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雜誌(記者 莊蕾)北京報道:1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及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在會上表示,《解釋(二)》立足國情、社情、民情,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需求新期待。《解釋(二)》共23條,堅持問題導向,力求務實管用,重點解決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為子女婚後購房出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以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眾關心的審判實踐疑難問題。
為規制“通過離婚方式意圖逃債”行為,此次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表示,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在夫妻以一方名義對外負債的情況下,有的夫妻意圖通過離婚方式“金蟬脫殼”,將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未負債一方,使負債方的償債能力降低,損害債權人利益。這種行為是不誠信的,法律堅決予以否定。《解釋(二)》明確,如果債務人通過離婚惡意逃債,債權人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538條或者第539條關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規定,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相關財產分割條款,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吳景麗指出,要特別說明的是,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往往會考慮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並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簡單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撤銷離婚協議,需要考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嚴格把握撤銷標准。司法解釋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基礎上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避免損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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