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頴怡
高等法院原訟庭今日(2月9日)對早前已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等罪成的黎智英作出量刑裁判,依法判囚20年。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央駐港機構分別發表聲明,堅定支持香港特區司法機構依法對黎智英案作出量刑裁決,社會各界亦紛紛表態,強調黎智英罪有應得,展示對反中亂港分子的同仇敵愾。本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法庭所頒下的判刑理由,將成為日後參考的案例,同時向國際社會釋出清晰訊息,香港法院在審訊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必定會維持公平、公開、公正的態度,而所有危害國家安全、干預香港事務的行徑,永遠不會得逞。
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所頒下的判決,當中列明了黎智英所涉及的兩項控罪,分別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中關於串謀刊印煽動刊物,以及《香港國安法》第29(4)條中有關請求外國對香港特區進行制裁。這兩項罪行在法例中各自訂明處罰條文,法官亦解釋了量刑的詳細考慮,例如《香港國安法》第29(4)條分為犯罪及罪行重大兩項,而法庭指出若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涉及外國實體,一般就會被視為較嚴重,並在參考案例後,認為本案屬於“罪行重大”,需採取更為嚴重的處罰。
法庭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的行動早有預謀且經過精心策劃,是多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構成實質風險,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特區官員採取制裁行動,因此以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又因黎智英是幕後主腦及推動者,因此將量刑起點提高3年至18年,而考慮到其年齡及健康狀況,因此扣減1年刑期。至於另一項罪行,由於黎智英旗下的《蘋果日報》以實體版及網上平台發佈,且持續時間較長,所以法庭以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而作為幕後主腦,量刑起點則上調2個月至23個月,在考慮各項因素後再扣減1個月,因此訂下23個月的刑期。經過多重考慮後,法庭最後決定黎智英的總刑期為20年監禁。
縱觀整份判決書,法官詳細地列出了各項判刑理由、量刑起點、減刑因素,最後定出各被告的刑期,清楚地將法律原則列出,可見法庭充分考慮案件的嚴重程度及黎智英在整個串謀裡的角色。
回顧整個審訊過程,法庭經歷了156天公開聆訊,審視了超過2,200項證物、逾80,000頁文件,同時傳召了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充分顯示出法庭聆訊的嚴謹,同時全程公開的聆訊過程,亦向世界展示了香港司法制度的公正透明,在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同時,亦會切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雖然外部勢力在審訊期間多次企圖作出干預,但法庭仍然無畏無懼,依法審結此案,對各被告頒下恰當的刑期,並公開裁決理由,顯示出司法機構維護法治的決心和魄力。
面對鐵證如山的罪行,黎智英始終毫無悔意,他多年來甘做外國勢力代理人,犧牲香港與中國內地人民的利益,以換取外部勢力支持。香港社會歷經非法“佔中”及“修例風波”,反中亂港勢力不斷利用對立情緒煽動市民,鼓吹所謂“違法達義」,嚴重損害香港法治秩序與社會互信。黎智英創辦的《蘋果日報》,長期以“自由”“人權”作包裝,渲染失實內容,誤導公眾,對年輕人群體的禍害尤甚。
今次判決和量刑對香港有舉足輕重的歷史意義,標誌着令社會一度嚴重內耗的時代正式終結,是對其他“軟對抗”勢力的有力阻嚇,亦提醒公眾要時刻保持警惕,捍衛如今得來不易的穩定局面。
(作者是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香港廣西社團總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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