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董启真
“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 促進特別行政區良政善治”——今天(26日),全國港澳研究會在京召開了以此為主題的專題研討會。中共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會上致辭強調,行政主導作為基本法設計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原則,根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根本制度保障。作為香港法律界一員,筆者對此深感認同,夏主任權威且準確地闡明了特區行政主導體制的要義。
首先,行政主導是憲制責任的必然要求,其根本在於權力與責任的統一。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兼任特別行政區首長和政府首長,既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也要對香港特區負責。這一獨特的“雙負責”憲制地位,決定了行政長官肩負着將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重要使命。倘若行政長官肩負責任卻缺乏與之匹配的職權支撐,勢必形成“責任真空”,既無法全面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也難以迴應市民的殷切期待。因此,穩固的行政主導權力,是行政長官履行憲制職責、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變形、不走樣的重要前提。
同時,行政主導也是破解香港深層次矛盾、推動社會加速發展的效能之需。本港長期積累的房屋短缺、貧富懸殊、產業轉型等結構性問題,牽涉利益複雜,改革阻力重重。一個堅強有力、決策高效的行政主導體制,是打破既得利益壁壘、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條件。迴歸以來,香港社會一度因過度政治爭拗陷入“程序拖延”和議會空轉,許多關乎民生福祉的重大政策久議不決、決而難行。行政主導體制的確立與優化,正是為了解決這些內耗問題,確保施政具備長遠規劃和執行的連貫性。
當然,強調行政主導並非主張行政權力的單向運行,更不意味着排斥監督。健全的行政主導,要求行政與立法機關在“建設性監督”框架下形成良性互動。再次重申這一體制,旨在進一步理順行政立法關係,讓立法會的監督功能從過往被反中亂港分子扭曲為“為反對而反對”的極端狀態,轉向“在完善中落實”的務實協作。立法會的獨特價值,恰恰體現於通過專業審議、彙集民意、凝聚共識,不斷提升公共政策質量,成為支持特區有效治理的積極力量。
“新一屆立法會要履職盡責展現新形象,全力支持配合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共同建設香港美好家園。”誠如夏主任的寄語,期望剛履新的議員們準確把握行政主導的實踐要求,以建設性監督凝聚社會共識,以高效協作提升治理效能,真正將“愛國者治港”優勢轉化為更澎湃的發展動能,攜手開創香港良政善治的新局面。
(作者係濟南市政協委員、香港山東社團總會副秘書長、法律專業協進會副會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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