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琪
本人堅決支持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特別是行政長官就國家安全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的界定機制,並對法院具有約束力,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有助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更具穩定性及透明度。
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香港特區政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行政長官就國家安全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並對法院具有約束力。這項重要法律原則,與普通法下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家安全問題所作判斷的原則一致,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證明書只是用以界定某刑事罪行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絕非代替法庭判案,被告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亦一如既往得到充分保障。
香港終審法院判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智英 (2021) 24 HKCFAR 33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巧兒 (2021) 24 HKCFAR 417)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d)條,早已清楚指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香港法律下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此外,《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亦已清晰賦予行政長官就國家安全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的權力,並對法院具有約束力。是次附屬法例的制訂,並沒有改變現有的維護國家安全實體法律,只是根據現行法律,更清晰地說明界定“香港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並細化相關程序,令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更為透明、更具穩定性。
本次附屬法例針對的仍然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一如既往,不論是否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會繼續享有司法獨立審判的公平聆訊權利。事實證明,自《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香港的社會、經濟及民生發展均更為向好,對香港一般市民並無影響。
(作者係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執委、香港立法會議員、香港中律協助會會長,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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