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上訴法庭就“黎智英欺詐案”於2月26日的判決,筆者留意到政府發言人有如下立場:
一,雖然上訴法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
二,香港法院一直行使獨立審判權,任何法庭的裁決都是公開透明的。原審和上訴法庭均按香港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依法公開透明處理案件。
三,這次欺詐案上訴得直,不會改變黎智英要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20年監禁服刑的事實和結果。
四,律政司嚴格根據《檢控守則》行事,在認為有充分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決定提出檢控。
筆者全力支持律政司深入研究上訴法庭就欺詐案的判案書,以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特區政府有關上訴法庭就“黎智英欺詐案”的判決回應全文如下: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2/26/P2026022600434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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