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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田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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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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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體現「一國兩制」精神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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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飛龍2024年3月19日,香港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香港23條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3月23日,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簽署法案並刊憲生效,這一回歸以來「最漫長」的立法進程最終完成。與此同時,美西方舊調重彈,對23條立法極盡抹黑,要麼以《中英聯合聲明》說事,要麼宣稱破壞「一國兩制」和司法獨立,要麼預測香港自由民主遭受嚴重損害,要麼詆毀香港營商環境和國際地位。這些批評屬於雙重標準,泛泛而論,無法從法理和事實上真正對23條立法形成有效分析和破壞。隨着23條立法進入執法和司法程序,這些批評及其似是而非的理據都會煙消雲散。然而,這些批評對「一國兩制」與香港國際形象的蠱惑力和負面影響還是客觀存在的。我們在普法的同時,需要進一步精準闡釋23條立法對「一國兩制」的正面實踐作用。 23條立法迅速且高質量完成,是有根據的。23條立法是香港特區政府憲制責任,回歸27年沒有完成本身就是一種責任履行的遲延,需要盡快完成,以合格承擔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此次立法草案準備充分,草案框架比較成熟,立法諮詢反映良好,可以保證立法質量和社會認受性。《香港國安法》是應急立法,規制最典型的國安罪行,但基本法第23條立法及新國安風險仍然存在,香港平台國安制度漏洞極需通過23條立法彌補。美國911之後的《愛國者法案》只用了24天就完成,美國沒有資格指責香港本次立法。立法質量需要就事論事,需要結合具體法制情境和需求加以判斷,23條立法經得起内容科學性和程序民主性的考驗。從立法範圍來看,此次23條立法是綜合性立法,立法依據不限於基本法第23條,還包括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及其人大釋法。條例草案需要對香港國安法進行兼容、銜接和補充,在涵蓋罪名範圍上包括:其一,基本法第23條中除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之外的五種罪;其二,修訂香港本地法例《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而訂立的新罪;其三,根據比較法研究和香港國安新風險設置的新罪,如「境外干預罪」等。綜合性罪名框架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客觀需要,且具有科學合理的調研基礎和比較基礎。23條立法在法律技術上最重要的是處理和《香港國安法》的關係。二者之間是兼容、銜接和補充的法律關係。在法律位階上,《香港國安法》高於23條立法,後者不得與前者相抵觸。在管轄機構與司法程序上,23條立法適用《香港國安法》有關規定,與後者實行制度性並軌。前者是對後者之規制範圍的有效銜接和擴展,共同承擔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香港學術界對於23條立法中「勾結境外勢力」的條文比較敏感,擔心誤蹈法網。這一擔心具有典型性,因香港是國際化大都市和資訊自由的開放城市,香港學界和市民對海外交往和聯繫頻繁,這一國際聯繫是「一國兩制」所承認和保護的。23條立法有關「勾結境外勢力」的條文不會帶來寒蟬效應和自由權利的過度負擔,因立法定義有精準針對性,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相關行為才會入罪,正常受法律保護的對外交往是安全的,也是法律本身所鼓勵的。香港法院和司法獨立機制對該條文的普通法適用會嚴格把關,香港社會不必擔心。23條立法的反間諜規制也是關注焦點。該法訂明,間諜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香港是間諜之都,是「不設防城市」,這是過去時,是香港的獨特歷史和基本法的寬鬆制度造成的,但這一狀況對國家安全有嚴重危害性,在《香港國安法》條件下不應繼續下去。2023年國家修訂《反間諜法》,香港23條立法重點規制間諜行為,顯示出香港國安立法與國家安全立法之間的法精神與法秩序的協調性,值得肯定。《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間諜活動有所遏制,但法律依據仍不充分,各種新式間諜行為包括網絡間諜行為頻發,23條立法專門規制及配置較重刑罰,有其立法正當性,可以進一步遏制間諜行為及其危害性。反對聲音最集中在23條立法與人權保障及經濟發展的關係上,「唱衰香港論」側重這一層面。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23條立法體現了這一原則。統籌安全、人權與發展是23條立法的原則與精神,該立法明確規定了對人權標準和法治標準的遵循。更安全的香港才是營商環境與經濟可持續性更好的香港,23條立法完成後,預期香港繁榮穩定、由治及興會上更大台階。這是安全與發展的辯證法。總之,23條立法科學完備,民主程序充實,規制架構合理,在法律原則上體現「一國兩制」精神及特區憲制秩序。23條立法本身就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這一責任的完成就是實施基本法,就是「一國兩制」方針全面準確實踐的具體體現。23條立法屬於香港特區政府自行完成的本地立法,並做到了對上位國家法和「一國兩制」精神的理解、遵循和運用,是高度自治與中央管治的有機結合。23條立法符合國際通行的國安立法趨勢和標準,有利於鞏固香港法治地位和國際影響力。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來源:橙新聞
田飛龍:香港國安立法的法律技藝與前景展望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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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飛龍從2024年1月30日公布立法諮詢文件,到3月8日草案刊憲,再到如此高效審議通過,香港23條立法證明了新一屆特區政府“愛國者治港”的賢能本質與專業能力。從條例的法律技藝和制度理性來看,這是一部準備充分、考量周全、民意溝通深入及維護國家安全制度設計嚴密的優良立法。這部立法具有全新和特殊的背景和環境,是香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其一,這是補課式的立法,是香港特區政府依據基本法必須承擔的憲制性責任,但回歸26年來並未完成;其二,此次23條立法是在香港修例風波的餘波影響(特別是“港獨”國際化與外部干預深化)下展開的,具有涉港涉外法律鬥爭及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其三,中央在應急管理和謀划“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方面已有重要的垂直立法和制度構造,以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為主要的制度文件,23條立法必須與之相兼容、銜接和補充,以便形成完整的國安法網;其四,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多來積累了相關制度經驗和司法先例,為23條立法提供支持和引導;其五,“愛國者治港”的管治體系基本成形,民意基礎逐步深化,為23條立法的順利完成提供政治有利條件和社會氛圍;其六,中央對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表達強烈支持和期待,並負有監督、指導之責。上述背景因素是本次立法快速啟動與高質量完成的重要條件。 特區政府推行23條立法,在法律技藝層面是可圈可點的,做到了依法立法、科學立法與民主立法相結合,確保法例本身的規範性和民意認受性:其一,大量的比較法研究和普通法借鑒,即特區政府在立法准備階段進行了充分的比較法研究和分析,特別是針對普通法主要國家如五眼聯盟國家、新加坡等進行了立法和判例動態的針對性研究,從中借鑒了普通法的諸多條文和規制模式,提升了香港本地立法的前瞻性和普通法水準;其二,對“一國兩制”原理和上位國安法規範的有效銜接和補充,即23條立法特別重視對國家上位法的規範性對接,明確以“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作為最高原則,以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5·28決定、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法釋法作為規範基礎,並在本地管轄的機構和程序上與香港國安法並軌整合,從而構建了完備系統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其三,廣泛多層次的立法諮詢和民主協商,即特區政府在立法過程中既定向諮詢了多方專業機構意見,也通過為期一個月的立法公眾諮詢對香港社會和國際層面利益相關者的意見進行廣泛收集和處理,對條例草案進行針對性的審查和修改完善,體現了立法過程的透明度與民主屬性;其四,此次立法過程驗證了完善選舉制度以來“愛國者治港”的賢能化程度與治理效能的實質提升,沒有出現2003年立法大反彈和2019年逃犯條例修訂風波,整個過程體現了香港法治權威的鞏固與民主文化的理性調適。 