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周文亭
全國港澳研究會26日在北京舉行“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 促進特別行政區良政善治”專題研討會。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出席會議並致辭。他強調,行政主導是基本法設計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原則,其根本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制度保障。香港回歸近三十年來,“一國兩制”實踐成就顯著,行政主導作為特區治理體系的核心特徵之一,為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支撐。
行政主導體制源於國家憲法
夏主任指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基本法所設計的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具有鮮明的行政主導特徵。”憲法第三十一條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特別行政區並制定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條確立行政長官既是特區首長也是政府首長,對中央和特區承擔“雙負責”職責;第四十八條賦予行政長官簽署法案、決定政策、發布行政命令等職權;第六十二條和第七十四條則在提案權和立法程序上進一步保障行政機關的主導地位。這一制度設計既延續了香港原有的法治傳統,也使特區在國家單一制結構中得以發揮獨特作用,成為“一國兩制”的重要支柱。此外,行政長官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產生,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必須對中央與香港“雙負責”,是名副其實的“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
在行政主導的架構下,司法獨立不僅未被削弱,反而因“一國兩制”下的憲制分層而獲得更清晰的制度邊界。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其制度邏輯體現為“中央授權—特區自治—司法依法運行”:中央保留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並對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事務承擔根本責任;特區行政系統負責財政、人事與社會經濟事務的具體管理;終審法院則享有對絕大部分民商事及刑事案件的終審權。行政主導成為特區治理體系的“穩定器”,使香港能夠高效對接國家發展規劃,承擔起對接國家所需、發揮香港所長的雙重使命。
行政主導具備高效治理優勢
面對現代城市治理的多元挑戰,行政主導體制下的“統一指揮、跨部門協同”模式,為快速動員與響應提供了制度通道。例如,2025年11月大埔宏福苑火災發生後,特區政府一日內即協調民政、社福、房屋、社工等十餘個部門啟動“一戶一社工”支援機制;在抗疫期間,憑藉同一機制迅速整合醫管局、衛生署、入境處等資源,並與中央建立“臨時支援隊”協同合作,顯著提升了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韌性。在經濟領域,高效的行政決策同樣發揮關鍵作用:2025年香港IPO規模重返全球首位,正是“搶抓機遇、靈活應變”制度優勢的體現。
此外,港深創科園的建立為生命健康等領域初創企業提供從科研、試驗、中試到產業化的全鏈條支持,正是行政主導打破財政、科創與產業政策壁壘的成功範例。土地供應改革、北部都會區內“北都大學教育城”80公頃土地劃撥、牛潭尾綜合醫教研醫院與第三所醫學院選址落地等重大規劃,若無強有力的行政統籌,極易陷入碎片化與部門拉扯。在行政主導下,按照政府公布的五年土地供應與工程進度推算,首批創科用地有望於2026/27年度推出,首批居民亦可能於2031年前後遷入。
行政主導支撐長遠穩定發展
北部都會區建設涉及土地、交通、科創、跨境合作等多重政策範疇,行政主導提供了“一盤棋”的整體統籌,避免各自為政與資源分散。施政報告明確預留土地、同步推進交通與產業配套建設。無論是科創、金融、人才引進還是產業升級,均需要構建“中央政策導向—區域協作需求—本地制度特色”三位一體的高效行政體系,行政主導正是其制度前提。該體制也為香港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建設“四中心、一高地”提供了重要決策通道。此外,社區關愛隊、“展翅青年就業計劃”以及地區治理改革等舉措,均依賴強有力的行政統籌才能有效落實。因此,行政主導不僅是一項制度安排,更是推動社會整合、凝聚民心的長遠策略。
回望歷程,行政主導制度的確立與完善,是“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重要保障。“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雲帆濟滄海。”在中國式現代化的新征程上,香港繼續發揮行政主導的制度優勢,必將在國家發展大局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譜寫“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新篇章。
(作者係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副會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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