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政府帳目委員會(帳委會)在立法會大會上提交了第八十三號報告書,其後筆者以委員身份出席了記者會。
在本週立法會大會上,筆者有意就口頭質詢——"公營機構的監管"作出追問,但未有機會;所以在帳委會記者會上,當主責委員就公開聆訊的章節闡述相關調查發現後,筆者就管治層面進行補充。
公開聆訊的意義
促使政府檢視其他創新及科技基金下的研發中心是否有類似的問題,以期起到一個輻射作用。
筆者部分觀察
不同類型的非法定機構/政府資助機構的管治表現參差不齊,就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為例,不論在管理人員管治(如行政總裁膳宿津貼申領由其本人/下屬批核),還是遴選小組成員在招聘個案中的利益衝突管理等,也有需要改善之處。
建議
審計署現時"衡工量值式審計"的對象範圍於1998年與特區政府商定,至今已27年,應適時檢討,以做到"全覆蓋",確保相關公營機構、非法定諮詢組織的運作受到政府監察。
補充資料 1998年2月11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 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提交臨時立法會的文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工作的範圍——"衡工量值式審計"》 工作範圍 1. 審計署署長可就任何決策局、部門、機構、其他公眾團體、公共機構或受審核機構在履行其職務時所遵守的經濟原則、取得的效率和效益進行調查。 2. "受審核機構"一詞包括—— (i) 審計署署長可根據任何有關條例所賦權力對其帳目加以審核的任何人士、法人團體或其他團體; (ii) 過半數收入來自公帑的機構(但署長亦可根據補助條件中的一項協議對少過半數收入來自公帑的機構進行類似審核);及 (iii) 行政長官為公眾利益計而根據《核數條例》 (第122章 )第15條的規定以書面授權署長對其帳目及紀錄進行審核的機構。 節選自: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八十三號報告書附錄2 |
帳委會第八十三號報告書可參閱: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pac/reports/pac_rpt_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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