從條例本身的內容來看,具有規範性、專業性和制度進步性:其一,條例的綜合性立法屬性及其規制科學性,即條例釆取了類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模式,既兼容規定了實體和程序,又銜接上位規範,借鑒外部規範,整合本地規範,增強了立法的內在邏輯一致性和規制合力;其二,條例表述及制度安排以普通法方式進行,適合香港本地律師和法官理解和運用,對支撐和發展香港普通法制度有助推作用;其三,條例在罪名範圍和配刑體系上既考慮到與香港國安法的可比性,又立足罪名本身的情形與危害性,以及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基本刑期區間,做到合理可操作;其四,條例銜接延用了香港國安法本地管轄的機構和程序,有利於和香港國安法共同實施,推動香港國安判例法體系的形成以及與外部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理及技術交流;其五,條例在立法原則和具體制度程序上明確遵循香港已有的人權標準和法治原則,確保條例的執法和司法在香港法治規範框架內展開,並成為香港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六,條例綜合考量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以及外部干預制裁的威脅性,在反間諜規制、反破壞、反境外干預以及保護國安執法、司法機構與人員方面有專門規定,可保障條例的規範穩健實施。在香港國安法基礎上,23條立法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的體系化與深化具有更為全面深刻的制度構造意義,其法律與政治價值並不限於完成規定的本地立法任務,而是進一步塑造“愛國者治港”的制度基礎和社會政治主導性,推動香港繁榮穩定和由治及興。這部立法是新時代“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里程碑,是香港重大制度建設的重要環節,是香港法治與營商環境的堅強支柱,是涉港涉外法律鬥爭的重要制度武器,是香港高度自治、司法獨立與自由權利保障的重要法律屏障。在立法通過與實施過程中,來自本土極端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抹黑、破壞不可能少,來自執法、司法過程的博弈鬥爭甚至司法覆核的頻繁挑戰不可能少,來自香港社會與國際社會的誤解甚至人權鬥爭不可能少,這就決定了立法只是走出了香港本地國安制度建設的第一步,如何進行社會普法,如何穩健推進條例的普通法轉化,如何與香港國安法進行執行層面的有機銜接,如何在具體案例中展現香港國安法治的人權標准,如何實質性穩定全球投資者信心及香港居民的認受性,如何以更安全的法治環境與更強勁的發展態勢塑造香港新秩序與新格局,還有大量的“後立法”配套性、系統性工作需要開展,我們對此充滿信心。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來源:橙新聞
田飛龍:23條立法的制度理性與香港發展前景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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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飛龍23條立法是遲來的制度建設,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關鍵環節,也是統籌安全與發展的香港新篇章的重點任務。自從2024年1月30日香港特區政府正式啟動立法公眾諮詢以來,23條立法已成為香港社會和國際社會的關注焦點。立法的公眾諮詢只是邁出了23條立法的第一步,政府為此做了非常充分的準備。如果認真閱讀此次公布的立法諮詢檔,我們會發現政府在立法上面下了非常大的研究功夫:既有對目前“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當中國家安全有關規範的細緻梳理和銜接性研究,對23條立法的上位規範以及同位規範做了很好的規範體系研究;同時也有做很好的比較法研究,特別是重點研究了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這些同樣是普通法地區的國家安全的有關的判例和最新的立法制度的規定,還研究了與香港有很多相似方面的新加坡國家安全立法。特區政府以此為基礎擬定出了5大類別的罪名框架供公眾進行研究意見和建議的提出。在公眾諮詢結束收集好了公眾意見後,政府需要分門別類地進行整理以應用於法律草案的具體擬定,擬定之後再提交給立法會。立法會按照一個規範完整的立法程式,經過辯論、審議、修訂諸環節後投票通過這樣一部立法,然後簽署刊憲。當然政府在這個過程當中還需要不斷地向各個方面來解說、解釋法律條文裡面的一些概念與條款的具體含義,以便讓這部法律在通過之後能夠很好地實施。根據特區政府在2024年《施政報告》當中的計劃,23條立法是2024年施政的重大任務,會盡快完成,計畫是在上半年或者下半年完成。我們希望這一部立法盡早完成,以便為香港拼經濟、拼發展、高品質發展提供一個更好的起點和基礎。特首李家超表示,其實很多國家都會按照自己的需求和情況來制定大量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此次的立法公眾諮詢檔做了大量的比較法研究,特別是比較普通法國家的國家安全立法,列出了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的國安立法清單,這些國家的國家安全立法都是動輒10餘部,而且是保持動態修訂的,特別是英國在2023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應該說訂立了非常嚴密的法律規範的體系,對國家安全的概念和範圍也做了擴大的解釋。這表明英國率先推進了國家安全立法,將非傳統安全的很多類別和行為納入了規制的範圍。這些方面其實對香港此次23條立法有很大的借鑒和啟發意義。香港通過這一次較好地參考普通法地區的國安立法之最新發展,反而能夠拉近香港與這些普通法適用地區在國安法律上的距離,也使得在國安領域的普通法、判例法層面,將來香港與這些國家與地區之間能夠在法理上更加協調,從而增強香港法治的國際地位以及與西方法治體系之間的法理交流,包括制度性的比較和互動,使香港更好地承擔連接內地與世界體系的橋樑紐帶作用。 23條立法典型體現了特區政府統籌安全與發展的辯證思考與決策理性。統籌安全和發展是中國國家哲學的重要原則,在內地立法當中也是貫徹安全和發展相協調的原則,在香港同樣應當如此。香港的國家安全立法,從2020年引入《香港國安法》以及香港本地依據這部法律配套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執行機制,再到這一次的香港本地的23條立法,側重於從安全領域加強制度建設,彌補國安法律漏洞,使得香港的法律體系更能保護每一個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只有打好了國安法律的基礎,只有人們對這個地方的生活感到安全,對財產和人身自由的保障有更好的預期,人們才會一心一意去謀發展,才會更加信任特區政府以及這一套法律制度的保護能力,投資者才會感到安全。這樣的話,香港將來的發展才能夠可持續地為全球投資者信任,為專業人士所信任。中央堅定支持香港去維持其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自貿港地位以及按照“十四五規劃”八大中心的目標去建設更美好香港的政策目標不會改變,而且力度、路徑以及支撐力只會愈來愈大。在國安法以及中央關於香港發展的全力支持之下,香港的明天一定會更加美好。在完成23條立法之後,香港就能夠集中精力地去拼經濟和拼發展,實現更好的融合發展、高品質發展與全球競爭力的結構性提升。在加強法治建設的同時,香港特區政府謀求推動香港高品質發展一直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一方面,香港特區政府依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以及國家“十四五規劃”,按照產業類別去積極推動,提供政策的支援;另一方面,香港特區政府進行全球性的招商,展示香港的信心優勢以及吸引力和政策上的對接點,香港連續舉辦了一系列與發展有關的高峰論壇,廣泛邀集政界、學界以及商界精英領袖齊聚香港平台進行探討。這些範疇都緊密地與香港的發展優勢和發展目標相關,比如說國際金融論壇、創科論壇、文化傳播論壇和人才政策論壇等等。這些其實都是新發展所需要的高品質的關鍵性要素。港府特別重視研判以及推動動員香港的產業界,香港有關的政策局去對接國際性的發展資源、投資團隊和技術的前沿優勢,並且也重視用好大灣區以及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一系列政策紅利和機遇。我相信與法治建設相伴而行展現出來的是2024年香港在高品質發展領域亮麗的成績單。香港社會更有信心以及更能夠創造出新經濟發展的更好成績,這個更好的發展也是對法治建設更好的回應。統籌安全和發展,香港“一國兩制”才能行穩致遠。 本文轉自橙新聞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田飛龍:23條立法與“一國兩制”的制度演變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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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飛龍2024年1月30日,香港特區政府正式開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活動,為期一個月。