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 公務員事務 會議上,筆者關注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為公眾利益着令工作表現持續欠佳公務員退休(簡稱「第12條行動」)的「簡化機制」(或俗稱「快速炒魷機制」),以及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繼任主席人選,對落實「部門首長責任制」及提升治理效能很重要。
問題一
截至2026年3月這兩年半內,在「簡化機制」下共有24名人員因工作表現欠佳獲發《命令》第12條通知書,其中14人的個案正在進行。除該24名人員外,亦有人員得知部門打算對他們進行第12條行動,在進入觀察期前已自行辭職,政府沒有備存有關個案數目的資料;
🔹為何兩年半只有24名人員獲發通知書,以及至今仍有14個進行中的個案?
🔹建議備存進入觀察期前已自行辭職的個案,免得在公眾觀感上,只有24名公務員收到通知,而政府沒有積極進行相關行動。
局方回應
🔸14個正進行的個案並非在「簡化機制」之初就有;
🔸接收個案隨著更多成功個案而增多,很多個案於近一年接收,預期處理個案的平均時間在9-10個月(從提起個案至有關人員完成申述工作等),較以前的30個月的平均處理時間加快很多;
🔸獲悉擬被採取「第12條行動」的公務員一般自行辭職時均表示另有其他原因;然而,多謝議員建議,未來會盡量備存進入觀察期前已自行辭職的個案。
筆者認為,誠然,當事人未必會如實告知辭職確實與「第12條行動」相關,但系統性地備存記錄有助展現「簡化機制」的效能和行政擔當,亦有助政府持續優化公務員管理制度。
問題二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4條規定可以動用公帑聘請委員會主席,符合條件的人選為享「長俸」的退休高級公務員;
🔹符合條件的人選「買少見少」,繼任人選的儲備為何?
局方回應
知道長俸制的退休公務員會越來越少,會適時更改《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
會後追問
🔹會否考慮在今年第二季提交《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相關附屬法例時,一併修訂《條例》相關條文?
🔹會否考慮未來定期向立法會(例如相關事務委員會)報告委員會工作,加強公眾及議會對委員會工作的了解並監察其工作成效?
筆者期待局方正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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