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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荊論壇】江樂士:堅守「一國兩制」初心 譜寫香港繁榮法治新篇章——回歸以來香港特區法治發展歷程回顧

日期:2026-01-02 來源:紫荊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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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荊論壇》專稿/轉載請標明出處

 

江樂士(英) | 香港特別行政區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法學教授

 

本文回顧了香港回歸以來的發展歷程,包括「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法律體系、司法機構的發展、選舉制度的改革等內容,同時回應了外界對香港國安法及相關制度的質疑。

 

「一國兩制」為根:香港法治體系的傳承與發展

 

2025年7月1日,是香港回歸第28周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及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的特殊情況一直受到全球關注,如今正是回顧其發展歷程的絕佳時機。過去28年,香港的發展雖歷經起伏,但正如我接下來將要闡述的,它在種種經歷中愈發堅韌。

1997年以來,香港的發展始終以《基本法》為根基。這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承載了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基本法》第一章總則中明確規定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為1997年的香港回歸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尤其在法律體系方面。事實上,香港最寶貴的財富始終是其特別的法治模式。

根據《基本法》第八條內容,香港保留了以普通法為基礎的原有法律制度,並與普通法體系的傳統保持一致。《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更重要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on Civil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ICCPR)中包含公平審判等保障條款,並依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及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在香港得以適用,其重要性怎麼強調都不為過。

例如,該公約有助於確保各類案件審判均保持最高刑事司法標準,保障被控犯罪者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受到公正對待。事實上,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開篇即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且「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第四條)。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簡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深度融入香港法律體系,為公正審判提供了保障,任何被定罪者的上訴權均受到法律保護。

1997年回歸後,香港法律發展的核心標誌是設立香港終審法院(HKCFA)。根據《基本法》,香港終審法院擁有終審權,統領香港各級法院並推動司法判例發展。該院由4名常任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及10名非常任法官組成,其中6名非常任法官來自其他普通法法域(澳大利亞、加拿大及英國)。

香港終審法院審理案件時,法定合議庭由5名法官組成,通常包括4名常任法官及1名非常任法官。這一制度安排雖較為特殊,但本地及海外法官憑藉專業能力共同豐富了香港法律體系,推動法治進步。該院作出的判決廣受認可,並被英國等其他普通法法域的法院援引。

儘管反華勢力試圖通過威脅海外非常任法官來破壞「一國兩制」,但並未得逞(有部分法官離任)。2023年任命的基恩大法官(Justice Keane)為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及高等法院前資深法官;2024年任命的奧爾索普大法官(Justice Allsop)為澳大利亞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2025年加入的威廉.楊大法官(Justice William Young)則之前就職過新西蘭最高法院。基恩大法官在就職時表示,香港終審法院在「維護法治方面成效顯著」。

得益於本地及海外法官的共同努力,香港司法機構不僅在1997年後維護了香港的生活方式,更達到了國際標準。這一點從《世界正義工程2024年法治指數》中可見一斑:在142個受評估國家和法域中,香港排名第23位,領先於美國(第26位)、馬耳他(第30位)、意大利(第32位)、波蘭(第33位)及希臘(第47位)。世界正義工程( World Justice Project,簡稱WJP )是總部位於美國的國際非營利組織,也是全球權威的法治獨立數據來源,香港的排名充分證明了其司法機構的專業性,也彰顯了「一國兩制」方針的成功。

在此需強調,《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因此,《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權,這一安排並不出人意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六條)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職權,《基本法》中的解釋權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這一憲法原則。

不過,儘管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解釋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仍明確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同時對特定情形作出限制: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儘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遭到部分外國勢力批評,但其作用應得到更全面的理解。這一權力明確了法院的管轄權範圍,具有積極意義。「一國兩制」是獨特的制度安排,解釋權的存在確保了法院審理案件時該制度的順暢運行。部分事務顯然超出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必須由國家層面作出決定。

