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雜誌(記者 莊蕾)北京報道: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羅國良在會上介紹,《解釋》共7條,將于2026年4月9日起施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依法懲治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鬥毆等常見“機鬧”犯罪行為。一方面,《解釋》明確,並非所有的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的行為都構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飛機處於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等情況下違規開啟艙門的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解釋》采用列舉方式,對在飛行中的民航飛機上實施暴力行為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作出了規定,特別明確了對民航乘務員使用暴力的行為可能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另外,《解釋》還對實踐中存在的破壞民航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干擾民航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處罰作了指引性規定。
二是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從嚴懲治。《解釋》針對民航飛行安全領域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突出特點,對已有司法解釋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標准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總體原則是,進一步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影響民航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衛生檢疫等部門采取應對措施的,應作犯罪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釋》還明確,無論是采取明示還是暗示的方式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符合相關條件的,均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以便於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把握本罪構成要件。
三是進一步明確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原則。《解釋》明確,民用航空器內發生的刑事案件,行為人在民用航空器飛行期間被抓獲的,由行為發生後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發地、經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避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管轄權爭議。
另外,《解釋》還就本解釋與已有司法解釋效力的關系問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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