這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大事,既有助於以本地立法方式完成基本法憲制責任並填補國安法律漏洞,也有助於統籌安全與發展,為香港由治及興譜寫新篇章提供堅實的制度基礎。公眾諮詢是一種民主立法程式,體現了立法的公開透明與民主協商性。23條立法還具有複雜的技術性特徵,需要與國家安全的上位法規範及本地相關法例進行銜接、相容和補充。23條立法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里程碑,是補課式的重大制度建設,也是“愛國者治港”賢能治理能力的重要測試指標。23條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是顯著的。23條立法確實是姍姍來遲,香港回歸27年來一直未能完成。2003年的23條立法是一個重要的管治挫折,也是“愛國者治港”的制度痛點。首先,23條立法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府必須要承擔的一項憲制性責任,必須要在本地落實立法責任,維護國家安全。這既是中央的制度信任,也是特區政府的法定職責。但是27年沒有完成,這對香港的繁榮穩定以及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都構成了持續性的損害,所以這屆特區政府意識到必須要承擔並且完成這樣一項憲制責任,必須要盡快做,要圓滿地完成。這種緊迫感與責任倫理實質反映了“愛國者治港”對這一屆特區政府有非常強的道義、政治以及法律上的影響和要求。我相信特區政府也能夠完成這一憲制責任,給市民、中央交出一份滿意的立法答卷。23條立法牽涉面廣,公眾及國際關注度高,敏感性凸顯,公眾諮詢以民主方式回應和吸納不同意見,增加立法的科學性與民主性。公眾諮詢是有重大公眾關切和利益影響的立法通常要進行的一個民主程序,就是廣泛聽取市民以及專業團體、利益團體的意見。目前開始的為期一個月的諮詢,由政府提供了非常詳盡的、有針對性的立法諮詢文件,列出了23條立法5大類別的罪行所要考慮的一些問題概念以及制度條文的擬定建議,使得市民與利益團體能夠有針對性地去思考研究以及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政府對這些罪行類別的建議會分別進行處理並吸納到之後要進行的正式擬定的條例草案當中,以便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草案能夠建立在充分的民意以及專業意見的基礎上,體現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立法會在較為完備的吸納了民意和專業意見的政府草案的基礎上,就可以進行專業性的、憲制責任上的立法審議、辯論,包括提出修正案以完善立法草案。立法會最終在取得多數共識的基礎上通過23條立法,再按法律程式由行政長官簽署並刊憲生效,整個立法的流程就完成了。2024年要啟動的23條立法,其立法環境和制度基礎與2003年有所不同。此次立法的具體內容,應該說是由兩個方面的規範所限定的。首先,它的上位規範包括香港基本法第23條列明的7種犯罪,還有全國人大5·28決定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的有關原則和要求,以及已經實施三年多的香港國安法。這些都構成了此次23條立法的上位規範,23條立法作為本地法例必須與之相容以及銜接,並作出必要補充。其次,23條立法還要處理好和同位的本地法例之間的關係,因為在香港本地的《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等法律當中也涉及到一些條文與國家安全有關,23條立法要對此進行修訂和整合。在這樣一個上位、同位元規範相互作用的情況下,立法諮詢檔給出了此次23條立法所覆蓋的5個類別的罪行訂立的基本範圍和框架,包括了叛國、叛亂、竊密和間諜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還有境外干預和相應的政治組織的規制,這5大類別的罪名構成了此次23條立法的具體範圍。在上述規範之間,香港國安法與此次23條立法的關係非常密切和重要。香港國安法是依據憲法、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5·28決定制定的一部全國性立法,列入了基本法附件三,可以說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當中的一部基幹性法律,與23條立法之間是並行不悖的,並不取代香港本地23條立法的憲制性責任。同時,香港國安法高於香港的本地法律,這也就要求在法律秩序和法律體系上,香港此次23條立法必須基於香港國安法的基礎進行訂立,而且要與香港國安法之間進行相容、銜接並且做出補充,不得與之相抵觸。香港的23條立法要與香港國安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完整法律體系和法網。 為香港長治久安奠定良好法律基礎 基於上述要求,此次23條立法屬於立足“一國兩制”新的制度條件的全面綜合性立法。港府提出的立法指導方針強調此次立法的全面綜合性,這是非常科學的,也符合國安立法的規律。一方面,此次23條立法的基礎和制度環境有所變化,它必須是在香港國安法和全國人大5·28決定的要求之下來應對一系列的國安風險,並具體落實基本法第23條之有關罪名規範。另一方面,此次立法諮詢檔提出要採納總體國家安全觀,而總體國家安全觀之下覆蓋到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特別是非傳統安全在內地以及在香港的發展需要精準的法律來作出規制和回應。所以港府此次23條立法必須全面綜合地考慮立法之規範基礎的變化以及傳統安全、非傳統安全的變化,做出法律上的因應,以便高品質、完整、有效地規制國家安全風險,為香港長治久安奠定一個良好的法律基礎。具體到立法諮詢檔中提及的5大類罪名,它們的來源與組合是科學合理的,也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亟需的。這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應該說是由幾個方面的因素結合塑造出來的。這一次的23條立法既要符合銜接上位規範即基本法第23條、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5·28決定的要求,又要對同位的本地法例當中相關的國安條文進行修訂和整合,並且還要研究比較外國的國家安全立法有甚麼先進的經驗值得借鑒,特別是重點研究五眼聯盟國家(普通法適用國家)的國家安全立法的最新進展,以及重點比較了新加坡的國安立法。在這幾重作用之下提出了5大類別的罪名擬定,這一立法研究方法是體量適中與精準的,規制回應框架較為合理,基本能夠反映法律的、社會的、內外部的國家安全風險的規制需求。沿著這樣一個框架和思考方向去研究吸納民眾的意見,去吸納專業團體的意見,並且擬定科學合理的條文,此次23條立法就會是高品質的,也是香港社會所需要的。《香港國安法》當中的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已經全部覆蓋到了原來香港基本法第23條當中規定的分裂國家罪和顛覆政權罪,因此原來基本法23條立法當中的7種罪,只要去對其他5種罪進行規制回應就可以了。當然,此次23條立法之範圍不限於第23條規定的7減2之後的5種罪,還要考慮非傳統安全領域所產生的一系列新的國安風險,所以又增列了一些新增國安罪名,由此形成了立法諮詢檔給出的5大類別的綜合性罪名框架。 新增罪名具有正當性與合理性 立法必須對變動中的國家安全風險進行制度性回應,故新增罪名具有正當性與合理性,也與各國之國安立法趨勢相容。香港目前所處的國家安全風險環境,其實已經超出了1990年制定香港基本法時23條裡面所列舉的7種犯罪的範圍,所以必須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對新風險進行回應。比如通過電腦或者說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通過網路方式來干擾破壞香港的法治及危害國家安全,就是新的國安風險。同時,特區內部也存在通過網路行為進行竊密、間諜活動或者是勾連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些網路空間和網路行為上的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就需要通過新增罪名來加以規制。反對外部干預和非法制裁也是國家安全的新風險。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以干預主義的立法或行政命令對香港事務進行干預,實施非法制裁,對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以及香港的繁榮穩定、長治久安都有持續性的危害,也是對“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一種破壞。此次23條立法專門列明要新增一個罪,即境外干預罪,來對干預行為進行法律上的規制,這其實也是對香港國安法一個非常好的補充,因為香港國安法裡面規定了要去規制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但它僅僅規制了香港本地勢力去勾結外國勢力這一個維度。如果是外國勢力主動進行干預,這樣的行為同樣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所以23條立法現在從另外一個維度去規制干預勢力對國家安全的危害,使得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所覆蓋的範圍就更加完整,而且作用力也更加精準有效。