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剛出版的2026年6月號《紫荊》雜誌中,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發表署名文章,詳細闡釋“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的運作要點。她透露,政府目標在今年中進行相關立法程序,並於7月完成立法。

楊何蓓茵在文中提出,她希望強調該機制的三個要點:
第一,調查機制是“備用”性質。若部門管理制度成效良好,應可避免嚴重問題出現,調查機制便無須啟動。“部門首長責任制”是加強管理、強化管治的一項舉措,重點並不在於動用調查機制懲罰公務員。
第二,調查對象沒有界限。在釐定責任方面,“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的調查會以發生的問題為觸發點。她強調:“調查是全面的,調查對象會涵蓋牽涉在有關問題中的所有人,如常任秘書長牽涉其中,也會包括在內。”當政府執行工作出現嚴重問題,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時,將由獨立於政府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進行調查,相較現行安排更具公信力。
第三,調查後由現行機制處理需要負責的人員。“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是一個內部調查機制,並非處分機制,亦不會取代現有的工作表現管理制度或紀律處分機制。調查結果將反映在涉事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中,表現欠佳者可能不獲增薪、晉升,嚴重者可被着令退休;涉及不當行為者,在紀律機制下可被懲處,罰則由口頭警告至革職。

除制度建設外,楊何蓓茵透露,公務員學院將於2026年年中設立部門首長及副首長主動領導培訓計劃,並建立更嚴謹的公務員評核機制,與“部門首長責任制”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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