然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始終保持高度克制。自1997年回歸至今28年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僅行使過5次解釋權,平均約每5年7個月一次。涉及的議題包括居留權、選舉制度修改、行政長官辭職後新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國家豁免,以及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法定要求等。

上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是在2016年,距今已近十年。當時,兩名新當選的立法會議員梁頌恒和游蕙禎在宣誓儀式上未以莊重態度對待宣誓,反而在誓詞中加入不當言辭、故意錯讀誓詞,且對國家缺乏尊重,因此有必要作出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認定,梁頌恒、游蕙禎的行為已喪失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且不得通過重新宣誓挽回。儘管此前有反對派議員實施過類似行為卻未被追責,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此類行為不可容忍,並規定今後再有類似情況,相關人員將立即被取消資格(此後未再發生類似事件)。
 

國安立法築基:築牢香港穩定發展安全屏障

 

1984年,中英兩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簡稱《中英聯合聲明》),其中規定1997年後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50年不變,這一內容於1990年被納入《基本法》(第五條)。這一規定引發了人們對2047年50年期限屆滿後香港前途的擔憂。2022年,習近平主席在香港回歸25周年之際視察香港,打消了各界疑慮。

習近平主席指出,「一國兩制」實踐在香港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事實證明,「一國兩制」方針是完全正確的,具有強大生命力。「一國兩制」符合國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符合香港、澳門根本利益,得到14億多祖國人民鼎力支持,得到香港、澳門居民一致擁護,也得到國際社會普遍認同。隨後,習近平主席強調:「這樣的好制度,沒有任何理由改變,必須長期堅持」,這意味著2047年後「一國兩制」仍將繼續實施。這一表態讓香港市民、商界及投資者深感安心。

澳大利亞記者拉塞爾.斯珀爾(Russell Spurr)在其關於香港的著作中寫道:「香港的變化既多,又少」,我對此深有同感。在我居港期間,香港在部分領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例如,我初到香港時,香港總督均為英國公民,由英國君主根據英國首相建議任命。當時的立法局(香港立法會前身)所有議員均由總督任命,不存在公眾參與,更無普選可言。1997年後,這一切都發生了改變。

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通過香港本地選舉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會不再由行政機關任命,而是通過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方式選出。此外,1990年全國人大頒布《基本法》時,其中明確規定普選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的「最終目標」,這在英國殖民時期是難以想象的。事實上,2017年本可以實現行政長官普選,但遺憾的是,2015年反對派對相關法案投下反對票,認為其「不夠徹底」,導致普選未能實現。

2021年,香港對選舉制度進行完善,以確保「愛國者治港」,但這一改革並未影響普選目標的實現。此次選舉制度改革勢在必行,因為此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濫用職權,行為惡劣:他們在立法會癱瘓政府運作、煽動對抗中央、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為黑衣暴徒撐腰,甚至遠赴美國抹黑中國,請求外國對自己的家鄉香港實施制裁,直接危害國家利益。

1997年回歸後的另一重大變化是,香港的最高上訴機構由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變為設於香港本地的香港終審法院。這意味著,香港市民首次可以在本地提起上訴尋求司法正義。此外,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上訴費用高昂,且訴訟當事人往往無法獲得法律援助。

這一壁壘曾讓許多香港人望而卻步,放棄上訴權利。如今,香港市民可在本地尋求法律援助,並充分利用這一權利。例如,2023年,香港終審法院處理了372宗來自高等法院的刑事及民事案件上訴許可申請,並審理了22宗實質上訴案件。這一數字較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時期大幅增長,充分體現了香港市民對回歸後新司法制度的信任。
 

制度革新賦能:民主發展與治理效能的雙重提升

 

以上是香港的變革,而其延續性同樣值得關注。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不僅保留了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還維持了普通法法律體系、獨立司法機構、獨立檢察體系、獨立法律職業群體及各項基本權利。事實上,1997年前,法官和檢察官的獨立性僅基於慣例,而如今《基本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其獨立性,這讓所有相關方都感到安心。

