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慧敏:「北都」專屬法例須名副其實

簡慧敏:「北都」專屬法例須名副其實

日期:2026-03-30 來源:紫荊號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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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規劃明確要求香港加快北部都會區(「北都」)建設。筆者在2024年及2025年《施政報告建議書》中,均向行政長官建議,就北都提速提效發展,要創新立法,樂見政府將其提上立法議程。

立法構思:「主體+附屬」組合拳
 第一,「北都」主體法例是框架性法例,主要聚焦須通過立法「拆牆鬆綁」的範疇。簡言之,主體法例的邏輯為「利用條例修訂法例」,放寬現行法例影響發展的限制。

 第二,「北都」附屬法例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採取「先訂立後審議」(negative vetting)的立法方式,可透過49天審議機制讓立法會充分討論,在確保行政效率之餘,亦有立法會把關,體現「北都」發展的行政主導。換言之,附屬法例並非「先審議後訂立」(positive vetting)的模式。另外,附屬法例會待審議後,指定未來的日期生效,而非刊憲後即日生效。

但需要留意的是,主體法例階段或未能全面梳理及涵蓋所有須修訂的條例。因此,筆者建議在主體法例中引入所謂「亨利八世條款」(Henry VIII clauses),即在主體法例中明確授權,只要在指明範疇內,按主體法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均可修改現有條例。這正體現「北都」專屬法例的「專屬性」。對於是否應將專屬法例擴展至「北都」之外的其他地區適用,筆者認為仍有待商榷。事實上,「北都」主體法例將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變更「北都」的定義。一旦涉及「北都」定義的變更,立法會應把關。

立法程序:「主體+附屬」同報告
值得肯定的是,主體法例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而非指定單一政策局)負責制定附屬法例,其好處是更具靈活性及彈性,避免掛一漏萬。

在主體法例的6個指明範疇中,政府於發展事務委員會上報告,已成熟的附屬法例包括(1)簡化城市規劃程序、(2)加快支付被收回土地的補償、(3)便利採用創新建築技術安排、(4)簡化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及要求,以及(5)便利及管理跨境要素流動「指定地區」(例如河套香港園區)人員流。

 筆者認為,首先為河套香港園區的人員流訂立附屬法例,是合理及適當的安排。然而,要真正發揮「北都」的引擎作用,數據流、物資流及資金流的配合同樣關鍵。3月1日,深圳市出台《深圳經濟特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條例》(「《深圳園區條例》」),從人員、貨物、資金、數據(「四流」)跨境監管等方面,推出一批突破性、引領性制度安排,讓創新要素在深港之間高效便捷流動。例如,《深圳園區條例》已為深港園區生物要素流動作出相關規範。由此可見,深港河套園區在「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上具備進一步深化的空間。筆者促政府當局加快為「四流」高效便捷流動,制定務實可行的附屬法例,並與《深圳園區條例》做好進一步對接。筆者建議,視乎成效,再考慮便利及管理跨境要素流動附屬法例是否拓展到河套以外「北都」其他地方。

 樂見政府當局有別以往的一般做法,承諾於年中將主體法例及屆時已成熟的首批附屬法例草稿一併提交立法會,供立法會在審議主體法例時作通盤考慮。3月24日政府已就「北都」專屬法例展開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加快「北都」建設已納入國家規劃,筆者期望政府以專屬法例開新局,做到名副其實。

轉載自:明報《Money Monday》

來源:紫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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