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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
宋小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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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他的文章
宋小莊:香港五問題待解決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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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廢墟論”“遺址論”意在削弱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宋小莊:香港應从九個方面解決深層次問題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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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荊論壇》專稿/轉載請標明出處 宋小莊 | 華南師範大學港澳台教材綜合研究基地客座教授 習近平主席指出「破除利益固化藩籬,充分釋放香港社會蘊藏的巨大創造力和發展活力。」自回歸以來,香港在國家的大力支持下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社會和經濟發展取得良好進展;但同時,社會「分化」「撕裂」等情況越來越嚴重。本文列舉了香港利益固化藩籬在九個領域的表現形式,幫助讀者深化理解香港「階層固化」和「利益藩籬」的問題。 2022年7月1日,習近平主席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強調,「中央全力支持香港積極穩妥推進改革,破除利益固化藩籬,充分釋放香港社會蘊藏的巨大創造力和發展活力。」2023年12月26日,習近平主席在紀念毛澤東同志誕辰130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再次強調,「支持香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破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這說明中央高度重視香港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在某種程度上,利益固化是香港的一個深層次矛盾,香港深層次矛盾也一定包括利益固化。兩者縱橫交錯,盤根錯節。習近平主席的重要講話指明了在「一國兩制」下,破除利益固化藩籬是香港社會改革的必由之路,別無其他出路,而中央將全力支持香港積極穩妥推進改革。 明確「階層固化」和「利益藩籬」的具體內涵 「破除利益固化藩籬」需要破除兩種負面的社會現象:一種現象是階層固化,另一種現象是利益藩籬。 所謂階層固化,就是在經濟全球化浪潮中,由於社會經濟發生急劇發展變化,社會分出不同社會階層;社會某些階層缺乏向上流動的條件,甚至向下流動,最後逐漸形成階層固化。對於社會經濟發生較快變化的時段,用「階層」描述比用「階級」描述更為確切。等一切階層都固化,到了劃分階級的年代,改革可能是很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總觀人類社會,不論是資本主義社會,還是社會主義社會,亦或是「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社會呈現不同形態,有的是金字塔型,有的是橄欖型,總是可以分層的。金字塔型的社會富人少,窮人多;橄欖型的社會中產較多,富人、窮人都少。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特別是在金融或經濟危機時期,可能是金字塔的塔尖更尖,富人變少了,但是可能更富了;窮人變窮了,數量也更多了。也可能是橄欖的中間變瘦了,富人也變少了,而且向下流動了;大量的中產也向下流動,由陀螺型的動態穩定變得動態不穩定。 當今世界處於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不但國與國的關係是如此,一國之內也是如此。一國一地之內,如何分出社會階層,標準和方法很多,最簡單的就是分出四層或三層。按四層劃分,可以分為特殊得益群體、普通得益群體、利益相對受損群體、社會低層群體;按三層劃分,可以分為上層群體、中產群體、下層群體。在此用階層,而不用階級,經濟學家應該是有考慮的。這樣劃分沒有歧視之意,而是表示要對向下流動群體給予特別關注,對正在不斷變化的情況作出比較符合實際的描繪,這對香港這樣的社會可能是需要的,也是合適的。 所謂利益藩籬,就是獲得社會最大利益或處在社會最上層的群體,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阻止其他社會群體向上流動;若被攤薄利益,就想出各種辦法,製造藩籬,如形成壟斷、跨行業控制、官商勾結、政策偏頗、製造不當規限和標準,以及在市場上使用製造輿論、散布謠言、搞亂市場等合法和非法的手段。對這種情況,相關部門要對有關情況進行深入的、專業的調查研究才能發現。如果泛泛而談,必然引起當事者的反擊和不必要的爭論。 「階層固化」和「利益藩籬」對社會的影響 用階層固化和利益藩籬來表示目前社會經濟發生變化之情況,大家未必熟悉兩者是什麼,如若用其他經濟學上的名詞來說,可能大家就不陌生了。例如:GDP不增長甚至衰退,貧富懸殊、貧窮家庭增多,失業率增長、基尼系數上升等等,或多或少都表現了問題的嚴重性。國家在香港特區實行「一國兩制」長期不變,實際上就是希望在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基礎上,長期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回歸以來,中央提出CEPA、「一帶一路」倡議、深港合作、河套發展、粵港澳大灣區、香港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等構想,就是希望香港繼續對接國家戰略,強化「八大中心」地位,抓住各種機遇,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避免出現階層固化和利益藩籬等問題。同時,解決香港深層次矛盾,破除潛在的階層固化和利益藩籬等相關問題。 在世界範圍內,許多國家和地區都不同程度存在「階層固化」和「利益藩籬」的問題,有些國家和地區不願意破除,它們不僅大多沒有治理能力來應對處理這些情況,還抱有市場會用無形的手幫助解決難題的幻想。這些國家或地方通常就會被美國「盯上」。世界上最關注其他國家「階層固化」和「利益藩籬」的可能就是美國中央情報局(CIA)了。從CIA網站中可以看到世界各國最詳盡的關於貧富懸殊的基尼系數資料。世界頻頻發生「顏色革命」的國家大多位於東歐、北非、南美、中亞等地區,它們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貧富懸殊,基尼系數特別高。通常來說,基尼系數達到0.4,社會就會開始不安定,在0.55以上,社會就非常不安定了。 香港深層次矛盾表現為九個方面 香港「深層次矛盾和問題」與「階層固化」「利益藩籬」不是同一件事,但有關係。香港的「階層固化」和「利益藩籬」可能是香港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引起的,也可能交相為因、互為因果,最終釀成惡果。可以說,前者沒有解決,後者就會惡化;前者解決了,後者也會消失或部分消失。反之亦然。對於深層次問題的表現,在此列舉九個方面:一是GDP增長。香港回歸祖國近27年,GDP僅增長一倍多,且存在貧富差距擴大、基尼系數惡化等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香港並不完全是一個得益者,這個問題值得三思。經濟生活水準上升是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向上流動就意味著生活水準提高,儘管提高的程度有所不同,但只要有提高就會抵銷差距拉大造成的不滿。相反,向下流動的群體或人數多了,社會就會出現不穩定的情況。GDP增長減速、變緩、甚至退步,絕對不是一個可以小看、甚至忽略的問題。 與一些發達經濟體相比,香港的發展不算慢;但與新加坡相比,香港的發展顯得有些慢,好像是「龜兔賽跑」。根據有關機構最新排名,新加坡超越香港成為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亞洲第一大金融中心。新加坡的製造業長期佔其GDP的20%,而香港的製造業逐年遞減,幾乎清零。新加坡為全球第四大高科技產品出口國,香港雖然是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但沒有高科技「拳頭」產品出口。新加坡的人口比香港少約33%、面積比香港小約52%、水域也更小,但是新加坡人均GDP約8萬美元,比香港高66.7%。為什麼兩者存在如此大的差距,這個問題值得思考。 二是土地開發。在世界同類城市和中國沿海開放城市中,香港尚未開發的土地儲備高達其陸地面積的70%。在中國沿海開放城市中,鮮有任何一個城市有這樣的土地資源,這還不計算其可以填海造地的水域。《行政長官2023年施政報告》提到交椅洲人工島將提供1,000公頃土地,這可能是世界最貴的、香港模式的填海造地。但在成本高企、政府財政赤字增加的情況下,政府應當謹記開源節流,不要忘了深港邊境禁區還有3,000多公頃的土地,已經多年沒有提到了。 香港土地開發比率偏低,保有大量閒置土地資源,這是世界和內地沿海城市難以超越的優勢。但在這種前提下,香港土地資源的優勢被曲解為劣勢,令人費解,也頗有值得研究之處。香港存留不少郊野公園,可以進行低度開發。香港所處的地質地帶有大量溶洞,由於缺乏日照,不宜開發為住宅區,但作為小型水庫、地下設施、倉儲、儲油庫、特殊場館、冰上運動場等具有可行性。如果溶洞不算太深,洞頂的空間也可以開發,則可能不失為開創性的建築了。從某種意義上,香港利用溶洞的空間幾乎可以說是無限的。新加坡的土地面積較香港顯然小,要增加也只有填海造地一途,根本沒有土地儲備,但仍可以建練油廠,香港可謂自嘆不如了。 三是水域開發。香港有相當於其陸地面積160%的水域,且還沒有開發。但尚未開發的香港水域的優勢還沒有發揮。除了海上交通之外,相關水域可以考慮作為香港的海上牧場。《行政長官2023年施政報告》提到「漁農業可持續發展」,但規模較小,難以作為經濟產業。關於漁業方面,《施政報告》只提及「在四個新魚類養殖區分階段提供新式深海網箱供業界租用」。這四個新魚類養殖區位於黃竹角海、大鵬灣、外塔門和蒲台,其中率先啟用的黃竹角海和大鵬灣魚類養殖區面積一共只有440公頃(即4.4平方公里),還不到香港整個水域的1/350。漁農自然護理署應當對香港水域進行普查,明確不同水域所適合的養殖類型。施政報告附錄《2022年〈施政報告〉指定項目指標的進度》表明「本地海魚養殖產量在五年內增加100%」,但沒有給出基數起點。如果香港的水產養殖業能夠成功,可以拉動漁農業發展,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 四是製造業空心化。香港製造業逐漸空心化的過程只有二十餘年,職位需求也在變動之中,目前還無法建立創新產業。如有創新產業,本來也可以先推動產業升級,產業升級可以避免階層固化。對投資內地的廠家而言,香港可成為研發和市場策劃基地,推動產品升級。在產業升級基礎上,可以發展創新的產品。然而產業尚未創新,產品尚未升級,就先被空心化搞沒了,影響了香港的出口貿易和經濟結構。據統計,香港製造業空心化以7%的速度進行著。上世紀80年代中期,有識之士就提出,香港製造業應走向「智造業」,向產品多元化、管理現代化、資本密集化、技術密集化、內地合作化、市場國際化邁進。如果做到了,就業人口和產值各佔30%的香港製造業或繼續存在,甚至有所發展。但到本世紀初,香港製造業就基本衰敗了。大量製造業工人不得不轉行服務業或建築業謀生,從而產生了這一階層的固化問題。 相較而言,新加坡有電子、能源化工、以精密工程為代表的先進製造業,上世紀70年代以來,新加坡製造業佔其GDP比重約20%。新加坡還有世界名列前茅的煉油業。製造業空心化的香港現在要實現產業升級,建設國際創科中心,實現產、學、研結合,儘量縮短研究期,儘快實現量產,伴隨香港創新科技的遲來,儘早實現創新產業的勃發。 五是教育和社會職位需求。香港年輕人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這是香港的一個深層次問題。在香港的教育制度中,「學校所學」與「社會所用」脫節,對香港社會的職位需求沒有反映在學校課程上;學校的課程編排和招生,也沒有反映香港的社會需求。對於這個問題,施政報告附錄《2022年〈施政報告〉指定項目指標的進度》表示2026/27學年修讀STEAM相關學科學生的比例大約為35%,修讀「八大中心」相關學科學生的比例達約60%。這可能還是錯配了。 「八大中心」是在國家「十四五」規劃中確立的香港重點發展的八個中心或領域,以確保香港的競爭力和經濟的持續發展。這「八大中心」是否需要修讀過STEAM相關學科的工作人員,實在是說遠了。建設「八大中心」需要核心靈魂人物,即能提出創新構想的、趕超目前亞洲甚至國際最高水準的領袖式人物,不在於是否讀過STEAM相關學科。在「八大中心」中也有半數是不需要用到STEAM相關學科的,例如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 六是教育宗旨。香港回歸後,「愛國主義」教育長期缺位,對於青少年成長產生不利影響,成為引爆一系列社會運動的誘因。解決這個問題,要經過長期應對才能奏效。《行政長官2023年施政報告》提到「愛國主義教育」,要求把「憲法和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的職能擴大至涵蓋愛國主義教育,成立「愛國主義教育工作小組」,協調政府部門和非政府機構推動國民教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愛國主義教育法》內容對接,在不同層面加強國家歷史文化和國情教育,傳承和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這都是可行並但願成功的舉措。香港海關全力響應「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圖為2023年4月15日,市民與香港海關龍獅隊合照,並透過活動加深對國家安全的認識(圖: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七、劏房問題。