儘管《基本法》是香港自由生活方式的基石,但國際社會對香港的國家安全制度安排始終高度關注。有人聲稱香港國安法違反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但這一說法經不起推敲。《中英聯合聲明》未對香港未來的國家安全制度作出任何規定,這背後有充分理由。正如英國前首相瑪格麗特.撒切爾(Margaret Thatcher)當時所承認的,香港未來的國家安全安排完全是中國內政,正如英國的國家安全事務由英國自主決定一樣。然而,中國在香港國家安全問題上採取的做法具有特殊性,原因如下:

在我所知的所有國家中,國家安全法律均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而非由地區立法機關。這是因為國家安全需要全國統一規劃和實施。但1990年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時,卻作出特殊安排,允許香港「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第二十三條)。這一授權安排意義重大,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的信任。

1997年,全國人大本可直接將中國內地的國家安全法律適用於香港,但選擇不這樣做,其背後的考量頗具啟示意義。中央政府認識到,國家安全是敏感議題,香港市民可能對適用不熟悉的法律存在抵觸情緒,因此希望給予香港足夠時間自行制定相關法律。然而,遺憾的是,此前的香港未能履行這一憲制責任。

2003年,香港特區政府曾嘗試推動國家安全立法,但在外國勢力煽動下,反中亂港勢力製造恐慌、組織街頭示威,導致立法工作被迫擱置。儘管特區政府為打消市民顧慮作出巨大努力,修改了超過50項條款並推出三份法案草案,但仍無濟於事。

由此,香港在國家安全立法方面出現真空,反中亂港勢力趁機大肆破壞。起初,這一漏洞的影響尚不明顯,但後續後果變得極為嚴重:2014年,反中亂港勢力發起持續數月的非法「佔中」行動;2016年,這股勢力策劃發起旺角暴亂;2019年,更是爆發了由本地亂港分子和外國代理人策劃的嚴重暴力事件,其目的就是破壞「一國兩制」。他們以一項旨在將香港未簽訂引渡協議的司法管轄區(超過170個)的刑事逃犯移交相關地區受審的立法建議為借口,抹黑中國,威脅「一國兩制」和中國國家安全。

這些亂港分子妄圖通過搞亂香港破壞和削弱中國,從而實現西方利益。正因如此,儘管黑衣暴徒造成巨大破壞,他們仍得到西方主要政客——尤其是「五眼聯盟」(以美國和英國為首)的公開支持。2020年,12名涉案人員深夜企圖潛逃台灣地區未遂,時任美國國務卿邁克.蓬佩奧(Mike Pompeo)竟將他們吹捧為「英雄」,這一行為充分暴露了美國在此次暴亂中的串通角色。

暴亂爆發後,香港特區政府缺乏必要手段保護香港免受分裂勢力和「一國兩制」破壞者的衝擊。親身經歷過那段時期的人永遠不會忘記,我們的家園陷入何等恐怖的境地——無人安全,無物幸免。暴徒實施了一系列有組織的破壞和暴力行為,反對者遭到襲擊、被縱火甚至殺害。

香港立法會被肆意破壞,法院遭汽油彈襲擊,法官受到威脅,公共設施和大學被損毀,地鐵站被縱火,銀行被破壞。內地人士在街頭遭到辱罵,在校園受到敵視,在商鋪和餐廳被拒絕服務,其經營的生意也遭到破壞。為挑釁中央政府,暴徒甚至向中央駐港機構投擲燃燒彈、焚燒國旗,並呼籲外國干預。那段時期對所有香港人而言都是噩夢,許多人不禁擔憂「一國兩制」能否存續。

儘管暴亂策劃者企圖挑起軍事干預,但中央政府始終保持克制,未落入圈套。起初,維護法治的責任主要由警方、檢控人員和法官承擔。但隨著局勢發展,特區政府明顯缺乏平息混亂的必要手段,「一國兩制」面臨嚴峻威脅。因此,必須採取行動。既然中央政府不願採取軍事干預,所有人都在關注其應對措施——後續的發展已成為歷史。