總之,23條立法重啟,特區政府依據憲制責任和具體立法要求提出了“藍紙草案”,香港社會與國際社會針對性出現了不同意見和聲音,但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逐步佔據主導,顯示出“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生命力和影響力,以及科學民主之國安立法的認受性。統籌安全與發展,安全基礎越穩固,發展後勁越充足,這是“一國兩制”新階段之制度建設的辯證法,也是“一國兩制”的政治智慧所在。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田飛龍:《黃花崗外》的革命鉤沉與道義重估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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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飛龍《黃花崗外》,這本書的名字很吸引人,提示了一種獨特的歷史聯想與思考方式:黃花崗起義是孫中山共和革命成功之前的最後一次「失敗」,是最終成功的關鍵階梯和推力,黃花崗內的烈士、事蹟、記憶和意義,其來由和定數在黃花崗外。廖書蘭女士的《黃花崗外》在2021年即辛亥革命110周年之際推出內地簡體增訂版,是對辛亥革命之共和主義的獨特紀念,是對孫中山革命精神與革命烈士群體的誠摯禮讚,更是對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與中國式現代化艱難歷程的學術鉤沉與道義重估。辛亥革命是中國現代史的里程碑,是共和主義價值和政治進程的轉捩點,是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關鍵塑造時刻,而孫中山及其主義、政黨、起義、犧牲與道德人格之展現,實在是中華民族現代奮鬥史的精彩華章。 黃花崗在該書中成了一種精神象徵,一種革命之犧牲、美德與意義的歷史凝結,一種革命者之歷史圖騰。廖書蘭女士要給我們展示的是,這樣一種精神是如何在晚清大變局之際形成和定格的,革命黨為何能夠做到屢敗屢戰,死不旋踵,奠基共和,開創現代中國。這是一個關乎現代中國之形成的重大學術命題,各學科之研究汗牛充棟,觀點與立場紛呈,《黃花崗外》有何獨特性及思想價值,能夠在此類研究中獨樹一幟呢?通讀全書,筆者以為如下因素成就了該書之學術與思想意義: 其一,作者旅居港台的長期生活經驗及作為歷史專欄作家的豐富履歷,造成了對香港和台灣與大陸整體革命史深切互動關係的內在觀察和心得,孫中山及其共和革命是其中最顯著的連接點,作者循此連接點深挖成書,功夫用對。 其二,作者具有相對開闊的國際視野、文學敏感性與較為成熟的歷史文獻處理方法,選擇黃世仲的《黨人碑》(1907)為主要研究文本,從辛亥革命史的在場人物和敘事中尋覓歷史之真相和精神之生動細節,並能基於客觀之學術和歷史研究者立場加以評判,肯定中有商榷、解釋和補缺,顯示學術嚴謹性和客觀公正史觀。 其三,一手資料的窮盡搜索和歷史過程的細節復盤。作者通過港台及海外聯繫廣泛搜集主題文獻和一手珍貴資料,既有獨家複印自大英博物館等處的歷史珍稀檔與檔案,也有大量訪談整理而成的可靠歷史素材,還有通過國際學術研討會和中國史研究專家等途徑而彙集的學術研究文獻,這些為該書的學術基礎提供了關鍵支撐。 其四,作者的情感投入和對孫中山精神、共和革命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殷切期許,書中細節每每折射出作者的學術工匠精神和細緻打磨的思想品性,是極度用心呈現於世的歷史文學研究佳作。 《黃花崗外》以黃世仲的革命小說《黨人碑》為中心敘事線索展開。如果說孫中山是廖女士的政治偶像,黃世仲則屬於其思想偶像。廖女士和黃世仲均為港台範疇的專欄作家,有着以筆入世的志向和成就。「妙手著文章」反映了他們共同的心跡。這也是為什麼廖女士對《黨人碑》如此鍾情和傾心研究的因由。《黨人碑》有著重要的革命文學地位和革命精神動員的政治功效。1907年的孫中山與中國革命處於低潮,孫中山的黨內地位受到一定挑戰,革命起義屢戰屢敗導致了革命陣營內部意見分歧,意志低落,內爭激化。黃世仲深度參與並忠誠於孫中山的革命思想和革命事業,以其獨特且具影響力的方式大量撰寫革命政論文章和革命小說,全力支持孫中山的革命大業。政論文是直接的輿論武器,應急論辯,爭奪政治話語權和社會文化領導權,這一鬥爭在內地、港台和海外激烈進行着。革命小說則更具民眾普及性和影響力,以典型人物的批判性書寫及歷史事件的導向性敘述為主,潛移默化地開展思想文化鬥爭,為革命意識形態和政治事業服務。在革命低潮時,在革命理想受挫和革命事業前景晦暗時,革命領袖自身的堅持和呼籲固然重要,革命同道者的「樹碑立傳」也不可或缺。《黨人碑》就是起到這樣的歷史性作用:以孫中山領導的廣州首義(1895年)之歷史鉤沉和人物評判為線索,廣泛觸及晚清之際兩條路線、兩股勢力即革命黨和保皇黨的思想與政治鬥爭,明確褒揚孫中山的領袖品質與革命思想的正確性,明確貶斥康有為的保皇路線及其投機性和歷史反動性。1895年也是中國現代化的分水嶺,甲午戰敗深度動搖清廷統治根基,為變法或革命提供歷史與政治空間,中國的政治現代化進程陡然加速。康有為「公車上書」啟動了君主立憲的變法進程,相對清廷專制體制有歷史進步性,但最終遭受政治挫折並催生了康有為的海外保皇運動,與民主革命路線對抗。孫中山以民主共和思想為革命確立合法性,以香港為基地建立革命組織及策劃革命起義,堅決走暴力革命與民主共和道路,最終推翻清廷而建立亞洲之第一個民主共和國,具有開創歷史的重大意義。《黨人碑》試圖喚醒和傳播的正是孫中山共和主義革命的道義和力量。《黃花崗外》在基本政治立場和敘事取向上與《黨人碑》基本契合,這是建立在廖女士和黃世仲共同的歷史觀和政治信念基礎上的。孫中山的共和思想與革命事業,不僅在其革命進行的過程中名聲大噪,給海內外華人及其政治想像和心繫祖國的政治行動指明方向,而且深刻影響了中國現代史的宏觀進程及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接力承擔的現代國家建構與民主政治建設的偉大事業。這種共和的信念與民族的信念的歷史性結合,孫中山是啟蒙第一人,也是政治行動第一人。《黨人碑》酷似辛亥革命早期(1895—1907)的「封神榜」,孫中山的革命領袖地位由此更加清晰和確定化,而保皇黨群體則被定格在歷史與政治的反對面,革命黨內的機會派和軟弱派也受到一定的批判。黃世仲的《黨人碑》已具有為革命黨立下「春秋大義」與紀律規範的初步意義。由此觀之,黃世仲本身的革命精神領悟與革命道義的敘事傳播,就已經在1907年的革命陣營內達到相當高度之境界和角色。在1911年的黃花崗起義和武昌起義中,黃世仲同樣表現不凡,相繼寫成《五日風聲》和《新漢建國志》,以新式革命小說形式不僅繼續為革命黨人「樹碑立傳」,而且以細膩筆法和典型形象向當時啟蒙未深的中國社會傳播革命道義,召喚革命同志,鞏固革命成果。以黃世仲的才學、行動和影響力,恰似辛亥革命之中國版的「潘恩」,而《黨人碑》是其革命小說系列中最具影響力和典型性的里程碑作品。 但歷史總是與政治相纏繞,光明也難免遭遇黑暗之侵蝕,黃世仲之大名、大義和貢獻在當時代遭到了封殺和淹沒。廖女士對此亦扼腕嘆息,並以《黃花崗外》之研究和傳播來專門擔負一種為之「歷史正名」的使命,由此更可見廖女士對黃世仲其人其事的歷史鍾情和心心相印,其背後心曲自然是歷史轉折處的大義覺迷與革命精神的是非曲折。廖女士直言,革命元勳如黃世仲者在辛亥革命成功後被迫害至死,是辛亥革命史的一個重要的陰暗面,而她不避嫌疑,根據史料考證將肇兇者陳炯明與胡漢民和盤托出。事實上,辛亥革命之成功,有所謂「黃花崗外」的經年積累和推動,革命已達一定氣候,也有清廷之極端腐敗帶來的政治演變加速和地方精英離心的因素,並非革命之完全成熟與社會之大體啟蒙,否則就不會有袁世凱竊國、張勳復辟、二次革命、「人血饅頭」及後來的國民大革命之新事件與新人物了。不僅革命成功之初的廣州存在內訌與爭名奪利之陰謀動作,即便武漢首義之後的革命當局亦內訌與陰謀洶湧,全國其他地方並無特別改善昭彰之處。這更加凸顯了《黨人碑》的歷史和政治意義,即《黨人碑》揭示和推崇的革命道義精神與公心,並未真正落實於革命陣營及社會空間,革命之文化啟蒙、社會教育、政權建設與法制建設仍有極大之空間餘地。黃世仲身死革命派內部傾軋,其沉冤多年而漸然得雪,《黨人碑》之不朽的革命小說開創性地位和政治啟蒙意義亦日顯昭彰。廖女士立足21世紀之情景和史觀,回望百年前之辛亥革命、中山精神及作為中山精神忠實執行者與宣傳者的黃世仲及其《黨人碑》,其心繫歷史、學術鉤沉、人物評判、道義重估之林林種種,就可通達而解了。黃花崗外,烈士安息處的歷史意義並未窮盡,面向歷史深處與歷史連續進程的學術探尋和意義重塑,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的一種文明意識和理性精神。 當然,作為革命小說和政治啟蒙作品,《黨人碑》是歷史與文學、學術與政治的結合之作,其中的歷史選材、價值評判、政治定位和意義導向,不可能沒有具體立場的確定和限制。廖女士並未回避這一點,對《黨人碑》中顯著存在的史料、史觀及人物評價的細節偏頗進行了學術性的闡釋與糾正,並給出了同情的理解和客觀的評述,這是可取的學術立場。《黨人碑》由於歷史原因,其具體章節散佚較多,雖經廖女士極力搜尋補充,終究未能呈現全貌。而即便借助國民黨黨史資料進行想像性補缺和補寫,其況味、氣質及意義畢竟不同。 整體來看,廖女士對這一段歷史公案的學術鉤沉和道義重估還是取得了不凡的成就,基本澄清了《黨人碑》的學術地位和歷史貢獻,大體還原了黃世仲的政治面貌和人格,深入推進了辛亥革命史與孫中山共和主義精神的細節研究和歷史意義的深描。內地在辛亥革命110周年之際推出《黃花崗外》,本身就是對孫中山共和精神、黃世仲《黨人碑》及廖書蘭女士之革命史研究和闡釋的時代肯定,並使黃花崗內的革命先烈告慰和瞑目,黃花崗外的歷史正義更加清明,以及面向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與兩岸完全統一的精神基礎更加鞏固。 孫中山先生於1921年12月應鄒魯的請求為《黃花崗七十二烈士事略》寫序,既提及「斯役之價值,直可驚天地泣鬼神,與武昌革命之役並壽」,又扼腕而歎「顧自民國肇造,變亂紛乘,黃花岡上一土,猶湮沒於荒煙蔓草間。」可見辛亥革命的波瀾壯闊、跌宕起伏與暗流湧動,「並壽」之黃花崗亦有「湮沒」之孤寂,這是革命先行者「死不旋踵」的偉大與悲涼。