普通法和制定法溝通難題,還有外部性的制裁打壓對司法心理與司法獨立性的衝擊難題。法官也是人,也有妻兒老小,也有七情六欲,也有正式非正式的海外利益聯繫,也有情感和價值觀,在美國制裁壓力下是否能夠守住法治初心,是否能夠展現香港司法獨立的堅韌性,需要香港社會的充分理解、信任和支持。這是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的一個艱難時刻。2024年的香港法治,重大挑戰有二:其一,23條立法,其鬆緊如何,民意溝通如何,與《香港國安法》配合銜接如何,對香港營商環境與國際地位影響如何,都需要周全評估和回應;其二,《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影響最大的“黎智英案”和“初選47人案”如何成判,如何抗住外部干預壓力並遵循普通法原理作出里程碑式判決,推動香港國安普通法的權威形成,是重要的挑戰。我在2021年出版的《香港新秩序:國安與民主的雙重變奏》一書中對上述重大制度建設及其深遠影響及疑難課題做出過較為系統的判斷與討論,至今仍具學術和政策參考意義。美西方對香港的制裁打壓帶來了“一國兩制”與涉外法治建設的獨特課題。涉外法治是中國法律體系面對西方制裁和自身海外利益擴展必須作出的制度性回應,是介乎內地法治與國際法治之間的新興法治領域。這一法治領域在理論、立法和實踐上都還不夠成體系,不夠成熟。某種意義上,只有真正的大國才會嚴肅思考和建設涉外法治,普通國家根本無力在“合規”之外思考和建設阻斷甚至反制類型的制度。合規當然是法治應有之義,但所合之“規”如果來自非法干預和長臂管轄的霸道規則,那麼愈精致的“合規”就愈精準地受害,甚至損及國家利益。因此,涉外法治不僅有“合規”,還必須有“阻斷”和“反制”,有制度性鬥爭,但這種鬥爭必須有國家法治力量介入,企業和個人難以獨立承擔。在“一國兩制”範疇的香港法治建設中,涉外法治應當如何在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之間展開及配合,是《香港國安法》之後香港法治建設的重要課題。國家已制定《反外國制裁法》、《對外關係法》、《外國國家豁免法》,未來還會繼續推出涉外法治重要立法以豐富反制鬥爭工具箱,香港法治體系如何面對這一課題和挑戰,需要認真研究和選擇。香港民主法治體系的“重大制度建設”基本完成,但制度實施的重大挑戰依然存在。新制度與新秩序,是民族復興與強國建設在“一國兩制”箱疇的投射與具體化,是一個正當、必然又長期的制度發展過程。統籌安全與發展仍是香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繁榮穩定、良政善治的科學法則,在穩健夯實安全制度基礎的條件下,香港的新發展如何解決對內融入、對外升級的雙向命題,如何繼續用好聯通內地與世界體系的橋樑紐帶作用,如何給出一個新香港的生機活力的希望圖景,呼喚“賢能愛國者治港”的系統性生成,這些構成了夏寶龍主任2023年12月22日在全國港澳研究會十周年紀念大會主旨致辭中表達的核心關切。重大制度建設漸次完成,但制度規範與善治目標之間仍有較大差距,制度實施與人心溝通必須統籌並進,才可真正實現“一國兩制”新時代、新篇章、新秩序的光明前景。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田飛龍:美國涉港長臂管轄與 「一國兩制」下的法律反制
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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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涉外法律體系的建構,既是國家涉外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要法治課題。
田飞龙:抗疫是香港的大政治,事关民生正确和国家政治正确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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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五波疫情肆虐,医疗资源面临挤兑压力,外部输入和社区传播并行,深圳湾口岸“逃港潮”居高不下,动态清零目标面临前所未有之压力和困难。 中央因应“一国两制”框架和港府需求,提供日益增多的国家级援助,广东等地方亦行动起来。 现在是香港抗疫的决断时刻,需要港府和全社会果断执行,共同承受暂时阵痛,才能闯关成功,真正实现“动态清零”。这是对“一国两制”与“爱国者治港”的历史性考验,是大政治和大方向问题。香港不能轻率和侥幸地企图躺平,与病毒共存,那样就不仅是抗疫失败,更是民生困顿以及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上的决定性失败。 香港在“一国两制”下半场的开局之年,承受不了那样的失败及其长期代价。2月11日,香港新增约1325例确诊病例,再创新高,香港市民排队做检测,图自香港特区政府网站对香港特区政府错失防疫“黄金时机”的指责,代表了对其抗疫失误的一种批评意见。我认为这种批评在客观事实和疫情风险面前是有道理的。香港抗疫模式在过去两年有过不同的探索和经验,港府对内地模式和西方模式均有一定的学习、借鉴和参照,在前四轮疫情爆发与防控中有值得肯定的成绩,并一度接近与内地“通关”的标准。但如今功亏一篑,非常遗憾。 从“一国两制”授权与自治的角度来看,抗疫属于特区政府自治范围的事务,由特区政府负首要和主要责任,只有在特区无法处理的条件下才可寻求中央援助。寻求中央援助的具体时机、方式和支援形式由港府提出,中央统筹决定。 在整个抗疫过程中,中央对支援香港持一贯的开放立场,如同中央对内地其他地方的抗疫援助一样。事实上,在前四轮抗疫中,中央已因应香港需求实际提供及协调地方支援过香港有关物资、人员及指导抗疫方案。 第五次疫情爆发及其失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其一,香港在中西方两种抗疫模式之间左右摇摆,防控体系和动员能力未真正达到内地“动态清零”标准,导致清零时机延误和疫情扩大,增加再次清零的成本和风险,特区政府在这方面存在决策和执行的失误; 其二,Omicron变异毒株传染力更强,外部输入和社区传播风险更大,但社会层面呈现抗疫疲劳症,防疫部门官员也存在执法漏洞,二者叠加造成了实际的疫情失控; 其三,在疫情已经呈现失控条件下,特区政府只是一般性收紧防疫要求,尚未下定决心进行全员检测、隔离与实质性清零,仍存在一定的摇摆和侥幸心理,这是需要批评和督促的,否则即便中央支援的物资和人力齐备,在执行上仍有巨大漏洞和风险。 与内地实现通关是香港抗疫政治的最大考验,也是唯一正确的道路,这样可以保证香港融入国家大局不掉队,可以持续加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激活推动北部都会区建设,并结构性缓解香港民生之困。 如果固执于跟西方通关,固然满足于放松抗疫的“病毒共存”逻辑及执行负担,满足了包括公务员及精英人士在内与西方的利益和交通的重新连接,却辜负了香港广大基层民众以及国家战略上的正当期待,与新时代“一国两制”基本精神背道而驰。下决心与内地通关,香港防疫只是“艰苦”一时,否则香港的民生和战略发展利益都会付出长期代价。 抗疫是香港的大政治,事关民生正确,也事关国家政治的正确。 我讲的民生正确,是指香港多数人口没有能力依赖和西方通关而过活且改善生活,但与内地通关却可以大面积覆盖到这些人口的日常经济、生计以及在内地就业和发展的机遇,包括内地消费人群来港的经济红利。而所谓的国家政治的正确,指的是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长期利益,不与内地通关将导致香港错失融入发展的战略利益,并累及香港众多社会阶层的发展利益。 2月7日晚间,“火眼实验室”在香港马鞍山体育馆重新架设。图自深圳卫视 香港抗疫的摇摆和失误,有管治层面和社会层面之根源:其一,香港公务员、甚至一般社会精英习惯于崇拜和追随西方价值和模式,不相信国家可以在抗疫上做得更好、更可持续及香港可以模仿跟上,也并不真正愿意回应民生和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其二,香港的精英层与西方利益过于深厚及密切,决策与执行优先面向与西方通关,对与内地通关存在犹豫和软抵制,造成与社会民众利益及国家战略利益的严重脱节; 其三,西方在香港存在大量利益和影响力网络,有强大的游说甚至牵制性力量,对港府决策施加有形无形的压力,客观上也需负上一定的消极责任。 港府现时采取的收紧社交距离与增加检测量的措施仍属于常规应对措施,预期无法阻止病毒扩散及疫情升级,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缓解。如果仍以动态清零为政策目标,就必须一方面动用特首的自治紧急权制定全员检测、隔离、接种疫苗的防疫规例,另一方面正式请求中央全力援助,结合中央与全社会力量进行抗疫闯关。 社会配合是动态清零的关键条件。西方社会也尝试过清零,但由于个人主义根深蒂固,社会自私而不自律,不愿意为集体和他人作出利益和权利的部分牺牲,导致系统性抗疫失败。事实上,与病毒共存是需要付出“淘汰部分人”的严重人道和人权代价的,是抗疫失败的无奈之举,绝不是优选路径。香港社会有个人主义基因,也有社会自律和集体互助的东方文化因子,港府和社会领袖应做好抗疫动员和心理引导,才能推动社会与政府一起实现清零目标。 抗疫也是对“爱国者治港”的实际成效和特首治理能力的关键测试。“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根本原则,港人治港在其初心和制度形态上就是“爱国者治港”。在这一原则下,选举制度已结构性改革,公职人员已落实宣誓,宪法、基本法与国安法教育正逐步推展,但特区管治团队所根植的殖民文化背景、公务员传统以及对“一国两制”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还不能达到真正的“爱国者治港”的规范水准,尤其是无法达到“坚定爱国者”或“贤能爱国者”的理想要求。但这是一个正在转变、并有希望实现的新目标,特首及其团队对此亦有一定的认识和努力,需要给他们一定的时间和改正的机会。 抗疫的具体表现涉及香港民生、爱国者治港实际能力、与中央的互动能力以及融入国家大局的战略实现能力,具体指标和影响因素复杂,需要综合评估。目前来看,特区政府仍有一定的时间和机会决断而行,抢回失去的时间和信念,真正实现动态清零及与内地通关,完成“爱国者治港”的关键测试。其最终表现对特首选举的具体影响以及中央的相应评估,还需要跟进观察,目前并无确定性结论。 截图来自凤凰卫视 实际上,动态清零模式和病毒共存模式是各自适应中国和西方的抗疫模式。在对抗新冠病毒的全球平等竞赛中,就好比中国得了80分、西方得了40分,没有道理逼着中国放弃行之有效的优胜模式。而且,随着动态清零的经验和执行机制的成熟化,在社区精准封控+大规模疫苗接种的支撑下,动态清零是可持续的,也是总体成本越来越低的。 相反,西方的病毒共存模式放弃了政府领导和社会共同努力,单方面依赖疫苗和自然感染,但对病毒变异及未来扩散的风险并无可靠的科学依据和控制能力,其总体成本只会越来越大。我认为中国不会放弃行之有效且可持续的动态清零模式,香港唯有跟随国家共进退,才能维持繁荣稳定及在国家战略上不掉队。 香港现时出现的某些类似“与病毒共存”的做法,是抗疫思路中左右摇摆的继续,以及医疗资源约束的结果,同样是不可持续且存在扩散风险的,显示出抗疫疲劳症之严重和西方宣传攻势之深入。 我们已经注意到了香港轻症居家隔离造成的全家感染以及医疗资源挤兑的现象,如果放任“与病毒共存”,香港社会可能要付出“淘汰部分人”的人道代价,以及与内地长期无法通关的民生与战略发展的长期代价。 抗疫风险的集中和社会压力的加大,迫使港府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动态清零的政策,而不能不负责任地选择与病毒共存。进一步的严峻形势预期将迫使港府作出决断及引入中央大规模支援,在“一国两制”范畴下打一场香港抗疫的翻身仗,凝聚全社会共识和力量一起闯关。此关若过,香港的“一国两制”信心、对港府与中央的信任以及未来融入发展的前景将豁然开朗,空前提升。所以,抗疫是“一国两制”的大政治,不是简单的技术性防控,也不能陷入对西方模式的迷思。 如果香港坚持清零政策并引入国家支援,清零仍有希望实现,与内地通关预期在半年内应有希望实现,如此一来香港的经济民生、北部都会区的启动、对大湾区的融入以及“爱国者治港”的实现程度都将让人欣慰。 香港需要在与国际(其实只是西方部分国家)通关和与内地通关之间做决定性的选择,这是决断的时刻。以与内地通关为优先选项,以与国际通关做后续选项,这也是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及人心回归的重大考验和标志。 