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積分是商家對消費者“鼓勵性消費”的一種獎勵,有的積分可兌換限定產品,有的則可以享受會員專享折扣。《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商家未提前通知消費者就將積分清零的情況時有發生。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段威認為,積分本質是“消費對價的一部分”,商家單方面清零且不告知,與“侵佔消費者財產”無異。
在數字化消費日益普及的今天,消費積分已成為連接商家與消費者的重要紐帶。無論是超市購物、網絡下單,還是餐飲娛樂,積分兌換禮品、抵扣現金已成為常態。然而,當積分制度逐漸異化為商家規避責任、模糊權益的“擋箭牌”時,我們不得不警惕:消費積分正從一種服務激勵機制,悄然淪為商家的“免責工具”。
積分本應是商家回饋消費者、增強用戶黏性的誠意之舉。消費者通過持續消費積累積分,換取優惠或實物,形成良性互動。然而現實中,不少商家卻將積分規則設計得複雜晦澀:有效期短、兌換門檻高、使用限制多,甚至在未充分告知的情況下單方面修改規則。更令人詬病的是,當消費者對商品質量或服務提出質疑時,一些商家竟以“已贈送積分補償”為由,拒絕進一步處理投訴,彷彿幾枚虛擬積分便可抵消所有責任。這種“用積分堵嘴”的做法,實則是對消費者權益的輕視與漠視。
消費積分淪為“免責工具”,本質上是商家責任意識的退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等基本權利。積分補償不能替代法定責任。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服務未達約定標準,商家理應依法退換貨或賠償損失,而非以積分敷衍了事。將積分作為“息事寧人”的手段,不僅違背了積分制度的初衷,更侵蝕了市場誠信的根基。長此以往,消費者將對品牌失去信任,商家也終將因短視行為付出代價。
此外,積分規則的不透明與不對等,也加劇了消費者的無力感。許多積分條款藏身於冗長的用戶協議中,消費者往往在兌換失敗或權益受損時,才意識到“被套路”。而當爭議發生時,商家常以“規則已公示”為由推卸責任,卻忽視了自身在信息告知上的義務。真正的公平,不應僅停留在“有規則”,更在於規則是否合理、是否被充分告知、是否可被平等執行。
要讓消費積分回歸激勵與回饋的本質,須從制度與監管兩方面發力。首先,商家應秉持誠信原則,明確積分獲取、使用、失效等規則,避免設置隱性陷阱。積分補償應作為額外福利,而非責任豁免的“贖罪券”。同時,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積分營銷行為的規範,明確積分與法定賠償之間的界限,防止商家借積分之名行推責之實。特別是,鼓勵建立第三方投訴與仲裁機制,為消費者提供便捷的維權渠道。消費者自身也需提升維權意識。面對不合理條款,不應因“積分小事”而選擇沉默。每一次理性維權,都是對市場秩序的守護。平台與媒體也應加強監督,曝光典型侵權案例,推動行業自律。
消費積分,本應是溫情的連接,而不應成為冷漠的推諉。唯有商家摒棄“免責思維”,真正尊重消費者權益,積分制度才能煥發應有的價值。別讓那一串數字,成為壓垮信任的最後一根稻草。我們期待的是一個更加透明、公平、有溫度的消費環境——在那裡,積分是誠意的表達,而非責任的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