香港劏房問題的「治本方案」:一是提高弱勢群體的家庭收入,二是加大政府興建廉租屋的規模。即使政府無法提高弱勢群體的家庭收入,但擴大興建廉租屋規模應該還是可能的。據政府調查,香港有22萬人住在11萬個劏房單位中,其中有部分劏房住戶並不貧困。如非貧困戶約為10%,則香港劏房有10萬戶即20萬貧困人口,數量還不算太大。 解決劏房問題的「治標方案」,就是政府要有對應的政策。但目前劏房單位面積租金比豪宅單位面積租金還要高,極不合理。政府限制劏房租金加價,並不能應對此種現象。其實,在政府擴大興建廉租屋規模的同時,劏房住戶是有所期盼的,而劏房業主是有負面期待的。但如現在一個單位若干劏房租金的總和可以遠高於同區相同單位的租金,這就會給劏房業主相反的期待,以為政府並未消除劏房業的政策,香港劏房仍會長期保留並存在,成為香港房屋政策的一個補充或標誌。這是不應該有的誤導。政府如要正面引導,需有其他更積極的限制。譬如,加上改建劏房的部分成本後,一個單位若干劏房租金的總和不得高於同區相同單位的租金。 八、金融業。2022年新加坡超越香港成為世界第三大、亞洲第一大國際金融中心,香港對能否實現反超應有充分信心和相應安排。《行政長官2023年施政報告》除了提出股票市場的改革外,還可以考慮債券市場;除開展人民幣離岸業務、大灣區金融合作、綠色金融外,還可以考慮阿拉伯國家金融,這對國家「一帶一路」倡議以及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是有積極意義的。針對大灣區合作的部分也可以做得更具體一些,令即使不在香港定居的大灣區居民也可以使用香港金融服務。香港是最大的人民幣離岸中心,可以把這個地位進一步做大做強,這樣可以極大地抵禦外部金融風險,維護香港金融中心地位。 九、保持香港獨特地位和優勢。香港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的地位是需要保留的獨特優勢,但遭到美國的無理破壞。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香港應當表示反對,並向世界說明美國是無理取鬧的。香港在法律上並非只能處於劣勢、保持守勢,而應當敢於有效反擊美英等國反華勢力對香港的無理攻擊和非法制裁。這樣國際上就會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同情和支持香港,再加上國家的鼎力協助,香港收復失地是指日可待的。這也是香港對「一國兩制」的貢獻。 結語 中央全力支持香港積極穩妥推進改革,破除利益固化藩籬。為此,香港應當調查研究,對「階層固化」「利益藩籬」「深層次矛盾」等疑難問題進行量化分析,並讓廣大市民對此有全面深入的認識,這樣政府的改革才能得到市民的支持和擁護。在中央和香港市民支持的基礎上,政府就可以積極採取統籌兼顧、多管齊下、逐個破除各種藩籬的政策,防範階層固化,解決深層次矛盾,恢復香港的潛在活力和競爭力,糾正香港回歸前遺留下來的所謂自由市場體制下的「積極不干預」政策,補全回歸前遺留下來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及有關公務員體制的短板,更好維護香港長期繁榮和穩定。 本文發表於《紫荊論壇》2024年1-2月號
宋小莊:簡述香港國安法制定後 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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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宋小莊在過去,香港特區歷屆行政長官都視基本法第23條立法為畏途。香港國安法的制定,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掃除了主要障礙。當下,香港不僅要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並且要完善《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等相關法律,包括對現行條文作出廢除、新修訂、新立法和適應化,從法律層面確保實現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 一、概述 香港國安法第3條第1、2款規定,“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第7條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全國人大常委已經制定香港國安法並按法定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正式生效後,香港特區仍要完成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並完善相關法律。這就涉及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關係。2003年香港特區曾因該等立法,對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進行未完成的修訂,這就涉及到該等立法範疇。該等立法或修訂是廣義的,包括對現行有關條文作出廢除、新修訂、新立法和適應化,這就涉及到該等立法方法。這些關係、範疇和方法不但具有理論意義,而且具有實踐意義,都需要深入論述,才能把香港國安法和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立法工作做好,才能實現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才能符合“一國兩制”下維護和保障香港的國家安全,並對香港特區的正當管治、社會穩定、經濟繁榮、民生改善,做出不可或缺的貢獻。 二、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關係 與基本法一樣,香港國安法也是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是上位法。兩者都是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憲法的。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第23條授權本地立法的目的,都是為了保障香港的國家安全。從這個意義上說,都是同一系統的法律,有共同的立法指導思想,有基本相同的解釋規則,在執行機制上也不應當有原則上的區別。香港國安法的原則性和具體性條文,都可以在維護和保障香港特區國家安全的整個系統中運作,基本法第23條授權的香港特區立法,不論是通過什麼方法完成,都是香港特區法律,也都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也都應與上位法配套。廣義地說,該等立法,不但是基本法第23條授權的,也是香港國安法授權的。 在維護和保障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的系統上,香港國安法的規定皆可適用,皆可配套。例如:香港國安法關於中央對國安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區負有憲制責任,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關於法治原則的規定,關於國安委和駐港國安公署的規定,關於警隊國安處和律政司專門檢控國安案件的部門的安排,關於效力範圍、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關於保釋和指定法官制度,關於陪審員的限制,關於執法人員的管轄和豁免等等。在處理有關國安案件中都應當體現出來。當然,香港國安法第59條作證例外的規定也是適用的。 香港國安法明確說明沒有溯及力,但基本法第23條的授權立法卻未必如此。對涉及《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的修訂、新立法,在法理上都不應當有溯及力,但對上述條例的適應化卻應當有溯及力,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理由是: (一)所謂適應化,就是把香港原有法律中有關條文不適應香港回歸後“一國兩制”的情況作必要變動,但可以保留有關條文的內容和含義。就如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第4條所說:“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和例外,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這是說,採用適應化方式的生效時間是自1997年7月1日,溯及香港回歸之時。 (二)原有法律的適應化可以有兩種程序:一是適用時的適應化,由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在適用時”適應化;二是在“非適用時”的適應化。但都有統一的適用時間,溯及香港回歸之時。 (三)適應化有變更、適應、限制和例外四種,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兩個標準。該等法律的適用,包括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懲治,香港原有法律既然可維護和保障英國的國家安全,就沒有理由不能維護和保障中國的國家安全。 (四)在不抵觸基本法的前提下,香港原有法律才能保留。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抵觸者外,才可以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7年2月23日已作此宣布,故從香港特區成立時,不抵觸基本法的香港原有法律可以成為香港特區法律。 三、基本法第23條立法所禁止行為的範疇 香港國安法已經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已構成基本法的組成部分。基本法第23條規定了七宗罪,香港國安法規定了四宗罪,其中有兩宗罪涵蓋了基本法第23條的部分立法,不論是否對香港現行的條例作出進行新修訂、新立法和適應化,在內容上應當盡可能避免與香港國安法的有關內容發生重複或抵觸。如果發生重複或部分重複,香港本地法律地位較低,就有可否互補、何者優先適用的問題。一旦抵觸,也會發生是否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決定的問題。在香港現行法律中,也可能有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所禁止行為重複或部分重複的內容的存在。因此,法律範疇是不能回避的問題。 (一)基本法第23條要求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有: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等七宗。其中,香港國安法第20和21條已禁止分裂國家罪,包括本罪和煽動本罪兩種,涵蓋基本法第23條禁止分裂國家的行為;第22和23條已禁止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本罪和煽動本罪,並略微擴大基本法第23條禁止顛覆中央政府的行為的範圍,就可以不必在本地立法中重複。基本法第23條立法禁止的行為就可限於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香港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五宗罪的範圍。 (二)關於“叛國”。《刑事罪行條例》第2、3條規定了“叛逆”罪、“叛逆性質的罪行”,可以認為“叛逆”罪屬於叛國罪;“叛逆性質的罪行”屬於“煽動叛國”罪;第5條規定了“襲擊女皇”。該等罪行與內地有所不同:一是內地觸犯(煽動)叛國罪的犯罪主體是具有重要地位的特殊主體(人物),而香港有關犯罪卻是一般主體,但同樣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二是內地沒有專設襲擊領導人的犯罪,只有“侵犯人身罪”的系列,但未必列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而在香港“襲擊女皇”卻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雖然現在女皇已經故去,換了國王,但“襲擊國王”也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因此,在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上,可以廢除第5條的“襲擊女皇”罪,但對“叛逆”罪、“叛逆性質的罪行”可作適應化的處理。 (三)關於“煽動叛亂”。《刑事罪行條例》第6、7、8條有涉及“煽惑叛變”、“煽惑離叛”和“搜查及防止發生第7條所訂罪行的權力”規定。 1、《刑事罪行條例》第6條的“煽惑叛變”是2012年2月17日修訂的,其犯罪行為是勸誘解放軍人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國家效忠、煽惑上述任何軍人叛變或作出叛變性質的行為,或召開或試圖召開叛變性質的集會。其最高量刑是終身監禁,屬於香港回歸後的適應化,但對累贅的行文可以再適應化,其生效有溯及力。 2、《刑事罪行條例》第7條的“煽惑離叛”也是2012年2月17日修訂的,其犯罪行為是企圖勸誘解放軍軍人或香港特區警隊及其附屬機構成員放棄職責及向國家效忠,明知他們任何人行將棄職或擅離職守或被羈押,仍協助、藏匿或施救,或意圖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以上任何罪行發生,或管有或散發有關傳單。其最高量刑是第2級罰款及監禁兩年,也屬於香港回歸後的適應化,但對累贅的行文,可以再適應化,其生效有溯及力。 3、《刑事罪行條例》第8條的“搜查及防止發生第7條所訂罪行的權力”,顧名思義,這是程序性的規定,可以保留。但對該條提到的“警務人員”和“警方”,應當作符合香港國安法第16、17條的理解和解釋。 (四)關於“煽動罪”。 基本法第23條沒有要求對《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和第10條“罪行”(“煽動罪”)作出修訂,這不在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範疇內,但當年2003年的立法草案卻要廢除,這似為誤解。