与内地通关无损于香港国际地位的维持,反而因为融入大湾区发展及推动北部都会区建设,而提升其对国际资本、人才的整体吸引力,并在“十四五规划”系列目标指引下追求经济竞争力的结构转型和提升,国家也会在战略和政策上予以最强有力的支持。 国际通关与否,要视乎西方抗疫的进展而定,需要西方在付出与病毒共存巨大代价之后,在满足与中国整体通关所需要的检测及疫苗证明条件下,才可逐步实现。 在中西之间,在抗疫大政治问题上,香港虽然面临选择困难和执行阵痛,但最终必须与国家共进退,这是香港的长远利益,也是“一国两制”的必然要求。 全球性通关及战胜疫情,需要西方与中国共同努力,拒绝疫情政治化,杜绝疫苗民族主义,停止对“与病毒共存”策略的错误、扭曲和夸大的宣传,真诚理解、尊重和接纳动态清零模式的相对优越性和可协调性,与中国整体建立分阶段、可验证与可管控的“通关”路线图,香港可据此相应制定与西方通关的具体政策方案及其执行机制。 截图来自凤凰卫视 总之,新冠病毒进入了第三年的全球肆虐,尚无科学证据、疫苗可行性以及特效药可以保证疫情在短期内得到遏制。看看美国每一天的几十万确诊数和数千死亡数,看看西方各国混乱不堪的抗疫政治及其社会乱象,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对“与病毒共存”抱有幻想及侥幸心理。 动态清零是真正坚持全体人健康安全这一最大人权的抗疫模式,是中国行之有效的抗疫经验的系统总结,不可能也不应当轻率放弃。中国对全体人的人权负责,因而不能允许“淘汰部分人”的人道与人权惨剧发生。 香港作为“一国两制”范畴下的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全体人之健康安全以及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方面不存在特殊性、或者必须与西方一致的理由,需要决断而行,与国家共进退,实现港式的“动态清零”,为西方世界做一个示范,即一个资本主义社会是如何超越西方一般标准而实现动态清零的。这将是“一国两制”的一个独特的道德成就和制度成就。 在香港回归25周年之际,在“一国两制”下半场开局之年,在“爱国者治港”关键测试的时刻,我们确信这样的成就是必要和可能的,更是必须和必然的。 來源:观察者网 2022-02-14 08:51
田飛龍:香港抗疫破防——兩制鴻溝與融合之難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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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年春節,香港人沒過好:新冠肆虐,通關無望,管治低效,民生多艱。2月7日,香港新冠病例確診單日超過600宗,這還是不完全檢測和追蹤的結果,而以香港目前的防控機制和能力,日增過千將是常態。通關與否既是民生正確,也是國家政治的正確,要測試特區政府是不是真的「愛國者治港」,是不是真心為民眾謀福利並與國家融合。 遺憾的是,香港的「AO黨們」(政務官)並未真心實意按照「動態清零」的原則和機制嚴格執行,而是敷衍了事,無心無力,最終破防。他們的破防有著強大的西方參照系,那是一個「與病毒共存」的參照系,是所謂西方民主世界的防疫模式和標準。而香港的「AO黨們」習慣於並信以為真地確信,西方防疫模式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當《人民日報》發文力挺「動態清零」才是香港科學選擇的時候,香港的「AO黨們」仍然不以為然。因為既然特首都說她不是「動態清零」的「始作俑者」(暗含貶義),其他政務官就更不可能是了。他們仍然抱著只是「打一份工」的舊式港英公務員心態,對於「動態清零」只是照葫蘆畫瓢而已,口是心非,被動執行,其結果只靠運氣,不行就拉倒,「躺平」了反而可以盡快與西方「通關」,反正基本價值觀、生活方式和家庭利益與西方更緊密。 香港抗疫破防,實在不是簡單的責任心和技術路線的問題,而是制度基礎與價值觀的問題,凸顯了「兩制」鴻溝與融合之難。「一國兩制」儘管經歷了《香港國安法》和新選舉法的頂層改制,以及「愛國者治港」的全域性治理覆蓋,但自上而下的價值和制度穿透力畢竟有限和滯後,特別是在社會人心和公務員心智中很難講已經扎根。各種社會性與程序性的「軟抵抗」是存在的,輕則敷衍了事,重則有意為之。要真正鍛造一支切合「一國兩制」的愛國者管治隊伍,凸顯「堅定愛國者」的賢能本質和領導力,制度改革只是第一步,其後續改造過程錯綜複雜,包括中央在內的各方需有清醒認識和心理準備。 新冠疫情肆虐兩載,通關曙光時明時暗,根本原因在於香港在中西抗疫模式之間的左右搖擺和左右為難。如今之抗疫態勢已逐步呈現一種「中西對立」的格局:中國堅持「動態清零」,以全體人的健康安全為根本價值,「清零」與「疫苗」雙管齊下,是共同體主義的抗疫哲學;西方「群體免疫」優先,與病毒共存,依賴疫苗和自然感染建立防疫終極屏障,但需付出淘汰「部分人」(弱者,不限於老年人)的社會代價,這是一種個人主義和社會達爾文主義的抗疫哲學。比較而言,「動態清零」是真正的全體人整體生存策略,是真正的人道主義,一個都不放棄,但陳義甚高,一般的民主政體無此能力,偏重個人主義的社會也無此自覺,故西方即便模仿中國的「動態清零」也不可能成功。 事實上,在疫情發展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性,西方也有國家或城市嘗試過嚴格管控的「動態清零」政策,奈何民眾分化,政府無力,最終只能放棄。堅持是最難的,放棄是簡單的,但西方政客的邏輯是,只要民眾理解和接受了所謂的「部分人淘汰」的代價,似乎無損於民主政體的合法性及其政治權力的保有。「動態清零」對西方而言,非不願也,實不能也。但西方政府和媒體卻可以濫用其宣傳和軟實力,將一種「失敗」渲染為「成功」,將「部分人淘汰」的人權與共同體悲劇,粉飾為個人自由與科學主義的讚歌。需知,社會達爾文主義也曾自我標榜為真正的「科學」。這到底是西方的勝利,還是悲歌?非常遺憾的是,香港許多人相信了西方的抗疫模式及其話語敘事,拖著走不動,躺平遂心願。 「與病毒共存」,其道德本質是自然主義的,是優勝劣汰的,是殘酷無比的:面對病毒,強者不願意與弱者共存,不願意為了與弱者共同組成的共同體而放棄部分的經濟利益和自由,而是任由病毒對弱者進行淘汰。與病毒共存實際上是與病毒為伍的社會達爾文主義,是對老年人、底層人和邊緣群體的再歧視和再壓迫。這種歧視和壓迫可以有「個人自由」及「自然選擇」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卻進一步暴露了西方自由民主價值觀背後的「叢林生存」邏輯。「動態清零」則屬於嚴格的共同體主義價值觀和防疫策略,是個人對全體人負責與全體人對個人負責的有機結合,需要政府承擔超出常規治理要求的應急保護責任,需要個人讓渡出相稱的利益和自由以支持全體人共同戰勝病毒威脅。 遺憾的是,現代性的本質是個體主義的,是反共同體的,是以自由之名放縱自私和弱肉強食的,而共同體模式與倫理則在西方社會的現代化進程中不斷削弱、解體和碎片化。滕尼斯的《共同體與社會》揭示了這一古今社會結構與倫理之變。所以,身處「個人主義」的現代社會,政府是小政府,資本是大資本,個人是主權者,自由是交往明碼,共同體倫理與美德義務已被粉碎、遺忘和拋棄,而你身為弱者無論是被市場淘汰還是被自然病毒淘汰,是自然正當的。這顯然與中國追求的民族命運共同體及人類命運共同體處於規範性對立之中。而香港雖在主權秩序上繫於中國,並以「愛國者治港」的根本原則承諾尊重和信任國家,卻根本沒有完成社會性和管治性的「心智改造」,其按照「動態清零」路線的抗疫措施只能靠運氣,不能靠理性和責任心。這一次,Omicron可能會耗盡香港的運氣。 面對抗疫失敗,僅僅歸責港府也不盡公平,社會和民眾均有責任,而根本原因在於香港的制度和價值觀的「西方基因」,這是「一國兩制」的依靠,也是其短板,端看在何種議題和場景中表現出來。面對香港形式上執行的「動態清零」和實質上信奉的「與病毒共存」的抗疫「兩面性」,我們要客觀理解和負責任應對,僅僅批評是不夠的,「動態清零」確有港府與香港社會短期內無法具備的制度瓶頸和社會認同瓶頸。下指導棋和說風涼話易,設身處地和擔責實踐難。 面對Omicron在社區爆發,香港社會更加噤若寒蟬,港府威信持續下降,社會恐慌情緒上升,在「動態清零」與「病毒共存」兩極之間的搖擺和為難情緒不斷攀升。香港已有官方和民間輿論給「病毒共存」吹風和呼籲,但「動態清零」作為政治正確的抗疫路線一時不可能改變。因為,如果終止「動態清零」,香港無論付出何種代價,最終只能與「西方」通關,而不可能與「內地」通關。「通關」之痛,是香港制度與內地的遠距離寒光,是「愛國者治港」無法穿透的價值迷障。儘管這種結果似乎「遂了」香港OA們以及「黃絲」的心願,實現了佔中和修例風波都無法實現的與「內地」的長期隔離心願(本土攬炒主義目標),但卻對粵港澳大灣區、北部都會區和「一國兩制」的融合發展帶來了嚴重的意義挫折和政治打擊,證明了香港在制度上和能力上無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和治理體系。「躺平」一時舒適,其代價卻遠不止「部分人淘汰」。 香港在中西之間,在「歲月靜好」時坐收平台紅利,甚至以平台取代能力而歧視內地人群和國家體制,但在社會動亂或自然病毒流行期間又高度依賴國家保護和支持。這種身心衝突與身份認同的「兩面性」,是利弊共生的。所謂「與病毒共存」不是什麼先進經驗和標准,暴露的只是西方政府的能力缺陷和西方社會的自私本質。這種無論做得怎樣均「自帶光環」的西方抗疫模式,不過是沾染與分享了西方中心主義的歷史資產和話語霸權而已。然而,「一國兩制」在延續香港與西方的「無縫對接」關係的條件下,注定要經受香港在中西之間的左右搖擺和艱難轉型。 看到港府在兩種抗疫模式之間莫衷一是,手口難調;看到香港民眾惶惶不安,通關無望,民生多艱;看到香港精英論述顛三倒四,不負責任;看到香港在抗疫和融合發展上出現一定程度的「掉隊」風險——這些都讓人倍感心痛。但「一國兩制」決定了中央不可能直接接管或直接指令,而只能提供人力、物力的支持。然而,就像西方抗疫失敗不是因為人力、物力資源匱乏一樣,中央對香港的資源性支持難以改變香港抗疫的基本制度和價值觀,難以彌合「兩制」凸顯的鴻溝。在香港問題上持續寫作的「兔主席」2月8日公號發文,呼籲基於能力現狀和制度差異而給香港另一個選擇,並冷靜分析了新選擇的社會代價甚至「試點意義」。然而,香港能夠承受「群體免疫」的長期而反復的代價嗎?香港能夠承受在抗疫上與內地長期封關而只與西方通關的長遠代價嗎?香港能夠承受在粵港澳大灣區與民族復興進程中近乎「掉隊」的戰略代價嗎?抗疫路線重置的代價絕不僅僅是「部分人淘汰」的直觀部分,還包括香港制度與社會轉型及融入停滯的長遠部分。 總之,香港抗疫是大政治,考驗的是香港真正的自治能力和承擔「一國兩制」戰略轉型重任的能力,也是對香港制度與國家制度互動性及其融合前景的重大測試。香港在抗疫中是更自信,還是更挫敗,是更融入國家,還是更遠離國家,仍充滿不確定性。香港之難,超出各式表面的觀察和評斷,需要的不僅僅是批評和鞭策,而是更多的理解、支持和引導。 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文章來源:橙新聞 2022-02-08圖片來源:中通社
田飛龍:全球民主大辯論中的香港選舉民主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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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〡田飛龍2021年12月9日,美國拜登政府舉辦超過100個國家和地區參與的“全球民主峰會”,中國不在其列,香港地區也不在其列。而臺灣地區受邀參加,甚至亂港潛逃的通緝犯羅冠聰也受到邀請。美國“民主峰會”是對美國民主霸權的背書,是美國以民主名義深化中美“新冷戰”及構築“民主反華統一戰線”的關鍵策略動作,其本身與評價和促進全球民主進步並無直接關聯,甚至有扭曲民主和分裂國際社會的嚴重後果。同為受到西方影響的地區民主,美國高捧“臺灣民主”,貶低“香港民主”,支持“港獨”國際路線繼續危害香港民主的穩定性和規範性。 對於美國由“貿易戰”轉向“民主戰”的冷戰挑釁,中國選擇了堅定的理論鬥爭和制度鬥爭,並具有一定的“先發制人”的戰略提前量:其一,在12月4日國家憲法日由國務院新聞辦發佈《中國的民主》白皮書,確立中國民主的完整體系;其二,12月5日中國外交部發佈《美國民主情況》報告,批評美國民主的選舉中心主義和金錢政治邏輯。這一來一回構成了以中美為主角的“全球民主大辯論”。這是中美關係進入“戰略相持”階段後出現的“軟實力戰爭”的典型事件。 中國民主白皮書沒有直接論述香港民主,而是以“一國”之主體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加以論證和正當化。但這並不等於中美在香港民主議題上沒有交鋒和激烈的話語鬥爭。事實上,從非法占中到修例風波,從香港國安法到新選舉法,乃至於新選制下的選委會選舉和立法會選舉,都有美國的政客、官方機構和智庫人士發表貶低香港民主的報告或言論,將香港民主的所謂“希望”寄託在以顛覆為目標的“港獨”勢力身上。