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的演進-紫荊網

陳弘毅:“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的演進

日期:2022-06-16 來源:紫荆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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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由紫荊文化集團主辦的“紫荊文化國際論壇——‘一國兩制’的成就與展望”在香港君悅酒店舉行。論壇會期一天,上午舉行開幕式及主旨演講。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發表演講,內容全文如下:

“一國兩制”乃已故鄧小平先生為實現英國殖民統治下的香港的順利回歸祖國而設計的具有創新性的憲制安排。“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原則及特點載於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的“附件一”,其後在1990年由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有更詳細的規定。“一國兩制”的憲制設想於1997年在香港付諸實踐,今年7月1日,我們將迎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25周年。在今天的會議上,本人將簡要回顧“一國兩制”的基本制度安排,以及本人對“一國兩制”實施至今的思考。    
《基本法》乃建基於兩個基本原則——中國對香港擁有主權的原則,以及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原則。基本法規定保留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以普通法為基礎的法律制度,並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它亦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架構,和界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廣泛的權力。這些權力所涵蓋的範圍很大,包括除國防及外交事務以外的絕大部分領域。在作爲外交事務的一部分的“對外事務”上,香港特別行政區亦被賦予相當廣泛的、在外國的地方自治安排中罕見的權力。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加入世貿組織及參加奧運會;其亦能夠就商業、貿易及投資、互認以及執行仲裁裁決,以至引渡逃犯等事項與外國訂立國際協議。
與此同時,基本法亦規定了中央直接對香港行使的權力,例如行政長官由香港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後,中央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權力,中央把涉及香港自治範圍之外事宜的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的權力,以及解釋及修訂基本法的權力等。
基本法亦載有兩條重要條文,事後看來,該等條文在1997年後基本法的實施過程中影響較大。第一項為基本法第23條,其要求並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本地立法,以維護國家安全,禁止叛國、分裂國家、顛覆、煽動叛亂等行為。
基本法第二項影響深遠的條文為規定香港政治制度發展方向的條文。港英時代香港的政治制度並不民主,但基本法的起草者在1980年代末的起草和諮詢過程中,決定積極回應眾多香港市民表達的民主化願望。因此,儘管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員部分由功能組別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部分由分區直接選舉產生,惟亦規定特區政治制度的終極發展方向,為實現行政長官及所有立法會議員的普選。
眾所周知,2003年,香港特區政府曾經嘗試通過立法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但是在“七一”大遊行後以失敗告終。此後,國家安全立法成了一個敏感的政治課題,在市民對此擔憂及恐慌的情況下,2005年以來歷任行政長官都沒有再嘗試就第23條立法。
與此同時,基本法中有關“普選”的條文在1997年後的香港引發了爭取民主的社會運動。在歷屆立法會選舉的直選部分中獲得半數以上香港選民支持的“泛民”不斷向特區政府及中央施壓,要求儘快實施普選。但當中央和特區政府最終根據基本法第45條提出行政長官普選建議時,選舉改革方案卻遭到反對,並在2014年秋天引發違法“佔中”活動,最終於2015年被“泛民”於立法會上否決。
對香港特區政府日益累積的不滿及日益嚴重的政治鬥爭,最終導致2019 年“修例風波”的爆發,眾所周知,即使政府宣佈逃犯修訂條例無限期暫緩立法、並最終撤回法案,但風波所引致的騷亂仍然持續數月,“黑暴”越演越烈。不少示威者以暴力挑戰“一國兩制”的“一國”底綫。
中央研判形勢後,認為“修例風波”與以美國爲首的西方國家在一些其他地方支持的“顏色革命”相似,中央於是在2019年10月底的中共第十九届四中全會,決定堵塞香港法律制度中缺乏國家安全保障的漏洞。因此,中央在2020年頒布實施香港國安法。中央隨後於2021年又採取措施,以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方式,改革和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改革的目的是為“愛國者治港”原則提供制度性保障,此原則是鄧小平先生在1980年代末早已提出的。中央期望此項改革能結束困擾香港多年的政治動盪及惡性政治鬥爭、立法機關的長期“拉布”和行為“不合作運動”,以及“反對派”不斷以把中央和内地“妖魔化”來爭取群衆支持的政治動員模式。正是這些現象,阻礙了基本法原有的高效率行政主導政府的設想的實施。
一些香港及海外輿論批評中央對港政策,指責中央政府違背“一國兩制”及民主化的承諾;這些指責是沒有道理的。本人相信,不論是在起草基本法時,抑或是實施《基本法》的過程中,中央均是出於善意。
例如,在起草基本法時,中央考慮到在中國内地,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主要是有關禁止“反革命活動”的刑法條文,而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中國内地這些關於“反革命罪”的法律不宜在香港實施,因此,基本法便設有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以確保國家安全。
2003年,香港特區政府提出國家安全法案,乃為履行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香港憲制義務。當時有關法案已獲得英國御用大律師、知名人權法律專家彭力克(David Pannick)勳爵的認同,認為它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訂明的國際人權標準。然而,“泛民”等“反對派”人士將這法案妖魔化並煽動公眾反對,最終導致法案被撤回。儘管如此,中央仍然高度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從未指示2005年後的歷任特首在任何指定的時間恢復第 23條立法工作。相反,即使香港特別行政區尚未就第23條立法履行其憲制義務,中央仍於2007年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實現普選而制定時間表。
本人相信中央於2014年提出行政長官普選方案亦是出於善意。不幸的是,由於違法“佔中”及遭受立法會“泛民”議員的反對,選舉改革未能實現。他們反對特首普選方案的理由是候選人的提名程序不夠民主,他們無視基本法第45條的明文規定,就是行政長官普選的候選人應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而中央提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二至三名候選人的方案與第45條實屬一致。

此後,不少“反對派”、“本土派”中的激進分子,開始偏離或挑戰“一國兩制”的“一國”原則。他們甚至在“修例風波”期間,大規模地、持續地訴諸暴力手段。針對這種情況,中央在“忍無可忍”、逼不得已下制定頒布香港國安法和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旨在引領“一國兩制”的實踐重回正軌。事實上,香港2019年的情況清楚地反映,“一國兩制”的實踐已經偏離正軌,並陷於前所未有的危機。如果沒有中央堅決果斷的行動,力挽狂瀾,“一國兩制”將無以為繼。本人相信,大多數以香港爲家的市民均會同意,在紀念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25周年之際,香港的情況比2019年更好。我們期望,在香港已恢復的社會及政治穩定能夠持續,並在疫情過後,經濟和社會發展能更上一層樓,就是所謂由亂轉治,由治及興。與今天研討會的其他講者和在座各位一樣,本人對“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的未來,充滿信心和希望。

來源: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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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邸倩 監製:連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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