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杂志(记者 冯琳)北京报道:为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国务院于今年5月6日正式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6月25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布会了解到,为推进《决定》顺利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贯彻落实措施,将于近日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田世宏介绍,《公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公告》正文,对《决定》内容进行了细化,共7条措施。一是明确6种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设置3个月过渡期。二是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公布的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申请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机关依照实施细则开展审查、核查,严把生产许可证审批关。三是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获证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四是规定化肥企业新申请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续生产许可证,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和免实地核查。五是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已下放的要及时收回。六是要求实施“阳光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接受社会监督。七是发现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生产、销售的以上6种产品不合格的,应依法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予以处置。
《公告》的附件,为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每个《实施细则》包括,总则、发证产品及标准、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企业实地核查、证书许可范围、附则等7部分内容。各省级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开展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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