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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荊論壇】宋小莊:香港擴展經濟發展空間的法律因素芻議

日期:2025-10-09 來源:紫荊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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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荊論壇》專稿/轉載請標明出處

 

宋小莊|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前教授、紫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香港具備「一國兩制」、單獨關稅區地位和粵港澳大灣區城市三大獨特優勢,可以此為依託發展伊斯蘭金融服務、航運業、穩定幣等產業。在中美博弈日趨激烈的背景下,香港也面臨來自美西方的各種遏制與打壓,需要以積極主動的姿態直面挑戰,為自身贏得更多發展空間。

 

正確認知香港特區的獨特優勢
 

香港特區三大獨特優勢可概括為:「一國兩制」、單獨關稅區地位和粵港澳大灣區城市。

「一國兩制」的香港,有自己獨特的政治體制,不必負擔防衛和外交費用,享有終審權、保留普通法制度、有港幣發行權,可以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享有高度地方自治權、徵稅豁免權、特區護照簽發權、出入境管制權、不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參與權等。同時,香港背靠祖國,可以得到中央的支持和協助,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和2008年金融海嘯等危難時,已經有充分體現。

基本法第116條規定,香港特區為單獨關稅區。香港早就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也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員。新中國成立後,國家也認同並予保留香港自由港及獨立關稅區地位,這是香港的「傳家寶」。

除「一國兩制」和單獨關稅區地位外,香港特區是大灣區城市群的一員,這也是香港特區的一個獨特優勢。除大灣區外,世界上還有三大灣區:美國紐約灣區、舊金山灣區和日本東京灣區,都是世界最為發達的濱海城市群的組合發展。從經濟地理觀點看,灣區經濟是最容易發揮各種生產要素潛力的地區,人、物、貨等流通極為便利。世界其他灣區都是實行「一國一制」,唯有中國的粵港澳大灣區實行「一國兩制」。因此,大灣區採用直轄中央的行政主導體制。對於大灣區的特殊和專項性事務,由中央直接決定,並在大灣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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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至14日,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在北京首鋼園區拉開帷幕。香港貿易發展局以「香港通道 連接全球」為主題,打造沉浸式「香港館」,通過「1+2+3+4+N」系列活動展現「香港通道」的獨特優勢,幫助港商拓展內地服務貿易新機遇(圖:新華社)

 

只有正確認知香港特區獨特優勢,才能看到香港特區發展趨勢,並規劃未來。同時,香港特區政府也要對香港特區回歸以來社會經濟內外實踐進行回顧和反思,總結經驗,不回避教訓,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範式,才能夠對錯綜複雜的時局有清醒的認知,對今後香港特區經濟發展有宏觀體會、深切感受。只有這樣,香港才能統籌兼顧、持續發展。

 

對香港社會經濟實踐發展的反思

 

香港特區有獨特優勢,應用好用足這些優勢,促進社會經濟向前發展。首先,香港具備發展伊斯蘭金融服務的潛力。香港早已知道伊斯蘭金融服務重要性。2007年,施政報告就提出要引進伊斯蘭金融服務;香港也曾於2014年、2015年、2017年發行美元伊斯蘭債券,可惜進展不大。不同文化和文明所孕育的世界各國金融業發展並不相同。香港開展普通法法系和大陸法系下的金融服務,駕輕就熟、舉重若輕,但要開拓受伊斯蘭教義影響的金融服務,卻有一定困難。香港應充分評估分析開拓伊斯蘭金融的過程中有何可參考、借鑒、吸收、揚棄之處,理解伊斯蘭教法中禁止收取和支付利息等教義,強調公平、透明和共同承擔風險等諸多原則,掌握阿拉伯世界和香港市場的反應,才能循序漸進把「伊斯蘭金融」融入香港金融系統內,使之成為香港金融組成部分。

對此,引進並改良他國現行伊斯蘭金融體系應是一條捷徑。早在1983年馬來西亞已有「伊斯蘭銀行法」,設有「伊斯蘭銀行」,2013年有「伊斯蘭金融服務法」。香港可以研究移植和適應這些相對較完備的伊斯蘭金融系統,以符合本地客觀情況和環境。

香港有關大學還應開設與伊斯蘭金融有關的課程,培養專業人才。在共建「一帶一路」的過程中,就會接觸伊斯蘭金融,項目財務安排有什麼獨特之處,建設工程財務監理有何有效措施,這些問題都值得做個案研究,甚至可以作為大學課程。香港部分銀行與中東有業務往來,可以開辦符合法律要求的伊斯蘭金融業務。

此外,2025年8月香港推出的《穩定幣條例》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需注意其若與基於儲備及其他約束條件的港幣進行掛鉤,可能存在潛在的機制性衝突。相比之下,選擇與離岸人民幣直接掛鉤的模式更具優勢,此種安排對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可發揮更顯著的促進作用。
 

香港重要產業實踐分析

 

