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運作-紫荊網

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運作

日期:2025-12-02 來源:紫荆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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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邓炳强已於今日(十二月二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國安條例》)第60(1)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即行生效。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保安局局長在較早前已根據《國安條例》第60(4)條的規定,分別向該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讓該兩個組織可在命令發出前提交申述,並在提交申述期限前收到‘香港議會’的申述,但在提交申述期限前並無收到‘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申述。”

“保安局局長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香港議會’提交的申述後,合理地相信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因此已根據《國安條例》第60(1)條的規定,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該兩個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

發言人強調:“保安局局長已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該兩個組織已即時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國安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代受禁組織進行任何活動;參與受禁組織的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14年。”

“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該類行為或活動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不應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其有任何瓜葛,與受禁組織劃清界線。”

來源: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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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可熠 校對:劉雨晨 監製:連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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