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筆者在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作出提問。

建議一
局方去年11月曾檢視“為來港參與指定界別短期活動的訪客提供入境便利計劃” (“計劃”),已增加5大類別至17項,共有490個認可機構。筆者認為局方推出有關措施確實從善如流。
建議保安局和入境處作為執行機構應與各政策局多溝通,因計劃第17項“其他類別”提供較大彈性,如決策局/部門願意支持活動,將有更多機構受惠,無需工作簽證來港參與表演等活動;
請局方確認。
有興趣了解擴大“為來港參與指定界別短期活動的訪客提供入境便利計劃”,請閱:
局方回應
- 數字說明過去的申請沒有濫用“計劃”
- 政策局清楚“計劃”的彈性,就某些活動有何考慮因素屬各政策局範疇
- 入境處及保安局持開放態度,如政策局支持,會按程序進行審批
跟進
- 既然沒有濫用情況,應多與政策局協作,善用“計劃”
建議二
筆者認為“計劃”取得平衡,例如文化藝術類別方面,製作或舉辦表演或展覽不可或缺的人士才適用“計劃”,不包括散工,平衡考慮了可能出現黑工或影響本地就業的情況。
- 筆者亦留意到,在體育類別,批出“計劃”適用範圍則較為寬鬆,包括隨行支援人員。筆者建議彈性處理其他類別的隨行支援人員申請。
請局方回應
局方回應
- 對體育類別隨行支援人員較為寬鬆,但申請時亦要寫明職責範圍
- 而其他類別方面,相關工作不一定由隨行支援人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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