香港航運業(廣義上包含空運業)如何長遠發展、香港如何應對美國的政治性和貿易性(如關稅)制裁,有必要對此作出分析。有人認為,隨著香港製造業空心化、香港造船業不斷被趕超以及內地港口建設不斷擴展,香港航運業也逐步衰落。這種以孤立、狹隘的觀點看香港航運業,無疑是短視的,未把國家航運業發展與香港「一國兩制」獨特優勢有機結合起來看,缺乏整體觀。

近年來,國家積極推動「一帶一路」等重大戰略,積極開拓港口建設,振興造船業、航運業等,保障國家戰略物資的海洋運輸安全。以造船業為例,二戰時期美國處於造船業的巔峰,上世紀六十年代後,日、韓先後趕上。九十年代以來,中國又超越了日、韓,造船業快速發展,已具備製造航母以及超大型貨櫃船、油輪、液壓天然氣船的能力。當前,美國政府以「美國優先」為由,對停靠美控港口的中國製船舶及在中國註冊的船隻徵收巨額停靠費,企圖打擊中國造船業和航運業。不久前,美國最大私募基金貝萊德公司牽頭的投資者聯合體,遂與香港長江和記集團,以228億美元達成23國43個港口199個泊位80%股權的交易意向。如此舉得逞,中國進出口貿易、戰略物資運輸、造船業和航運業等都將受到沉重打擊,大量造船廠和航運公司或將因此倒閉,香港也難免受到牽連。長和有關股權轉讓,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等法律。中央有關部門及時發現有關情況並採取針對性措施,有效維護國家利益和安全。

香港還需要積極應對美國挑起的貿易制裁。早在2018年,美國單方面對中國實施所謂「貿易戰」「關稅戰」。2019年香港爆發「修例風波」後,國家制定出台《香港國安法》,美國政府借此大做文章,發布所謂第13936號行政命令,聲稱《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使香港不再擁有充分自治權,同日生效的「香港自治法」更給予香港與中國內地同等制裁。美國政府聲稱,如果中國通過香港進行轉口貿易,美國還要對香港實施二級制裁,把對中國及其香港的一級制裁145%關稅,對轉口香港的二級制裁擴大10倍到1,450%。香港是單獨關稅區,實行低關稅,按照「對等原則」,進口國也不設進口關稅,因此香港轉口貿易非常龐大。但自2020年香港遭遇美國制裁后,轉口美國的貿易一落千丈。

針對美國第13936號行政命令所施加的政治性與貿易性制裁措施,香港不能坐以待斃,特區政府應開展系統性應對工作。美國此舉明顯違反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準則,其中包括非歧視原則、組織運行原則、爭端解決機制規則以及《原產地規則》等核心規範。根據世界貿易組織預測,2025年全球國家生產總值將下調1.5%,香港特區所受的衝擊可能更為明顯。若香港還是保持被動觀望態度,未能積極爭取恢復其單獨關稅區地位的合法權益,將難以避免繼續遭受美國的單邊制裁壓力。
 

香港「一國兩制」蘊含的法律因素

 

隨著中美博弈深入,博弈範疇也必然擴大到法律領域。在研究香港如何發揮獨特優勢推動經濟發展時,結合前文所述問題,再從法律角度予以解析。

伊斯蘭金融係遵循伊斯蘭教義運作的金融服務形態。香港金融要引進伊斯蘭金融,務必分清兩種情況:其一,在伊斯蘭國家及地區,需關注非伊斯蘭金融與當地金融體系的融合模式;其二,在非伊斯蘭金融主導的國家及地區,需探究伊斯蘭金融與所在國金融體系的融合路徑,其中後者尤為關鍵。研究者不僅需系統掌握不同區域的相關法規與制度差異,更應深入剖析其背後的形成邏輯。在釐清深層原因之後,還需進一步探究是否存在多元的適應性策略,並明確香港在這一過程中的具體需求。香港此前對伊斯蘭金融的研究呈現碎片化特徵,歷經多年仍未形成體系化成果,其核心癥結正在於此。

對於穩定幣而言,美國推行與美元掛鉤的穩定幣有廣泛用途,主要以穩定幣購買美國國債來支持美元。但香港推行穩定幣是在人民幣資本賬戶還沒有自由兌換和流通時,讓離岸人民幣國際化,目的並不一樣。因此,香港穩定幣應與離岸人民幣以一定匯率掛鉤較為適宜。如香港穩定幣與港幣掛鉤,就等於與美元掛鉤,成為購買美國債券的工具,對基本法以明確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的港幣有負面影響。

美國處心積慮對香港實施貿易制裁。自美國不再給予香港不同於中國內地的待遇後,其無需費過多周折,僅需對針對中國內地的制裁措施稍作調整,便可將之施於香港。在此情形下,香港特區在中央的支持幫助下,應向國際社會闡明美國針對「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性制裁的錯誤言行,推動恢復基本法所保障的香港單獨關稅區地位。事實證明,主動反制勝於消極應對。誠然,美國若繼續固執己見、肆意妄為,亦不足為奇,因其已然違背世界貿易組織幾乎所有原則,即便退出亦屬情理之中。
 


 

本文發表於《紫荊論壇》2025年7-9月號

紫荊論壇第八十期封面

來源:紫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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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藍皓源 校對:楊晨 監製: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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