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顧敏康
香港司法機構宣布計劃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HKICC),這是香港法治發展里程中的一件大事。筆者曾經建議粵港澳大灣區應該設立這樣一個機構,作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標志之一。現在香港司法機構先行一步,是香港法治體系發展邁向新里程,值得祝賀!
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的意義是非常明顯的,這不僅可以強化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也可以配合國家“十五五規劃”中明確的“擴大高水準對外開放”的核心戰略實施。作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轄下的專責分庭,香港國際商事法庭的設立完全基於現行《高等法院條例》,無需修改立法。因此,從設想到正式成立,應該是比較順暢的事情。
與此同時,設立這樣一個法庭,也可能面臨一些挑戰,需要預知並考慮解決。
首先,這個法庭可能需要一個比較強大的國際化法官陣容,並成為重要標志。國際化法官陣容應該指法官不僅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也可能來自大陸法適用地區,甚至來自中國內地。資料顯示,目前新加坡的國際商事法庭除本地及普通法的法官,也先後委任來自法國、日本、奧地利、中國等法官。然而,香港現行法律框架、尤其是基本法第 92 條僅允許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相關法官。從目前的官方立場看,審理案件的法官不僅來自香港,亦會包括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在該類案件具備聲望和經驗的法官。展望未來,這個法庭如何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可能需要考慮匯聚一批來自不同法域的、熟悉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等方面專業法律知識和經驗的海外法官。
其次,這個法庭應該擁有比較靈活的管轄權,而非當事人一方與香港有連接點才能管轄。誠如有學者指出,法庭所受理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不一定非要有香港連接點,以當事人之間的事先協議為主。只要當事人有書面協議明確將爭議交給法庭管轄,法庭就有了管轄權。當然,這個法庭的案件受理範圍也需要進一步明確或者擴展,以求獲得更多的案源。就判決可執行性而言,涉及中國內地的判決可根據兩地安排的安排予以執行,如何在其他普通法地區、尤其是大陸法地區得到承認和執行,有待於觀察。
第三,説起國際商事法庭,人們就可能會聯想到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應該說,兩者在未來成為競爭者是自然之事。相比較而言,香港的國際商事法庭可能會吸引更多內地、或“一帶一路”國家的案件,但是對於一些純國際性的案件,這個法庭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與新加坡的國際商事法院競爭,有待於觀察。
最後,還有一個需要面對的挑戰,就是目前國際商事爭端的當事人多數採用國際商事仲裁的方式。鑒於兩則的經濟成本與時間成本明顯不同,當事人是否會將案件提交法庭處理,也有待於觀察。但筆者相信,這個法庭一定會參考其他國際商事法庭的做法,制定專門的實務指示,精簡訴訟程式,確保案件得到及時和高效的處理。
機遇與挑戰並存,筆者有信心認為,在“一國兩制”方針下,香港能夠發揮背靠祖國、聯結世界的優勢,而香港國際商事法庭的設立也將進一步鞏固香港法治在國際間的聲譽和地位。
(作者係香港教育大學教授、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執行會長、香江智滙秘書長、香港湖北社團總會顧問,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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