黃世仲沒有死於黃花崗之起義現場,卻犧牲在革命成功後陣營內部的傾軋迫害,其「並壽」與「湮沒」之歷史命運,恰與黃花崗烈士群體同,故黃世仲既在黃花崗之外,也在黃花崗之內。廖女士以《黃花崗外》為黃世仲、《黨人碑》及孫中山共和精神正名和傳揚,是一種歷史正義感和學術真精神的卓越體現,也為當代研究和闡釋中國革命史和民族精神史提供了一種獨特方法和學術樣本。 為此,我誠摯向內地讀者和革命史研究者推薦廖女士的這部專著《黃花崗外》。我們要通過歷史現場的學術鉤沉和道義重估,凝聚起民族復興和國家統一的更強大意志和力量,奮身於新時代中國式現代化的偉業之中。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田飛龍:糧食安全與霸權穩定性:《小麥戰爭》的歷史啟示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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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飛龍帝國與霸權是人類文明史的規模現象和競爭現象,也是現代化與全球化的內在現象。帝國及其意識形態、制度框架是帝國研究的主流,但帝國的基礎及帝國權力的變遷卻是多要素和多面向的。人類文明史上出現過帝國興衰的諸多案例,如何解釋它們的興衰更替及其深層機理,是帝國史研究的關鍵線索。中譯出版社最新推出的譯著、美國歷史學家斯科特·雷諾茲·尼爾森的《小麥戰爭:穀物如何重塑世界霸權》恰當選取了小麥作為觀察和評估帝國權力與秩序變遷的關鍵變數,為我們打開了帝國史研究的一扇新門。該書可視為美俄帝國競爭史的一個歷史縮影。從美國的帝國成長史及其全球競爭策略來看,對歐洲市場與歐洲地緣政治權力的爭奪和控制是一條主線。控制歐洲,不僅抓住了最有消費力的現代化群體,而且可以形成跨大西洋的經濟政治聯盟,整合塑造以歐美為中心的全球霸權秩序。美國對一戰和二戰的決定性介入、二戰後的馬歇爾計畫與北約體系均服務於這一點,美蘇冷戰則進一步鞏固了美國對歐洲的經濟與安全控制權,其制度性後果延續至今,深刻影響到歐洲戰略自主和美國全球霸權穩定性。2022年2月24日爆發的烏克蘭戰爭,以“代理人戰爭”的形式重啟了北約體系與俄羅斯之間的激烈地緣衝突,其中一條關鍵線索就是烏克蘭小麥的控制權。與戰爭進程相應的是黑海糧食運輸協議的起伏波瀾,甚至捲入了多邊政治擔保機制和聯合國安理會的加持機制。從《小麥戰爭》的歷史敘事來看,近代俄羅斯帝國的崛起與對烏克蘭糧倉的控制緊密相關,而帝國衰落及十月革命的爆發則與美國小麥在歐洲市場優勢的形成及烏克蘭小麥產業萎縮有關。當代的烏克蘭戰爭,小麥是關鍵點,俄國能源也是關鍵點。從美國角度而言,以代理人戰爭切斷俄國對歐洲的能源供應並控制烏克蘭小麥,可以極大打擊俄羅斯國家財政實力及地緣影響力,削弱俄羅斯在全球體系中抗衡美國的能力基礎,其本質仍是歷史上美俄帝國競爭史的延續。從俄羅斯角度而言,烏克蘭小麥與俄羅斯能源不能被北約控制與隔離,俄羅斯的特別軍事行動的根本目的在於保持糧食安全和能源貿易利益。因此,未來烏克蘭和平協定之最緊要條款,必然包括糧食安全和能源貿易安排,只有這兩個問題得到妥當解決,歐洲安全新秩序才有可能實現。《小麥戰爭》提出了一個非常經典的判斷:糧食即權力。這是農業與工業時代的國際政治法則,作者確信在數字時代仍然適用。資訊是最寶貴的當代財富,但資訊不能吃,不能喝,糧食仍然是人類生存的最基本條件,圍繞糧食特別是大宗農業產品的生產與市場競爭,仍然是國際政治博弈與地緣衝突的關鍵點。糧食的權力屬性,在法國重農學派那裡得到高度肯定,而據作者考證,法國重農學派之思想和政策受到中國古典思想家孟子的深刻影響。孟子在中國是儒家“亞聖”,以仁學著稱,以“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作為思想與政治原則,考慮到中國當時的農業社會文明背景,其思想對法國重農學派的影響就順理成章了。中國古代諺語“民以食為天”也頗能作為思想驗證。作者還特別提到中國“一帶一路”所具有的對糧食安全與能源安全的戰略和地緣政治意義,這是很有眼光的深刻解讀。作為歷史學家,尼爾森有着學術職業的敏銳性,對重大歷史危機、革命及地緣政治衝突的觀察和分析有獨到的切入點和視角。他考察過諸多革命與衝突事件,基本能夠從中找出糧食危機的根源或線索。與小麥戰爭有關的“麵包、土地與正義”的革命動員策略及其政治心理催化機制,在作者考察的諸多個案中精彩呈現。《小麥戰爭》的主線是帝國權力變遷史,敘事重點在於美帝國的小麥生產與市場化對俄羅斯帝國的競爭優勢,以及俄羅斯帝國小麥生產的“東方化”及其財政破產的故事。作者在這一宏大的帝國小麥戰爭脈絡中凸顯了一位猶太學者兼糧商帕爾烏斯的巨大歷史作用。作者聲稱帕爾烏斯的理論深刻影響了列寧、盧森堡和資本主義世界體系學派。帕爾烏斯是猶太糧食投機商,也是俄國十月革命的鼓動者,甚至是土耳其現代建國的重要參與者。在帕爾烏斯的跨國思考與政商行動中,糧食既是消費品,也是金融品,他的“農業危機”理論與有關革命、帝國及秩序的小冊子作品,對同時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產生了重大影響。他預言到俄羅斯帝國小麥“東方化”的財政危機與帝國災難,以及革命爆發的契機。他遊說一戰中的德國政府資助了列寧的十月革命,對瓦解俄羅斯帝國起到了重要作用。帕爾烏斯似乎沒有祖國,穿梭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洲各國,對帝國權力與秩序變遷起到了不可忽視的個人作用,其抓手和槓桿正是小麥及其市場力量。或許,沒有祖國的猶太人的精明、貪婪、想像力和行動力,恰恰構成了西方乃至全球歷史發展的隱秘機制。作者在書中提到了1860年代的兩場廢奴革命:美國廢除奴隸制和俄國廢除農奴制。美國的小麥生產及其全球產業優勢的形成從此出發,美國的小麥金融期貨機制、本地生產規模化與鐵路網路化、跨洋運輸技術進步和成本控制等,為美國小麥競爭力提供了強大支撐,將俄羅斯帝國的烏克蘭小麥逐步擠出歐洲市場。廢奴之後的美國小麥生產實現了技術、金融與市場的現代化和國際化,俄羅斯帝國的小麥生產卻沒有能夠同步更新,這導致了烏克蘭奧德薩的“1873年大恐慌”以及俄羅斯帝國在小麥戰爭中的失敗。俄羅斯的替代性選擇是小麥生產的“東方化”及相應的小麥信貸與稅收機構的制度創新,並對遠東地緣政治秩序包括中國的地緣安全、糧食安全造成重大影響。1905年日俄戰爭失敗中止了俄羅斯帝國小麥生產的“東方化”進程,以及俄羅斯農業信貸體系的崩潰與債務危機的爆發,催生了1905年革命。俄羅斯小麥戰爭失敗的陰影並未散去,一戰之爆發與俄羅斯帝國確保黑海糧食通道安全的戰略危機感有關,十月革命的爆發則與俄羅斯糧食安全的總體性危機有關。由此可見,小麥戰爭史,就是人類文明史和帝國秩序變遷史的一種獨特書寫模式。作者反覆告誡我們,糧食即權力,糧食安全是國家乃至帝國安全與霸權穩定性的基礎,並強調這一點不因為數位時代與數位生活方式的到來而改變,因為糧食關乎生存和安全,數字關乎的只是便利和效率,糧食始終是人類存續的最關鍵基礎條件。我國新近通過了《糧食安全保障法》,在第一條立法目的條款中強調“為了保障糧食有效供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高防範和抵禦糧食安全風險能力,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這是將糧食安全納入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及其法制保障體系的範疇。美國在全球糧食生產中仍然佔據主導優勢,美國小麥、大豆及其轉基因產品,構成美國全球霸權的重要支柱,並對其他國家的農業體系及糧食安全造成重要威脅。中國的糧食安全與政治安全關係密切,自古而然,當代尤甚。從《小麥戰爭》揭示的美俄帝國競爭史及其教訓來看,中國的糧食安全與糧食生產的現代化、自主化和國際化就成為民族復興與中國式現代化的關鍵支柱,也是中美體系性競爭的關鍵戰場。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田飛龍:米萊重啟“姓資姓社”之爭,誰才是“通往奴役之路”?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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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飛龍米萊當選,美洲震驚。米萊達沃斯演講,舉世愕然。在一個混雜多元的世界,米萊的原教旨自由主義宣言及其配套的激進自由化改革措施,讓人們看到了一個瘋狂的“加強版休克療法”正在阿根廷展開,而且可能對全世界範圍內的經濟思想和政治路線產生衝擊。在從政以前,米萊更多是以經濟學家的身份為人們所熟知,但不是普通的經濟學家,而是奧地利學派經濟學家,是市場原教旨主義的信徒。在他看來,市場至善,政府至惡,個人至善,集體至惡,由此推演出自由資本主義至善,社會主義與集體主義乏善可陳。米萊演講有很強的針對性:其一,針對阿根廷經濟路線中的集體主義和政府干預因素,要徹底清理既往政策,改行激進的自由主義政策,期待阿根廷出現自由經濟奇蹟;其二,針對西方世界在經濟思想與政治治理上的集體化和社會主義化,提出思想和政治批判,觸發西方集體反思與聯盟行動;其三,針對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及其路線,保持經濟思想和意識形態上的批判和對抗。這三重針對性,從阿根廷國內改革到西方思想救贖再到對社會主義國家的體系競爭,米萊的思想與政治世界即刻鮮活起來,似乎自我塑造成了西方自由主義的第一思想家和第一政治領袖。比較而言,拜登和布林肯都要相形見絀,黯淡無光了。米萊對市場的推崇與對政府的否定,在邏輯上和價值上都是徹底的。米萊的思想邏輯並不新鮮,不過是哈耶克主義的再版。讀一讀1940年代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米萊演講彷彿是其最精緻的讀後感和行動書。米萊演講結尾的口號是“自由萬歲”,聽起來很有思想穿透力,給絕望中的人們以希望,給多元中的思想以導向,給大變局的世界以“塞壬”之聲。試想,如果各國皆以米萊演講為政策新路,全球化與經濟發展又將如何?米萊預設的是一個極度理想化的自由市場世界,其中政府和集體不起支配作用,個人極度自主,要素自由流動,產業自然匹配,國際貿易暢通無阻。