關於香港新選制及民主新秩序的權威性說明,12月6日夏寶龍主任在《香港參與國家改革開放志》出版典禮暨《粵港澳大灣區志》合作備忘錄簽署儀式上的視頻致辭《以史為鑒譜寫香港民主新篇章》或可作為一個重要而及時的補充,其中總結概括了香港新選制的“四大特徵”:廣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參與性和公平競爭性。當然,這是新制度預期的“包容性民主”,由於反對派的集體杯葛和外部勢力的一致唱衰,有不少市民對新選制仍懷有疑惑甚至抵制情緒,這可能導致新制度的“四大特徵”在具體選舉實踐中未必能夠充分展現出來,但長期來看必然是香港新民主的特色和優勢所在。 在民主論辯意義上,美國斷然否定中國民主的存在資格與合法性,也進一步否定“一國兩制”範疇的香港選舉制度改革及香港民主的新身份。美國對民主話語權的壟斷及香港反對派長期從事的“民主反共”的完全自治的政治宣教與煽動,在香港社會確實造成了對中國民主性質和演變方向的嚴重法理誤解和政治敵意。2020年5月28日,美國以香港國安法制定為由首次否定香港“自治”地位及相關的美國法上的優惠待遇。2021年3月下旬,美國以香港國安法和選舉制度改革為由再次否定香港“自治”地位,並推動對香港的多項制裁和貿易待遇的取消。美國還專門制定《香港自治法案》實施更為具體和經常化的“長臂管轄”。否決自治地位的背後,是美國對“一國兩制”範疇中國民主身份和香港民主身份的雙重否定,其有關制裁和產業鏈排除顯示了美國作為“世界民主警察”的執法者角色。美國的這些民主判斷權、立法權和執行權在國際法上均屬非法,受到中國政府依法展開的對等反制。美國判定香港民主的標準是典型美國式的:其一,有沒有“一人一票”的普選;其二,香港反對派(無論是否港獨)有無平等參選和當選機會;其三,與民主有關的言論自由、公民社會結社權、司法獨立等是否受到過度制度限制。美國近年來涉及香港民主的評估報告,無論是官方機構還是獨立智庫,都基本上按照上述民主標準和指標展開,其結論基本上是否定的,美國政府再按照上述評估結論改變香港自治地位和貿易待遇。如果美國是一個對各國和各地區具有合法管轄權(jurisdiction)的真正的全球帝國政府,這些相關行為或可合法化,就如同它對其國內某個“州”(state)的直接管轄一樣。遺憾的是,各國及各地區從未對美國作出任何涉及主權管轄的“授權”,聯合國架構也沒有對美國存在過任何概括性的管轄授權。美國這一切“長臂管轄”的行為不是執行國際法的行為,而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按照國際法的正當報復原則,受主權侵害各國可以在國際法上獲得對美國的對等報復權利且無需承擔任何國際法責任。這是國家反制的法理,類似國內刑法上正當防衛和國際法上的自衛戰爭。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反外國制裁法》以及研究如何引入香港特區適用,就是對美國非法制裁的合法反制安排。 美國以“民主”為普遍理由淩駕主權和國際法之上,是對全球和平與安全的重大威脅,並影響到香港民主的穩定性和規範性。在非法占中和修例風波中,我們都能看到美國全力干預和煽動香港“顏色革命”的技法和危害。香港選舉制度改革與香港國安法具有一致的立法理由和正當邏輯:對香港民主提供安全保障。香港民主無法在社會撕裂、本土激進化和外部干預條件下理性和有序地運行。2019年11月24日發生的“黑暴區議會”選舉及其後出現的選舉奪權與立法會攬炒的憲制危機,證明的絕不是香港民主的進步,而是憲制秩序的顛覆性風險和選舉的極端不安全性。 美國對香港民主的判斷和干預,是建立在錯誤的“一國兩制”法理觀念和民主理解基礎上的:其一,美國無法接受“一國”對“兩制”有正當的立法權和治理權;其二,美國無法接受香港民主朝著中國民主的整體體系和秩序內融合發展;其三,美國無法接受長期扶植的反對派及各種代理人勢力的政治性出局。但香港民主恰恰必須始終在“一國兩制”框架內才能夠行穩致遠,“愛國者治港”而不是“亂港者治港”才是香港民主的理性方向,夏寶龍主任的最新講話再次將其中的法理邏輯予以澄清。香港新選制是在“一國兩制”的正當而權威的規範限定下制定和運行的:其一,香港民主必須與其憲制地位相稱,必須是憲法、基本法、國安法具體限定下的地方自治民主,而不存在以美國式國家民主標準進行的“完全自治”的激進民主化空間;其二,香港民主是功能代表制和地區代表制的混合制度模式,其中功能代表制具有對國家利益、香港整體利益及各功能組別利益的有效代表性,是香港民主均衡參與的主要制度保障,而地區代表制是香港社會地區利益的反映,應當與功能代表制共同組成香港完整的選舉制度;其三,香港自治民主的精髓在於接受國家法律保護和引導,同時堅決抵制和反制外部勢力干預,保障香港社會“愛國者治港”的名實相符,此次新選制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提供了直接有力的安全閥機制;其四,新選制下的選舉民主,其競爭性和多元性必須是“愛國者”共同身份和標準下的政策競爭和能力競爭,是“賢能愛國者”之爭,必然與之前制度下“魚龍混雜”的選戰生態有別,香港社會需要結合整體制度的代表制原理及制度與人心的具體互動效果加以客觀評斷;其五,新選制下的“投票率焦慮”、“投票率陷阱”或“投票率政治”本質上是對新選制的民主文化與民主代表性的不同理解程度和信任度的體現,是對西方以“直選”為中心的投票率評價機制的習慣性依賴,具有階段存續性和可變適應性。 總之,香港新選制已經塵埃落定並進入制度實施階段,立法會選舉是關鍵性測試。新選制恰逢中美的“全球性民主大辯論”,其民主辯題既觸及“一國”,也關涉“兩制”。民主峰會引發的是中美兩國的國家級民主的大辯論,而12月19日立法會選舉及其“投票率”爭執涉及的是“一國兩制”範疇的香港民主性質和民主身份合法性問題,也是香港平臺之中美民主話語權鬥爭的深化和繼續。中美民主鬥爭的戰場上,香港始終是一個激烈的前沿和縮影。來源:香港AM730“治港有道”專欄,2021年12月13日
田飛龍:美台極限互動,大陸如何破局?
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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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〡田飛龍 近期美國總統拜登宣佈“保衛臺灣”,美國國務卿布林肯發表正式政策聲明以支持臺灣加入“聯合國系統”(UN system),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嚴厲回擊,表明美方此舉將給中美關係造成“顛覆性的巨大風險”。美方甚至要“顛覆”1971年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權利的“2758號決議”,以其霸權主義和盟友體系力量煽動扭曲條文解釋,為臺灣爭取所謂的國際合法空間和權利。臺灣當局對美國“史無前例”的政治支持驚喜萬分,蔡英文明確承認美軍“駐台”,並聲稱“2758號決議”沒有解決臺灣的主權地位和國際地位問題,試圖挑起“臺灣問題國際化”的全面戰火。布林肯在推特上與蔡英文高調互動炒作涉台問題與美國對“一個中國”政策的挖空操作相協調,其盟友體系特別是歐盟層面已通過與臺灣發展“政治關係”的決議,歐洲小國如立陶宛等更是無節制發展與臺灣的官方關係,允許設立“臺灣代表處”,甚至像英國、法國、德國這些主流國家也存在“聞風而動”的逆流趨勢,至於和臺灣有著殖民史交集和地緣關聯性的日本更是趨於強硬,投機逆行。澳大利亞利令智昏,更是揚言在臺灣問題上可以與美國並肩作戰,訴諸軍事手段。這些始於美國和“台獨”勢力極限互動並波及西方所謂民主同盟體系的冷戰敵意和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極端挑戰,對台海和平與兩岸最終統一造成嚴重的威脅,也使島內民眾陷入戰爭恐懼和怨憤之中,無從安寧。儘管國民黨主席改選後,朱立倫回歸“九二共識”,但國民黨的在野黨地位與政治領導力局限都限制了這一回歸的兩岸政治突破意義,同時美國“一個中國”政策的動搖,使兩岸關係遭受更加嚴重的威脅與損害。美國的“臺灣牌”瘋狂開打,“台獨”勢力隨風起舞,美台的極限互動儼然雙方之間長期“政治偷情遊戲”的公開化與透明化,赤裸裸,無廉恥,完全無視中國的主權尊嚴與兩岸維持數十年的政治默契。而2019年大陸提出的“一國兩制”臺灣方案,卻被視為統戰和敵意的方案,遭到臺灣當局的全面汙名化和管制封殺,而難有理性討論氛圍和具有政治協商意義的回應與推進。圍繞臺灣問題的各方勢力糾纏日緊,造成二戰後遠東國際法秩序與地緣政治格局的極大風險,以及中美關係的進一步“冷戰化”。美國長期的霸權主義和兩面派做法,不僅造成其政治道德和信用的破產,更對地區和平與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逐漸走向自詡的“世界警察”的對立面即“世界公敵”。在各方勢力極限角力的過程中,臺灣問題的破局節奏加快,以何種方式最終解決,從政治意志、實踐邏輯與歷史經驗上看並不遙遠。臺灣問題的複雜法理背景臺灣問題是中國革命與現代國家建構的遺留問題,在兩岸長期對立及美國等西方勢力操弄下又混雜了一定程度的國際法和地緣政治鬥爭因素,構成遠東區域的一個極其錯綜複雜的“大空間”政治難題,其在法理性質上與如下因素有關,需條分縷析加以細緻解讀:其一,從內戰法理來看,作為國共政治競爭的結果,“中華民國”由原初的全國性政權萎縮變質為退守臺灣的地方性割據政權,早已喪失法統正當性。1949年2月“廢除六法全書”是對其合法性的否定,是中國人民對該政權的政治拋棄,但兩岸之間存在通過政治協商消除割據對立狀態並締造完全統一秩序的民族公意。其二,從國際法層面來看,蔣介石政權在1949—1971年繼續佔據聯合國席位並在涉及中國根本利益問題上與美國合作,背叛國家民族與人民。而“2758號決議”確認了新中國成立及代表中國人民的正當性,從國際法和國家代表權意義上否定了臺灣當局的政治合法性,並將臺灣問題原則上歸置為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內政問題。其三,從中美關係與美國霸權層面來看,臺灣問題是中美建交和維持外交關係的核心問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特別是其中確立的“一個中國”政策是中美關係的穩定基石,但美國展現霸權行為和兩面派做法,以《臺灣關係法》實質阻止兩岸統一,以“三個聯合公報”應付大陸,又以“六項保證”安撫臺灣,試圖坐收漁利並長期結構性地以分裂態勢阻止中國民族復興和強大發展。其四,從島內民主化與民主政治層面來看,國民黨代表的“民族主義”成分和認同逐步下降,本土主義和青年世代的“天然獨”成分不斷上升。民進黨以民主的名義展開對大陸的冷戰和對抗,同時以“盟友”身份索取美國的過度保護,將臺灣問題建構為民主與非民主的陣營對立問題以及美國霸權利益的“前哨”鞏固問題,並在這一理念與利益深度捆綁過程中尋求全方位的“台獨”條件,萬事俱備,幻想大陸崩潰或美中開戰而一舉成事。涉台法理鬥爭的一個必然焦點是聯合國1971年的“2758號決議”。這是一份由聯合國大會集體審議表決通過的國際法文件,其主旨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大會決議要解決的就是“一個中國”的國際法代表權問題。在聯合國框架下從來不存在“兩個中國”的問題,只存在誰來代表“一個中國”的問題。“一個中國”從來都是聯合國涉及中國之一切工作的基本前提,也是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國際法共識。“2758號決議”不是解決“一個中國”問題,這不成問題,而是解決在聯合國系統(UN system)內誰是“一個中國”之合法代表的問題。該決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其一,“回顧”,認定決議的法律依據是“聯合國憲章的原則”,作為創始會員國,中國有權行使相關合法權利,而行使權利的具體代表已發生國內法意義上的正當更替,聯合國大會依據憲章進行確認,以便更好與中國展開合作及發揮中國對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建設性作用;其二,“考慮”,認為決議具有實質理由,即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聯合國將產生兩方面的收益,包括維護聯合國憲章以及聯合國依據憲章必須從事的事業,聯合國以和平與發展為主要職責,對中國代表權問題的法律解決有助於聯合國正義事業的進展,投贊成票的國際社會多數國家認識到並認同這一理由;其三,“承認”,確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也是聯合國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這是對中國在聯合國框架下的合法會員國代表資格及五常地位的代表權的更新;其四,“決定”,這部分內容具有國際法上的強制效力,具體包括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其政府代表是聯合國組織內的唯一合法代表以及驅逐所有的原來由蔣介石代表佔據的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的代表。