在邏輯上,基本法第23條有“煽動叛亂”的立法要求,但沒有“煽動罪”的立法要求,故不在第23條立法範疇內,原因是香港原有法律中已經有了,但不等於要廢除。如要廢除,就要以是否抵觸香港基本法來衡量。《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和第10條“罪行”並沒有抵觸香港基本法,完全可以保留。況且,該兩條犯罪的犯罪主體是任何人,正好可以與第6條和第7條煽動特殊主體的條文相輔相成,成為配套。 香港對刑事罪行通常不規定時效,但《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規定了對第9至10條的檢控只限6個月時效,這是不必要的限制,可以考慮作出修改,但不作為第23條的立法。 (五)關於“竊取國家機密”。2003年香港特區政府是以修訂《官方機密條例》來滿足基本法第23條“竊取國家機密”的規定的,值得商榷。在回歸以前,香港就是世界知名的“諜報中心”之一。新中國成立後香港是西方搜集中國情報的重要基點。英國並不需要在香港保護英國的國家機密,《官方機密條例》可以說是擺設。但當前中美博弈激烈,香港位處前沿,香港回歸後的若干政治事件可以證之。 為此,香港國安法第29、30條規定“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又設立香港國安公署,明顯有針對性。過去香港要保護英國的國家機密,現在香港要保護的是中國的國家機密。香港應當與時俱進,在認知上,與國家保持一致,才能維護和保障國家機密。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香港再也不應該被西方國家稱為世界“諜報中心”之一,這樣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的地位,也不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規定。為了防範香港成為美英等國的“諜報中心”,香港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建立香港本地維護和保障國家機密的規範,並兼顧到非傳統的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等國家安全問題。 (六)關於《社團條例》。香港回歸時,基本法第23條“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均在《社團條例》回歸當天生效,但有三個該修訂方面的問題務必改進:一是該條例“釋義”第2(1)(2)條涉及“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定義應當合稱,不應分類,應當涵蓋所有政治活動的組織或團體,包括非政府組織,而不能僅限於政府、政黨及其代理人,把政黨限於主要功能或宗旨是參選或為候選人宣傳的組織也似有不足。二是同上條,該條例對“政治性”和“政治活動”尚無定義,無法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三是該條例“釋義”第2(2)條,香港很多政治性或進行政治活動的組織或團體都不在《社團條例》注冊,《社團條例》排除對在其他條例注冊的、政治性的組織和團體、還進行政治活動的組織或團體的管轄和規管。這並不符合基本法第23條的授權禁止的原意。 這不意味著,《社團條例》的原有修訂都有問題,有的規定仍然有用,如處理“港獨”組織的第8和18條條文。但在回歸時或回歸後修訂的條文就只能稱為現行法律,不能稱為原有法律。該等條文有問題存在,就要有新的修訂。對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定義過於狹窄,對非政府、非政黨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未作限制,有所遺漏。對禁止香港特區的政團與外國的政團建立聯繫的規定,豁免了在《公司條例》《合作社條例》和《職工會條例》等條例注冊的香港政團,規管不了在《公司條例》等條例注冊的政黨,為違法政團開脫。凡此種種,應再修訂,才能滿足香港國安法和基本法第23條的要求。 四、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適應化問題 對香港原有法律進行適應化要符合兩個條件、四個方法。兩個條件指:一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香港的地位;二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四個方法包括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適應化大多比較簡單,部分比較困難,但並非不可能。 《刑事罪行條例》第9至10條的“煽動罪”雖然不屬於第23條立法的範疇,但也有適應化的要求,進行適應化也容易,只要對條文中的“女皇陛下”“女皇陛下領土”“女皇陛下子民”作適當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使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行使主權後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有關規定,這並沒有太大難度。 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附件三第1條規定:“任何提及‘女王陛下’‘王室’‘英國政府’及‘國務大臣’等相類似名稱或詞句的條款,如該條款內容是關於香港土地所有權或涉及《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則該等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解釋為中央或中國的其它主管機關,其它情況下應解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根據上述指引,做起來不難,可以示範上述“煽動罪”如下: 1、第9(1)(a)條:由於句中提到香港政府,則“女皇陛下”可變更為“中央政府”;“女皇陛下的領土”可變更為“中國的領土”。2、第9(1)(b)條:由於句中提到“香港居民”,則“女皇陛下子民”可變更為“中國公民”。第9(2)(c)條也類似。3、第9(2)(a)條:由於句中提到“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則可變更為“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其任何措施上”。 4、第10條:無需變更。 再試舉《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叛逆性質的罪行”的較難之例。引號外的內容是:任何人意圖達到“……”並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以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最高處罰是終身監禁。該內容可保持不變。但引號內的內容要實現適應化,引號內的句子可考慮變更或適應如下: 1、第3(1)(a)條:引號內的句子是“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王國或女皇陛下其他領土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可考慮變更為:“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稱號,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徽和國歌”。 2、第3(1)(b)條:引號內的句子是“在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境內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國會或任何英國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引號內的句子可考慮變更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央政府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中央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會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 3、第3(1)(c)條:引號內的句子是“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引號內的句子可考慮變更為:“鼓動外國勢力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不可分離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可見,採用變更的方法進行適應化,比新立法更為容易。新立法可能發生過於寬鬆或過於嚴苛的抗爭,但採用適應化的方法通常不會發生這種爭論。在過去,香港特區歷屆行政長官都視基本法第23條立法為畏途,但採用適應化的方法,反對立法的力量就會大大減少,行政長官就不會再有視第23條立法為畏途的感覺了。 五、小結 香港國安法的制定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掃除了主要障礙。這也與香港社會由亂到治、立法氛圍改善的結果分不開。香港也已建立了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大系統,有可能把基本法第23條立法置於該系統內。制定“分裂國家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曾是基本法第23條的難題,這個難題現已由香港國安法克服了。只要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採用適應化和其他適當的方法,其他各種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了。 關於禁止“叛國”。《刑事罪行條例》已有第2條禁止“叛逆”和第3條禁止“叛逆性質的罪行”,不必重新立法,只要對原條文作適應化就行了。“叛逆”可改名為“叛國罪”;“叛逆性質的罪行”可改為“叛國性質的罪行”。在內地“叛國罪”的犯罪主體不是任何人,而是重要人物。但在香港特區,“叛逆”和“叛逆性質的罪行”的犯罪主體卻是任何人,更為符合香港的具體情況。對不限制特定的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通常要有觸犯“本罪”和“性質相似本罪的煽動”的不同的處罰。前者較重,後者較輕。適應化也要有合理的安排。 適應化的目的是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適應化的要點:一是有關法律條文是“在適用時”進行適應化,未適應化並不是不能適用的原因。不抵觸香港基本法的香港原有法律沒有過時,依然有效,回歸後可以適用。二是“在適用時”進行適應化,不等於新立法,也不等於修改,具有溯及力。三是適應化是指替換,但不是簡單替換,可包括“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四是回歸後發現有的法律與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根據基本法第160條第1款的規定,可以按基本法規定的程序處理。這樣既維護了香港基本法的權威,又不會在第23條立法完成前任由觸犯有關犯罪行為的嫌犯脫罪。 香港原有法律也有“煽動罪”,基本法第23條只要求制定“煽動叛亂罪”禁止。為此,《刑事罪行條例》第6條已有“煽惑叛變”,第7條也已有“煽惑離叛”等規定,作進一步適應化就可以了。《公安條例》第19條也已有“暴動罪”,對該等罪行的定性的難題也在無形中化解了。 剩下的難題反而是制定“竊取國家機密罪”,對竊取國家機密犯罪和《社團條例》對有關政團的禁止性犯罪的懲治。對素有世界“諜報中心”之一的香港懲治“竊取國家機密罪”是非常不容易的,在內地這是以《刑法》和《反間諜法》及其實施細則來應對的,香港特區應當吸取內地有關的經驗,制定具有特色的香港本地法律。由於當年《社團條例》匆忙修訂的緣故,出現了錯漏,對“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定義不完整,對“政治活動”缺乏定義,又允許“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無法進行規管的各種條例遊走,還得到《社團條例》的豁免。這種情況不應當繼續下去了。 廣義來說,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就香港基本法的體系而言,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香港國安法就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二是從維護和保障香港的國家安全來說,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香港國安法所含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組成部分。從這兩點可以深入理解香港基本法以及列入該法附件三的香港國安法,在維護和保障香港國家安全方面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作者係華南師範大學港澳青少年教育研究中心客座教授,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宋小莊:對中華文明五個突出特性的看法與認識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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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宋小莊博大精深的中華文明需要文化傳承方能源遠流長。