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雁英:勾結罪首案罪成是香港國安法落地實施的重要成效-紫荊網

畢雁英:勾結罪首案罪成是香港國安法落地實施的重要成效

日期:2025-12-17 來源:紫荆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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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雁英

香港國安法針對香港近年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現實威脅,規定了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其中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均已有法院判例,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因其具有更為複雜的涉外關係,審理追責更為困難。12月15日,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決黎智英串謀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等罪名成立,具有突出的標誌性意義,表明無論什麼人、有何外部背景和支持都同樣必須遵守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對違法者都應依法定罪量刑。

一、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具有強烈的現實針對性

香港國安法實施已有五年半。時間過去越久,往日的記憶越容易被淡忘。尤其是“修例風波”期間,香港曾經的社會動蕩給社會、個人帶來的劇痛、給國家發展與安全帶來的巨大挑戰更是很多人不願憶起的沈痛歷史。而忘記歷史,就容易枉縱違法者,會容易同情、寬恕那些始作俑者,也會容易給外部勢力顛倒黑白留下機會。

香港國安法出台前,“港獨”猖獗、“黑暴”肆虐、“攬炒”橫行,暴徒大肆破壞港鐵、巴士、機場等公共設施,肆意滋擾商場、打砸沿街商鋪,圍毆虐打遊客行人,當街淋燒無辜市民,手持兇器暴力襲警,毫無底線、無惡不作,暴力活動造成3000多人受傷。反中亂港分子焚燒國旗,污損國徽,撕毀香港基本法,公然叫囂“香港獨立”、打出“港獨”旗幟、鼓吹“武裝建國”,公開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

黎智英正是一系列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參與者。庭審過程中揭露的大量事實和證據證明,被告黎智英是反中亂港勢力的幕後“主腦”和“金主”,甘當外部勢力“以港遏華”的馬前卒,長期操控《蘋果日報》等反中亂港組織和人員,勾連境外反華勢力,散播“港獨”“黑暴”“攬炒”等亂港言論,意圖煽動他人顛覆特區政權,甚至直接下場組織對抗行動,乞求外部勢力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收手。其罪行給香港社會造成嚴重傷害,給香港市民留下徹骨之痛,必須依法受到追究懲處。黎智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黎智英自身也恰恰成為外部勢力干預中國的犧牲品。

二、外部勢力的干預嚴重威脅香港及國家的安全

外部勢力對香港進行干預的企圖始終存在。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早在1957年就頒布了 NSC5717 號文件《美國對香港政策》,該文件明確指出要使香港成為美國對中國進行意識形態宣傳和滲透的橋頭堡。1992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美國——香港政策法》,為美國干涉香港事務提供了“國內法”依據,逐漸形成系統、完整的對港政策制度體系及對華遏制戰略,通過幕後醖釀、全面操縱的方式不斷加深對香港事務的全方位干預。其方式主要包括通過頒布涉港法案干涉香港事務,在港培植代理人,撥款支持“反中亂港”勢力,推動“港獨”,策動“顏色革命”。

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在港落地又是往往通過勾結在港的反中亂港人員和組織實現的。在政策制定層面,美國政府高官,國會議員通過接見反中亂港頭目,聽取他們的訴求,並根據其訴求繼續生成涉港法案,不斷介入香港事務;在具體行動層面,針對香港地區,外部勢力善於利用媒體歪曲事實真相,塑造輿論氛圍,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頒布的各項法律條例進行歪曲、錯誤的解讀,在香港民眾中製造恐慌情緒,進而激化矛盾,然後通過“代理人”組織民眾進行示威抗議活動,最後不斷推動遊行示威向暴力活動發展,嚴重損害了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香港回歸後,美國支持“反中亂港”勢力在香港策劃“顏色革命”的典型案例是2014 年的香港非法“佔中”和 2019 年的香港“修例風波”。2019 年,為了支持香港地區發生的“修例風波”,美國國會頒布了《2019 年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在美國對香港“反中亂港”勢力的支持下,2019 年香港發生的“修例風波”不斷擴大化,併發展為暴力恐怖活動,嚴重破壞香港社會穩定、經濟發展。

香港反對派的主要作用是定期向美國報告香港的最新情況,並按美國意圖行事。一些人被美國視為“重點保護人物”,黎智英就是其中的重點“港獨”頭目。在 2019 年香港暴亂期間,黎智英接受美國媒體採訪時,請求美國“借港反中”。黎智英不僅與“港獨”分子密謀“亂港”方案,而且利用《蘋果日報》撰文,煽動香港青年學生去“殉道”。

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清楚指出,黎智英長年對中國懷有怨憤和憎恨。早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黎智英已經構思美國可以利用哪些手段制衡中國。其身邊的政治監護人 Mark Simon 出身於美國情報機構,積極為他安排與美國高層官員、國會議員、政客等會面,表達希望美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封鎖和敵對行動。黎智英也明確指示《蘋果日報》高層發起一人一信行動,藉此爭取美國對中國實施“制裁”。法庭查證,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未停止。

在黎智英等反對派的背後,正是一些西方政客不遺餘力為其撐腰打氣。一方面,美國在香港地區鼓吹新聞自由;另一方面美國通過情報機構扶持反中媒體在香港製造混亂,並對愛國愛港媒體予以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在“黎智英案”的執法、檢控、審判各個階段,均有來自外部勢力的抹黑攻擊、干預施壓,又企圖美化黎智英及其團伙的犯罪行為,更以所謂的“制裁”恫嚇法官、檢控官、執法人員及其他特區政府官員,試圖干預香港特區法院依法進行審判,作出妨礙司法公正和破壞法治的行為。這些來自外部的施壓、威脅以及對黎智英的包庇、美化,恰在另一個側面再次驗證了本案當事人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事實。

三、審判遵循了法治原則及香港國安法的具體規定

黎智英案件的審理,歷經了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2220項證物,頒下855頁的裁決理由,載明瞭14名控方證人的證詞,其中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法庭在裁決中清楚闡明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有罪的理由。法庭證據公開透明,邏輯嚴密、理由充分。

法庭裁定黎智英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的目的。基於案中的證據,法庭裁定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所採取的活動,即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黎智英知道在《國安法》實施後自己所‍做的事有法律風險,他仍繼續之前的行為,只是請求的形式變得含蓄和隱晦。案件證據也顯示黎智英等、被點名的同謀人士和其他人達成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有關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因此案件涉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和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的三項罪名成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依法對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首案審判定罪是有效捍衛國家安全,彰顯香港法治精神的重要體現,對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維護法治權威意義重大。在外部勢力將中國視為全方位競爭對手的地緣政治背景下,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和貿易中心,其戰略地位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未來勢必更加成為美國對華實施競爭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香港事務的干預和滲透必會愈加強化和隱蔽。未來全面準確地實施香港國安法,仍是確保香港經濟社會高水平發展,實現長期繁榮穩定的基礎。

(作者係國際關係學院教授、副院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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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博揚 校對:劉雨桐 監製:姚潤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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