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筆者在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上,就建議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表達歡迎,並提出問題及期望。
問題①
政府在大埔宏福苑五級火警後已立即成立由保安局局長領導的「強化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組」,工作包括部署中長期方案,以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效能。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是全面檢視《消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是次建議修訂涵蓋六大支柱 ,旨在強化公眾安全、 提升規管的一致性和執法效能,以及加強問責。
🔹可否確認今次修例並非「小修小補」,而是將現行有關條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改盡改?
局方回應
🔸大埔事件反映的漏洞及對社區風險大的入「鬼油」均已被納入擬議修例範圍,一次過全部進行修改。
期望
據了解,消防裝置分為「被動式」(如 #防煙門 等),由屋宇署規管;及「主動式」(如消防喉轆、消防警鐘等),由消防處規管。
🔹歡迎保安局帶頭修例,亦了解其他政策局(如民青局)已表示會因應大埔宏福苑事故修例,期望不同政府部門都能檢視應修訂的法例,做到環環相扣。
局方回應
🔸消防處處長已在獨立委員會的聽證會表示,就不同部門的責任,例如消防處可能不直接管轄被動式裝置等,但有「終極的消防責任」,若發現其他部門有問題,亦會追相關部門直至完成改善。
問題②
鑑於非法轉注燃油活動對公眾安全構成的風險日趨嚴重,局方建議修訂相關消防法例,包括增加非法轉注的燃油買家的法律責任。而根據《應課稅品條例》,任何人士若處理、售賣、購買或使用非法燃油,均屬違法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
🔹社會有意見認為建議的刑罰相當重,局方有何考慮?
局方回應
🔸未完稅的燃油是騙政府錢,固然不好,但考慮到入未完稅油帶來的人命風險而提高罰款
🔸賣家:罪行嚴重,建議將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300萬及監禁 3 年。
🔸買家:建議將最高刑罰提高至與「未完稅燃油」同等水平,即罰款 100 萬及監禁一年是適合的。
歡迎聽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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