本文圍繞習近平主席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提出的中華文明五個突出特性,具體闡釋了五個特性的深刻內涵。香港作為中華文明的一部分,承載著五大特性的同時應為傳承中華文明作出應有的貢獻。 2023年6月1日,習近平主席考察了中國國家版本館中央總館。2日,他又考察了中國歷史研究院。考察結束後,習近平主席在中國歷史研究院出席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並發表重要講話。他指出,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連續性、創新性、統一性、包容性、和平性。在五千多年中華文明深厚基礎上開闢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是必由之路。這是我們在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得出的規律性的認識,是我們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寶。本文結合香港“一國兩制”實踐,闡發對中華文明五個突出特性的看法與認識。從學理角度來看,“一國兩制”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地看,中國古代也不是沒有“一國兩制”。漢初“郡國並行”,郡直隸中央,王國由分封的諸王統治。清雍正“改土歸流”,說明在改革之前,明清兩代在少數民族地區曾以土司治理當地。此類制度和政策的差異,也可說類似“一國兩制”。從某種程度來說,中華文明包括古代“一國兩制”文明。中華文明的五個突出特性,可以適用於香港“一國兩制”,香港“一國兩制”也應可發揮中華文明五個特性的作用,以體現“一國兩制”的優越性。 一、香港應當認識中華文明的連續性 習近平主席在座談會上強調,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連續性,從根本上決定了中華民族必然走自己的路。如果不從源遠流長的歷史連續性來認識中國,就不可能理解古代中國,也不可能理解現代中國,更不可能理解未來中國。所謂中華文明具有連續性,就是中華文明沒有中斷。世界有古巴比倫、古埃及、古印度和中國四大文明古國。除中華文明外,其他三大文明都中斷了。對中華文明沒有中斷的原因有不同的探索,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提出“治統道統兼承”說。王夫之有言:“天下所極重而不可竊者二:天子之位也,是謂治統;聖人之教也,是謂道統。”也就是說,文明所依託的國家須有治統、道統相傳,而優秀的治統和道統始能傳承。所謂治統傳承,是故土統治者仍屬中華民族,如漢、蒙、滿皆屬之。所謂道統傳承,是本國主流治國及學術文化仍在故土闡揚,如儒、道、法皆屬之。中華大地上的治統雖曾中斷,但道統從未長期中斷。數千年來,外國、外族曾佔領、統治、征服中國,但或被融合,或被推翻。數千年來,外來文化、宗教信仰也曾流布,但無不被吸收和融和。數千年來,儘管戰亂或自然災害頻仍,局部地區和部分人口發生遷徙,但沒有消散。治統、道統,即使有難,有一尚存,則中華文明仍有光復之望。數千年來,尚無其他國家和民族可超越。這種情況,證之於史,無不盡然。但中國近代以來有兩個危亡時段:一是晚清及民國期間被列強入侵。經過鴉片戰爭,英國打敗清政府。列強知道中國不是印度,未可獨吞,十餘個列強聯合侵略、侵吞、掠奪、訛詐、蠶食、瓜分。二是日本1931年發動“九·一八事變”侵佔中國東北,建立偽滿洲國;1937年又發動“盧溝橋事變”,妄圖蠶食中國。據1957年出版的《中外舊約章彙編》記載,計有條約、章程等共1,182件,少數是鴉片戰爭前舊約章,多數都發生在這兩個時段,該等條約有相當部分是“不平等條約”。在這兩個時段,中國治統和道統兩者有滅亡之勢。國家蒙辱、人民蒙難、文明蒙塵,中華民族遭遇前所未有的劫難。1921年中國共產黨成立,領導各族人民經歷28年艱難曲折鬥爭,打敗日本侵略者,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統治,建立了新中國。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對不平等條約的審查和廢除制度,廢除列強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和一切特權,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實現國家治統和道統回歸和發展,實現治統和道統的有機結合,實現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實際、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確保中華文明連續性。經過4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正向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邁進,實現國家統一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因此,一個文明如得不到連續,就意味著該等文明所依託的國家亡國了,該等文明所依託的民族滅種了。雖然香港被英國殖民統治150餘年,但中華文明在香港從未發生中斷。香港只有把“一國兩制”貫徹落實好,才能確保中華文明的連續性。 二、香港應當理解中華文明的創新性 習近平主席在座談會上強調,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創新性,從根本上決定了中華民族守正不守舊、尊古不復古的進取精神,決定了中華民族不懼新挑戰、勇於接受新事物的無畏品格。英國學者李約瑟(Joseph Needham)提出著名的“李約瑟之問”,其主題是:“儘管中國古代對人類科技發展做出了很多重要貢獻,但為什麼科學和工業革命沒有在近代的中國發生?”李約瑟希望找到原因後,中國可以迎頭趕上。要闡明科學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關係是很不容易的,原因很多。例如:生產基礎、社會需要、社會所處發展階段、政府政策、國家發展戰略和策略、人才培養、教育水準、民族特性、哲學宗教因素、外部條件、科技發明之間的相互影響等。對於“李約瑟之問”,有人還歸咎於科舉考試、官僚制度等。可以說,確定性、不確定性因素甚多。“李約瑟之問”的意義在於,中華文明儘管曾長期居於世界前列,但由於受到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制約而大幅落後,因此曾遭受挨罵、挨打的困境。但作為中國人,對本民族文明的創新性應當有信心。現舉大禹治水、邦國都邑文明、單一制大國的創建來說明:《尚書·堯典》:“湯湯洪水方割,蕩蕩懷山襄陵,浩浩滔天。”《孟子·滕文公》:“洪水橫流,氾濫於天下。”皆載洪水之害。《通鑒綱目》載帝堯求能平治洪水者,四嶽舉鰥(禹父),帝乃使治之,鰥大興徒役,九年不成。帝舜繼位,乃黜鰥用禹。禹改鰥封堵之策,順水之性,因勢疏導,總成大功。《尚書·禹貢》載其豐功偉績。《史記·五帝本紀》:“唯禹之功為大,披九山,通九澤,決九河,定九州,各以其職來貢,不失厥宜。”這可能是有史以來最偉大的水利工程,其治水思想以疏浚導引為主。這是對治水的創新。《史記·河渠書》、《漢書·溝洫志》等亦有記載。西方曾以為,中國沒有古腓尼基人和古希臘人的城邦建設,這是誤解。理由有三:一是龍山文化的考古發現,說明黃河流域和長江流域有壕溝所圍村落、有壕溝和城牆所圍城邑,包括距今四千多年在臨汾盆地的帝堯陶唐氏都城的遺址,都比腓尼基人和希臘人早。二是《尚書》等先秦古籍稱中國早期國家為邦國,各邦都有自己的都城,可以媲美腓尼基人和希臘人的城邦。三是作為“十三經”之一的先秦古籍《周禮》說明周初有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的設置,相當於後朝的六部。其中冬官亡佚,代之以《考工記》。《考工記》就是周初(或春秋)都城營國的規劃,其規模遠勝西方城邦。秦朝實行單一制也是對國家結構的創新。目前,不少世界大國採用聯邦制,例如:美國、俄羅斯、印度、印度尼西亞、巴西、加拿大等,唯有中國例外。儘管單一制有不少優於聯邦制的優點,但治理較難,當今世界仍無任何聯邦制大國進行大規模改制。戰國時期已有部分郡縣的設置。秦始皇一統天下後,就面臨國家結構的選擇。《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始皇召開會議,決定分封制、郡縣制汰留。丞相王綰主張“置王”,保留分封制。廷尉李斯卻認為:“周文武所封弟子同姓甚衆,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更相誅伐,周天子不能禁止”,“置諸侯不便”。秦始皇遂採用郡縣制,中央派出官員治理作為國家行政區劃的郡縣,並統一法律。郡縣制的現代名稱就叫單一制。由秦至清,中國朝代變遷,歷朝基本實行單一制,中國現仍是單一制國家。該體制主要特徵是主權在中央,授權地方或派遣官員治理地方。 理解中華文明的創新性,香港需要清楚本身職責:一要在民族復興偉大進程中貢獻香港力量,防範不利於國家安全、世界發展和人類進步的因素。二要認同中國古人有關世界大同的主張,以行動實踐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偉大理念。在歷史上,世界大同的主張也具有創新性。三要在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切實完善治理體系、提高治理能力、增強治理效能,讓香港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三、香港應當發揮中華文明統一性的作用 習近平主席在座談會上強調,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統一性,從根本上決定了中華民族各民族文化融為一體、即使遭遇重大挫折也能牢固凝聚的強大韌性,決定了國土不可分、國家不可亂、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斷的共同信念,決定了國家統一永遠是中國核心利益的核心,決定了一個堅強統一的國家是各族人民的命運所系。中華文明具有統一性,統一性前提是國家統一。古代中國的統一思想,始於《春秋》。《公羊傳》載,隱西元年,“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統。”東漢何修注:“統者,治也。……莫不一一系於正月,故云政教之始。”早在春秋時期,史家已在議論中國的統一問題。春秋之所以萌生大一統觀念,是因當時諸侯紛爭,戰火連綿。孟子所謂“春秋無義戰”也。在戰國時期,戰爭規模越來越大。戰爭帶來破壞和災難,春秋時仁人志士有感於此,故創國家統一學說,拯生民於水火,救國家於危難。國家統一了,才能實現文明和文化的統一。中國古代國家統一學說,是指武力統一。美國的統一理論,也是指武力統一。中國的歷史遠比美國長,發生國家分裂的次數遠比美國多,國家分裂情況也遠比美國複雜。例如:秦滅六國、三國歸晉、南北朝合於隋、五代十國合於宋、清統台等。美國卻因北方廢奴而南方蓄奴起戰端。應當指出,中國歷史上的統一戰爭有“以戰止戰”的原因,但美國的南北戰爭,卻是蓄奴不蓄奴的緣故。然而,如果按照美國的模式武力統一國家,則可能發生內戰,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災難。歷史表明,任何國家只有在長期國際和平環境和長期國內穩定環境中才能積極從事建設。正如鄧小平說:“我們的現代化建設要取得成功,決定於兩個條件。一個是國內條件,就是堅持現行的改革開放政策,……還有一個是國際條件,就是持久的和平環境。”因此,“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既能夠解決台灣問題,又比武力統一國家更有利於國家的發展。美國當然明白,不能反對中國統一,這種主張是站不住腳的。然而處於自身最大戰略考量,美國一方面要求中國用和平手段實現國家統一,另一方面卻扶持“台獨”分裂勢力,製造兩岸和平統一的障礙。這是在中美建交後,美國所謂“一個中國政策”的實質內涵。早在建國初期,毛澤東致黃炎培的信函中就提到“古人說能戰然後能和”的命題,相反,能和卻未必能戰。在朝鮮戰場上,如果志願軍沒有阻止美軍越界北上的能力,美國是不可能簽訂停戰協定的。鄧小平也明白這個道理,一再叮囑說:“我們堅持謀求用和平的方式解決台灣問題,但是始終沒有放棄非和平方式的可能性……不能排除使用武力,我們要記住這一點,我們的下一代要記住這一點。這是一種戰略考慮。”中國以“一國兩制”保留台灣現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實現祖國統一,這意味著在相當一段時期內,即使中國統一了,但在涉及法治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表現形式,仍未能實現一統。這是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突破傳統國家統一模式,體現並貢獻中國的智慧和方案。但如果台灣當局堅持抗拒“一國兩制”,就不可能排除大陸用非和平手段解決台灣問題的可能性。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台灣人民支持“一國兩制”的比例是很高的,隨著李登輝上台,此後台灣又經歷了兩次民進黨間斷“執政”,“兩國論”、“一邊一國論”、“兩岸互不統屬論”和“台獨”等主張被鼓吹,台灣反對“一國兩制”的力量有所增長。對此,鄧小平是有預見的。他說:“中國最終要統一。能否真正順利地實現大陸和台灣的統一,一要看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結果,二要看我們經濟能不能真正發展。中國解決所有問題的關鍵是要靠自己的發展。”也就是說,他曾寄望於香港“一國兩制”對解決台灣問題發揮正面的、積極的作用。“一國兩制”在香港、澳門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就,證明“一國兩制”有著強大的生命力,對台灣有很好的示範意義。四、香港應當發揮中華文明包容性的作用 習近平主席在座談會上強調,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從根本上決定了中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歷史取向,決定了中國各宗教信仰多元並存的和諧格局,決定了中華文化對世界文明兼收並蓄的開放胸懷。該包容性是歷史形成的。人們在談到世界古代四大文明時,三大古文明已經消亡,只有中華文明連續下來。英國學者阿諾德·約瑟夫.