2020年,中央政府頒布香港國安法後,局勢迅速扭轉,香港重新恢復安全穩定。該法律為特區政府提供了量身定制的法律工具,打擊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及恐怖活動等行為。儘管這段經歷充滿創傷,但也讓香港得以「浴火重生」,反中亂港勢力再也無法在香港街頭製造混亂。目前,我們不詳細探討香港國安法的具體內容,但可以明確的是:全球多數國家均有國家安全法,香港的國安法相較於多數國家更為溫和,且高度重視人權保障,在適用過程中優先遵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在制定香港國安法時,中央政府採取了「最小干預」原則,並未將《基本法》要求香港立法的所有國家安全領域全部納入,僅針對平息暴亂、恢復穩定的迫切需求制定了相關條款。考慮到香港23年來始終未能履行立法責任,中央政府本可依法將《基本法》規定的全部國家安全立法事項直接納入,但仍選擇信任香港,保留了由香港自行制定剩餘部分的權利。

正因如此,2024年,在回歸27年後,香港終於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立法工作,涵蓋叛國、破壞、煽動叛亂、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等此前未涉及的罪名。至此,中國在香港的國家安全防禦體系全面建成。但各方並未放松警惕,仍在防範潛在威脅,採取一切措施完善國家安全制度,提升市民對外部風險的認知,增強國民意識和對國家復興的支持。

香港國安法實施過程中的一個顯著特點是警方的克制執法。然而,這一點在西方卻鮮有提及——西方輿論宣稱「數萬香港人被關押」,這與事實嚴重不符。截至2025年9月1日,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年間,全港約750萬人口中,僅有197人和5家公司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起訴。這一數據與「五眼聯盟」及其代理人所編造的謊言相去甚遠。

在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過程中,香港特區政府研究了澳大利亞、加拿大、新加坡、英國及美國等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並借鑒了相關經驗。其中一個顯著發現是:這些外國法域的國家安全制度均未納入人權保障條款,而香港則做到了這一點。儘管如此,香港的國家安全制度仍遭到無端批評。今天我無法一一反駁所有指責,但將針對四個受關注的重要問題作出說明。

外界對由行政長官指定「國安案件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的安排多有議論,甚至聲稱這些法官是「為特定案件量身挑選」,會按照行政長官的意願作出判決——這與事實完全不符。香港所有法官和裁判官均由行政長官任命,這一制度從未引發爭議,且「專業法官審理專業案件」是普遍做法。

例如,部分法官專長於商事法、家庭法及海商法案件,另一些則專注於公司法、憲法與行政法及人身傷害案件。對於涉及國家生存安全的國安案件,選擇經驗豐富、專業能力頂尖且品行無可挑剔的法官審理,本就是理所應當的做法,並無任何異常之處。

由於行政長官通常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對具體法官的情況了解有限,因此《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第四十四條)。被指定的法官並非「特殊群體」,而是從現有司法隊伍中選拔出的優秀成員,他們在日常工作中已充分證明了自身能力。所有法官(無論是否為指定法官)均需遵守司法誓言,承諾無懼無偏、公正司法,這一義務不會因被指定審理國安案件而改變。

此外,被指定的法官並非由行政長官分配案件,而是由司法機構按照常規程序指派——這與其他刑事或民事案件的案件分配流程完全一致,從未引發任何爭議。正如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所言,香港的司法獨立「是不容置疑的事實」,且未受香港國安法影響。

另一項批評針對國安案件採用「三人法官合議庭」而非陪審團審理。儘管嚴重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審理時通常採用陪審團制度,但香港法律從未規定被告人享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多數案件在區域法院等下級法院審理時均無陪審團參與。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陪審團審判可能不符合司法公正需求。

