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履職以來,筆者一直關注“港資港法”、“港資港仲裁”的進展,亦多次在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律政司應積極爭取內地部委的支持及配合,將“港資港法”、“港資港仲裁”的應用範圍由深圳前海及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逐步擴展至適用於整個大灣區。
自去年10月CEPA《修訂協議二》提出,會新增“港資港法”、“港資港仲裁”措施,筆者就倍感期待。現在,終於在上星期五(2月14日)迎來了重磅消息,內地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覆》(《批覆》),並於發布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批覆》,“港資港法”、“港資港仲裁”措施得以擴展:
✅在深圳、珠海登記設立的港資企業可協議選擇香港法律為合同適用的法律(不論投資佔比成份)
✅在粵港澳大灣區 內地九市設立的港資企業可以約定香港爲仲裁地
最高院及司法部亦聯合印發《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進大灣區建設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仲裁制度職能作用和優勢,助力大灣區高質量發展。
希望律政司積極落實“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措施的擴展工作,並與法律業界一起作充分解說,讓相關持份者了解新措施細節,為更多大灣區投資者及企業提供香港法律服務及爭議解決的選擇,讓法律業界有更多業務發展機會及更好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同時,繼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行動綱領》,著力促進“三連、兩通、一灣區”,助力大灣區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
有關詳情,請參閱︰
《最高法院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約適用法律或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覆》
https://mp.weixin.qq.com/s/bUlNQASBkVsiHJ6V3TOzXQ
《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品質發展的意見》
今日熱搜
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