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8日,筆者在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上作為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作出簡報並提問。
問題一
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安全)的兩名副專員是為期3年的有時限職位
鑑於副專員需要統籌《實務守則》的制訂及更新工作,協調業界持份者,為關鍵基礎設施制定適切的電腦系統安全標準;如3年後公務員編制不需要再緊縮,當局會否考慮將相關職位轉為常額?
問題二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第69條賦予保安局局長(局長)可向專員按需要發出指示。專員職級為D3,其直屬上司為保安局常任秘書長(常秘),而專員需聯繫指定當局(相當高層次的界別);
局長、常秘及專員如何與八大界別進行協作?
問題三
專責辦公室的所有人員除了要符合能力和資質,品格和底線思維都很重要;
當局會否進行品格審查,確保相關人員具備良好的操守與道德底線?
歡迎聽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