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入境旅客分別因管有未完稅香煙和未有向香港海關人員作出申報違反香港法例《應課稅品條例》(《條例》),一月十四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各被判處監禁兩個月及罰款港幣二千元。
香港海關人員於一月二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截查一名六十七歲抵港女旅客時,在其身上檢獲五百八十一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港幣二千三百元,應課稅值約港幣一千九百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另外,香港海關人員於一月四日在同一管制站截查一名六十六歲抵港男旅客,並在他身上檢獲四百二十一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港幣一千七百元,應課稅值約港幣一千三百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香港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刑罰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香港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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