湯因比在《歷史研究》中提到,世界古代有二十多個文明,現存者也只有九個,包括中華文明、日本文明、印度文明(異於早期印度文明)、伊斯蘭文明、西方文明、東正教文明、佛教文明、拉丁美洲文明和非洲文明,其餘大部分都消亡了。此說法似有含混,例如西方文明、拉丁美洲和非洲文明,都過於籠統;西歐大陸那麼多國家,與英美的文明也不同,怎麼都在一個文明系統內黨同伐異?世界上那麼多宗教,怎麼只有三個宗教有文明?但這也說明古代文明是可以被淘汰的。然而,研究中華文明本身是非常有意義的。例如:中華文明本源於漢族,但現在包容到56個民族,沒有太大的民族衝突,這說明中華文明的包容性。西方政治學者稱中華文明為儒家文明,孔子也不過是先秦諸子百家的一員,但先秦諸子不同思想和主張可以兼收並蓄。儒家不是宗教,但中華文明可與道、佛等宗教並存發展。回顧歷史,可以發現中華民族的包容性體現於四次大民族融合:一是先秦至秦漢。中國的民族以華夏族為主幹,而融匯東夷、南蠻、西戎、北狄等民族,成為更大的民族。二是魏晉南北朝。這一時期的戰亂使中國人口發生大遷徙,又融匯了匈奴、鮮卑、氏、羌等民族,成為新的更大的民族。三是隋唐至元末(含宋遼金)。新的更大的中華民族又融匯了契丹、女貞、蒙古等民族,成為更新、更大的中國民族。四是明初至清末。更新、更大的中華民族又融匯了滿、維、回、藏、苗、瑤等民族,構成當今中華民族的大部分民族。民族融合使中華民族不斷壯大,對漢族進行征服的蒙古族和滿族,終於也成為中華民族的組成民族。四五千年來,中國人口從不足千萬擴大到14億,華夏族對其他民族的同化、融和超越了世界其他國家和民族。隨著中華民族凝聚擴展,國家疆域不斷擴大,中華文明的凝聚、再凝聚就實現了。只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追求統一的中華民族疆域就會實現較持久的和平,這體現了中華文明的包容力。與可以形成民族(但不能形成國家)的希臘人、與可以形成國家(但不能形成民族)的羅馬人相比,中華民族的特性是他們遙望不及的。志在建立美利堅合眾國的美國民族,對印第安人實施種族滅絕,更是自歎不如。“一國兩制”涉及不同的社會制度,中華文明也可以包容起來。中華民族的包容性,香港“一國兩制”可以發揮影響力。五、香港應當發揮中華文明和平性的作用習近平主席在座談會上強調,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和平性,從根本上決定了中國始終是世界和平的建設者、全球發展的貢獻者、國際秩序的維護者,決定了中國不斷追求文明交流互鑒而不搞文化霸權,決定了中國不會把自己的價值觀念與政治體制強加於人,決定了中國堅持合作、不搞對抗,決不搞“黨同伐異”的小圈子。到底何者可以代表中華文明的和平性,是需要選擇的。從總體上看,消滅了絕對貧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文明突出的和平性的代表。在世界眾多大國或強國的文明中,中國是世界和平的建設者、全球發展的貢獻者、國際秩序的維護者,中華文明為世界文明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中華文明曾被西方政治學者稱為儒家文明,是有理由的。例如,《論語·顏淵》:“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中國人不喜歡強人所難,中國不會把自己的價值觀念與政治體制強加於人,但西方文明喜歡這樣做,給世界帶來麻煩和不安。《論語`憲問》:“以德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很容易明白,一般的西方人也是這樣的。但懂得以直報怨,也就是以公道正直態度對待自己怨恨的人不易。孔子的時代是允許血親復仇的,但孔子並不贊成這樣做。這是比其他文明更有人情味和道義感的中華文明精神。中華文明對於戰爭有深刻的理解。《孫子兵法·謀攻篇》:“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這種思想是西方兵書難以企及的。面對曠日持久的俄烏衝突,中國極力勸和促談,與一些西方國家拱火逼戰形成鮮明對比,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和平性。錢穆在《中國文化史導論》說:“西方國家是向外征服的,中國國家是向心凝結的”。“先秦儒家天下太平、世界大同的大理想,可說已為中國和平文化擺布了一個大局面。”這些論述反映出中華文明的精神內涵。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出,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必須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必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這與中華文明“修齊治平”的“絜矩之道”相契合。當今,西方文明與伊斯蘭文明發生衝突、一些西方國家陷入“修昔底德陷阱”,比較起來,尤其凸顯中華文明和平性。“一國兩制”在香港的成功實踐說明,儘管香港與內地的政治、經濟、法律、社會等制度不同,但依然能夠實現和平回歸,避免了武力衝突,改變了歷史上但凡收復失地都要大動干戈的所謂定勢,是中華民族為世界和平與發展作出的重要貢獻。 (作者係華南師範大學港澳青少年教育研究中心客座教授,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宋小莊:對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三個要求的理解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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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宋小莊6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提出,在新的起點上繼續推動文化繁榮、建設文化強國、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是我們在新時代新的文化使命。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對宣傳思想文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堅定文化自信,秉持開放包容,堅持守正創新。中國有延續五千年的悠久歷史,孕育出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積累了豐富的治國理政經驗和智慧,對於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促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重要意義。 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此後蘇聯解體、東歐劇變,美蘇冷戰結束。西方世界發表了很多分析文章,福山(Francis Fukuyama)的《歷史的終結?》(The End of History?)大膽推測,世界歷史“終結”了,世界將是西方自由民主國家的天下,前蘇聯和新中國意識形態和文明將從此結束。亨廷頓(Samuel Huntington)的《文明的衝突》(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提出“文明衝突論”,發現了所謂蘇東解體和中亞地區的斷裂帶,推斷不同文明之間的衝突將激烈發生。從某種意義上說,亨廷頓猜對了。南斯拉夫後來分解為七個國家,前蘇聯也解體了。如俄羅斯加入歐盟,前蘇聯文明也就會消失了,但美歐偏偏不讓,怕孫悟空鑽進鐵扇公主肚子裡,北約不但不解散,還要沿斷裂帶分批東擴到黑海,俄羅斯豈能善罷。美國和北約企圖迫使中國走西式道路,想讓具有五千年中華文明的中國在這樣那樣的衝突中消失。 在美蘇冷戰結束後,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的中國面臨新的挑戰:美國發動了貿易戰、科技戰和金融戰等“新冷戰”,這應當是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另一個新起點。經過45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經濟、科技和民生等已有長足進步,到了《史記·管晏列傳》所說“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的階段,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如何做好馬克思主義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也都是新起點。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堅定文化自信、秉持開放包容、堅持守正創新。 堅定文化自信 2012年,十八大報告提出“三個自信”,即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2014年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多個場合明確提出過“文化自信”的要求。2016年,他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週年大會的重要講話中,在“三個自信”的基礎上,增加了“文化自信”,從而形成了“四個自信”。此後,十九大、二十大報告都分別提到“四個自信”。 建立文化自信,在什麼國家都不容易,中國尤難。原因有三:一是中國有上下五千年、文明不中斷的治國理政歷史,其文化傳承任何國家無法比擬,簡直是恆河沙數、浩如煙海、衡石量書、汗牛充棟。任何人皓首窮經,也難通讀。二是歷經社會時代變遷,所保留的傳統既有精華,也有糟粕,需要辨別。三是受歷朝政局影響,相激相蕩,相互詆譭,形枉影曲,並不少見。鑑往知來,借鏡觀形,進德修業,古為今用,談何容易。瞭解中國經史子集的學問,並在此基礎上建立文化自信,超凡入聖,才能做到。但通過簡易速成之法,掌握中西文化特徵異同,做出選擇,就不會太難。以選舉為例。西方選舉文明形成較早,加之話語權優勢,常有高人一等之感。中國政治文明雖開端早,但選舉文明起步較晚。中國曾經長期實行“賢人政治”制度,不論是協商、推舉、九品中正、科舉考試,大致都如此,其歷史淵源來自《尚書》。其實《尚書》也有“民主”一詞,但“民主”不是指選舉。《尚書·多方》:“天惟時求民主”“代夏作民主”,此處的“民主”,都是“為民作主”之意。中國人才選拔制度,強調治國的賢德和能力。《禮記》有《大學》篇,後被列入四書,提供了人選的修煉之法。 對西方的選舉與中國的“賢人政治”不妨做出以下比較區分:(一)西式選舉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相對多數當選制不足半數,但絕對多數當選制必然過半。古代中國“賢人政治”雖無選舉,但有“內聖外王”的人選,如再選舉一下,應是大多數當選。 (二)西方選舉的選民基礎可根據社會經濟情況逐步擴大,體現直接選舉的優勢,但沒有解決被選舉人的“賢能”問題。中國古代卻先解決“賢能”人選產生難題,然後才解決較容易解決的選舉問題。 (三)西式投票簡單明瞭,可以表達民意,投票結果被賦予正當性。這對當今中國,也不是什麼大問題。 (四)西式民主選出來的人一旦發生偏差,可在任期屆滿時糾錯替換,就等下一任再選,但任前、任內考察監督不足。根據“賢人政治”產生的人選,事先經過考察監督,減少任內出現偏差的可能性,任內仍可監督。如要替換,用舉薦或選舉制度替換,也都可以解決。 (五)西式民主對個別重大事項臧否,可採用“選民投票”方式,行使直接民主,也可避免當政者的專斷。這對當今中國,局部地區、局部行業、企事業單位舉行選民投票決定,也不是什麼大問題。 也就是說,中國選舉制度如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可產生更佳人選,對治國理政有更積極的效果,萌生更堅定的文化自信。 秉持開放包容 對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中國持開放包容態度。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孔子誕辰2,565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暨國際儒學聯合會第五屆會員大會開幕會上的講話中提到,“世界上一些有識之士認為,包括儒家思想在內的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蘊藏著解決當代人類面臨的難題的重要啓示”,並列舉了諸如“道法自然、天人合一”“天下為公、大同世界”等多個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和觀點。 其他人文方面之例還有不少:中國經籍西傳在清代就很盛行,《論語·顏淵》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成為聯合國的信條,老子思想在德國很受歡迎,《孫子兵法》在美國有很多粉絲,英國學者用心收集中國科技史材料,世界不少漢學家花大力氣研究中國學問,等等。 習近平總書記還強調:“我們從來認為,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必須同中國具體實際緊密結合起來,應該科學對待民族傳統文化,科學對待世界各國文化,用人類創造的一切優秀思想文化成果武裝自己。”對外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作品,中國是歡迎引進的。許多內地出版社有計劃地、系統地、高質量地翻譯了世界各國不同學科的名著和名篇,積極借鑑人類文明創造的有益成果。隨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播、中國國力的強大,世界各國對中國的興趣會更大,對中國的研究可能會進一步加強。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強調:“我們積極學習借鑑人類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歡迎一切有益的建議和善意的批評,但我們絕不接受『教師爺』般頤指氣使的說教。”《論語·季氏篇》說:“友直,友諒,友多聞,益矣。”這說明中國樂意聽取世界各國朋友的意見,有互相平等交流的傳統。 