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司法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國務院港澳辦:
你們關於對暫時入出內地的相關港澳遊艇實行免擔保和臨時船舶國籍登記政策,並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具體包括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對經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指定口岸暫時入出內地且僅限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自由行的港澳遊艇,實行免擔保和臨時船舶國籍登記政策。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要根據上述調整,按職責分工推進落實相關政策,及時對本省、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
三、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會同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根據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口岸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口岸類型、功能、通行能力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相關港澳遊艇進出境口岸;要會同有關方面落實相關港澳遊艇源頭管理和屬地管控責任,建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加強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在確保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穩妥推進實施。有關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四、國務院將根據有關政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批覆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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