“2758號決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法鬥爭的一次重大勝利,徹底解決了“一個中國”在聯合國的完全代表權問題,臺灣當局及其繼受者從此不再具有“聯合國系統”內的任何合法權利與代表權。儘管決議本身並無提及“臺灣”字樣,但由於聯合國框架內從未對“一個中國”以及臺灣屬“一個中國”的基本事實與法理提出異議與挑戰,且民進黨政府也一直在法理上作為臺灣地方性割據政權的繼受者,故我們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結論:其一,“2758號”決議徹底解決了“一個中國”的代表權問題,臺灣參與國際組織與相關活動議程必須在“一個中國”框架下尋求解決方案,其協商和尋求同意的主體只能是該決議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能繞開這一主體求助美國或其他不具備任何合法資格的主體;其二,臺灣民主化及民進黨執政只是島內政治演化與內循環,完全不涉及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變更問題,且民進黨政府作為島內政權繼受者也絕對沒有獲得任何超出原國民黨政府的國際法地位與權利,民進黨追隨美國主張臺灣地位未定論以及謀求國際空間的“台獨”存在是直接違反“2758號決議”的,是一種挑戰聯合國憲章和決議合法性的不法行為。美國的“兩面派”手法和極限遊戲 當然,美國在“2758號決議”表決時是投下反對票的,也同時糾集了一些所謂的盟友國家投下反對票,但無法逆轉國際社會的集體意志,無法逆轉聯合國大會的民主程序及其規範力量。作為“民主全球化”的帝國行為體,對這一國際民主的投票結果,美國儘管反對,但應當按照民主多數決的政治倫理予以支持和執行。但該決議生效以來美國的所作所為表明其並不真正尊重和信守國際社會的多數民主選擇,而是以霸權邏輯和兩面派手法長期支持臺灣維持國際存在並持續製造兩岸緊張關係,是兩岸和平統一的最大障礙因素。聯合國“2758號決議”通過後,中國代表團開懷大笑。美國為了干涉臺灣事務及阻止兩岸統一,以國內法形式不斷制定涉台立法,實施非法的長臂管轄和“准殖民地”的安全、外交、選舉等各方面的強力控制和操縱,並在實質意義上將臺灣民主貶低為依附性的內部“自治管理民主”。事實上,在美國的嚴格控制下,所謂的臺灣民主既不能自主決定走向“統一”,也不能自主決定走向“台獨”,必須在美國利益允許的範圍內做規定動作以及實施一些不違背美國利益的自選動作,從而出現了隱秘的、非正式的“准殖民地化”。“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通常被認為是中美在臺灣問題上的基本共識,其核心內涵是“一個中國”,但這一共識在美國法律體系中遭受多重削弱和抑制,導致“一個中國”政策的實質虛空化:其一,1979年《臺灣關係法》是美國涉台基本法律,其中設定了對臺灣的支持條款和對兩岸統一的限制條款,美國從此在這一基本法律框架下不斷後退立場以及塞入“武裝”臺灣和縱容“台獨”的相關立法和政策;其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被視為行政協議,屬政府承諾,不是國會立法,在美國法律體系中被認為低於《臺灣關係法》,從而為美國政客與反華勢力利用國會立法削弱“一個中國”政策留下了隱患空間;其三,美國玩弄兩面派做法,于1982年由裡根政府向臺灣作出“六項保證”,並在2018年底納入美國的《亞洲再保證倡議法》,進一步開中美關係倒車;其四,美國近些年以“新冷戰”思維全面對華遏制,在涉台問題上頻繁立法,包括《臺灣旅行法》等相關法律獲得通過,甚至有涉及臺灣安全的法律議案也在推進之中。美國在涉台問題上改變了以往總體偏於“維持現狀”的維穩策略,開始明顯偏向於支持“台獨”勢力以及動員臺灣對抗大陸,分化中國發展力量,破壞兩岸統一前景,更有極端鷹派試圖挑動美台建交,將中美關係狀態倒退到“1979”之前。嚴格從法理和一般的條文解釋角度來看,美國對台的所謂“六項保證”是違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基本立場的,而這恰恰證明了美國的“兩面派”手法和流氓外交習氣。“六項保證”指1982年7月14日裡根政府對臺灣做出的六項承諾,當時由美國在台協會主席李潔明向蔣經國傳達,具體內容為:未同意設定停止軍售臺灣的日期;未同意就軍售臺灣一事先與中國大陸進行協商;不會在中國大陸與臺灣之間擔任斡旋的角色;不會修訂“臺灣關係法”;未改變美國對於臺灣“主權”的立場;不會迫使臺灣與中國大陸進行談判。這些保證的實質性內容具有嚴重的對華主權挑戰性和破壞性,並在美國對台的長期政策實踐中得到一再的確認、印證和落實。因此,布林肯近期有關支持臺灣加入“聯合國系統”的升級挑釁就不是空穴來風,而是美國一貫霸權行徑和干預主義在中美新冷戰條件下的自然暴露與合邏輯展開。美國國務卿布林肯(資料圖/路透社)至於所謂的中美“再掛鉤”以及中美元首直接會晤等,完全不可能帶動中美關係回到以往相對緩和的格局,不過是美國整體利益“精算”之後的局部而暫時的妥協而已,中美全面的戰略競爭與對抗趨勢無法逆轉。美國在涉台問題上繼續執行“兩面派”做法,每次在承諾一次“一個中國”政策未變的同時,都一定會在支持“台獨”方面邁出實質性步伐,挑戰兩岸關係底線。美國處理臺灣問題不僅是“兩面派”,還日益呈現出“一虛一實”的趨勢和取向:其一,在“一個中國”政策上玩“虛”,每當中國激烈抗議或以軍事威懾作出激烈反應時,美國官方就以敷衍了事的方式承諾“一個中國”政策立場未變,但不會作出任何進一步的具體承諾和自我約束;其二,在“台獨”與“臺灣牌”問題上玩“實”,無節制對台軍售,更加緊密地將臺灣軍事體系捆綁和納入美軍全球控制體系之中,連綿不絕的軍售絕非賣武器撈錢那麼簡單,而是在安全情報、系統維修、技術訓練、技術轉讓甚至武器製造方面對臺灣軍隊進行更嚴格的垂直指導和控制,鼓動臺灣“以武拒統”,縱容“台獨”一步步走向兩岸對抗深水區和極限危險地帶。美國的盟友體系在涉台立場上也日益動搖,有隨風起舞的,有敷衍了事的,也有投機冒動的。“立陶宛效應”值得關注和破解。臺灣本身並非美國的直接“盟友”,但美台關係的實質已超越一般盟友層面。事實上,“一個中國”政策逐漸成了美國外交辭令中的“便利創可貼”,哪兒出血就貼一下,但從來不會反思出血根源並尋求解決之道。美國的這些“兩面派”做法及其霸權習慣下的流氓人格,逐步喪失了中國的外交信任和政治容忍度。2021年3月中旬的“安克雷奇會晤”中楊潔篪的長段反駁就具有代表性,實質開啟了中美“平視外交”的先河,也標誌著中國將在更不信任美國及更加獨立自主思考和行動的條件下對待美國的一切冷戰動作和遏制性戰略措施,臺灣問題上也不例外。“平視外交”的深化體現在2021年7月的“天津會晤”,其中中方提出的“兩個清單”及“三條底線”具有主動規劃中美關係新框架的制度性意義,並構成中美未來談判與鬥爭的背景條件。敢於公開且系統地向美國提條件並以此作為談判基礎,是中國對美外交的一種範式革命,也是中國對美反干預、反制裁、反霸權鬥爭的理性進步。臺灣問題的破局謎題與未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中國解決臺灣問題的一貫而最佳的方案,但其取得成功需要滿足一系列的內外條件:其一,內部的兩岸政治合意,即對以“一國兩制”方式解決臺灣問題及重新安排臺灣有關治權體系存在最低限度的共識和相向而行的積極意願,“一國兩制”臺灣方案即在這一前提下提出和展開,但現實條件並不樂觀;其二,外部的國際政治和解,即美國等西方勢力可以容忍接受“一國兩制”的安排並接受其中的利益合作條件。如果上述的內外條件仍然滿足,臺灣問題就可以參照香港模式並加入自身的特殊性而走向“一國兩制”臺灣方案,但困難恰恰在於,世易時移,上述內外條件均在惡化變質,前面分析的種種困境和挑戰就是證明。我們要客觀看待“一國兩制”的對台示範力和影響力之波動演變:一方面,香港2019修例風波及由此帶來的香港國安法與新選舉法的國家權力實質性進場,刷新了“一國兩制”的制度體系和法理全貌,導致“一國兩制”暗藏於時間和實踐邏輯中的國家理性與權威性“提前”展現,客觀上不僅對香港社會的理解與接受造成一定的挑戰和壓力,更使臺灣社會對“一國兩制”的前景及自身權利與利益空間造成接受性瓶頸,民進黨窮盡利用了香港變局而坐收政治紅利,捆綁並恐嚇臺灣民眾,扭曲“一國兩制”完整法理,全力抵制臺灣任何力量積極回應“一國兩制”臺灣方案,造成該議程的某種“懸空”狀態;另一方面,香港“一國兩制”新制度體系及其系統法理,尤其是以“全面管治權”與國家安全、選舉安全、愛國者治港及融合發展為重心的制度正當性,在理論解釋、宣傳、對話、互動與認同建構方面仍有巨大缺口,在與民進黨及美國的“民主價值觀”的直接競爭中尚未取得決定性優勢,從而造成大陸在對台話語權和主導權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口和短板,而彌補之道與術不僅尚未成形,且並非短期可以奏效。民族復興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一國兩制”亦然。作為改革開放與國家長期現代化的重大戰略和制度創新,“一國兩制”是和平主義和發展主義的,需要利益相關方在和平與發展的核心價值上有交疊共識。如果臺灣一味謀求“台獨”,如果美國一味以“臺灣牌”做極限的冷戰利用,如果美台的極限互動以及“台獨”和美國對台“准殖民”控制已經完全無法用“一個中國”政策的表面背書加以遮羞和掩飾,臺灣問題破局時刻就會降臨。更進一步,臺灣問題屬中國國家利益的最核心內容,是民族復興的重大歷史使命,故任何與最終統一有關的行動及措施,在窮盡和平方法無法實現的條件下均具有充分的正當性與合法性。2005年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延續了“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的一貫政策立場,將之“法律化”為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的明確條款,即該法第8條規定的三種情形:(1)“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2)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3)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在兩岸關係趨於緊張及破局時刻歷史性臨近的條件下,不斷有理性的呼聲要求或建議國家做好“非和平方式”的制度和力量準備,對有關法律條款進行細化解釋或操作性修訂,或者根據憲法及《反分裂國家法》的框架並結合全新的內外形勢與條件而直接制定執行力更強的《國家統一法》。如果和平方式窮盡,而非和平方式在法治保障和理性規劃下可以最小代價實現兩岸完全統一和臺灣的永久和平及可持續發展,臺灣問題的“主場統一”及終極破局之道就完全是正當合法的,也是國際社會完全可以理解和認同的。這也是從根本意義上符合聯合國憲章所維護的國家主權權利之法理以及“2758號決議”的規範原則,更符合民族復興與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宏大理想和長遠利益。至於“台獨”勢力的“任何名義”(包括被無限濫用且只有捆綁勒索意義的民粹化“民主”)、“任何方式”(包括武力拒統、法理“台獨”、公投獨立等)以及美國(包括其盟友)的任何霸權干預,都將在這一歷史進程與法律執行過程中暴露其非法性、危害性和最終的虛弱性,不可能成為阻止中國完全統一及民族復興的持久力量。如果“台獨”勢力和美國記取了歷史教訓,懂得了如何理解和尊重中華民族的正當權益,就能夠理解和接受臺灣問題的最終破局結果。總之,臺灣問題本質上是中國國家建構與主權秩序內的歷史遺留問題,兩岸中國人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正當主體,而代表“一個中國”的唯一的合法政府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充分的民族利益代表性和憲法授權展開關於兩岸統一的積極法律行動和相關行動,承擔起民族復興及實現兩岸跨越式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在這一進程中,臺灣內部的固有統一力量和理解認同統一是臺灣必然命運的新生覺醒力量會有集體的反思和行動,這是中華文化內在之“大一統”良知倫理與兩岸現實關係中大陸主導權壓力下碰撞結合的產物。而相應的“台獨”勢力之話語權和裹挾恐嚇臺灣民眾的伎倆與手法會逐步失效,並受到來自大陸相關制裁性法律的嚴厲制裁和排斥。至於美國等外部勢力之非法干預和冷戰對抗,在一個更大的世界體系範圍內以及伴隨中國決定性的民族復興和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為理想框架的世界新秩序進程之中,只會加速喪失其霸權有效性而漸次退出世界歷史中心舞臺。這一歷史、政治與戰略空間的“東升西降”及其複雜擠出過程中出現的島內民意裂變、周邊力量轉向、亞洲區域整合、美國力量消退以及宏觀的世界體系結構性變遷,正是活生生發生著的當代歷史進程,而中國處於不得不承受的歷史角色的中心,必須承重前行,成為負責任的推動改變和重構的理性力量。在臺灣問題上,和平統一並非完全失去機會,但“台獨”勢力和美西方勢力對兩岸和平統一的基礎、條件與方向性的破壞已經接近“顛覆性的巨大風險”的極端危險境地,而從歷史經驗來看,中華民族在自身根本利益與長期發展前途問題上並不懼怕任何極端風險,“跨過鴨綠江”典型展現了中華民族精神、國家意志和對於持久和平與發展的正當追求,臺灣問題作為中國自身的統一問題更是不可能出現任何喪失方向感與最終結構性前途的意外或例外。而臺灣問題的破局與最終解決,本身就是民族復興與中國現代化全部基礎與成就的全面歷史檢驗,也是中國國際地位和世界體系角色的結構定型標誌。我們要有這樣的文化自信與歷史自信來應對臺灣問題上的一切變局和挑戰,在歷史性鬥爭與整體民族成熟過程中擔當偉大使命與理性責任。臺灣未來一定更好,因為兩岸一定最終統一,而臺灣一定能夠分享民族復興與中國推進的新全球化進程的全部成果和光明前景。命運之神已經召喚,民族復興的統一之維堅定而有序地展開了,時間也在新的秩序與歷史中開始了。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來源:观察者网