堅持守正創新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大報告中強調:“我們從事的是前無古人的偉大事業,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顛覆性錯誤,創新才能把握時代、引領時代。”6月2日,他在出席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時,對守正和創新作了進一步深入闡釋。他說:“守正,守的是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根本制度,守的是‘兩個結合’的根本要求,守的是中國共產黨的文化領導權和中華民族的文化主體性。”“創新,創的是新思路、新話語、新機制、新形式,要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真正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辯證取捨、推陳出新,實現傳統與現代的有機銜接。” 宋代朱熹撰《四書章句集註》,治國基礎教本《大學》在其中,“內聖外王”就是特定問題上的守正和創新。朱熹說:“大學之書,古之大學所以教人之法也。”可見《大學》是有助於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守正做人、創新做事的教材。 (一)《大學》的綱領 程子章句說:“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在明明德”和“在止於至善”,就是“守正”。“在親民”,就是創新。對“在明明德”,章句說:“《康誥》曰:‘克明德。’《大甲》曰:‘顧諟天之明命。’《帝典》曰:‘克明峻德。’皆自明也。”朱熹對《康誥》《大甲》《帝典》作注說:“康誥,周書”“大甲,商書”“帝典,堯書,虞書”。這就等於要把《尚書》通讀一次。《尚書》是中國夏商周政治學,《荀子·勸學篇》說“政事之紀也”;《史記·太史公自序》說“書記先王之事,故長於政”,但該書“詰屈聱牙”。《康誥》是指周成王討伐管叔、蔡叔後,把殷商遺民封給康叔,周公根據成王的告誡命令,寫成《康誥》,要求康叔尚德慎刑,善於用人,接受殷民,訪求殷地保民之法,施行德政,安定殷民,繼承文王基業,善良、安定、革新殷民。實際上要求康叔守正,有所創新。 《大甲》是大甲繼承帝位後兇惡殘暴,不守先祖成湯法典。由伊尹代大甲處理國政,放逐大甲守喪,教導大甲講求忠信,以桀為戒,勤於政事,注意品德容止,不要辱沒祖先的訓詞。歷三年,大甲幡然醒悟,伊尹勉勵大甲以成湯為榜樣,告誡天下百姓只歸附仁德之人,修善積德,永不懈怠。君臣合作,鬼神才能庇佑。這說明大甲如不守正,就只能守喪反思,醒悟後才能執政守正、創新。 《堯典》是指帝堯將遜位於舜,史官作了堯典,頌揚堯的功德。處理政務,敬慎節儉,明察四方,善治天下,思慮通達,寬容溫和。上下發揚才智美德,家族親密和睦,辨明百官善惡,諸侯協調和順,天下友好和睦。堯讓舜嗣位無非也是相信他可以守正和創新。 上述《尚書》的不同篇章說明,儘管古今情況不同,守正和創新都一樣要明白國家治理的德行、德政和指導思想。就這三篇而言,守正不等於守舊,也包含了革新。 對“親(新)民”,章句說:“親,當做新。”,就是把“親民”解釋為“新民”。朱熹注認為:“新者,革其舊之謂也,言既自明其明德,又當推以及人,使之亦有以去其舊染之污也。”程子章句中還說,“湯之《盤銘》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康誥》曰:‘作新民。’詩曰:‘周雖舊邦,其命維新。’是故君子無所不用其極。”照朱熹注的說法,就是“自新新民,皆欲止於至善也。”程子把“親”解作“新”、朱熹認為是革其舊、盤銘要求三新、《康誥》要求作新民、《詩·大雅·文王》要文王能新其德以及於民,有強烈創新意味。如君子無所不用其極,但非不擇手段,總有一天可能“內聖外王”。對“止於至善”,程子分別引述《詩·商頌·玄鳥》、《詩·小雅·綿蠻》、《詩·大雅·文王》、《詩·衛風·淇澳》、《詩·周頌·烈文》等五首詩。章句解釋說,“詩云:‘邦畿千里,唯民所止。’詩云:‘緡蠻黃鳥,止於丘隅。’子曰:‘於止,知其所止,可以人而不如鳥乎!’詩云:‘穆穆文王,於緝熙敬止!’”又解釋說,“‘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與國人交,止於信。’詩云:‘瞻彼淇澳,菉竹猗猗。有斐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瑟兮僩兮,赫兮喧兮。有斐君子,終不可諠兮!’如切如磋者,道學也;如琢如磨者,自修也;瑟兮僩兮者,恂慄也;赫兮喧兮者,威儀也;有斐君子,終不可諠兮者,道盛德至善,民之不能忘也。詩云:‘於戲前王不忘。’君子賢其賢而親其親,小人樂其樂而利其利,此以沒世不忘也。”以上引詩五篇,都說明止於至善,達到仁、敬、孝、慈、信的境界,通過傳道、自修、威儀,要求民不能忘,才符合德治要求。 (二)自身修養與辨明本末的關係 “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於至善”後,程子章句強調修身的重要性:“知止而後有定,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安而後能慮,慮而後能得。”又說明“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其本亂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修身是能益智的。儒、道、佛、醫、武都有修身的不同要求,但儒家經典大都不說,道家、佛家經典則有討論。先秦諸子很注意這方面的修為。 程子章句認為:“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朱熹注還說:“明德為本,新民為末。知止為始,能得為終。本始所先,末終所後。”對“本末”“始終”“先後”做了解釋。“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章句又說明:“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大畏民志,此謂知本。”對此,朱熹注還說:“引夫子之言,而言聖人能使無實之人不敢盡其虛誕之詞。蓋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訟不待聽而自無也。觀於此言,可以知本末之先後也。”這是說,做事的本末、始終、先後,都有顯著而細緻的區別。 (三)內聖外王的回望與前行的八段路徑 程子章句說:“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這是倒序說。如順序說,則是“物格而後知至,知至而後意誠,意誠而後心正,心正而後身修,身修而後家齊,家齊而後國治,國治而後天下平。”他們之間也有一定的邏輯關系。1.格物與知至的關係。程子章句說:“所謂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窮其理也。蓋人心之靈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於理有未窮,故其知有不盡也。是以大學始教,必使學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窮之,以求至乎其極。至於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貫通焉,則衆物之表裏精粗無不到,而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矣。此為物格,此謂知之至也。”換句話說,在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實際工作中,要注重調查研究,這就是格物致知,找到規律性,發現新的知識,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學科的分類,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對觀察理解、掌握分析事物方法不同,都不能忘記對“明明德”的守正和創新。 2.意誠、心正與身修的關係。程子章句說:“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惡惡臭,如好好色,此之謂自謙,故君子必慎其獨也。小人閒居為不善,無所不至,見君子而後厭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視己,如見其肺肝然,則何益矣。此謂誠於中,形於外,故君子必慎其獨也。曾子曰:‘十目所視,十手所指,其嚴乎!’富潤屋,德潤身,心廣體胖,故君子必誠其意。”對守正和創新,也要誠意。即使一人獨處,亦應如此。 章句說:“所謂修身在正其心者,身有所忿懥,則不得其正;有所恐懼,則不得其正;有所好樂,則不得其正;有所憂患,則不得其正。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對守正和創新,也要正心,在誠意和正心的基礎上,就可以修身了。 3.身修與家齊的關係。程子章句說:“所謂齊其家在修其身者,人之其所親愛而闢焉,之其所賤惡而闢焉,之其所畏敬而闢焉,之其所哀矜而闢焉,之其所敖惰而闢焉。故好而知其惡,惡而知其美者,天下鮮矣。”這說明個人身修之後帶動各家的道理。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也要這樣做。 4.家齊與國治的關係。為此,程子分別引述了《尚書·康誥》、《詩·周南·桃夭》、《詩·小雅·蓼蕭》、《詩·曹風·鳲鳩》等。章句說:“所謂治國必先齊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無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於國。孝者,所以事君也。弟者,所以事長也。慈者,所以使衆也。《康誥》曰:‘如保赤子。’心誠求之,雖不中不遠矣。未有學養子而後嫁者也!一家仁,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一人貪戾,一國作亂,其機如此。此謂一人僨事,一人定國。堯舜帥天下以仁,而民從之;桀紂帥天下以暴,而民從之;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不從。是故君子有諸己而後求諸人,無諸己而後非諸人。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諸人者,未之有也。詩云:‘桃之夭夭,其葉蓁蓁。之子於歸,宜其家人。’宜其家人,而後可以教國人。詩云:‘宜兄宜弟。’宜兄宜弟,而後可以教國人。詩云:‘其儀不忒,正是四國。’其為父子兄弟足法,而後民法之也。此謂治國在齊其家。”齊家和治國很有關係,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需要從各家庭推廣,擴散到全國去。 5.國治與天下平的關係。程子章句說:“所謂平天下在治其國者: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所謂“絜矩之道”,就是講究分寸,不能失偏,方能傳揚世界。 對“絜矩之道”在治國平天下的運用,程子章句認為要點有三:一是先慎乎德。程子分別引《詩·小雅·南山有台》《詩·小雅·節南山》《詩·大雅·文王》等三首。章句說:“詩云:‘樂只君子,民之父母。’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此之謂民之父母。詩云:‘節彼南山,維石巌巌,赫赫師尹,民具爾瞻。’有國者不可以不慎,闢則為天下僇矣。詩云:‘殷之未喪師,克配上帝,儀監於殷,峻命不易。’道得衆則得國,失衆則失國。是故君子先慎乎德。”強調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在先慎乎德,民之所好,就是守德之人,在上者尤要謹慎、與民同欲。 二是處理好內外、德才的本末關係。章句分別引《尚書·康誥》《國語·楚語》《尚書·秦誓》等三篇。章句說:“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有財此有用。德者本也,財者末也。外本內末,爭民施奪。是故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是故言悖而出者,亦悖而入。貨悖而入者,亦悖而出。《康誥》曰:‘惟命不於常!’道善則得之,不善則失之矣。《楚書》曰:‘楚國無以為寶。惟善以為寶。’舅犯(晉文公舅狐偃,字子犯)曰:‘亡人無以為寶,仁親以為寶。’《秦誓》曰:“若有一介臣,斷斷兮無他技,其心休休焉,其如有容焉。人之有技,若己有之。人之彥聖,其心好之。不啻若自其口出,寔能容之,以能保我子孫黎民,尚亦有利哉。人之有技,媢疾以惡之,人之彥聖,而違之俾不通,寔不能容,以不能保我子孫黎民,亦曰殆哉。”這些對於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傳揚世界的內德外財本末關係具有借鑑意義。三是以義為利,謙卑舉賢。章句說:“唯仁人放流之,迸諸四夷,不與同中國。此謂惟仁人為能愛人,能惡人。見賢而不能舉,舉而不能先,命也。見不善而不能退,退而不能遠,過也。好人之所惡,惡人之所好,是謂拂人之性,菑必逮夫身。是故君子有大道,必忠信以得之,驕泰以失之。生財有大道,生之者衆,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則財恆足矣。仁者以財發身,不仁者以身發財。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義者也,未有好義其事不終者也,未有府庫財非其財者也。孟獻子(魯國賢大夫仲孫蔑)曰:‘畜馬乘不察於雞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斂之臣,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長國家而務財用者,必自小人矣。彼為善之,小人之使為國家,菑害並至。雖有善者,亦無如之何矣!此謂國不以利為利,以義為利也。”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傳揚世界也要講求謙卑舉賢、以義為利。 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前景從美蘇冷戰結束後30多年的歷史看,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並非處於順境。西方國家鼓吹所謂“歷史終結論”和“文明衝突論”。前者是指煽動有違西方所謂自由民主制度的國家的意識形態和文明的消失,包括前蘇聯文明和中華文明;後者則蠱惑世界不同文明之間衝突,包括伊斯蘭文明和中華文明,兩者共同目標都是讓所謂自由民主的西方文明主導世界。