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浩華:行政主導下立法會“支持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的香港新實踐-紫荊網

徐浩華:行政主導下立法會“支持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的香港新實踐

日期:2026-01-27 來源:紫荊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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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浩華

昨日(26日),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專題研討會上,夏寶龍主任的致辭深刻闡釋了行政主導體制的憲制意義與實踐價值。在香港邁向“由治及興”的關鍵階段,這一講話為特區治理提供了清晰路徑。筆者認為,行政主導體制不僅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更需要立法機關在“支持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的平衡中發揮建設性作用,方能實現良政善治。

行政主導體制根植於《基本法》,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權力架構賦予特區政府高效決策能力。新選舉制度實施後,立法會與特區政府關係顯著改善,施政效率提升。在世界經濟下行的大環境下,香港本地生產總值連續多季度增長,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鞏固,印證了行政主導的優越性,此類成果離不開立法會對政府施政的協同支持,避免過往政治內耗導致的政策空轉。

“不缺位”要求立法會依法履職,積極配合政府推進重大戰略。例如,在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過程中,立法會快速審議通過《科技創新條例》等法案,為產業升級提供法律保障。此外,立法會議員通過定期質詢、預算審核等機制,協助政府優化政策執行細節,體現了“建設性監督”的定位。

筆者認為“同唱一台戲”並非盲目服從,而是基於對整體利益的理性判斷。立法會需在民生、經濟等關鍵領域主動建言,例如通過專委員會跟進公共房屋項目,確保政府資源投放精準有效。“監督不越位”更是強調立法會監督必須恪守《基本法》框架,避免代行行政權或干預具體執法。夏寶龍主任指出,立法會應做到“監督政府不越位”,例如在調查權行使上,須以公共利益為前提,且不得抵觸中央全面管治權。香港立法會需區分“批評性建議”與“對抗性阻撓”。例如,對政府政策的質詢應以數據和專業分析為基礎,而非政治化炒作。

“愛國者治港”原則的落實,為行政立法關係提供了政治信任基礎。李家超行政長官推動的“部門首長責任制”,進一步明晰權責邊界,促進立法會監督的規範化。行政主導體制下的“支持不缺位、監督不越位”,核心在於立法會與政府基於法治精神各司其職。唯有在堅守憲制秩序的前提下,方能真正推動良政善治,迎接由治及興的新篇章。

(作者係時事評論員、“就是敢言”執行委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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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藍皓源 校對:孫藝寧 監製: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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