@田飛龍:香港國安法一周年: 制度成效、典型案例和剩餘課題
20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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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荊論壇》專稿/轉載請標明出處田飛龍I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博士香港國安法一周年,法治成效有目共睹,市民的心理安全與自由權利保障更上台階。香港國安法不僅具有通常的法律實施的效果,還具有調控擴展香港特區法律體系以及施壓推動香港諸多關鍵領域實質性改革的作用。在國安法的推動下,香港在教育、傳媒、校園民主甚至司法等領域正在展開系統而精準的制度檢討,尋求適應香港國安法的新治理秩序。本文論述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周年的制度成效、典型案例,並列出香港新秩序的系統生成還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的「十大問題」。一、香港國安法:鞏固香港法治的重大立法 在香港基本法的原有規劃中,國家安全立法是授權給特區政府完成的憲制任務(基本法第23條),但回歸以來的實踐證明香港的反對派並不「忠誠」,特區政府施政意志不夠堅決,缺乏智慧和擔當,外部干預勢力滲透控制過於強烈,自治權範圍內根本無法完成這一重大立法。這一立法長期缺位,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2019年「修例風波」將這一根本性危害的「不可承受之重」完全暴露出來,此種制度性補救的責任只能是中央來承擔。因此,香港國安法之垂直立法,就中央事權而言是「一國兩制」制度創制權在憲法上的再次激活,就法哲學正當性而言,則屬於「必要性即法律」(necessity is law)的實踐驗證。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2021年7月16日關於香港國安法一周年的紀念研討會上完整總結了該法實施一年來的基本制度成效:「香港的變化彰顯香港國安法強大威力,事實雄辯證明這部法律是保香港安全、安定、安寧之法。」這與香港國安法制定之初「一法可安香江」的規範性期待是相符合的。夏主任在講話中具體列舉了香港法治鞏固的主要事實和依據:其一,有了香港國安法,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不設防」的歷史得以終結,徹底粉碎了港版「顏色革命」的圖謀;其二,有了香港國安法,香港告別動盪不安的局面,社會逐步安定;其三,有了香港國安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秩序恢復正常,施政環境得以改善;其四,有了香港國安法,愛國愛港旗幟高高飄揚,社會正氣充分彰顯;其五,有了香港國安法,反中亂港分子的囂張氣焰受到沉重打擊,香港重拾法治尊嚴;其六,有了香港國安法,香港經濟金融繼續堅挺,「唱衰」香港的謊言不攻自破;其七,有了香港國安法,香港社會對「一國兩制」信心倍增,認識更趨全面準確。這些成效的展現,證明香港國安法已初步、權威、有機地融入香港法律體系,成為「一國兩制」範疇貫徹中央全面管治權、保障「愛國者治港」以及堅決防範和打擊本土極端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的法律利器。香港國安法實現了若干重要的制度性突破和進展:其一,憲制秩序的結構性拓展,在香港基本法確立的日常自治型法治與國家緊急狀態法治之間加入了屏障性、保護性的國家安全法治,使香港法律體系更加具有層次性和抗壓能力,從結構與功能上深化了「一國兩制」的立法理性。 其二,設立了國家駐港國安公署並賦予特別管轄權和對香港執法機構的監督指導權,實現了國家常規管治權力在香港的合法落地,其所承擔的多項法定職能可有效貫徹落實香港國安法並監督支持特區依法行動。其三,對香港司法制度的合理調節與銜接,包括指定國安法官制度、駐港國安公署專屬管轄制度、國安警察權的強化機制、審慎保釋制度、陪審團程序豁免制度等等,推動香港法治與司法體系準確理解和適用香港國安法,促進香港國安法與香港普通法的有機結合。其四,香港國安法設定了保護管轄制度,可以在香港之外針對非香港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進行管轄,同時還有專門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條款,有力斬斷外部干預勢力對香港的滲透控制以及港版「顏色革命」的外部支持網絡。 二、典範司法:「唐英傑案」的國安判例法意義 香港是實行普通法的特別行政區,國安法的規範實施離不開法院的司法判例。根據夏寶龍主任在7月16日講話中的引述,截至2021年6月底,特別行政區執法機構先後拘捕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反中亂港頭面人物和骨幹分子117人、檢控64人。整體檢控人數雖然不算多,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包括:去年7月1日以身試法的唐英傑,其案件被列為香港國安法第一案;黎智英集團案,其中的國安法保釋條款之爭已折射司法鬥爭之激烈,而後續的實體判決更會激起法律和非法律層面的激烈交鋒;非法初選案,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涉案人數高達47人,覆蓋香港反對派諸多組織和頭面人物;其他一些涉嫌觸犯國安法的犯罪行為,包括警方通緝中的有關嫌疑人及其案件。駐港國安公署至今未有直接管轄案件,但對國安法的全面準確實施提供了非常關鍵的支持,也不能排除未來根據國安法實施需要和法律管轄標準而直接辦理案件。中央直接管轄的懸案與懸劍,是國安法整體威懾效力及香港本地執法機構與法官辦案監督性壓力的重要來源。 香港國安法舉世矚目,執法機構和法官總體上秉持專業標準,審慎辦案,要辦成法治鐵案,形成嚴密有力的國安判例法體系。「唐英傑案」作為香港國安法第一案,案情雖不複雜,但牽涉到國安判例法的首次公信力以及國安法上若干關鍵條款的解釋和適用,以及對最為關鍵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法律定性,故而在7月底判決頒布後引起高度關注,成為典型案例。「唐英傑案」在事發一年之後成判,所涉兩項罪名即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均成立,法官分別判刑6.5年和8年,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確定總和刑期為9年。就已有判決而言,其法治規範與教育意義已可適當加以評判,香港社會亦可從中見證香港國安司法正義及法治鞏固的基本氣候。被告唐英傑在去年7月1日駕駛電單車並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政治旗幟,在公眾聚集的場合公然展示並暴力衝撞警察,導致警察受傷及現場公眾被吸引關注,造成煽動分裂國家的實際法律後果。儘管案情簡單,但整個司法過程前後持續一年多,非常嚴謹,注重紮實的證據、精準的法律解釋與公正的量刑裁斷。該案中間經過保釋爭議等相關環節,所涉國安法制度解釋與本地化的工作一個都不少。事情既清,法律越辯越明,香港司法以此案之正當程序和穩妥判決,彰顯香港的國安司法正義,表明香港法院有能力公正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維持司法獨立和法治的高標準。高院法官判定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成立,判處總體刑期9年,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罪刑條文要求,體現了刑罰威懾性與公正性的結合,是經得起考驗的第一起國安法判例。在兩罪之中,最受關注和具有一定法律爭議性的是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告唐英傑駕駛電單車衝撞警員,公開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政治標語,具有煽動意圖和煽動的實際效果,故法官判定罪成並在量刑上突出刑罰的威懾性。在7月1日以此行為展示政治立場和煽動性,其主觀意圖是可解釋和可確定的。法官整體司法處置的基本邏輯是將香港國安法條文納入香港普通法體系之中,其裁判理由主要包括:其一,案發時間的特殊政治敏感性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性,即7月1日是特區成立的紀念日,也是香港國安法實施的首日,以「港獨」標語在公共聚集的場合進行展示並以恐怖行為方式吸引公眾和媒體關注,具有直接和顯著的政治挑釁性和煽動性,是對特區憲制秩序和國安法之法律權威性的否定與蔑視。其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修例風波」中黑暴勢力的主要運動口號,直接否定香港基本法及煽動香港從國家秩序中分離出去,其危害性與違法性質已經過「修例風波」本身的驗證,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亦包括對類似言行的嚴厲法律定性和懲治預期,法官正確理解和適用國安法有關條款,就法律專業性而言值得肯定。其三,量刑上考慮到兩罪各自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確定了各自刑罰及綜合確定的最終刑期(9年),具有法律威懾性的宣示和教育效果,也體現了對被告有關悔罪及具體行為情節的酌情考量。該案判決必然成為香港國安司法的一個里程碑和富有法律意義的實踐起點,其凸顯的法治意義在於:其一,全程展現了香港國安法在香港本地司法程序中的嚴格法治標準和正當程序,向香港社會與國際社會傳遞積極法治信號,破解對香港國安法的污名化與借國安法之名義制裁香港與中國的干預正當性。其二,在有關國安法罪名的證據、保釋、定罪、量刑、執行以及國安法條文解釋與香港普通法司法方法之間的互動融合方面,形成了初步的標準化與流程化的司法經驗,對今後其他國安法官裁判案件有指導意義和判例約束力。其三,本案判決對香港社會具有法治教育意義,尤其是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政治標語在司法上認定為具有「港獨」性質和煽動性,並據此定罪量刑,這對所謂的「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激進社會運動傳統及其法治破壞性是有力的規範批判,有助於引導香港社會尤其是青少年形成正確的法治觀和正義觀,為此建議將該案判決作為國安法治教育的典型案例加以收錄、研究和分析。其四,隨著該案成判,香港國安法下的相關司法判例會逐步呈現,會出現一個香港國安法條文與香港普通法有機結合的「國安司法法理學」,香港國安法官也會借此機會更加準確理解、闡釋和維護特區憲制秩序和國安法立法精神,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矯正烈顯倫大法官所批判的香港司法的「夢遊症」,使香港司法成為「一國兩制」憲制秩序與香港法治秩序的理性、自覺而堅強有力的守護者。 