雖然陪審團審判在部分情況下仍可適用,但在特定情形下,必須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司法公正,這並不影響審判的公正性。因此,當律政司司長出具證明,以「保護國家秘密、案件涉及外國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安全等」為由,決定案件不採用陪審團審判時,香港國安法規定該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第四十六條)。

律政司司長出具證明後,相關決定通常立即生效。例如,若律政司認定陪審員或其家人面臨安全威脅,陪審團審判已無法保證公正,那麼由三人法官合議庭審理便是唯一可行的方案。若被告人認為不採用陪審團審判的決定不當,可通過司法復核程序提出質疑(如證明該決定存在惡意)。這一制度並非香港獨有,其他普通法法域也有類似安排。

2015年,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在審理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的一起上訴案件時,休斯勳爵(Lord Hughes)指出,在司法公正需要的情況下,可作出由法官單獨審理的決定,正如在英格蘭,只有在必要時才會作出此類決定。香港的情況與此一致,僅在司法公正確有需要時,才會對國安案件採用三人法官合議庭審理。

儘管《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on Human Rights,簡稱ECHR)保障公正審判權,但歐洲人權法院明確,各國在如何實現公正審判方面享有較大裁量權。該法院指出,《歐洲人權公約》並未將陪審團審判列為「刑事訴訟中公正審判的必要要素」,最終應關注「審判本身是否公正」(參見1980年「X&Y訴愛爾蘭案」)。

由此可見,香港的做法與其他普通法法域一致,對陪審團審判的限制性規定旨在防止審判受到干擾或破壞,符合公眾利益。

第三個爭議點涉及國安案件中辯護律師的選擇。部分人士可能關注黎智英的國安案件——2025年12月15日上午10點,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就黎智英涉國安案件作出裁決: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兩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罪罪成(案件編號:HCCC 51/2022)。該案預審階段曾就黎智英能否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蒂莫西.歐文(Timothy Owen)辯護產生爭議。儘管《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告人有權選擇律師為其辯護,但此案的情況更為複雜。

根據香港獨特的法律制度,海外律師可由高等法院「專案認許」參與特定案件的辯護,前提是符合公眾利益(如該律師具備香港本地律師缺乏的專業技能)。每年均有英國大律師獲專案許可在港執業,主要處理複雜或敏感案件。但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香港對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規定進行了修訂:海外律師若要參與國安案件辯護,必須先獲得行政長官出具的「執業許可通知」,且行政長官需確認其參與不會引發國家安全風險。

換言之,香港並未全面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而是採取「逐案審批」原則。儘管這一規定合理,但歐洲議會仍對「禁止歐文參與黎智英案辯護」表示譴責,此舉令人費解。畢竟,澳大利亞、加拿大、愛爾蘭、英國及美國等主要普通法法域均不允許海外律師在其法院參與刑事案件辯護,更不用說國安案件——這些國家的刑事案件均由本地合格律師代理。

眾所周知,國安案件具有高度敏感性,若由海外執業的律師參與辯護,可能引發一系列問題:該律師未經過安全審查,無法保證國家秘密不被泄露;涉及國家秘密的案卷可能需送往英國用於案件準備,存在被第三方獲取的風險;外國情報機構可能對國安案件的偵查流程高度關注,律師可能面臨「以愛國義務為由泄露中國國家安全信息」的壓力,陷入兩難境地。

不過,在香港居住並執業的外國律師,完全有權參與國安案件的辯護。因此,《基本法》所指的「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在「本地合格律師群體」中選擇,而非從海外聘請律師。事實上,目前為黎智英辯護的律師團隊中,就包括來自新西蘭的御用大律師馬克.科利特(Marc Corlett)——他在香港執業。若在港外國律師違反香港國安法泄露機密信息,將面臨紀律處分及刑事追責;但若是海外律師實施此類行為,則無法追究其責任。

外國批評者關注的最後一個問題是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國安法域外管轄權的法律依據是國際法中的「保護原則」——該原則允許國家對在境外實施危害本國核心利益(包括國家安全或政府職能)行為的任何人行使管轄權,無論行為發生地或行為人身份如何。全球多個國家均制定了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香港的做法正是借鑒了國際慣例。