這是一個自由資本主義的烏托邦,是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的極致化,但在現實經濟和政治實踐中從未存在過。米萊的演講在網絡上激發熱議,意見分歧:褒揚者視其為思想知音和政治同道,是哈耶克主義的共同信徒,並藉此抨擊社會主義甚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福利政策和產業政策;批評者視其為思想怪物和政治巫師,指責其迷信市場,貶損政府,以及不切實際與後果嚴重。米萊演講最重大的意義在於重啟“姓資”與“姓社”之爭,並挑起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左右之爭,對諸多國家現實性的福利政策、產業政策與治理政策進行根源性攻擊。他的思想根源是奧地利學派經濟學的市場原教旨主義,他的經濟政策路線與美國特朗普主義有一定的重疊和旨趣,但他甚至比特朗普更徹底。阿根廷的“米萊經濟學”無法在美國複製,也無法在南美獲得積極響應,甚至他的主張從一開始就遭到南美同行的嚴重質疑。米萊的思想與政治對手是眾多和強大的,既包括南美根深蒂固的左翼政治經濟傳統,也包括西方的羅斯福主義和凱恩斯主義,還包括以中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傳統。這些在經濟與政治實踐中更具現實性和理性的不同傳統,反映了人類對政府與市場關係的結構化認知:既非市場至上,也非政府至上,而是各有功能,錯落有致。米萊要將市場推向理想化的極端,事實上在西方體系中也顯得格格不入。市場上不只有自由、理性的主體,不只有資本強者,還有依附、感性的群體以及失敗的弱者,國家間存在文明與主權之別,存在激烈的競爭與複雜的合作,從國家到人類社會還有共同危機需要應對,這些都不是單純市場經濟就可以完美解決的。將市場完美化,不承認市場缺陷,不承認資本原罪,不承認集體倫理的合理性,不承認強弱之間的共存倫理,米萊經濟學表面講自由,實則必然導向叢林狀態式的弱肉強食,與人類文明進步之道德方向並不相符。即使在亞當-斯密那裏,也不是純粹市場主義,而是市場與政府、社會道德的某種結合。一種邏輯推到極致,凸顯的不是“深刻”,而是“片面”。但人類也許需要阿根廷的這場自由資本主義實驗,以便對自由主義的極端版本進行可見的檢驗,從而為人類在21世紀的道德和政治實踐提供更清晰的共識與方向。在一個思想混沌和前途未卜的大變局中,米萊之言行有幾分唐吉坷德的遺風,也有幾分哲學王的自負。米萊需要知行合一,需要阿根廷作為試驗場給出一個現實證明。也因此,未來時段阿根廷的經濟走向和發展績效,就會成為舉世矚目的觀察評判對象,米萊本人也會是希望和絕望交織的風暴中心。國內學者對米萊演講及其政治經濟學路線予以現身說法式的抨擊,南美墨西哥和委內瑞拉總統也對其加以質疑,西方世界的主要政治領導人並未熱烈迴應他的主張,更多的學者、投資者和政治觀察家則保持了有距離的冷觀甚至淡漠。這進一步凸顯了在當今世界氛圍下米萊及其市場原教旨主義的“孤獨”身影。思想的徹底性當然有其邏輯上的酷美,而在混沌不一的炎炎濁世,帶有鬼魅色彩的強力批判及其替代性呼籲,自然會帶上一股思想與行動的蠱惑魔力,但這個世界從未純粹,是眾人、眾口、眾國和眾生的,政府與市場,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集體與個體,東方與西方,需要的是辯證和共存,需要的是安頓與互惠,需要的是思想調適與實踐檢驗。如果米萊篤信社會主義是“通往奴役之路”,那麼他所主張的原教旨資本主義則很可能是“通往叢林之路”。對米萊及其思想和信徒而言,這是一場帶有根本信仰性質的自由主義道德自救和經濟自新的偉大實驗。但對於不同文明和區域的國家民族而言,以及全人類的和平發展前途而言,米萊實驗可能是一種烏托邦式的激進展現,其破壞性大於建設性,其後果當然主要是阿根廷人民承受,也必然波及全球和全人類。米萊的演講和行動深刻表明,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之間的現代性之爭並未終結,在21世紀的大變局下仍在變奏展現。米萊思想及其阿根廷實驗的未來走勢、影響與結果,是人類思想與實踐演進的重大研究課題。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我們在大變局中得見這一場思想邏輯的自由資本主義國家性實驗,是一種歷史的觀察契機,也是學術思想磨礪進步的契機。事實上,早有研究者指出過自由主義思想在19世紀後半期出現過“鈍化”現象,即自由原則與市場理性需要與社會主義信條、集體價值互動整合,儘管自由仍是本體和原則,但自由不再純粹,其他的非自由價值取得規範性與合理性,並逐步反映到國家的立法與社會政策之中。甚至自由主義在那個時代的關鍵代表、《論自由》與《代議制政府》的作者約翰-密爾的思想體系中已然出現集體價值的成分。可是,自由主義的“鈍化”似乎不是思想和政治的退步,而是一種面向人類社會的合理改進,因為人類社會需要的不僅僅是自由,還有共存,還有互愛。在個體與集體的生存辯證法中,個體並不具有絕對的優先性,這甚至成為了人類文明進步的邏輯前提。將個體推到絕對優先地位,實際上是對人類文明連續性和共同體道德秩序的邏輯反動和政治顛覆,其實踐後果往往就是“通往叢林之路”。這也是為什麼西方在經歷一戰和二戰之後走向了福利主義、民主主義和社會多元主義,而不再留戀甚至迷戀自由的原教旨含義及其市場主義。當然,市場會失敗,政府也會失敗。與常在的政府及其失敗經驗的頻繁刺激相比,總有一種思潮或心理傾向會引導人們嘗試探問“更徹底的市場”是否是更優選擇。這就是米萊靈魂深處的好奇與渴望。但這種好奇與渴望未必建立在真正理性的基礎上,其思想主張與實踐結果就很難獲得普遍支持與認同了。無論如何,米萊是人類思想與文明演變的一種可能性,一種心理傾向,一種政治獵奇,一種社會想象。阿根廷開啓了這一路線的制度實驗,無論結果如何,對人類在理性上最終作出正確選擇都是一種無法忽視的經驗與歷史。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田飛龍:香港23條立法是補課式的重大制度建設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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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飛龍2024年1月30日,香港特區政府啟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活動,為期一個月。從政府公布的《公眾諮詢文件》來看,有關立法原則和框架基本清晰,公眾立法諮詢和參與獲得有效的指引,可以針對性研究和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公眾諮詢是民主立法的一個重要環節,本身就體現了23條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是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法上之民主權利的體現。在2020年引入《香港國安法》之後,何時並以何種方式完成23條立法一直是“一國兩制”制度建設與香港法治發展的重要而敏感的議題。在選舉制度改革、區議會制度改革及新的立法會、區議會產生之後,在香港“愛國者治港”獲得政治正確性、法律權威性和社會文化領導力之後,特區政府決定啟動23條立法,其立法時間點的判斷和選擇是精準的,也是合理的。23條立法,從歷史來看,是香港法治發展的最敏感議題之一。2003年的23條立法挫折,暴露出香港對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認同缺失和法律盲視。彼時的香港法律界及市民社會擁抱著一種與國家利益相對抗的自由民主觀念,認定23條立法是自由之敵,是中央及其控制的特區政府干預香港自由民主的制度抓手。反對派當年發起的城市抗爭大遊行,不僅重創了立法進程,損及了特區政府權威和基本法權威,而且催生了香港城市民主運動的新範式,後來的非法佔中和修例風波與之有前後承續關係。香港反對派與市民社會不信任國安立法,不認同國民教育,其政治價值觀和政治行動錨定於“雙普選”。這就造成了香港回歸以來“一國兩制”制度文化的價值撕裂:愛國與民主對立,安全與自由對立,一國與兩制對立。在此類對立與對抗條件下,23條立法挫折是必然的,23條立法延宕至今也是必然的。然而,香港反對派終究缺乏政治美德、政治想像力、政治公心和政治妥協技藝,一味對立對抗乃至於顛覆,破了法律底線和“一國兩制”制度安全底線,就必然引發國家自上而下的立法和治理改造:愛國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這次重啟23條立法,從中央到港府再到愛國者群體,是責任感強烈,制度共識凸顯,自信心充沛。這是一次“補課式”立法,是在《香港國安法》基礎上進一步彌補國安法律漏洞、全面應對國安制度風險及構築完整國安法網的重大制度建設,具有顯著的必要性與合法性。這次立法也不同於2003年立法,其制度環境與立法目標已有重要的變遷。《公眾諮詢檔》對此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解釋說明,對公眾具有立法釋明和參與引導的積極功能。 此次23條立法在“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與香港法治發展層面具有如下特點和制度進步意義:第一,23條立法以更完整的制度基礎為依託,全面回應新時代香港國安制度風險。此次23條立法是不局限於狹義的基本法第23條的“23條立法”,其立法的規範基礎既包括狹義的第23條,也包括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並且需要在法律體系與規制技術上與《香港國安法》進行銜接、相容和補充。這就決定了此次23條立法不是簡單回到2003年國安條例草案的框架,而是需要提出立足新制度基礎的全新框架。《公眾諮詢檔》第10頁提及了此次23條立法範圍的解釋方法,認為基本法第23條“根本要旨是要求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這一“根本要旨”指向的習近平主席在香港回歸25周年紀念大會上論及的“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指向的是“一國兩制”範疇國家利益的具體內涵與類別,指向的是國家安全的“總體性”的法權意涵。