三、刺警案、校園民主與國安法治的校園化 2021年7月1日是中國共產黨成立百年慶祝日,是特區政府成立紀念日,也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周年紀念日,但梁健輝「刺警案」及暴力行為發生後的自殺行為,無論如何都是當日的重大政治事件和法治事件,表明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仍面臨本地挑戰因素,「孤狼式恐怖主義」的威脅不容忽視。比孤狼恐怖襲擊更為恐怖的是,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對暴徒行為的公然讚美和「感激」,甚至以集體決議形式挑戰國安法,煽動進一步的暴力恐怖主義。香港大學校方即時採取了針對學生會的系列制裁措施,國安處則啟動了專案調查,於8月18日以香港國安法第27條之煽動暴力恐怖主義的罪名拘捕學生會骨幹,從而揭開了香港國安法整治校園民主、促進國安法治教育並塑造正確正義觀與法治觀的序幕。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的「感激犧牲」聲明簡直是要為行凶者「封聖」,將其作為「義士」和「烈士」對待。這些來自香港本土的所謂「天之驕子」完全顛覆了正常的法治信仰和正義觀念,激進宣揚一種「勇武黑暴」的泄憤和恐怖行為模式,其共享的極端政治理念顯然可追溯至所謂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他們的無知和激進行為嚴重侮辱了漢語中的「犧牲」、「革命」等帶有神聖意涵和道德高尚情操的字眼,一再彰顯和放大他們對「一國兩制」、憲法、基本法與國安法的顛覆對抗意圖及行為衝動。他們怎麼可能以及有何資格代表香港的未來?看看他們集體動議中的核心措辭,觸目驚心,甚至達到了「無恥」之境地:「評議會對梁健輝逝世深表悲痛,向他的家人和朋友表示同情和慰問;感激他對香港的犧牲。」這一動議即刻受到香港大學校方、香港特區教育局和保安局以及香港社會各界的嚴厲譴責。社會的主流力量對學生聲明背棄法治、顛倒正義及危害社會的惡劣性質與後果予以嚴正揭露,並呼籲社會警醒,與之切割。迫於壓力,香港大學學生會撤回動議,其幹事會全體辭職。請記住評議會動議的投票結果:30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這是香港校園民主和香港教育歷史上最嚴重的污點。那麼,這些香港本土的所謂精英學生是誰教出來的呢?不和暴力割席,不以違法為恥,公然宣揚「違法達義」,這種來自香港社會運動內部的不良基因,嚴重污染了香港民主運動及其倫理本質。這一政治道德敗壞的起點,即為「佔中」之前的「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理論之誤引濫用。進一步追究下去,就是香港教育系統的整體性失職與失敗,而長期充當反中亂港角色、偏離專業範疇而一味政治化、誤導毒害香港青少年的「教協」需要為這些走上不歸路及是非顛倒的學生行為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香港「教協」解散了,這是一個事件。香港變亂之源固然可以多層面、多路徑梳理,但教育這一源頭性領域實在是至關重要的。「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教育,其根本目標應當落實於培養認同國家、愛護香港(愛國愛港)的合格公民,但以香港「教協」數十年的作為來看,嚴重偏離教育主責,過度追求「教育政治化」,蠱惑煽動黑暴之亂。香港法律制裁的是其違法的政治行為,如今「教協」終於解散,香港教育的「愛國者治教」正式拉開帷幕。香港「教協」的解散,是其迫於法律和社會強大壓力下不得已的選擇:其一,在香港教育局宣布停止一切工作關係後,「教協」的政策和福利功能基本「歸零」,不再具有領導、管理和服務教育行業的基礎性能力,其繼續存在喪失政策價值和組織目的;其二,「教協」在危機應對中表現出很強的「求生欲」,試圖轉回教育服務的專業範疇並宣布退出煽動性的外部「國際教育組織」,但並未取得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的諒解與接受,中間轉型方案失敗;其三,「教協」組織龐大,人員眾多,遣散環節及牽涉利益複雜多樣,主動解散是一種策略性止損,可依法展開清理遣散程序,比遭受取締要好,也容易贏得一定的社會同情;其四,「教協」既往行為涉及多重違法,既涉及本地法上的洗錢、煽動、非法集結等刑事犯罪,也涉嫌觸犯國安法,警方已有調查意願和跡象,主動解散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卸責任,保護個人,但從法理而言並不取消個人所負法律責任;其五,國際路線的支援力量難以進場,無法提供有效的政治支持和具體資源幫助,使得「教協」的本地化存在面臨極端困難。以上種種處境及「教協」解散之最終決定,是多方合力作用的結果,首要因素是香港國安法的強大威懾和具體壓力,其次是香港特區政府整治教育的空前決心和果敢行動,再次是香港社會對「教協」危害性的清醒認知和執法支持。是中央、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社會的一致共識及行動,推動了教育整治的結構性突破,掃清了「教協」的阻礙性角色和破壞力。總之,刺警案暴露出香港社會存在的「孤狼式恐怖主義」的土壤,執法機構需要嚴正執法,將國安法制度效力更充分展現,同時對校園民主的依法規管以及教育領域的系統整治也刻不容緩。教育是基礎和源頭,具體違法是流動和結果,香港國安法有強大的覆蓋效應針對源流的全過程進行規範治理。 四、香港新秩序:有待深化的治理課題與未來 2021年8月9日,香港公務員事務局在特區政府總部舉辦2021年第二場「認識憲制秩序、維護國家安全」系列講座,主題為「『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實踐」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2019年「修例風波」暴露了「一國兩制」制度範疇與社會基礎層面的全部最為重要的病理、病症和危害性,是一種體系「癌變」,在觸目驚心的同時也為中央實施精準治理提供了準確的對象和路徑。從香港國安法到新選舉法,中央治港的「組合拳」正有序展開。 以「愛國者治港」為根本原則和制度靈魂,以國安法和新選舉法為主要抓手,以國安法條件下香港主要治理領域的檢討和改良為深化方向,一種立足全面管治權與「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香港新秩序正在形成,可構成「一國兩制」下半場的制度「2.0版」。對這一宏觀而深刻的制度巨變,我以兩本前後相續的學術著作《抗命歧途》(2020)和《香港新秩序》(2021)作出了系統、完整及富有分析性和學理內涵的考察與論證。新的香港,需要一種融入國家意志和時代精神的新的政治科學。香港新秩序,不僅僅是「新憲制秩序」,而是香港法治與社會生態的系統性改良與演化,是包括憲制在內的香港治理體系的真正的規範化與理性化,也是「愛國者治港」社會政治基礎與觀念共識的實質性深化和鞏固。 當然香港還有一些自己的剩餘課題。我們講香港新秩序,它絕對不僅僅是國安和民主兩個大面上的,當然這是最重要的組合拳的兩手。香港新秩序還有一些細緻的課題,要去深刻地研究配套,使得「愛國者治港」的社會政治基礎能夠得到真正的優化和鞏固。我認為,香港新秩序的系統生成還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以下「十大問題」。第一是司法改革與香港普通法回歸經驗常識。香港普通法像烈顯倫講的要結束夢遊狀態回到香港的大地,回到對所在憲制秩序的尊重和維護。第二是教育改革和認同的塑造。從香港大學學生會對刺警案的集體決議可以看出,香港教育是系統性出了問題,必須要系統性改革。第三是傳媒改革與網絡監管。尤其是在蘋果系還很囂張的一些年份,能夠感受到香港由原來的新聞專業主義走向新聞民粹主義。現在引入了改革,不是為了打壓香港新聞自由,而是要重建香港的新聞專業主義。新聞應該成為民眾與政府之間溝通的信息橋樑,使香港民主的生活經由傳媒的介入和監督,能夠有效、有意義地指向真實的問題,並且引導問題的解決。第四是建制派公務員與賢能愛國者。賢能政治實際上是中國古典政治的主線,無論是以前的推舉制,還是科舉制,都是尊崇賢能的。錢穆先生的《中國歷代政治得失》,還有貝淡寧先生《賢能政治》的書中都有學理性的梳理。第五是校園民主。香港校園民主是香港民主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我見證過香港大學學生會的學生領袖是怎樣「叱吒風雲」的,是怎麼樣圍堵毆打校委會成員的,那些事件確實讓我為之一驚。他們的校園民主不是那麼單純:其一,他們缺乏紀律的自律;其二,他們缺乏對法治的尊重;其三,他們受到外部勢力的蠱惑和滲透。第六是新BNO移民代表權利的管理與限制。這些新BNO要移民,按照「5+1」的程序是可以入籍英國的。入籍英國之後,他們在香港的居留權、選舉權和福利權必須要作出處理,以便保證香港的國家安全和選舉安全。否則幾十萬上百萬的英國公民,還拿著香港的永久居民資格在香港投出一些反對「一國兩制」的票,這是不能允許的。當然細緻的改革還需要去做研究。第七是融入大灣區的政策配套。目前來看的話,由於「修例風波」和新冠疫情,耽誤了兩三年,香港在大灣區建設改革方面已經節奏遲緩,沒有及時跟上。融入大灣區的政策配套要加速,當然也需要在新選舉制度之下,一批新的、進取型的官員能夠擔當責任。第八是住房正義與本地平等化。住房正義的問題確實是香港社會的一個核心問題,無恒產者無恒心,這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國務院副總理韓正也專門提到,黨中央是關心香港人民能不能住上房子的。第九是反制裁與國際地位的鞏固。美國在香港平台上的挫敗會引起其不斷地用制裁以及破壞的手段來打擊香港,並且會根據中美關係的波動周期,有時候緩一點,有時候嚴厲一點,但一定是保持一個常規打擊的態勢。美國已經制定了《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和《香港自治法案》,不可能撤銷或無所作為,美國對香港事務的基於國內法的長臂管轄和非法干預不會停止。所以國家的《反外國制裁法》有必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有必要和中央政府一起行動來反制美國的制裁。第十就是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認知和在地化問題。這是敏感問題,經過今年的建黨百年的紀念活動,經過主動提出討論,這個問題開始脫敏化。在「一國兩制」的「一國」的部分,國家的領導性力量就是中國共產黨,這是寫在憲法裡的,沒有什麼必要遮遮掩掩的。但如果具體實現香港的在地化,還需要研究和探討,需要根據「一國兩制」作出變通和智慧的安排。( 本文係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一國兩制、涉外法治與中國法律體系的擴展」(北航課題編號:YWF-21-BJ-W-205)的階段性成果)本文發表於《紫荊論壇》2021年9-10月號第15-21頁