他們聲稱自由民主國家之間的戰爭遠比非自由民主國家之間的戰爭少,美國經常打著此旗號與非自由民主國家打仗,鼓吹所謂“戰爭(顏色革命)正義論”,以戰爭名義企圖讓其他文明終結。 美國爲了維護世界霸主的地位,在中國GDP接近美國的三分之二時,開始對中國實行一系列圍堵遏制政策。由於自顧不暇,該等政策啓動比原來慢。到特朗普上臺後,美國才啓動對中國的貿易戰、科技戰,並制裁中國企業和個人。拜登上臺後,似有變本加厲之勢。 但另一方面,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也有有利的條件。一是中華文明歷經五千年沒有中斷,體現了其自身具有頑強的生命力。中華文明還有包容性和和平性等特徵,雖不主動挑起事端,但得到人民的支持,可從容接受挑戰。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具有與之相適應的憲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也可與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做到書同文、車同軌、人同倫。三是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已被中國革命的成功實踐所證明,馬克思主義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也必將經歷國家建設成果的檢驗。四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儒家經典思想分不開,將《大學》“內聖外王”之道貫穿到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建設中並得到傳承發展,必將促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作者系華南師範大學港澳臺教材綜合研究基地客座教授,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宋小莊:從法律層面分析巴以衝突涉及的領土問題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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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宋小莊巴以衝突的爆發與升級,不僅造成嚴重人道主義災難,更危及地區安全乃至世界局勢。對此,聯合國曾做出多次調解停火嘗試,但均因無法達成共識導致失敗。11月29日,聯合國舉行“聲援巴勒斯坦人民國際日”紀念大會,國家主席習近平向大會致賀電,並指出巴以衝突癥結在於巴勒斯坦人民遲遲無法實現獨立建國的合法民族權利。本文認為,臨時或永久的停火均難以解決巴以衝突問題,應回到聯合國大會第181(1947)號決議的“兩國分治”並加強聯合國的執法力度。 安理會最近巴以停火案的失敗 2023年10月16日,聯合國安理會對俄羅斯呼籲巴以雙方立即實行持久停火的提案未獲9票通過。其中,中國、俄羅斯、阿聯酋、加蓬、莫桑比克投了贊成票,美國、英國、法國、日本投了反對票,阿爾巴尼亞、巴西、厄瓜多爾、加納、馬耳他、瑞士投了棄權票。美國投反對票,原因是有關決議沒有譴責哈馬斯。對這場可能引發第六次中東戰爭的哈馬斯火箭彈的攻擊,的確應當譴責,但以色列採用了更為瘋狂、比例出超的“自衛”反攻,也應當受到譴責。為利於爭取更多的支持票,讓對方都得到譴責,讓安理會通過作出決議,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未必通得過。10月18日,巴西提出涉及暫時停火的提案,如美國之願,也譴責了哈馬斯,英、俄投了棄權票,共有12張贊成票,但也被美國一票否決,反對理由是以色列有“自衛權”,是不能被譴責的。從1948年到1982年共發生了五次中東戰爭,其中未計算以色列強行掠奪土地、構築隔離牆的其他衝突。第一次(1948-1949年)互搶領土的混戰、第二次(1956年)針對埃及蘇伊士運河國有化的戰爭、第三次(1967年)針對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成立而發動掠奪領土的戰爭、第五次(1982年)在黎巴嫩建立親以政權的戰爭,基本上都是以色列發動的,以駐英大使被槍擊並不是開戰的藉口。第四次中東戰爭雖然是埃及和敘利亞發動的,但只是想取回在第三次戰爭中被以色列搶奪的土地,賬應算在以色列頭上。聯合國安理會的有關停火決議也並不專門譴責以色列,安理會的一些成員國受到挾持,欺善怕硬。但主要的問題是某些大國不想中東有持久的和平,企圖讓以色列獨霸一方。10月25日,美、俄分別提出不同的提案。美國的提案專門譴責哈馬斯。從中東危機來看,目前是以色列對加沙巴勒斯坦居民的非人道驅趕以及隨後對加沙哈馬斯的徹底殲滅,但大部分安理會成員沒有認識到戰爭危險的存在,提案獲得10票贊成、3票反對、2票棄權,沒有通過。而俄羅斯的提案,則針對以色列對加沙巴勒斯坦居民的無差別攻擊。在美國的影響下,提案獲得4票贊成、2票反對、9票棄權,也沒有通過。從四次安理會投票看,美國的破壞昭然若揭。只要美國不願意,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否決機制,安理會就不能作出巴以停火和以色列非人道驅趕的決議。如日後還有其他提案的話,只要對以色列不利,美國還會提出其他理由,給予否決。《聯合國憲章》規定安理會和平解決的途徑是不可能了,只能直接訴諸聯合國會員國了。如還不可能,會爆發大規模戰爭。現在巴以衝突不斷升級。據統計,哈馬斯的火箭炮,讓以色列死了兩千人;但以色列驅趕加沙平民、準備殲滅哈馬斯,巴勒斯坦已死了超過1.1萬人,雙方傷亡慘重。10月27日,約旦代表阿拉伯國家,中國作為共同提案國,向聯合國提出特別緊急會議立即停火的提案,獲得120張贊成票、14張反對票和45張棄權票,提案最終得到通過。決議要求立即實現人道主義休戰,實行人道主義救援,無條件釋放被俘虜的平民,停止任何敵意行動,遵守國際法,保護平民,呼籲以色列撤銷加沙地北部的緊急疏散令,反對遷移巴勒斯坦平民。以聯合國“兩國方案”為基礎,尋求巴以衝突的公正、持久解決。 “猶太復國運動”與聯合國的舉措 一塊小地方,打了多場戰爭,70多年無法得到和平,到底有什麼血海深仇?但老實說,巴以並無世仇。從猶太民族歷史來看,以色列、猶太王國及其文明的中斷,與阿拉伯國家的崛起及其伊斯蘭文明的存續沒有交集,談不上什麼深仇大恨。猶太國家雖曾滅亡、民族流散,但此與阿拉伯民族無關,兩個民族之間並無血海深仇。直到19世紀末,在英國人支持下,流散在歐洲的猶太人先發起“猶太復國運動”。1897年,瑞士巴塞爾舉行“猶太復國運動”大會,成立“世界猶太復國主義組織”。1917年,英國發表《貝爾福宣言》,聲稱要幫助在伊斯蘭文明的巴勒斯坦建立“民族之家”。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統治巴勒斯坦的奧斯曼土耳其帝國加入同盟國,與以英法為首的協約國為敵。1919年的《國際聯盟盟約》第22條規定“委任統治制度”,英國被委任統治巴勒斯坦,以實現《貝爾福宣言》在巴勒斯坦建立一個與巴勒斯坦現有非猶太社會政治和宗教文化不同的猶太國家的構想。鑑於巴勒斯坦政府調和不同民族存在困難,1937年英國向“委任統治委員會”提交計劃把巴勒斯坦分為各自獨立的猶太國家和阿拉伯國家,耶路撒冷則置於英國委任統治之下。1939年,英國發表《巴勒斯坦白皮書》,對猶太人取得土地予以嚴格限制,除非得到阿拉伯居民的同意,猶太人不得再靠移民入境來發展他們的民族家鄉。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軸心國納粹德國對猶太人進行種族滅絕,引發同盟國的反對和國際輿論的譴責。英國的政策不符合“猶太復國運動”的大批遷離猶太人、移居巴勒斯坦的做法,也與美國的地緣戰略構想相違背。受美國影響的“委任統治委員會”聲明,英國白皮書的政策,不符合該委員會對巴勒斯坦聯合成立的統治協定所作的解釋。1945年2月的雅爾塔會議,英、蘇、美三國對託管制度在原則上達成協議。1945年10月成立的聯合國認為有必要以託管制度代替委任統治制度。1947年4月,英國不能接受上述委員會的建議,把整個巴勒斯坦問題提交給聯合國。聯合國成立一個委員會,研究解決方案並提出報告,把巴勒斯坦分由一個阿拉伯國家和一個猶太國家進行分治,耶路撒冷則由聯合國託管治理(即聯合國大會第181號決議,也稱“聯合國巴勒斯坦託管地分割方案”)。1947年11月29日,美國不顧阿拉伯國家的反對,強行將第181號巴勒斯坦分治決議交聯合國大會表決,美、蘇等33國贊成,11個阿拉伯國家和希臘、古巴共13個國家反對,英、中等10個國家棄權,決議獲得通過。巴勒斯坦分治決議的內容是:阿拉伯國的面積11,203平方公里,約佔當時巴勒斯坦總面積的43%,其中阿拉伯人72.5萬人,猶太人1萬人;猶太國的面積14,942平方公里,約佔57%,其中阿拉伯人49.7萬人,猶太人59.8萬人。決議還規定耶路撒冷為國際特別政權,由聯合國管理。1948年,猶太人在這一決議基礎上宣佈建國,國名以色列。由於決議未能獲得阿拉伯國家認同,埋下了中東戰爭的危機。 有沒有比當年聯合國的舉措更好的方案 1947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第181號決議沒有得到巴以兩國遵守,聯合國自己也沒有託管耶路撒冷,未能監督181號決議的實施。阿拉伯國家反對該決議,以色列雖接受該決議,但通過中東戰爭非法擴大該決議所賦予的領土,目前情況惡化,將給人類帶來災難。人們不能不問,在聯和國大會第181號決議之外,能否有更好的方案?復國即是建立國家、恢復本國法統文明。如何恢復本國的法統是世界難題。在1947年當時,巴勒斯坦地區的居民主要是阿拉伯族和猶太族,立國也屬於人民(民族)自決問題。阿拉伯族不願意接受猶太族的統治,猶太族也不願意接受阿拉伯族的統治。對此等問題,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時任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14點綱領來解決。他說,每一個國家的人民都有選擇願意接受其統治的主權之權利,不承認或不接受這一原則,和平就無法且不可能維持下去。從這個意義上說,採用人民(民族)自決的方式,可能更具有法理上的理由和現實的意義。1941年8月14日,時任美國總統羅斯福和時任英國首相丘吉爾在《大西洋憲章》提到這一原則。該宣言第2條規定:“凡未經有關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的領土變更,兩國不願其實現。”第3條規定:“尊重各民族自由選擇其所賴以生存的政府行使的權利。各民族中的主權和自治權有橫遭剝奪者,兩國俱設法予以恢復。”1942年《聯合國家宣言》和1943年《莫斯科宣言》也重申了“自決”。1945年6月《聯合國憲章》全面規定了人民(民族)自決問題。明確其宗旨為“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方法,以增強普遍和平。”(第1條第2項),明確“為造成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和平友好關係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條件起見”,“聯合國應促進”內容包括“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經濟與社會進展,國際間經濟、社會、衛生及有關問題之解決,國際間文化及教育合作,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第55條)《聯合國憲章》第1條的宗旨優於其他條文,聯合國大會完全可以以自決來決定是否“兩國分治”,分治的事項還是要根據有關的基本事實確定。從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英國對巴勒斯坦的委任統治已長達20多年,委任統治應當是比殖民統治更為進步的制度,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殖民地通過人民(民族)自決獨立已形成浪潮,通過該等自決制度確定是否按兩個民族定居人口和定居地區分治應當也是可行的。如“兩國分治”的“公投”通過,則聯合國大會可以通過兩國分治的事項和制度安排事宜。如“兩國分治”的“公投”自決不能通過,原來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的委任統治制度,可由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託管制度所取代。如英國不願意進行託管,聯合國可以根據《聯合國憲章》託管程序決定由誰託管。這樣兩步走方案,應可被當時的有關國家接受的。有關“公投”如通過,在“兩國分治”基礎上建立國家,剩下風險是不太大的。有關“公投”如不能通過,可規定3-5年後再舉行“公投”,舉行“再公投”前,還是可以由聯合國託管的,情況一定比後來發生中東戰爭好。 聯合國對巴以衝突採取的正面措施 70多年來,聯合國及其有關機構包括大會、安理會、人權理事會和國際法院對巴以戰爭和衝突,也採取了種種措施,作出促進和平解決巴勒斯坦問題的決議,在相當程度上也是正面的、有效力的。問題在於篇幅雖多,但不夠全面;關鍵的原則沒有,配套也不足。本文認為,聯合國大會第181(1947)號決議應當作為主幹;安理會第242(1967)號和第338(1973)號決議作為配套;國際法院2004年7月9日就巴勒斯坦被佔領土修建“隔離牆”的法律後果的諮詢意見為主線,加上國際法院可能將於不太長的時間內就以色列佔領巴勒斯坦“領土”問題發表諮詢意見為另一條主線。最後,聯合國大會還要作出對第181(1947)號決議作必要調整的補充決議,並在作出上述決議的未來安排上提供可操作的實施細則,監督實施並授權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監督、保障和落實。現整理歸納如下:(一)1947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第181號巴勒斯坦分治的決議。該分治決議除了規定領土和人口劃分,還規定“耶路撒冷市應為一種獨立個體,在特殊國際政權之下,由聯合國管理之。”這對該地區建立的阿拉伯國並不完全公平,如雙方願意,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第242(1967)號、第338(1973)號決議和國際法院兩份諮詢意見書,可以對第181(1947)號決議作出不違反上述決議和諮詢意見的補充決議。(二)1967年11月22日聯合國安理會第242號決議。這是由英國針對第三次中東戰爭的提案,決議援引《聯合國憲章》第2條,要求以色列撤離在該次戰爭中佔領的埃及和敘利亞等有關阿拉伯國家的領土,各方立即停戰,並保證蘇伊士運河的暢通。