第二,23條立法在國家安全基本概念上採行“總體國家安全觀”,但在具體制度安排上體現“一國兩制”特殊性。《公眾諮詢檔》明確了此次立法的國家安全概念的唯一性,即統一於2015年《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總體國家安全觀”,這是新時代國家安全觀,也是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疊加整合的安全觀。這一安全觀表達於《國家安全法》第2條,即“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香港國安法》立法時並未明確香港適用“總體國家安全觀”,概念的模糊導致實施的偏差,此次23條立法予以明確化,是“一國兩制”國安立法的法理自覺和自信的體現。國家安全概念的同一化顯示了“一國”的概念與利益的確定性,但《公眾諮詢檔》亦指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具體措施“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而定”,包括香港適用ICCPR和《人權法案條例》的特定法律環境,這就凸顯了“兩制”的差異性。“概念同一,措施有別”,這正是“一國兩制”制度原理的精髓所在。國家概念只能來自“一國”,國家安全概念也只能來自“一國”,在“一國”的法理清晰化條件下具體考量和安排“兩制”對應的國家安全制度的差異性,以便與各自的法律環境相適應並形成融貫的法律體系,這是完全符合“一國兩制”制度原理與現代法治建設規律的。 第三,23條立法在具體內容和體系上需要與本地法例、基本法第23條及全國人大“5·28決定”以及《香港國安法》相銜接與融貫,從而承擔起《香港國安法》法律體系的結構樞紐功能。面對香港修例風波和區議會“黑暴化”的顛覆性威脅,《香港國安法》屬於應急性和典型性立法,未能覆蓋香港國安制度風險的全部,也未能覆蓋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七宗罪”,更不可能在具體制度安排與程式上盡善盡美。經過三年多實施,《香港國安法》與香港普通法的制度性磨合有所進展,但國安領域的新風險、外來干預的制裁性風險以及港獨組織國際化的風險等不容忽視,《公眾諮詢文件》中有具體列舉和分析。這些因素要求23條立法實現全面、綜合性的制度回應,實現法律體系的上下貫通,特別是實現與《香港國安法》的銜接、相容和補充。從維護國安的實際需要及法律體系完備性出發界定23條立法的範圍、內容與體系構成,這反映了此次立法的科學性與合目的性。第四,23條立法具體罪名和制度框架安排上體現了綜合性、針對性和制度銜接性,是公眾諮詢與法律草案擬訂的關鍵點。在立法範圍上,《公眾諮詢檔》確立了兩項基本指導原則,即全面綜合性立法原則和重複專案不立法原則。全面綜合性立法原則是指本次立法需要全面回應國安制度風險,包括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也要全面落實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憲制責任和義務。重複項目不立法原則是指《香港國安法》已經規制的分裂國家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本次立法不再重複規定。在立法針對性上,《公眾諮詢文件》提出了如下立法罪名範疇:(1)叛國及相關罪行;(2)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3)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4)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5)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這些罪名範疇涵蓋了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有關罪名以及新出現的需予規制的罪名。這些罪名之訂立及刑罰之具體配置,涉及多部本地法例如《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等的修改,也涉及部分的普通法罪行的成文化。這些具體的立法技術性問題,香港法律界可以有很大的意見參與空間。制度銜接性是重要課題,23條立法既要與本地法例橫向銜接,又要與《香港國安法》縱向銜接,並確保自身訂立的制度規範符合法治與人權保護的既有標準。第五,23條立法具有域外效力,與《香港國安法》的保護管轄原則保持一致,增強立法的威懾性與執行力。從比較法角度而言,國家安全法的域外效力及其保護管轄規定是通行做法,因國家安全犯罪具有特殊危害性和行為模式的跨境傾向,法律需要訂立與之相稱的域外管轄機制。當然,這種域外管轄機制並非一種非法的長臂管轄,而是一種互惠機制,其具體執行需要通過雙邊或多邊的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加以實現。目前來看,《香港國安法》的域外管轄機制遭遇到美西方國家的政治阻卻和制度干擾,導致諸多港獨分子和組織逍遙法外,也放縱了外部干預勢力的非法破壞行為,這是美西方國家“司法政治化”的體現,並不符合法治原則。但域外管轄機制仍是有意義的,可以對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勾結破壞行為進行合理的延伸打擊,並盡可能壓縮其國際活動空間和具體行為的煽動效果。隨著中國法治進步、國際地位提升與國際合作機制的完善,《香港國安法》與此次23條立法的域外管轄機制會逐步顯示強大威力和精準懲罰性,故在本次立法中加以明確規定並規範執行,是合理與有遠見的。總體來看,《公眾諮詢檔》提出了23條立法的背景、原則、框架和議題,是一種“綱要”式的立法計劃書,也是公眾可具體參與的立法框架稿。此次23條立法不是如同2003年那般寬鬆和缺乏明確框架,而是有著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既定法制前提和基礎,有著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列舉範圍,有著香港本地法例的關聯性條款,還有著國安新風險的事實依據。《立法諮詢檔》將這些因素統籌歸類,提出了面向公眾和專業人士、甚至包括國際利益相關者的立法諮詢框架,顯示了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公開性。即便如此,此次立法仍然且必然持續遭受來自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詆毀和指責,也會遭受來自市民群體的某種質疑和誤解,這就更需要港府和愛國者陣營進行充分動員,展開充分諮詢,提供充分解釋說明,包括在香港本地及國際社會的一般性公眾溝通和專業界別的定向溝通。當然,刻意的歪曲、唱衰和打壓,是很難通過理性溝通加以消除的,這就進入了立法鬥爭的範疇。此次立法必然遭遇到持續和激烈的輿論戰、法理戰和資訊戰,這對於經歷過修例風波的港府及愛國者陣營恰恰是又一次重大的政治考驗,是對“愛國者治港”之忠誠賢能水準的集中測試。同時,台灣地方選舉中賴清德勝選,務實台獨派得勢,以及美國總統大選的“中國牌”效應凸顯,美國盟友跟進行為加速抬頭,23條立法及其相關聯的“一國兩制”話語權與中國國家發展確定性恐又將陷入紛爭之中,香港經濟與金融地位以及中國形象與法治規範性需要經歷複雜的博弈、鬥爭和塑造才能重新確立自身的穩定性、規範性和可接受性,這是中國走向世界舞台中央和“一國兩制”長期堅持必須經歷的陣痛和新生。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田飛龍:香港籌備國際調解院具有獨特優勢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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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飛龍2022年,中國外交部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了《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的安排》,這是“一國兩制”框架下新制度使命的展現。香港應當在國家的信任和支持下,利用自身綜合優勢,與國家共同建設好國際調解院,為香港法律服務業開闢新空間。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是香港營商環境與發展優勢的基礎性條件,更是香港承擔內地與世界互聯互通橋樑紐帶作用的制度信心來源。中央支持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始終重視香港法治的鞏固和法治生態要素的培育優化。2022年10月21日,中國外交部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了《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的安排》,這是“一國兩制”範疇下內地與香港就涉外法律事務展開的積極合作,也是中國彰顯參與全球治理制度性角色的重要體現。此前,中國已與有關國家協商簽署了《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聯合聲明》,達成了建立這一新型國際司法組織的政府間意向,但公約起草與組織建設工作還有待具體開展。中央選擇香港來具體承接這一國際組織的有關籌備工作並落實在香港設立國際調解院的制度責任,是“一國兩制”框架下新制度使命的展現。在香港的法治生態要素中,訴訟和仲裁是顯著優勢,調解是新發展優勢,而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及國際調解組織制度化與業務化運作,無疑構成香港全球法律服務體系的增量發展,為“一國兩制”下香港涉外法治與全球治理功能的發揮提供組織基礎和制度支撐。