@ 田飛龍:愛國者治港治澳的制度化思考與互鑒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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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在全國港澳研究會2021年會上的專題發言,提及愛國者治港治澳的制度化思考與互鑒,以下是發言全文: 「愛國者治理」是現代法治體系的基本原理。從共同體主義的角度來看,每一個成員的身份都承載著對共同體歷史與規範的認同和愛護,而統治成員更是共同體的模範代表,被期待和信任有著更高的愛國倫理和政治責任感。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來看,社會契約的神聖性是公民的基本信條,培育這一信條的基本方法是公民宗教和民主政治。「一國兩制」下的特區憲制秩序,假定了一個具有高度自治美德和能力的社會共同體,可以被國家信任來通過選舉及其他管治機制實現「愛國者治理」。這就是所謂「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的法理依據。「一國兩制」不容割裂,不容本土分離主義或攬炒主義那樣將港澳與國家對立起來。因此,在政策語言脈絡中,「愛國者」、「愛國愛港者」、「愛國愛澳者」在各自管轄範疇只能做憲法上同一化的解釋和建構,而不能進行語義和規範的割裂。 港澳回歸以來,「愛國者治理」的制度化進程有所差異:其一,總體上,澳門「愛國者治澳」的社會政治基礎和制度化條件更加優良,23條立法、國民教育、融入式發展等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及國家認同的制度與政策配套較好,但香港的「愛國者治港」則存在諸多的欠缺與不足;其二,從選舉制度條件與反對派政治發展來看,澳門民主政治整體上均衡發展,而香港「普選」壓力不斷加大,反對派政治出現本土化和激進化,外部干預勢力煽動「顏色革命」,造成港澳的選舉安全和愛國者治理格局及走向大有不同;其三,愛國者治理存在以忠誠為核心的底線思維和以賢能為核心的發展思維,港澳在治理者的忠誠與賢能要素上各有特色,但也都存在整合進取的空間,尤其是都需要在新時代適應國家戰略和體制的發展需要。 「愛國者治港」,就其在鄧小平「一國兩制」制度設計中的憲制地位而言,既是高度自治的主體原則,也是特區治理的安全條件。「愛國者」不是通過口號和機會主義行為來確認,而是需要有一套嚴謹的制度安排以及高度共識化的社會認同作為牢固的實踐基礎。香港回歸以來,尤其是在選舉制度環節,「愛國者治港」是沒有得到較好的制度化和實踐貫徹的:其一,從宏觀制度上,23條本地立法與國民教育均未實現,「愛國者治港」的國家安全條件與社會人心條件均有嚴重欠缺;其二,從社會文化層面來看,「愛國」被建構為與「民主」對立的價值而遭到歧視和放逐,愛國者在香港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和待遇,本應作為原則文化的愛國主義在香港的有些階層、界別與社會空間竟然成了例外;其三,大量政治的兩面派、外國代理人、反中亂港分子通過選舉進入立法會、區議會以及通過委任程序進入公務員體系,逐步竊取香港管治權並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其四,外部勢力對香港選舉的滲透和操縱非常嚴重,香港原有法律缺乏有效規制和應對,造成戴耀廷式的「真攬炒十步」竟然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可操作性和現實威脅性,造成「港版顏色革命」在2014年非法「佔中」運動中初試鋒芒而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登峰造極,這是中央完善修改選舉制度以落實「愛國者治港」最直接的動因。 香港的「愛國者治港」是在危機應對中完成制度建構的,主要的制度特色包括:其一,匡正法理定位,確認選舉制度屬於政治體制範疇,是嚴格的中央事權,中央享有包括選舉制度在內的「一國兩制」基本制度的直接創制權;其二,以選舉委員會為中心展開新賦權和制度功能的重新設計,調整並提升愛國愛港社團和社會力量的委員數與代表性,堅持均衡參與和「一人一票」形式民主制的平衡;其三,重構立法會的議員來源與代表性層次,在功能界別、地區直選之外增加一個代表整體香港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擬制界別,由其選舉產生90名議員中的40名議員;其四,新設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涉及選舉的所有選委會委員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與特首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區分一般資格審查和國安背景審查,引入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制度,嚴把「愛國者」資格審查關;其五,引入專門法律條款規制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防範和懲治選舉不合作和選舉攬炒,為新的選舉制度提供嚴格保護;其六,愛國者治港不是搞清一色,而是選賢與能的競爭,是香港民主政治生態與秩序的新生,對建制派和非建制派提出了有所差異的更高政治要求,也引入了更強的監督問責機制;其七,在完善選舉制度基礎的同時,重視在若干治理領域培植「愛國者治港」的社會政治基礎和人心共識,比如在校園和其他社會空間推行國安法教育和選舉制度宣傳,規制校園民主及引導社會認知,以及在教育、公務員、媒體等範疇開展針對性治理,清理反中亂港勢力的社會文化影響和組織網絡,塑造「愛國者治港」強大的社會共識基礎。 總之,「愛國者治理」是港澳制度建設的共同目標,也是「一國兩制」的主體條件和安全條件。「愛國者治港」經歷危機下的制度建構和補強,不僅是對癥下藥,而且體現了中央關於「愛國者治理」的最新和最完整立法思考。「愛國者治澳」需在既往取得之制度和實踐成效的基礎上,結合「愛國者治港」的新制度架構及中央的頂層思考,積極謀劃澳門制度改進的有關課題與路徑落實「愛國者治澳」,需要立足澳門實際,參酌香港經驗,領會中央頂層設計,確保「愛國者治港治澳」協調有序发展,確保制度共性和個性相得益彰,共同探索澳門「愛國者治澳」與特區良政善治的新秩序。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來源:橙新聞
@ 田飛龍:擺脫西方誤導,香港該補上“黨史課”了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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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是建黨節,對於中國人來說,這一天還有個特別的意義:香港回歸。二者的重合,在歷史偶然中又多了一份深意。 今年還是建黨百年。6月12日,中國共產黨與“一國兩制”主題論壇在香港會展中心舉行,隆重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甯在主旨演講中表示,歷史雄辯地證明中國共產黨是當之無愧的“一國兩制”事業的創立者、領導者、踐行者和維護者。推進“一國兩制”事業必須堅持和維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不斷完善同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必須推動香港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回歸24年,“一國兩制”從“井水不犯河水”走向“融合發展”,是其內在的理性轉型,是制度實驗因應時代精神的節律變遷。香港與“國家”融合,本身並非特別困難之事,但國家從來都是具體組織起來的、壟斷合法暴力的政治共同體,是有血有肉、有強大意志和強大執行力的,其中党的領導是最本質的特徵(2018年憲法修正案)。就“一國兩制”框架下的國家組織形態而言,不是抽象的民主法治國家,而是具體的党的領導原則下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憲法從序言到總綱對此有著明確的規定。 但“一國兩制”長期以來刻意留下模糊想像空間:一方面是中央保持極度的政治謙抑和權力節制,高度自治不僅被高度尊重和支持,更是被理解為先進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香港被本土派和外部勢力建構為“民主中國”的樣本,並作為滲透影響中國民主化進程的前沿基地。“一國兩制”在粗淺的各方共識之下,潛藏著多重誤解和歷史進程的複雜張力,直到抗爭爆破和制度清晰化。 真正創制和管控香港“一國兩制”的政治力量是中國共產黨,直接的管轄機制是基本法規定的中央管治權,但黨與國家權力的整合形式正是中國憲法的本體。離開党的領導談論中國的合法權力,要麼是法理的錯誤,要麼是政治上的刻意切割,都不是中國憲法的真實規範。但是在香港社會長期“恐共”“懼共”甚至“反共”的社會意識形態氛圍下,國民教育尚且難以推行,關於黨的教育更是“人心”之堅冰所向。在香港講好國家故事是重大的教育和文化工程,講好黨的故事更是難上加難。 但現在,在香港國安法和新選舉法構成的“一國兩制”2.0版框架下,掩飾或回避党的領導在“一國兩制”中的法權正當性及制度作用已經不現實。在根本意義上,講不好黨的故事,“一國兩制”的根本憲制原理就不通不透,如同人的有機體四處梗阻一樣。 因此,在建黨百年的諸多紀念活動中,“中國共產黨與‘一國兩制’”被作為鮮明主題提出並深入研討。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甯提出中國共產黨是“一國兩制”的創建者和維護者,“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離不開党的領導。這是符合歷史和法理的。想想看,憲法序言所載明的黨的革命運動大多與香港有著密切聯繫,香港愛國同胞從來都是作為中華民族一分子參與中國革命史並締造新中國的,也因此香港史有著作為民族復興史的內在性質和線索。 遺憾的是,在港英殖民統治、國民黨歷史敘事以及各種反共勢力的劫持扭曲之下,香港社會出現了相當程度的“反共”思潮和行動,並與愛國愛港傳統始終處於鬥爭狀態。然而,我們並沒有在香港佔據歷史敘事和教育文化的主導權,香港史被講成了港英“領導”下的現代化史和反共群體的“民主鬥爭史”,共產黨的民族代表性和民主正當性被嚴重侵蝕和消解。因此,駱主任的講話,事實上觸及了香港的“黨史”補課問題,這不僅涉及香港教育體系的改革問題,也涉及公職人員倫理改造與社會文化生態修復的問題。林鄭月娥提出香港特區有責任維護党的領導,從憲法和政治倫理而言是正當和必要的。 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革命的領導者,創建了新中國,領導制定了憲法,成為民族復興和現代化事業的領導核心。“一國兩制”本身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國家建構和現代化事業的一種偉大的制度實驗,一種非冷戰的全球化策略。 試想,如果中國共產黨是單純的民族主義政黨或冷戰陣營的社會主義小跟班,1949年解放軍就不可能勒馬深圳河畔而保留香港作為新中國外交與外貿的對外通道。如果沒有1960年代“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國家發展理性和世界體系演變的大戰略眼光,就不可能有後來鄧小平具體規劃的“一國兩制”政策體系。如果沒有毛澤東晚期突破冷戰體系的對美和解,就沒有改革開放的國際政治條件以及意識形態突破口,香港之地位與角色也就難以確定。 因此,講好黨的故事或者“黨史”補課,確實不是孤立的黨史複述,而是將“四史”(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統而貫之,在連貫而自洽的中國大歷史脈絡中理解“一國兩制”。如此,“一國兩制”就不是權宜性的政策組合,而是計謀深遠的國家發展之道。 講好黨的故事,是存在針對性和競爭對象的。在香港社會的文化場域,由於過度西化和長期本地教育的結果,精英階層和青年學生普遍認同一種“泛民主”的價值觀和歷史敘事。看看溫和如民主黨的“民主回歸論”,激進如本土派的“時代革命論”,都將價值基底落實于“民主”,並將民主武器化,用作兩種用途:其一,“民主抗共”,即宏觀上持續批判党國體制,甚至要求“結束一黨專政”(如支聯會綱領);其二,“民主奪權”,即政治實戰上用於打擊特區政府和建制派,領導選舉工程和社會運動,逐步奪取香港管治權,完成香港“顏色革命”。 這樣的民主政治遊戲,若是在基本法範疇內本分而行,則危害性可控,香港活力與國家發展利益均可保持,但如果超出法治範疇而尋求顛覆性革命,則危及“一國兩制”底線,造成各方利益受損,國家必然介入管控。香港國安法和新選舉法就是國家權力“進場”和“在場”的顯著表現,由此不可逆轉地改變了“一國兩制”的內在權力生態與憲制平衡,造成了本土極端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在政治上的“大潰敗”(包括跑路派、歸隱派、撤退派和壓力團體派等)。 國家依法奪回了香港的政治舞臺,“愛國者治港”成為破解“民主抗共”符咒的政治神器。但講好黨的故事仍非易事,黨的故事不是簡單的國民教育範疇的國家法權要素及其正當性敘事,而是涉及一種堪與西方現代性敘事相抗衡和競爭的普遍主義敘事。黨的故事的核心在於其代表性和公共性,共產黨歷來主張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其政治倫理整合了天下主義、共產主義和世界主義的合理元素,而不是香港社會習慣理解的那種單純的“歐式”共產黨。党的代表性是一種融合真理代表性和歷史代表性在內的整合主義的代表性,本質上高於訴諸程序主義的民主代表性。 代表性與合法性密切相關,但西方現代化的當代走勢以及民主選舉的泛化實踐,導致對代表性理解的嚴重窄化,以為只有“一人一票”的週期性程序授權,才是可驗證的代表性與合法性。黨章和憲法所根植的代表性與合法性,遠比程序性的民主代表性要複雜和深刻,但卻長期遭受誤解和汙名化,被標簽為“一黨專政”。 事實上,與蘇聯共產黨相比,中國共產黨的政治路線與治理體系經過了複雜的內部鬥爭和制度改良,實現了賢能政治與群眾路線的結合,政治決斷與依法治理的結合,民族利益與人類利益的結合,以及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結合,所形成的不再是剛性的“無產階級專政”法權體系,而是柔性和複雜功能化的“人民民主專政”法權體系。