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使用的書面語以現代漢語為主體,兼帶部分文言色彩。由於受到粵方言、英語影響,並包含獨特的社區詞和流行語,香港的書面語在詞匯系統、結構組合、句式特點、語言運用等方面,都與現代漢語有別。這種具有香港地方特色的書面語,可稱為“港式中文”。
港式中文裡最特別是那些內地人一看就懂,但卻一用就錯的詞語和句式。五一假期來香港玩耍,一定要留意啦。小編現為大家舉例如下:
裁判官強調,辯方大律師所提述的決定已清楚界定三間地舖的範圍。
“大律師”是個香港法律系統的專用頭銜,香港人都知其所指,但內地的司法系統沒有這種說法,所以內地人往往誤解為“資深律師”。與“大律師”對應的專業頭銜是“律師”,分別來自barrister和solicitor,實際上是專業方向不同的兩種職業。前者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出庭,後者通常只會在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出庭,兩種法院處理性質不同的案件。而所謂的“地舖”也不是把被褥放在地上做成的舖位,而是位於樓房一樓(底層)的商舖。英國英文中建築物與地面持平的那一層稱作ground floor,而二樓是first floor,所以stores on the ground floor 在港式中文裡就成了“地舖”。


警方清晨在彌敦道截停魏姓男子座駕,有人懷疑管有違禁藥物。
以上例子選自幾年前的報章,報道的是香港警方的一次常規行動,具體的意思香港人一看就清清楚楚,根本不需要解釋;而內地讀者不熟悉港式中文的詞匯、句法結構和語篇規則,十有八九會解讀錯誤,而且會錯得極為離譜。
故事情節非常簡單,警方以參與販毒為理由逮捕了一個姓魏的男人,但內地讀者從後句裡連一點有用的信息都得不到。前句說的行動目標是“魏姓男子”,後句的主語卻變成了“有人”,也就是引進了一個第一次提及的、身份不明的人物,前後兩個分句似乎說的是沒有關聯的兩件事情。這當然是按照標準漢語的話語邏輯分析出來的,而港式中文在特定的語境中會給予“有人”以特殊解讀,表示“那個人、該人、此人”或者“他”。香港法律有個“疑罪從無”的原則,警察抓來的嫌犯在沒有上法庭、沒有被法官定罪之前,就不能說他有罪,甚至連與案件相關的“嫌疑人”都不能說。於是新聞界就挪用“有人”來描述這種人物,也就是用表面上的“任何人”來表示回指的“那個人”。這種近乎耍賴皮的辦法相當有用,因為按照漢語語法的解讀,“有人”同前句所說的“魏姓男子”無關,記者可以一口咬定“有人”是任何一個人,與他前面報道的犯罪事件無關,也就不用擔負任何法律責任了。
“有人”後面的那個“懷疑”也是為了滿足“疑罪從無”要求而硬插進來的,意思相當於英語的(he) was suspected of (smuggling drugs)。既然只是被“懷疑”而沒有真的說他販毒,作者需要負的責任就更輕了。不過,“有人懷疑”讓內地讀者看到了,只會理解為“有人”對後面的內容持懷疑態度,而不是“此人被懷疑”。在這種情況下將“被懷疑”說成“懷疑”,也是港式中文的特色之一。


港式中文的特色詞還包括例子後面的“管有”,這是70年代英文法律條文漢譯時的創造之一,源自英文動詞possess或者相應的名詞possession,意思是目標人物涉嫌藏有違禁品。這個法律概念的特殊之處是只要警方在目標人物的身上、車上甚至房子裡找到了違禁物品,就可以認定為“管有”,並不需要證明該違禁物品真的屬於目標人物所有。“管有”在內地法律中沒有對應的概念,也沒有相應的詞語,內地讀者看不懂就很正常了。
條文版港式中文裡這種生造的漢語詞語數量龐大,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漢語的缺項,也就是相關的英文概念在中文裡不存在,就只好設法自己造一個。比如英文的charge在財產法裡有個特殊的用法,表示一種特殊的抵押方式,即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在特定財產的份額裡設定財權範圍,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通過設定的財權清算債務。這種抵押只涉及相關的部分財產使用權,但不涉及財產整體所有權的轉讓。這是英國判例法的組成部分,但在大陸法系中不存在。香港的法律文本中譯工作小組在上世紀70年代翻譯英文財產法時,造了個獨一無二的怪詞“押記”,專門用來表示這種特殊的抵押方式,而不會同charge的其他用法產生混淆,所以一直沿用至今。

與“押記”的遠離日常生活相比,條文版的另一個創造“信納”相對好理解一些,也比較容易接受。英語動詞satisfy 在日常生活中相當常見,相關的意思漢語中往往表達為“滿足、滿意”或者“符合(要求)”。Satisfy 在香港法院庭審和議會辯論中也是個常用詞,而且通常以被動形式出現,如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或者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s reasonably satisfied that 之類。內地法院和人大的文件通常不會這樣使用被動語態,無路可走的情況下法律文本中譯工作小組就造了個新詞“信納”,用主動語態的“立法局有理由信納”來表示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s reasonably satisfied。這種用法現在已經成為慣例,香港人一看就懂,內地讀者也不至於完全懵掉,至於內地的英漢詞典是否會收錄這個詞義,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