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目的:
🔹 為不同產品的“生產者責任計劃”訂立共同法律框架,就基本運作機制(包括不同產品的回收目標、提交及審批計劃書、登記、申報及審計要求等),以及持份者責任等訂定規管措施。至於適用於“個別受規管產品”,包括塑膠飲料容器、紙包飲品盒、電動車電池、車輛輪胎和鉛酸電池(即所謂“附表 12產品”)的運作細節,則會以附屬法例訂明,“成熟一項,推出一項”。
在7月2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條例草案》二讀(恢復辯論) ,身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筆者藉機會,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三個必須”供局方參考。
1. 必須提高回收的便利度: 研究將物管業界在一定程度上納入回收鏈,讓其發揮應有的作用
2. 必須擴大退還點覆蓋度: 在附屬法例確定“訂明處所”的面積時,參考人口與退還點的合理比例,以及評估“綠在區區”未來路向
3. 必須與持份者充分溝通:在落實附屬法例制定時,同步與各持份者積極溝通和牽線,爭取早日落實各項附表12產品的《個別產品規例》
歡迎聽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