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總結長期以來特別是新時代以來國家發展規劃工作成功經驗,確立了國家發展規劃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理念,系統規定國家發展規劃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標誌著國家發展規劃工作法治化邁入新的發展階段。

將治國理政重要經驗轉化為法律制度
用中長期規劃指導經濟社會發展是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新中國成立後,在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下,我國已經連續制定實施了14個五年規劃(計劃),將國家總體戰略部署劃分為若干不斷遞進的發展階段,一任接著一任幹,咬定青山不放鬆,實現國家戰略的連續性穩定性,有力保障了“一張藍圖繪到底”,創造了世所罕見的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長期穩定兩大奇蹟。
制定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非中國獨有,但世界上鮮有像我國這樣長期堅持並取得偉大成就的實踐。在長期實踐中,我國逐步探索形成了由黨中央全會提出規劃《建議》,國務院根據黨中央《建議》和決策部署編制規劃《綱要》,全國人大審查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的成熟制度安排。通過制定實施國家發展規劃,將黨的主張有效轉化為國家意志和全社會共同行動,體現出獨特的政治優勢、制度優勢和治理優勢。
法治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國家發展規劃法以憲法為依據,將治國理政重要經驗轉化為法律制度,規範國家發展規劃的制定程序,強化國家發展規劃的實施及其監督,有利於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的戰略導向作用,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更好發揮國家制度優勢和治理效能。
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藍圖和行動綱領
國家發展規劃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主要闡明國家戰略意圖、明確政府工作重點、引導規範社會主體行為,是規劃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藍圖和行動綱領,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的重要依據。
為增強國家發展規劃編制的科學性,國家發展規劃法對國家發展規劃的編制機關、主要內容、編制原則、工作程序等作了規定。一是明確國家發展規劃根據黨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建議和決策部署,由國務院組織編制;國務院國家發展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承擔具體編制工作。二是明確國家發展規劃主要包括發展環境分析、指導方針、主要目標指標、重大戰略任務、重大政策舉措、重大工程項目、規劃實施的保障等內容。三是明確制定國家發展規劃應當體現戰略性、宏觀性、政策性,增強指導和約束功能;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堅持國內和國際相統籌、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中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相貫通、全面規劃和突出重點相協調、戰略性和操作性相統一;統籌考慮要素支撐條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財政承受能力和重大風險防範等因素。四是明確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當開展前期研究,全面深入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前瞻性、關鍵性、深層次重大問題,科學研判發展環境和發展趨勢;堅持頂層設計和問計於民相統一,健全公眾參與機制,鼓勵社會參與;健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對重大問題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創新編制手段,綜合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智庫、行業協會等的輔助支持作用。
完善國家發展規劃的審查和批准程序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憲法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規定具有豐富的制度內涵,既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也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貫徹落實憲法規定,國家發展規劃法明確國家發展規劃草案報黨中央、國務院審議後,由國務院按照法律規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審查和批准;國家發展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經評估需要進行調整的,由國務院提出調整方案,報黨中央同意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的國家發展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及時公布,並向全國人大下次會議報告。國家發展規劃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審查和批准,體現了國家發展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國家發展規劃一經批准,非因法定情形、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化,保證國家發展規劃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這也是規劃法定原則的具體體現。
健全國家發展規劃的實施與監督機制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國家發展規劃要真正發揮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必須堅持全國一盤棋,從各個方面錨定規劃確定的戰略目標同向发力,形成推動規劃實施的強大合力,才能將規劃繪就的藍圖切實轉化為發展成效。國家發展規劃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各級各類規劃、各類政策措施對國家發展規劃的有效支持和協同保障制度作了規定,保證國家發展規劃的順利實施。第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是國家發展規劃的年度落實,應當與國家發展規劃保持銜接,將國家發展規劃確定的主要指標分解納入年度指標體系,做好年度間綜合平衡。第二,各級各類規劃都要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國家級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依據國家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級國土空間規劃為國家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落地實施提供空間保障,國家級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對特定領域、特定區域提出的戰略任務,這些規劃中有的規劃期長於國家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家發展規劃適時作出調整。第三,財政、貨幣、產業、科技、價格、就業、消費、投資、貿易、土地等政策都要圍繞實施國家發展規劃協同发力,增強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將國家發展規劃作為資源配置和政策支持的優先方向以及中央財政資金優先投向。
完善的監督機制是國家發展規劃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國家發展規劃在實施過程中接受多方面的監督,包括人大監督、監察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等。國家發展規劃法明確規定了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和評估制度,監測評估結果作為加強和改進國家發展規劃實施的重要依據;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總結評估報告與提請審查和批准的下一個規劃期國家發展規劃草案一併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明確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國家支持港澳主動對接國家發展規劃
促進香港、澳門繁榮穩定是國家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八五”計劃提出堅持“一國兩制”原則,進一步做好香港和澳門回歸祖國的各項工作;此後,每一個國家發展規劃都包含香港、澳門的有關內容。“十二五”規劃以來,國家發展規劃用單獨篇章對促進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作出部署安排。“十五五”規劃綱要第五十九章對“促進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作出戰略擘畫,強調要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原則,提升港澳依法治理效能,促進港澳經濟社會發展,發揮港澳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獨特優勢和重要作用。
2025年12月,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分別聽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李家超、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岑浩輝述職報告時指出,特別行政區政府要主動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對此,國家發展規劃法明確規定,國家堅持“一國兩制”方針,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主動對接國家發展規劃,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
2026年是國家“十五五”規劃開局之年。香港正在制定第一個五年規劃,澳門正邁入第三個五年規劃。我們相信,有偉大祖國的堅定支持,有“一國兩制”方針的堅實保障,在實現我國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新征程上,香港、澳門一定能夠實現更好發展,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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