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專稿】林定國:“一國兩制”下香港仲裁與調解體系的制度優勢-紫荊網

【紫荊專稿】林定國:“一國兩制”下香港仲裁與調解體系的制度優勢

日期:2025-03-03 來源:紫荆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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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 林定國

“一國兩制”下,香港最重要的獨特制度優勢之一即是建基於普通法的法律制度。香港一直是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這也是在“十四五”規劃綱要、《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等國家政策下多次強調及被賦予的策略性定位。仲裁和調解是傳統訴訟以外的兩大主要替代爭議解決方法,為成為一個更加國際化、全覆蓋以及高水平的國際爭議解決服務中心,香港一直不遺餘力不斷完善並優化仲裁和調解體系制度。

香港仲裁優勢根源

香港多年來一直名列全球最受歡迎仲裁地之一。根據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的國際仲裁調查報告,香港自2015年起一直位列全球最受歡迎仲裁地點的首五名內,在2021年再次佔第三位。單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的案件數量而言,在2023年提交予該中心的仲裁案件共有281宗,爭議金額總額達到928億港元,開創了歷史新高。在2024年5月5日至8日,第二十六屆國際商事仲裁理事會大會(ICCA Congress)在香港成功舉行。ICCA Congress被譽為仲裁界的“奧林匹克大會”,此次大會吸引了來自超過70個司法管轄區的1,400多名國際仲裁專家參與,是歷屆新高。該盛事再一次印證了國際仲裁界對香港仲裁服務發展的信心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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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下,香港最重要的獨特制度優勢之一即是建基於普通法的法律制度。圖為香港終審法院

香港仲裁的優勢有眾多成因,首先是我們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仲裁法律框架。《仲裁條例》(第609章)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來訂立,為各地法律從業員和國際商界所熟悉。框架非常簡明,沒有就國際仲裁及本地仲裁作出區分。

其次,擁有獨立審判權和崇高聲譽的香港法庭,十分支持並確保仲裁能有效率及公平地進行。例如,當雙方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下發生爭議時,如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將訴訟程序擱置,命令當事人按協議以仲裁解決爭端。終審法院在最近案例中再次強調法院不會輕易干預仲裁意願和程序,為選擇以仲裁解決爭議的用家提供了保障。

再者,香港的仲裁裁決可在全世界大部分其他地區以及內地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公約援引至香港實施,香港的仲裁裁決得以在超過170個締約國強制執行。另一方面,香港與內地亦有相互執行仲裁裁決機制。自香港回歸以來,內地與香港至今簽訂了三項安排。首先是1999年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為兩地相互執行仲裁裁決提供了與《紐約公約》相若的簡單有效機制。然後是 2019年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保全安排》),允許以香港為仲裁地,並由指定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向內地法院尋求保全措施的協助,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及行為保全,有效防止故意毀滅證據或轉移財產等行為。《保全安排》令香港成為內地以外享有該等便利措施的第一個司法管轄區。截至2024年11月,香港仲裁機構在《保全安排》下已向內地法院提交151宗保全措施申請,當中獲批的申請所涉及的資產總值約218億人民幣。第三項是2020年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補充安排》)。《補充安排》主要特點是允許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兩地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這些措施進一步優化兩地在仲裁領域的相互協助,令機制更符合《紐約公約》的精神以及國際仲裁常規。

香港仲裁服務界發展蓬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已是世界知名的國際仲裁機構,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有限公司(eBRAM)正快速發展。同時也有眾多國際和內地機構選址香港成立其司法管轄區以外的分中心,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CIETAC-HK)、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秘書局亞洲事務辦公室(ICC-ICA)、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SCIA-HK)及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AALCO-HKRAC)等。

香港本身擁有大量優秀、不同國籍、語言能力優異及具國際經驗的法律執業專才,包括退休法官、法律學者、資深大律師、大律師、事務律師等,可擔當仲裁員或代表仲裁雙方。同時我們也十分歡迎香港以外合資格人士參與在香港進行的仲裁,政府為便利外地人士來港參與仲裁,於2020年推出“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導計劃”(先導計劃),於2023年將計劃延長兩年及擴大其適用範圍,並剛於今年3月1日起將計劃恆常推行和優化。計劃於恆常推行後名為“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計劃”。現時所有訪客,只要證明是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人士,便可無須取得工作簽證來港參與仲裁程序,政府計劃將先導計劃恆常化。

展望未來,我們正積極推廣將仲裁應用至更多專業範疇,例如在香港設立體育爭議解決機制的可行方案,以優化香港的體育爭議解決環境。

調解在香港的發展漸趨成熟

《調解條例》(第620章)在不妨礙調解程序靈活性的前提下,為在香港進行的調解訂立規管框架,以及為調解通訊的保密性提供法律基礎。

2012年,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共同創立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調評會)(HKMAAL)。調評會是一個由業界主導的首選調解資歷評審機構,有助確保調解員的質素,加強市民對調解服務的信心,以及維持調解的可信性。香港也有眾多其他調解機構提供調解培訓及調解服務。

近年,司法機構積極推廣使用調解。例如,在今年1月2日正式實施關於“案件和解會議”及“調解員輔助案件和解會議”的實務安排。此外,司法機構早在2023年10月實施“家事法庭聆案官制度”,及後於2024年3月推出為期兩年的“家事法庭轉介調解計劃”。司法機構亦為小額個案設立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方便訴訟雙方考慮使用調解來解決他們的糾紛。

另一方面,律政司一直致力透過不同措施在香港推廣和宣傳調解,包括推出“調解為先”承諾書運動,鼓勵社會各界先探索採用調解解決爭議。行政長官於2024年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提及政府會致力強化本地調解體制及深化本地調解文化,包括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和鼓勵私營機構在合約中採用類近的調解條款,有關的政策宣言已於2024年11月6日發布,並於2025年2月6日生效。政府亦會推出“社區調解先導計劃”增加培訓及完善本地調解專業認證和紀律體系建設。

在跨境調解方面,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在2024年12月30日正式發布統一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2024年),名冊上共有146名來自香港及粵、澳地區的調解員。三地之前已發布了《大灣區調解員的資歷評審標準》、《專業操守最佳準則》及《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這些規則的制定,加上新發布的《大灣區調解員名冊》,作為適用於三地的共同調解標準,為推廣調解在大灣區的廣泛應用奠定了制度基礎。另外,現時亦有香港調解員成為特邀調解員,於內地人民法院提供調解服務。在2024年,更有四家香港調解組織成為特邀調解組織,獲准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及深圳前海法院開展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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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於2024年5月5日在第26屆國際商事仲裁理事會大會開幕禮致辭

在國際調解方面,有關《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的談判已於2024年10月在香港完成,而該公約的簽署儀式將於今年在香港舉行。國際調解院將成為全球首個致力以調解解決種種國際糾紛的政府間國際法律組織。最重要的是,參與談判的締約國已同意把國際調解院的總部設於香港。把舊灣仔警署改建為國際調解院總部的工程將於2025年年中完成,期望最快可於2025年年底開始運作。

在2024年7月18日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指出要堅持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包括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在未來,香港會堅持“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鞏固和進一步發展香港的仲裁和調解服務,一方面為市民大眾、各行各業提供更便捷、更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服務,促進法治環境;另一方面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以國際化、高質量的法律爭議解決服務,促進外聯內通,為中國式現代化作更大貢獻。

(本文發布於《紫荊》雜誌2025年3月號)

來源: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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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天源 校對:劉可熠 監製: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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