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雜誌(記者 馮琳)北京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已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24年11月8日修訂通過,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領域第一部法律,是文物保護領域的基本法,自1982年頒布實施以來,經曆2次修訂和5次修正,對於加強文物保護、規範文物管理、促進文物合理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
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指出,此次修訂為時隔20多年第二次全面修訂,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重要論述精神,提升文物事業依法治理水平的重要舉措。
據介紹,在保持文物保護基本框架制度穩定的基礎上,修訂和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規範,對於推動新時代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增強曆史自覺、堅定文化自信,建設文化強國,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總則”部分保持文物工作方針、文物的所有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保護管理職責等內容的穩定,從12條增加到22條,做了大幅修改完善。比如,首次在法律中明確文物定義,使文物保護對象更加明確;加強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目前正在開展的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重要體現;加強文物價值挖掘,充分發揮文物的獨特作用;針對文物保護基礎工作較為薄弱等問題,強化文物保護科技和人才支撐;加強文物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增加新聞媒體監督和群眾舉報投訴,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是對文物保護管理體制的豐富完善。特別是,在堅持文物工作方針的同時,將黨中央近年來提出的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寫入法律。針對文物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大拆大建、違法建設等情況時有發生等問題,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嚴格落實文物保護與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建設性破壞。
“不可移動文物”章也是此次修訂的重點章節,保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相關審批,修繕保養、使用不可移動文物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等制度的穩定。此次修訂新增“先調查、後建設”保護前置機制,對尚未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提前介入保護,完善不可移動文物公布、安全管理、保護規劃制度等。特別是,在堅持修繕、保養、遷移和使用不可移動文物應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基礎上,增加遵守最小幹預原則的規定,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防止過度修繕、過度使用。針對一些地方對曆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過度開發的問題,新增依托曆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控制大規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通過建立地下文物埋藏區制度,加強文物整體性保護。
“考古發掘”章確立的考古發掘審批,建設工程、農業生產發現文物報告制度,考古發掘文物的移交、調用等制度保持穩定,重點加強地下文物保護,新增“先考古、後出讓”保護前置機制,明確規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館藏文物”章規定的館藏文物定級、建檔、備案,調撥、借用、交換,修複、複制、拓印,安全和離任移交等制度原則保持穩定,此次修訂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了文物收藏單位開展收藏保護、展覽展示、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等方面要求。比如,在征集購買文物時應當依法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提高服務水平,采取多樣活動加強宣傳教育,采取多種方式提高館藏文物利用效率;支持學校、科研機構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活動,做好開放和講解服務。此外,法律明確規定要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
“民間收藏文物”章在保持民間收藏文物合法來源渠道、文物經營活動許可等規定穩定的前提下,明確國家鼓勵公民、組織合法收藏,加強對民間收藏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禁止買賣的文物的範圍。特別是,針對文物流通領域存在的不誠信、不規範行為,為有效維護文物市場秩序,依法保護收藏者合法權益,新增推動文物流通領域誠信建設的規定,明確要求文物經營主體應當如實表述文物的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文物出境進境”章確立的文物出境、文物臨時進境複出境、文物臨時出境複進境管理等制度不變,新增明確授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出境文物的範圍,增加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對非法進境文物的審查和報告職責。同時,首次在法律中明確了對流失境外中國文物的追索權和有關程序,為我國開展文物追索返還提供有力法律支撐,聲明我國對於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權利,且該權利不受時效限制。
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推動文物保護法宣傳貫徹實施已列入國家文物局2025年度工作要點。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文化遺產,讓文化遺產保護成為不可挑戰的國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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