這在法理上包括以色列撤離1947年聯合國大會第181號決議中分配的巴勒斯坦領土。(三)1973年10月22日聯合國安理會第338號決議。這是由美國和前蘇聯針對第四次中東戰爭的聯合提案,決議要求該次戰爭中的有關各方於12小時內在現有陣地上立即停火,並在停火後開始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42號決議,進行和平談判。這在法理上包括以色列撤離1947年聯合國大會第181號決議的巴勒斯坦領土。(四)2004年7月9日國際法院就巴勒斯坦被佔領土修建隔離牆的法律後果的諮詢意見。《聯合憲章》第96條第1項規定大會或安理會對於任何法律問題得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2003年12月8日大會ES-10/14號決議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請國際法院根據國際法、大會以及安理會決議就“佔領國以色列在包括耶路撒冷及周圍地帶的被佔領巴勒斯坦領土構築隔離牆,有何法律後果?”發表諮詢意見。該法律意見認為:1、以色列在被佔領的巴勒斯坦領土修建隔離牆、建立以色列定居點及其相關制度,“在當地造成可能是永久性的既成事實”“可能成為事實上的吞併”,是“違反國際法的”。2、這種做法,使被佔領的巴勒斯坦領土的居民受到“行動自由的限制”“工作、健康、教育和適當生活水平等權利的限制”,“以色列違反其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文書各項適用規定所承擔的某些義務。”3、“以色列有義務履行其因構建隔離牆而未履行的國際義務”,該義務包括“立即停止修建和拆除隔離牆”“立即廢除有關修建隔離牆的立法性法規和行政規章性法規或使其失效”,“對因修建隔離牆而受到損害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提供賠償。”4、《日內瓦第四公約》的所有締約國有義務在遵守《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的同時,確保以色列遵守該公約所體現的國際人道主義法。聯合國大會以及安理會應當審議所需行動,停止修建隔離牆及其有關制度造成的非法局面。5、以色列和巴勒斯坦有義務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誠意執行大會和安理會的有關決議,特別是第242(1967)號和第338(1973)號決議,並儘早根據國際法就各項未決問題達成談判解決辦法,建立巴勒斯坦國,使該區域所有國家都獲得和平與安全保障。(五)2022年12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77/400號決議,請求國際法院根據《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就以色列佔領巴勒斯坦領土問題發表諮詢意見。與上述國際法院所做的有關隔離牆問題的法律意見不同,這次國際法院被請求的是對以色列佔領巴勒斯坦領土問題發表諮詢意見,範圍更寬廣,意義更深遠。如果國際法院都認為構建隔離牆是違反國際法、違反大會及安理會決議的非法行為,則以色列武力佔領巴勒斯坦領土是更嚴重的違法和非法行為。1974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侵略定義的決議》第1條第1款規定:“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本《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國際法認為通過武力侵佔別國領土是不可能被承認的,在現有國際法、條約、聯合國大會及安理會決議等存在的情況下,勝戰國不得取得敗戰國的領土。”也就是說,以色列對巴勒斯坦以及對阿拉伯國家的佔領就是侵略,就是對聯合國有關決議和國際法院諮詢意見的破壞。這樣在2004年7月9日國際法院就巴勒斯坦被佔領土上修建隔離牆的法律後果的諮詢意見中提到的“隔離牆”,用“邊界”來替換,並作出相應調整,就是國際法院可能即將作出的諮詢意見的基本內容,是對巴勒斯坦“兩國邊界”、以色列非法佔領巴勒斯坦領土以及違法修建隔離牆共同構成的完整的諮詢意見。以上第181(1947)號決議及其補充決議、第242(1967)號決議、第338(1973)號決議及兩份國際法院關於隔離牆和佔領領土的諮詢意見(其中一份尚待公佈),不可或缺。聯合國大會還可作出新的決議。 大會關於和平解決巴勒斯坦問題的實施細則 1947年11月29日聯合國第181號決議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巴勒斯坦地區巴以分治的邊界如何實現的問題;二是耶路撒冷地區如何實現聯合國的管治的問題。後者在此不作討論,可以另議。在“兩國分治”下邊界的和平與公平劃分這兩個問題經過70多年還不能解決,主要原因是沒有採用適當的步驟,窮盡《聯合國憲章》容許的辦法,維護1947年聯合國大會第181號決議、安理會第242、338號決議以及國際法院的兩次諮詢意見(一次已給出、另一次有待給出)的尊嚴。在本次戰爭和衝突得到永久停火後,應當著手制定能夠解決巴勒斯坦問題,但不限於以下的實施細則:(一)聯合國應當確定巴勒斯坦地區巴以分治的兩國國界,第181號決議應當落實清除並建立兩國隔離邊界,但該等邊界不是目前以色列興建的隔離牆。該細則應附有比例較大的圖界和地形地貌標誌。(二)聯合國應當按被認可的規章和正當程序制定招投標文件、說明書、質量標準和必要的各種圖紙,可供進行國際招投標,擇優選擇勘探、設計、施工、驗收、調試和管理該等隔離邊界的一切設施,該等設施要符合文明、方便、綠色、節約、持久的原則,招標文件的所有文件由聯合國主導撰寫,五大常任理事國可以各派本國一家單位投票競標,並由該中標單位所在國家作出擔保。(三)聯合國應當統籌負責設計、施工、驗收、調試和管理該等隔離邊界的一切設施,由聯合國維和部隊把守、管理邊境設施及其使用事宜。阻礙該隔離邊界的建築物、構築物或障礙物應當拆除、替代或以其他可行的措施處理。有關費用應當由聯合國從正常的收入中支付,歡迎世界有關國家、宗教團體、經濟組織捐贈。(四)聯合國可考慮在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下轄設置簡單、高效、專業、公正、有能力減少損失的行政性管理機構,統籌、協調並管理巴勒斯坦“兩國分治”的設施的建設事宜,向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對目前和將來可能存在的、聯合國下轄會員國之間存在爭端需要建設隔離設施的安排,吸收巴勒斯坦“兩國分治”的經驗教訓也可以由該等管理機構負責,以解除對世界和平、安全問題以及戰爭的威脅,讓聯合國繼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五)對一方在對方領土上的產業、物業和事業,該等管理機構應當聘用公正的評估公司負責評估,並加以監督。在以色列邊界範圍外的以色列人民的產業等應當搬遷到以色列邊界範圍內,在阿拉伯邊界範圍外的阿拉伯人民的產業應當搬遷到阿拉伯邊界範圍內。不能限期搬遷的,雙方認為有價值的,可以折價變賣、收購;雙方都不認為有價值的,可以由所在國拆除清理。(六)根據當地的地形、地貌和交通便利程度,隔離邊界在一定的距離範圍設立出入口和通道,供人員和車輛來往,並可以在本國邊境內設立海關各自負責管理。但在運作初期的出入口和通道,應由聯合國維和部隊負責維持社會秩序和安全,指導兩國可以有效管理各自的海關為止。邊界以外的交通和接口,由巴以兩國各自負責。(七)兩國人民和車輛的往來由兩國政府頒發通行證,兩國政府對對方國家的通行證給予承認。從兩國融合與和平共處的長遠利益出發,兩國的民商事、市政管理、供水供電、消防安全問題等規章制度應當逐步實現完全的對接和銜接。對兩國的逃犯,兩國應當做出適當的安排移交。兩國之間應當禁止走私武器、毒品和任何違禁品。(八)其他任何未盡事項,可由任何一國或兩國或第三國提請聯合國及其安理會注意,聯合國及其安理會應當發揮他們各自和共同的最大作用,並安排實施。 回到聯大第181(1947)號決議的困難和選擇 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接受該決議。由於阿拉伯國家在之前已經反對決議內容,聯合國本應力勸阿拉伯國家接受。一旦阿拉伯國家不能接受,而巴以之間發生各種問題,聯合國本應及早採取應對的措施,但不是力度不夠,就是有所偏袒。從違法程度而言,以色列的作為是遠遠超過阿拉伯國家的作為的,但在各自放棄法律賠償責任的基礎上,大部分的相關問題包括世界危機的問題都應當由聯合國面對。現在看來,如聯合國不作出最大的努力、提出最公平的方案,“兩國分治”的方案就不可能實現,中東就永無安寧日。(一)1993年《奧斯陸協議》(Oslo Accords)曾給人以幻想,以為這是可以逐步實現的。1993年8月20日以色列總理拉賓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阿拉法特達成了和平協議。9月13日,雙方在美國白宮草坪簽署了《臨時自治安排原則宣言》,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得以成立。其實,該權力機構的成立不必完全依靠宣言的依據。但據此以色列承認該巴勒斯坦官方機構,巴解組織承認以色列,並拒絕暴力,以色列軍隊從加沙和約旦河西岸撤軍。在過渡期五年內阿拉法特被允許返回巴勒斯坦,雙方繼續談判未競事宜。但臨時協議簽署後兩年,拉賓被以色列右翼刺殺,該協議被無限期擱置,名存實亡。由此可見,這種模式是不可能實現和平的。(二)如目前的巴以衝突繼續下去,哈馬斯必然為生存而戰,部分甚至大部分阿拉伯國家可能將陸續參戰,與美國支持的以色列作戰。這將給世界能源、地緣政治帶來重大危機。如得不到阿拉伯國家的支持,巴勒斯坦及其對抗組織哈馬斯有可能對以色列進行持久作戰。如得到阿拉伯國家的支持,以色列未必可能滅絕巴勒斯坦及其對抗組織哈馬斯,即使一個哈馬斯被滅絕,更多的哈馬斯還會起來。阿拉伯國家與以色列對抗是必然的。沒有美國的支持,以色列不大可能獨佔巴勒斯坦地區。如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不能保障自己的決議的實施,把巴勒斯坦的“兩國分治”任由以色列改為“一國獨治”,則聯合國可能因而完結或瓦解,整個世界將面臨新的混亂互戰狀態,第三次世界大戰發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世界各國不應當做這種選擇。(三)過去70多年的歷史已經說明,臨時或永久的停火也不能解決巴以衝突問題,只有回到聯合國大會第181(1947)號決議,儘管這並不是好的決議,但似乎沒有其他辦法。2021年11月29日,巴勒斯坦總統馬哈茂德.阿巴斯曾表態,如果以色列繼續背棄兩國方案,他將採取多種選擇,包括1947年聯合國第181號決議的方案。2023年10月27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巴沙停火的決議,說明對巴以戰爭和衝突,佔世界三分之二的多數國家不想中東危機被美國和以色列所操控,更不想任由巴以戰爭和衝突惡化、無序發展而出現能源及其他地緣政治危機,結果導致第三次世界大戰的發生,而是希望聯合國強力介入,找到和平的、公平的、保持聯合國繼續發揮作用的、各國損失最小、避免戰爭再度發生的方案。在不可能回到“兩國分治”的自決公投方案的情況下,本文認為回到最初的“兩國分治”並加強執法力度這一途徑,可能是唯一的選擇。 (作者系華南師範大學港澳臺教材綜合研究基地客座教授,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紫荊獨家|宋小莊:對香港國安法“雙執行機制”的認識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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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理層面正確理解“雙執行機制”,如何在具體實踐中執行“雙執行機制”,是香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需要認真思考和落實的重大問題。
宋小莊:對與憲制相結合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認識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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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闡述了與國家憲制相結合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五個方面:優秀傳統文化對「治統」和「道統」的結合、優秀傳統文化對國家結構的選擇、優秀傳統文化有「以民為本」的傳承、優秀傳統文化有國家「統一」和「一統」的目標、優秀傳統文化有「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想。
宋小莊:落實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思考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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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國兩制」下,要闡明中央擁有、落實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據的。
宋小莊:解讀第三份台灣問題白皮書
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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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這是我國發布的第三份有關台灣問題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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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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