《行政長官2023年施政報告》提出成立“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以及深化調解文化和調解制度建設,無疑為國際調解院的規範發展提供了關鍵的政策支撐,也將健全和提升香港全球法律服務體系的要素與能力。在國家“十四五”規劃關於香港角色的“八大中心”目標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是關鍵目標之一,國際調解院屬於政府間國際組織,是致力於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新型組織,可以有效增強和擴展香港既有的爭端解決服務體系與功能。調解是訴訟、仲裁之外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制度性成果,也是相對於西方法律文化之訴訟中心主義的比較優勢。以國際調解院承載和傳播調解型東方法律文化及其制度智慧,是中國文化走出去及服務於人類和平發展的重要創新。當今世界秩序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俄烏衝突與巴以衝突暴露出聯合國安理會機制的重大漏洞,國際法院及國際刑事法院等國際司法機制也難以解決此類國際爭端,美西方單邊主義的霸權與制裁體系更是無法公正有效提供全球治理公共產品。同時,世界各地區的武裝衝突、領土糾紛、難民危機、地緣政治矛盾、貿易保護主義與制裁/反制糾紛等層出不窮,現有的國際糾紛解決機制(包括WTO)難以應對日益增長的國際爭端解決需求。更有甚者,美西方主導的霸權體系及掌控的某些國際組織體系,對中國的和平發展造成嚴重損害。中國積極籌建新的國際組織,增強在全球治理範疇的制度性作為,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開展世界體系內涉外法治鬥爭與制度建設的戰略性動作,是一種國家競爭與國際法治的思想自覺與實踐突破。 選擇香港,既體現了中央在“一國兩制”範疇對香港國際地位與作用的強大政策支持,也體現了中央對香港法治的國際地位與法律服務能力的高度肯定。香港在籌備國際調解院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其一,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下的普通法司法制度,其司法獨立與法治享有極高的國際知名度和實際的制度運行能力,法治指數排名處於國際領先區間,具備籌備和運行國際調解院的主要條件和基礎性能力要素。其二,在香港設立國際調解院相對而言更容易被國際社會接受,這除了與香港本身的法律服務能力與法治地位有關,還與香港作為貫通中西的文化樞紐地位以及相對中立的國際大都市地位有關。存在國際爭端的爭議方對在香港進行有關調解和對話,在接受性上是最高的。其三,香港既有的法學教育、法律服務業水準、外籍法官與外籍律師的有關政策安排以及香港特區政府承接和處理國際爭端業務的意願和能力,都是值得信任和期待的。關鍵是,香港的法律專業性、法律人才國際性與中央政策的全力支持相結合,可以為國際調解院的成功運轉提供強大支撐,從而顯示出“一國兩制”在提升香港全球法律服務能力方面的新進展和新作為。國際調解院是香港國際地位與優勢的全新增長點,是中國大國外交與負責任參與全球治理的制度性貢獻。這一新型國際組織的落地對香港未來發展而言,具有如下積極影響:其一,彌補香港在國際調解範疇的制度性和機構性不足,使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制度性服務能力進一步擴展,形成訴訟、仲裁、調解相結合與相互促進的健全法律服務體系。其二,增強“一國兩制”下中國在香港的國際化參與和治理能力,利用好香港平臺解決國際爭端,體現中國對聯合國憲章有關和平安全義務的制度性承擔。其三,提升香港法律服務人才專業水平,增強香港在法學教育與調解專業人才培養方面的學術和職業影響力,將香港打造為全球調解服務中心。其四,以國際調解院為典範,為中國及香港特區協同創制新的國際組織、領導締結新的國際公約以及堅持和凸顯和平發展核心價值觀探索出一條行之有效的制度操作方案。其五,在中國走向世界舞台中央及世界體系劇烈演變的條件下,國際調解的客觀性需求將極大增長,香港在國際調解院層面的開創性工作將為香港帶來高端服務業的新形態和新增長,也會帶來全球對香港地位及“一國兩制”的更好理解與認同。香港在新時代發展中應當凸顯經濟橋樑、制度橋樑與文化橋樑的綜合優勢。而國際爭端解決中的調解制度化,正是全球治理法治化、國際法規範發展及涉外法治創新的重要制度抓手,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豐富發展的特色增量,更是香港全球法律服務體系的結構提升。香港應當在國家信任和支持下,利用自身法學教育先進、法律服務業基礎良好、法治人才培養體系完備及全球法律人才共用政策健全的綜合優勢,與國家共同建設好國際調解院,為香港法律服務業開闢新空間,為國家涉外法治與全球治理提供強大制度服務能力支撐,為香港平臺孵化建設多領域國際組織探索實踐經驗,為人類和平發展貢獻中國香港的智慧與力量。 (作者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天大研究院資深研究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田飛龍:台灣選舉加速民意裂變和政治多極化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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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飛龍2024年台灣地區選舉,藍、綠、白三方競逐。這場選舉發生於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深刻演變和島內政黨民主輪替的關鍵時刻,其結果反映了台灣主流民意的裂變和迷茫,“台獨”並未得勢。在基本盤作用、執政八年的公權力護持以及外部勢力影響等多重因素下,民進黨候選人賴清德以40%的新低得票率當選,立法院選舉中民進黨喪失第一大黨地位,僅得51席。藍綠持續對抗與白色中間勢力的崛起,代表台灣主流民意更難聚焦和共識化,更代表民進黨追求的“台獨”目標缺乏清晰的民意基礎。本次選舉在法理性質上屬於中國內部事務範疇的地方選舉,兩岸之間的治權之爭不影響台灣地區的法律地位和行為屬性。從國際法來看,二戰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清晰確認台灣屬於大陸,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更進一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一個中國”的唯一代表權,台灣不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和國家資格。從國內憲法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台灣屬於大陸,並設定了國家統一義務。台灣地區的任何選舉不具有主權屬性,也不是任何意義上的國家行為,而是治權意義上的內部管理行為。民進黨選舉結果可以進行政治和國際關係的多重解讀:其一,台灣民意結構的裂變,約六成選民未投票支持民進黨,反映相當大比例的選民不同意民進黨的“台獨”路線和兩岸脫鈎路線;其二,國民黨基本盤保持穩定,顯示和平發展、和平統一仍構成島內民意的重要取向,這股力量是可培育和可期待的;其三,民眾黨得票率明顯上升,吸走了民進黨部分選票特別是青年人選票,顯示台灣青年的某種政治覺醒以及尋找新出路的渴望,未來這一部分選民的政治行為及其影響將催生台灣政治光譜進一步多極化;其四,民進黨賴清德當選很大程度上得益於“藍白合”破局,否則以事後得票率來看,下架民進黨的政治機會很大;其五,民進黨新一屆政府必然是弱勢政府,立法院內議題性甚至聯盟性的“藍白合”仍有空間,立法院的民主監督與政治制衡的制度效能有望得到激發。這些分析和結論表明,民進黨未來執政在“台獨”路線上將會遭遇更多阻力,在民生政績上將受到更多嚴格監督與問責。與此同時,國際社會繼續展現對“一個中國”原則的肯定和對“台獨”路線的抑制態勢。就在台灣地區選舉結果出爐前後,瑙魯宣布與台灣斷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這意味着台灣的所謂“邦交國”又減少一個,其國際空間因自身錯誤政治定位和路線而更受壓縮。同時,因民進黨拒絕承認“九二共識”,頑固堅持“台獨”路線,破壞兩岸和平發展,大陸不得不啟動貿易壁壘調查及檢討ECFA的合法性基礎與可持續性,後續有關制裁措施及其效應,台灣本身無法忽視,其產業界與民眾利益可能因為民進黨錯誤路線進一步受到影響。再者,若賴清德展現所謂“務實台獨”路線及更強硬措施,大陸必然依法進行反制和綜合性打擊,兩岸關係有可能進一步受到波動衝擊。在不投民進黨的近六成選民中,上述預期和影響應已得到適當理解,他們後續如何因應行動,對民進黨執政基礎和路線取向之影響不可低估。中華民族復興進入關鍵攻關期,大變局中潛藏着中國式現代化和兩岸完全統一的深刻契機,兩岸中國人必須抓住這一歷史機遇,以國家統一和民族復興書寫中華民族共同體新的輝煌篇章。民進黨一葉障目,對抗歷史主流和民族大義,誤判內外形勢,操弄島內民意,製造兩岸對抗,是中華民族的政治公敵。此次選舉不代表民進黨得勢,而是反映了台灣民意對內外變局一定程度的敏感性和回應性,也反映了台灣青年人對民進黨的政治區隔,這就為台灣政局未來進一步演變埋下了伏筆,也為兩岸和平發展、融合發展與完全統一留下了想像和實踐的空間。來源:橙新聞(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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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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