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韓大元
香港國安法在立法過程中以憲法和基本法的人權保障原則為依據,注重協調國家安全和人權保障兩種價值,既確保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同時強調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國家安全,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貫穿在法規範體系之中。國家安全是現代主權國家優先追求的目標,只有在國家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享有最基本的人權。香港國安法第2條規定,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構成基本法文本體系中的“根本性條款”,要求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不得違背這兩項規定,明確了處理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之間關係的前提。實踐表明,國安法實施不僅沒有改變基本法確定的人權保障標準,而是為基本法規定的居民權利與自由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安全與自由的平衡是在法治軌道上進行的,即使因國家安全事由對公民權利進行限制也是嚴格依照法治原則與程序進行的,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符合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如香港基本法第30條規定,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可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被限制。香港法院的眾多判決也都適用過這一條款。因此,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居民權利和自由是並不衝突,只要限制是必要的,符合比例原則,就可以融合在基本法的框架內。
香港國安法中規定了完善的人權規範體系,體現了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和精神。香港國安法第4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特區居民依照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受到保護。香港國安法第5條要求以法治原則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同時規定了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依法享有辯護權等其他訴訟權利和“一罪不二罰”等法治原則。
為落實香港基本法第23條、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第7條的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並於2024年3月23日刊憲生效。《條例》將香港國安法第4條規定的人權保障原則貫穿始終,首先在第1部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自身建基的重要原則之一,在彌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漏洞的同時,積極回應香港社會各界關於人權保障的合理關切,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香港基本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以及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條例》通過清晰定義國家安全概念,維護國家安全定義的統一性、明確性與權威,防範出現濫用國家安全概念的現象,以求實現國家安全和人權保障的合理平衡。《條例》明確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條的規定,將國家安全定義為“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一方面明確了國家安全只有國家統一標準,具有國家屬性;另一方面體現法律規範的明確性原則。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普通法的生命更在於實踐。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年來將法律文本中的人權保障原則轉化為具體的權利保障實踐,並依據基本法、國安法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完善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為在個案中尋求國家安全和人權保障間的合理平衡積累了經驗。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所所長、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