例如,2023年英國《國家安全法》為香港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提供了重要參考。該法不僅增設了新的國家安全罪名,還明確賦予這些罪名域外效力,規定在英國境外實施相關犯罪的個人,無論其國籍如何,均需承擔刑事責任,香港的做法與此一致。

此外,美國曾依據《1917年反間諜法》(United States Espionage Act of 1917)的域外效力追究維基解密創始人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Assange)的責任。朱利安.阿桑奇是澳大利亞公民,其被控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外,但美國仍在外國法院對其展開了長達五年(直至2024年)的追訴。然而,美國卻對香港行使域外管轄權橫加指責,其中的雙重標準顯而易見。
 

融入國家發展:香港邁向全球合作新舞台

 

回歸以來,香港憑藉自身固有優勢,歷經風雨卻始終屹立不倒。這些優勢包括:友好的營商環境、位於亞洲核心的便利地理位置、具有吸引力的稅收制度、自由開放的資本與信息市場,以及以普通法為基礎的法律體系——這一體系對投資者、爭議解決參與者及所有希望在亞太地區開展業務、利用中國內地市場機遇的人士而言,均具有顯著吸引力。此外,香港是亞太地區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其反貪制度更是享譽全球。

如各位所知,香港對腐敗採取「零容忍」態度。香港廉政公署(ICAC)通過「執法、預防、教育」三位一體的策略打擊腐敗,成效顯著:執法環節負責調查和檢控腐敗行為;預防環節通過制度改革堵塞漏洞;教育環節則致力於培育全社會的反貪文化。

廉政公署的綜合反貪模式得到國際社會廣泛認可,被視為有效治理腐敗的典範。這一點在《世界銀行2024年全球治理指標》中得到印證:在「腐敗控制」類別中,香港在209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15位,在亞洲排名第二(僅次於新加坡)。

為順應國家發展目標,香港目前正全力聚焦經濟增長。作為全球首要的離岸人民幣市場,香港允許投資者以港幣或人民幣交易多隻股票。在粵港澳大灣區(中國南部的經濟引擎)建設中,香港正發揮重要作用——香港律師可通過獲取內地執業資格,在大灣區提供法律服務。作為大灣區建設的重要舉措,位於香港新界北部的北部都會區正被打造為香港經濟發展的新引擎,推動香港與深圳及整個大灣區的深度融合。該區域面積約3萬公頃(300平方公里),佔香港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北部都會區將新增土地用於發展創新科技產業,助力香港在「南北雙核」新產業格局下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該區域毗鄰深圳都市圈,是創新科技產業發展最具活力的區域,將成為香港與大灣區其他城市合作的核心平台。最終,北部都會區將容納約250萬居民,並提供約6.5萬個就業崗位。

在大中華地區,香港在國家發展中的角色日益凸顯。2021年,全國人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明確了香港的定位,包括: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積極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強化香港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及風險管理中心功能;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推動服務業向高端化、高附加值方向發展。

「十五五」規劃中,香港在支持國家全球戰略中的作用進一步提升。香港的法治根基穩固,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日趨完善,是內地可靠的合作夥伴。香港不僅是連接內地與世界的橋樑,還為「一帶一路」倡議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重要支撐。

儘管香港地域狹小,卻始終發揮著遠超其面積的影響力。它在支持國家復興方面具有獨特優勢,既是重要的區域參與者,也完全有能力在全球舞台上展現自身價值。

香港的故事漫長、豐富且多彩。這座城市始終在歷史進程中把握正確方向,未來也必將如此。無論面臨何種挑戰,香港總能浴火重生、再創輝煌。我堅信,憑藉自身努力及中央政府大力支持,香港的黃金時代仍在前方。

 


 

本文發表於《紫荊論壇》2025年10-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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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紫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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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藍皓源 校對:楊晨 監製: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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