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
3月1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這是代表法自1992年制定以來的第四次修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大代表工作,從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高度,對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加強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設作出決策部署,提出明確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代表法)是規範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於1992年4月由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2009年、2010年、2015年分別作了部分修改。近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總結實踐經驗,先後修改選舉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地方組織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立法法、監督法,確認和鞏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修改代表法,是與時俱進持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系列相關法律的最新成果,對於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推動人大工作高質量發展、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後的代表法,全面總結和體現新時代人大代表工作完善發展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制度成果,強化對人大代表的政治要求,拓展和深化國家機關聯繫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聯繫人民群眾的制度機制,加強代表履職服務保障和管理監督,全面提升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水平,是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加強人民當家作主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總的說來,這次代表法修改有以下突出特點。

特點一:強化對人大代表的政治要求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黨領導國家政權機關的重要制度載體。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黨領導下的政治機關,人大代表是各級人大的組成人員,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修改後的代表法,明確各級人大代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首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建設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機關、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權力機關、全面擔負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的工作機關、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的代表機關的要求,以及關於打造政治堅定、服務人民、尊崇法治、發揚民主、勤勉盡責人大工作隊伍的要求;明確代表應當學習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熟悉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明確代表應當堅定政治立場,履行政治責任,加強思想作風建設,自覺接受監督,自覺維護代表形象。各級人大代表要深刻把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核心要義、內涵要求,深刻認識肩負人民的重託和使命責任,把講政治落實到代表履職全過程各方面,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國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
特點二:聚焦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人大代表從民主選舉到執行職務的全過程,都鮮明體現了一切國家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發揮作用,就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修改後的代表法,明確規定代表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忠實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拓展和深化國家機關聯繫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聯繫人民群眾制度機制,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主席團、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聯繫代表的原則要求、具體措施和工作機制,豐富人大代表聯繫人民群眾的內容和形式,有利於發揮代表作為黨和國家聯繫人民群眾的橋樑作用,確保黨和國家在決策、執行、監督落實各個環節都能聽到來自人民的聲音。
人大代表發揮作用、行使權力的主要形式是出席代表大會,參與重要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計劃預算的審查批准和重大事項的審議決定,依法參加選舉、表決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提出議案建議,等等。但人大代表發揮作用,不僅僅是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人大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視察、專題調研,參與人大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的相關工作,通過多種方式深入了解群眾訴求,通過人大渠道向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建議,這些都是執行代表職務。修改後的代表法,進一步完善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有關規定,明確代表根據地域、領域等組成代表小組,有利於發揮代表的專業特長;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定期組織和協助本行政區域內的代表開展聯繫人民群眾的活動;完善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的形式,明確根據安排,設區的市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跨原選舉單位進行視察、開展專題調研;擴大代表對本級人大常委會立法、監督等各項工作的參與。通過這些制度安排,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充分發揮作用、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傳遞人民的意願和呼聲,有利於更好地吸納民意、匯集民智。
人大代表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參與者和實踐者。目前,我國共有277萬多名五級人大代表,近95%是縣、鄉人大代表,他們來自各行各業,很多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要發揮來自人民、紮根人民的特點優勢,密切聯繫人民群眾,把人民群眾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和要求帶到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來,暢所欲言,建言獻策,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整體利益作為履職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發揮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全過程人民民主重要制度載體的作用。
特點三:加強代表履職服務保障
做好代表履職服務保障工作是代表工作的重心。代表法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並設專章作出制度安排,明確代表的言論免責權、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護以及時間保障、物質保障、經費保障,等等。修改後的代表法,進一步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主席團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的職責,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工作委員會;明確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計劃,依法統籌組織和安排代表履職活動,增強代表履職活動的計劃性、組織性和規範性;完善代表議案、建議辦理機制,加強議案、建議辦理過程中與代表的聯繫溝通,加強對代表建議的督促辦理,明確代表建議的重點督辦制度;強化代表履職的時間保障、經費保障;健全代表履職網絡平台建設和學習培訓等制度;推動以多種方式宣傳代表依法履職、發揮作用的典型事跡。
特點四:完善代表履職管理監督
人大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代表人民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受人民監督。代表法規定,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並對代表的監督作了專章規定,明確了監督的具體形式,包括代表回答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詢問、報告履職情況、代表的罷免、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代表資格終止,等等。同時,代表法還集中規定了代表的義務。修改後的代表法,明確了人大代表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規定代表應當忠於憲法,弘揚憲法精神,維護憲法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完善了代表的義務,明確代表應當參加選舉和表決,遵守會議紀律,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進一步完善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內容,除明確代表的政治責任外,還將報告履職情況制度從直接選舉的代表擴大到全體代表,明確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和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主席團應當記錄代表履職情況,定期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並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職信息。同時,進一步明確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係,在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的原有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代表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幹預具體執法案件或者變相從事商業活動牟取個人利益。另外,完善了代表資格終止的情形。
修改代表法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是推動人大工作高質量發展,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保障;是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使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為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的代表機關的客觀要求。代表法修改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兩次通過中國人大網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廣泛徵求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專家學者和基層群眾的意見,組織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是國家立法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實踐。新代表法的貫徹實施,必將進一步推動人大代表充分發揮作用,推進代表工作邁上新台階、開創新局面,推動人大工作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顯著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本文發布於《紫荊》雜誌2025年4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