這一新的政治組織形式,超出了西方民主政治理論的解釋極限,而西方理論對於無法理解和消化的社會科學現象或事實,在意識形態和政治操作下,就一步步傾向於以單純的“專政”理論與想像物加以刻板代入,並據此預言中國威脅和中國崩潰。 看看特朗普主義的戰略抓狂,看看拜登主義的蹩腳“合縱”,看看《新大西洋憲章》的模仿秀和言不由衷,看看G7及其擴展範疇“力不從心”的新冷戰動作,看看印太戰略表面高明實質松垮的現狀與未來,就明瞭西方因長期誤解中國共產黨性質與使命而造成的嚴重思維障礙和政治後果了。香港,以及臺灣,受西方大的學術與政治氣候影響與感染,對中國共產黨的理解同樣面臨著“冷戰陷阱”和“專政範式”誤導,不能從中共內部形成真正科學的“同情的理解”。 推而廣之,當中共在2017年十九大報告提出民族復興與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雙軌整合目標時,中共的歷史哲學與全球體系戰略已經基本成熟。為了這一大戰略與大體系的穩健推進,中共領導實現了與傳統文化的決定性和解,在國內治理範疇確定了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協調法權體系,並填充擴展了中國的全球化觀念及天下主義責任倫理。 美國只在乎“誰之天下”,中國追求的是“天下為何”,境界高下日形顯著。美國糾集盟友搞對抗性的“一帶一路”,破壞全球產業鏈和全球治理秩序的安全環境,立足的仍然是舊的西方霸權主義及其體系利益,搞的是“零和博弈”,而中國的“一帶一路”充盈的卻是立足天下大同的“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文明整合理想及其共享利益,是真正的和平發展主義正道。 粵港澳大灣區作為“一帶一路”的戰略支撐區,回答了“一帶一路”的技術標準與制度標準何以創新突破,以及新式生活方式如何生成的大問題,也回答了“一國兩制”如何展開“五十年不變”之下半場的重大問題。然而香港許多人連粵港澳大灣區都不理解,都要抵制,甚至不允許西九龍通上高鐵,其世界觀與政治心智何其局限也!至於臺灣,在美日的所謂安保與擔保承諾中不知歸路與何往,對“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硬行阻斷,實在是誤盡蒼生,無智無能。 中共不僅是當代中國的政治領導力量,是“一國兩制”的立法者,還是天下公共性的規劃者和踐行者。中共的這種代表性和公共性,豈是“一黨專政”之落後理論和刻板歷史印象所能理解的?! 當然,苛求香港社會在短期內深刻理解與認同中國共產黨的代表性與公共性,也許有些不現實,但“一國兩制”的觀念解放和再出發,離不開對党的領導的內在理解和接受。而且,正因為党的領導具有把握時代精神和實現制度創造的最大公共性,“一國兩制”範疇的每一個行動主體就都是党的領導的對話和參與力量。只有從內心中解除心魔,共同致力於新香港建設、“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以及民族復興與人類命運共同體建構,每一個香港人才能在這一大開大合的轉型之世確立可靠的身份、利益、意義和命運。 今年的七一近了,百年大黨將邁入下一個百年的民族與世界進程,“一國兩制”的下半場在香港決定性展開,我們想好了嗎?我們做好準備了嗎?我們能夠不辜負時代嗎?用心思考,用腳丈量,用智慧鬥爭,用合作來創造,党的領導不是“一國兩制”的異質元素,而恰恰是我們時代之代表性與公共性的承擔者。明乎此,前路可行。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來源:觀察者網
@ 田飛龍:香港的民主習慣正在改變嗎?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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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確實起到了對香港民主習慣進行「移風易俗」的規範性作用。 今年6月,香港民主派焦躁不安,異常不適:維園集會未獲批准,參與者有嚴重的法律風險;「七一」大遊行前景不妙,估計也會泡湯。香港的「民主節日」似乎都過不了了,香港的民主傳統還能存續嗎?這不僅僅是所謂普選前景問題,更是日常習慣的民主生活方式問題。「一國一制」、「香港民主已死」、「舊有的香港自由已逝」之類的悲情哀嘆之聲,在香港本地和國際輿論場時有爆發,刺激港人敏感神經。如何理解香港民主習慣之變呢?如何理解國家對「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垂直立法帶來的深遠影響呢?「一國兩制」與香港民主的前景會是怎樣的?這些疑問是深刻而複雜的,也會是持久的,甚至是冒犯性的,不會因為中央的立法說明與宣傳,以及特區政府的本地立法完成,而煙消雲散。新制度與香港人心的內在溝通,才剛剛開始。 香港的民主習慣是獨特的,是殖民遺產與「一國兩制」碰撞糅合的產物。2014年訪學港大期間,筆者不僅有機會全程現場觀摩「佔中運動」,而且對「六四」維園集會與「七一」大遊行印象深刻,更對立法會內的「花式拉布」與校園民主的「天真爛漫」頗為感觸,對外部勢力控制香港民主的程度感到驚駭。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民主保持着高亢的精神氣質,並以「民主回歸論」的香港普選目標,甚至「民主中國」的遠端目標作為共識基礎。為了「民主」這樣的普適價值,香港的民主派不惜與具體的國家及其背後的領導性力量——中國共產黨為敵。香港民主在形式上可能是吸引人的,也有對西方民主的技術模仿,活躍於民主運動角落的每一個人,也許確實分享着民主的普適榮光,但喪失國家前提的民主自滿和民主激進化,卻為這一絢爛的現代政治進程蒙上了濃重的陰影。民主背離愛國的前提,是香港政治衝突不斷激烈化的思想根源。 今年的維園集會再次告吹,警方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意味着強行集會有違法風險,不僅涉嫌「非法集結」,而且涉嫌違反國安法。未獲批准,法律理由上當然可以歸向疫情防控,但更本質的理由自然是國安法。不僅傳統集會難以合法進行,甚至組織集會的「香港支聯會」本身的合法性,尤其是「顛覆綱領」(結束一黨專政)涉嫌觸犯國安法的問題,也再次浮現出來。支聯會方面堅稱不會修改任何綱領,而且表示他們的「民主綱領」一貫如此。一貫如此就合法嗎?是否合法需要根據具體法律規範判斷,在國安法條件下,原來的法律灰色地帶已經不存在,規範清晰化必然帶來原有民主習慣的「移風易俗」。如果維園集會的習慣改了,預期「七一」大遊行的習慣也會改變,「民陣」的法律命運與「支聯會」類似。 如果追溯歷史,維園集會及其支聯會組織方是1989風波之運動遺產的轉移存續。儘管這一傳統並不主張「港獨」,但對國家制度和政權具有「顛覆性」,是一種政治革命的訴求,有着「顏色革命」的底蘊。《香港國安法》專門規定了「顛覆國家政權罪」,可覆蓋此類組織及其行為。「七一」大遊行則是2003年反對23條立法的結果,後來逐漸成為「民主抗中」的政治大雜燴,有「港式民主節日」的意蘊。許多港人或許以此為榮,認為這些民主習慣不僅是香港自己創造和維繫的,也對「民主中國」有重要推動作用。然而,它們或者延續顛覆性政治革命訴求,或者直接反對香港國安立法(23條),後續發展中更是與外部勢力及本土極端勢力存在勾結與合流,其合法性缺陷早就存在,只是一直缺乏清晰的法律規範與執法意志加以衡量和糾正。 為什麼這些民主習慣「一貫如此」,而如今卻必須「改弦更張」呢?最直接的理由當然是《香港國安法》,在清晰的法律規範下,執法機關必須嚴正執法,民主行動者必須遵守新法,調整適應。因為就「一國兩制」的法秩序利益而言,國家安全是前提性和基礎性的,反對這一前提和基礎的民主習慣必須改變。但這並不意味香港民主習慣及其自由權利的真正喪失,而是需要自我調適到合法的範疇之內,比如支聯會明確刪除「顛覆綱領」,並切斷與外部勢力的勾結,以及「民陣」等組織在活動申請中與本土極端派及外部勢力明確劃清界限,並嚴格遵守國安法。這樣的「法律適應化」改造,對習慣了自由自在、風光無限的香港民主派而言,是非常苦澀和艱難的。 香港許多民主派無法適應新制度,這是客觀存在的。他們被標籤為「反中亂港」勢力而決定性出局,儘管基本成為事實,但內心並不服氣,所以有不同的政治選擇: 「跑路派」走「港獨」國際路線,因為進入國際空間後更加肆無忌憚,當然也會逐步過氣和邊緣化; 「退出江湖派」即退出政壇、金盆洗手,對新制度不主動適應,也不刻意反對,這些人通常是民主元老(老江湖)或者專業精英(有專業收入保障); 「壓力團體派」,即重走體制外的壓力活動路線,但因國安法的存在,其活動形式與強度均受到限制。 這就導致了香港「一代人」的民主青春之「芳華已逝」,民主精英出現結構性流失,即便有些溫和反對派成功改造為「忠誠反對派」,其底氣與元氣也難以恢復。民主的活力其實不在制度,而在人心,在精英的責任倫理和大眾的團結基礎,如果精英萎頓,大眾分裂,民主就會成為衝突對抗的亂源。因此,香港民主要想獲得生機與活力,除了中央承諾的「不是清一色」之外,還需要香港精英的負責任轉型和大眾的理解適應。隨着香港選舉制度本地立法的完成,新制度在規範建構上已經結束,新的民主遊戲規則和制度軟體系統已經裝載完畢,下面就是功能測試和檢驗的週期了。 新選制要防止被本土派和外部勢力破壞,防止出現「選舉不合作運動」或「選舉攬炒主義」對香港民主的進一步傷害。因此,新選制的「首秀」就需要大量紮實的制度宣傳與組織動員工作,特別是支援和鼓勵非建制派的「忠誠轉化」,確保新選制的民主包容性和社會認受性,確保「愛國者」的社會光譜覆蓋面。當然,入局者需要資格審查,是有嚴格條件和標準的,香港民主選舉不能重演過去的衝突遊戲,但資格審查在「首秀」階段也不宜把關過嚴而挫傷香港社會的民主信心與積極性。新選制的開放度和非建制派的參與度,是香港民主新秩序的核心指標。我在即將出版的新書《香港新秩序:國安與民主的雙重變奏》中,更加系統完整地討論了香港民主新秩序的轉型發展問題。此時頭緒和糾結頗多,理論闡明和制度解釋不易,疏解人心與引導行動更不易。但「一國兩制」從來都是實驗性、挑戰性、創新性與整合性並存的活力體系,眼下的艱難困頓正是新制度創生的前夜風景。 本來香港的政治自由充沛,中央權力高度節制,民主發展道路開闊,為何一步步演化至此呢?香港民主的體質與基因是特殊而多元的,其高亢入場和慘烈轉型有著如下基本因素: 港英殖民統治留下的制度遺產和政治人才,尤其是1980年以來的「急速民主化」帶來的民主立場與行為習慣,和「一國兩制」尤其是「愛國者治港」之間存在規範性對抗,香港民主在基因上沾染殖民印記和反中衝動; 愛國愛港力量長期遭受政治壓抑,人才鍛煉與成長受到抑制,在實際政治能力和社會認受性上存在短板; 香港的歷史人口存在與大陸主體歷史的「反對」關係,是受排斥者的歷史集合,他們的家族史和個人史助長了「民主抗中」共識的形成及其實踐化; 中央過於節制的權力行使習慣及特區政府管治政策的失當,導致國家權威與特區政府權威始終難以有效建立,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這種權威缺失的程度近乎「無政府」狀態,倒逼中央改變了原來的「道家式治港」,而立足國家利益與國家理性展現出前所未有的「法家式治港」的決斷意志和制度嚴厲性; 「民主回歸論」本身存在僵化和機會主義缺陷,既無法真誠轉型為「忠誠反對派」,又無法抵禦本土主義挾持和誘惑,導致香港民主運動日益脫軌,走向「一國兩制」的對立面; 英美勢力對香港民主的組織體系與行動路線有着長期而深刻的塑造、控制和煽動,導致香港民主「棋子化」,缺乏立足「一國兩制」的穩健政治立場和國家觀念認同,在中美新冷戰的波動期終作為「棋子」,而釋放出了全部的政治對抗能量,修例風波正是其能量極值,也是香港民主運動由盛轉衰的拐點。 總之,在國安法理由及其執法壓力下,「二次佔中」、「二次反修例」都已成民主運動的歷史絕響,常規性的維園集會和「七一」大遊行,就其合法性及影響力而言正面臨崩解,香港民主的自我傳統與習慣確實在改變。面對這一劇變,香港社會需要一場有關「一國兩制」與民主的再啟蒙和再教育,要敢於反思檢討過往錯失,尋回地方民主的國家前提,告別對本土勢力和外部勢力的依賴習慣,真正立足憲法與基本法構成的特區憲制秩序展開民主重建。 在此意義上,《香港國安法》確實起到了對香港民主習慣進行「移風易俗」的規範性作用,甚至這一部法律具有「一國兩制」之「去殖民化+去本土化」綱領的地位,其深遠的民主法治重塑意義,會因時間拉長和距離變遠而更加凸顯。民主歸去,民主會再來,因為「一國兩制」還在,因為國家支持香港民主有序發展的決斷意志和憲法基礎並未改變。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來源: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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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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