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慧敏:宏福苑災後支援及重建的“情理法”

簡慧敏:宏福苑災後支援及重建的“情理法”

日期:2026-01-19 來源:紫荊號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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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14 日,特區政府履行承諾,在本屆立法會首次會議即提出“有關大埔宏福苑火災後支援及重建工作的議案”。這場事故是一場令人極其悲痛的災難,我們要化悲痛為改革和前進的力量,抓緊落實。
調查須循主動全面坦誠原則
事故發生後,特區行政長官成立3 個工作組,其中“調查及規管工作組”(“工作組”)並非獨立於政府,下設跨部門調查專組,由消防處牽頭,帶領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等成員調查火警成因及火警蔓延的原因等。警方和廉政公署亦成立聯合工作小組,進行全方位的刑事調查。其後,行政長官宣布成立獨立委員會,並要求其按照其職權範圍在9 個月內出報告。獨立委員會“時間緊,任務重”,“工作組”必須全力配合獨立委員會按其職權範圍所進行的工作。

同時,律政司成立專責小組協助政府部門向獨立委員會提供證據和資料等,並強調配合調查工作的兩大原則。一是主動性——所有政府部門均有責任主動協助調查,向獨立委員會提交職權範圍相關的材料;二是全面及坦誠的資料提供(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只要與調查範圍相關,即使資料可能對部門或個人構成負面影響,也必須如實提供。筆者認為只有遵循這兩大原則,才能還原事故全貌,找出事實。宏福苑事故是不能辜負的契機,敲醒我們必須作全面、徹底的系統性改革,打破利益藩籬。
“緊急支援及募捐工作組”則須向立法會詳細交代如何善用依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法團條例》(《條例》)成立的“大埔宏福苑援助基金”下約40 億元的捐款,基金報告需要交給審計署審計及呈交立法會省覽。據了解,截至1 月8 日,基金剩餘約20 多億元。筆者建議在《條例》中明確相關捐款可扣稅,甚至在重大災難時引入“加倍扣減機制”,鼓勵社會積極參與重建工作。舉例而言,按捐贈額120% 的稅務扣除。

至於“應急住宿安排工作組”負責的長遠安置方案,樂見當局已透過問卷收集業主意願。問卷列出多重方案,各有優劣,亦涉及不同的公帑與法律問題。首先是“現金收購業權”方案,其好處是自由度高、時間最快,以及筆者稱之為“現金收購業權+”方案,即這筆現金可購買“居屋2025”、綠置居/ 白居二等單位。按特區政府粗略估算,這兩個方案都需要額外投入三四十億元公帑。因此,筆者建議特區政府考慮不同辦法,例如以特殊稅務優惠推動社會進一步“慷慨解囊”。

“樓換樓”方案的好處是“以物易物”,不涉及大量現金交割;“原區安置”方案(包括頌雅路西及廣福公園,預計最快分別於2029 年及2033 年入伙), 好處是在原區,但建設需時更長、選擇更少;而“原址重建”方案,在產權未統一的情况下,拆卸與重建牽涉複雜的法律問題,包括屋苑的公契對地塊用途及轉讓限制、公用部分處置權、保險金運用等。參考英國Grenfell Tower 大火後近9 年才得以動工建設紀念場所的例子,可見原址重建確有其難以推進的現實情况。

特區行政長官早前指示以情、理、法善後,以情先行。筆者認同“以情先行”,但同時要“法理兼容”——既要盡量照顧業主的個別情况,亦須善用資源,兼聽社會其他持份者的聲音。我們不能夠錯失今次的機會,要實事求是地協助受影響人士,推動系統性改革,早日實現特區行政長官所說的問責到底,不讓悲劇再次發生。

轉載自:明報《Money Monday》

來源:紫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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