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於農曆新年假期前繼續加強執法行動打擊違法使用「藥房」標識和名銜

衞生署於農曆新年假期前繼續加強執法行動打擊違法使用「藥房」標識和名銜

日期:2026-02-13 來源:紫荊號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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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農曆新年假期將至,衞生署今日(二月十三日)表示會繼續加強巡查全港(特別是遊客較多的地區)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房)、「列載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行),以監察其遵守法例及相關執業守則的情況。衞生署於去年(二○二五年)對上述藥商進行約9 600次巡查,打擊違法行為,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打擊違法使用藥房標識和名銜,對涉嫌違規個案進行跟進調查,以保障公眾健康。此外,衞生署提醒市民(包括旅客),在購買藥物時應辨認屬註冊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見附件一)。

加強巡查及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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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七家並非藥房的公司和一名並非藥房的零售店鋪東主因在其處所展示近似藥房訂明式樣標識而被定罪,分别被判處罰款3,500元至10,000元不等。另外,兩家並非藥房的公司今年一月因違反上述罪行而被定罪,並分別判處罰款5,000元及32,000元。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人士,才可在管理局註冊處所經營相關毒藥的零售業務,即包括列載於《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附表10毒藥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質。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條例》對使用藥房標識或其名銜的規定適用於所有零售商,包括並非管理局發牌的零售商。衞生署提醒非藥房商戶切勿非法使用,並會一直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情報,當發現有零售商涉嫌違法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或使用藥房名銜,會即時展開調查,如有需要,亦會與相關部門展開聯合行動。

註冊藥房二維碼和「查牌易」掃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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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公眾識別註冊藥房,衞生署已編制識別註冊藥房的標籤(見附件二),並發送到各藥房以張貼於藥房當眼位置。市民及旅客可以到以下醫健通網址( app.ehealth.gov.hk )下載醫健通流動應用程式,並用首頁的「查牌易」掃描器掃描任何藥房張貼的標籤上的二維碼。若有關藥房已經註冊,就會顯示「這是一個發給持牌藥房的二維碼」字句,及該註冊藥房的詳情。市民亦可到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查閱《香港的「藥房」》教育資料和藥物牌照商(包括「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名稱及地址。

為方便中國內地旅客區分香港的藥商,衞生署亦已在WeChat的官方帳號( www.chp.gov.hk/tc/static/108354.html )詳列有關到香港購藥要注意的事項。

附件一

附件二

來源:紫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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