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房屋事務委員會加開特別會議,討論大埔宏福苑長遠居住安排方案。就特區政府現階段的收購業權方案不包括宏志閣而言,筆者指出考慮因素包括:
①宏志閣未受大火波及,可能並無保險保障
②經過必要維修,宏志閣仍可居住
③最重要的是:保護私有財政權是基本法下憲制責任,徵用必須依法進行
筆者特別強調,《收回土地條例》並不適用於本次長遠居住安排,因政府引用該條例必須符合該條所定的“公共用途”,如衛生、駐軍、道路、鐵路等。雖有兜底條款(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屬公共用途的任何用途),但不能為納入宏志閣於安排中而倒果為因,必須非常謹慎處理,做充分法律分析。
財政司副司長認同筆者的說法,香港非常保護私有產權,並承諾政府未來會充分考慮這方面法律因素。
最後,筆者詢問特區政府除了向立法會申請40億元承擔額,會否考慮其他方式集資。政府表示,目前已籌款約44億元,仍然非常歡迎,但捐款會越來越少是事實,故公帑要有投入,財政預算案將盡快處理。
筆者認為特區政府以公帑收購業權,體現擔當;立法會亦會做好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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