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大元:“一國兩制”的理論生成與制度創新-紫荊網

韓大元:“一國兩制”的理論生成與制度創新

日期:2026-02-25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2026年第一期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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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大元

引言

2022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人民大學考察時強調:“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歸根結底是建構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建構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要善於挖掘和提煉具有標識性的概念,作為對外學術傳播的話語載體,形成能引發國際學術界普遍關注與迴應的理論表達。富有理論韌性的標識性概念既根植於中國的實踐,體現出本土性和創造性,又具有普遍性和開放性,能成為國際社會共享和借鑑的公共產品。

“一國兩制”正是這樣富有創造性、原創性與標識性的概念。在“一國兩制”雛形發展時,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的國際秩序重建時期,中國共產黨以“一國兩制”作為與國際社會對話的方案,在第三世界國家反殖民浪潮中提出以外交談判和平解決歷史爭端的新道路,具有天然的國際性特徵。港澳迴歸以來,“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為中西政治文明在制度層面的互動和博弈提供了真實場域,也為中國在全球治理體系中尋求理論自主開闢了表達路徑。在目前新的國際秩序下,“一國兩制”是最能持續發揮中國原創性制度的生命力、捍衛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話語表達之一。

在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中,“一國兩制”是一個具有高度統合力的概念,既貫通法律、政治、歷史、文化、國際關係等學科領域,又具有鮮明的實踐性,涵蓋主權理論、憲制結構、權力配置、治理正當性、國家認同等重大理論範疇與原則。“一國兩制”概念提出以來,學術界相關研究已取得重要進展,但至今仍缺乏一套體系化的理論範式,尚未足以承擔建構“一國兩制”的中國自主知識體系的學術使命。

基於此,本文擬從“一國兩制”的歷史形成、理論內涵與制度創新三個維度,系統梳理和塑造作為標識性概念的“一國兩制”理論體系;在此基礎上,以“一國兩制”的國際意義為視角,闡明其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與中國自主知識體系建構中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一、“一國兩制”理論的歷史形成

“一國兩制”概念雖在20世紀後期正式提出,但其理論根系深植於多重思想傳統與實踐邏輯的交匯之處,既汲取了中國傳統文化中“多元一體”的政治智慧,又堅持“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認知路徑,實現了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中國語境下的創造性轉化。中國共產黨在實現國家統一與處理制度差異的探索中,通過不斷的制度創新迴應了人類政治文明發展中的重大實踐命題。

(一)中國傳統“天下觀”中“和而不同”的歷史源流

中國傳統文化與思想源流強調政治秩序的統一性。自秦以降,維護疆土統一、反對分裂成為歷代王朝的政治目標。“天下一統”的政治秩序背後,是以“天下觀”為代表的國家學說的精神內核。中國傳統文化中,關於“天下”的觀念,不僅是一種對地理疆域與權力邊界的認知,更是具有文明秩序觀的政治哲學。牟宗三認為,古代中國更像是文化單位,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單位。這種“天下觀”強調的是同一政治權威對於不同治理秩序的整合能力,進而實現對廣袤疆域的有效治理。受儒家文化影響,“天下觀”以統治者自身踐行倫理秩序為前提,逐步形成華夏文化的共同體意識,構建起“天—天子—萬民”的政治倫理秩序,成為中國古代統治正當性的重要來源之一。

這種在和諧中承認差異的“和而不同”與西方國家建構中的同化理論(assimilation)形成鮮明對比。“和而不同”的思想強調多元基礎上的和諧統一,非以強制單一化為依歸。“和”即價值統一,是制度多樣化的前提;“不同”即多元差異,是制度長期共存的生命力。“和”不僅不迴避差異,反而認為差異是和諧的前提。可見,“和而不同”追求的是更高層次的國家認同與統一。這一思想深刻影響着中國古代政治實踐,反對將自身標準強加於他人,主張包容並蓄、求同存異。因此,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天下觀”不將差異視為對統一主權的威脅,允許多樣性共存發展。西歐在建構現代國家的過程中,需要以某種絕對的主權概念打破歷史上分散、碎裂的封建秩序以及高度對立的宗教衝突。而中國的歷史實踐基於“天下觀”思想,有別於該種國家一體化邏輯,為當代中國的憲制理論提供了豐富的歷史淵源。因此,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理論更加強調以和諧方式建立社會共識,強調將差異性內化為制度特點和優勢,強調在政治體制上為多元包容設定特殊的治理結構。

總之,“天下觀”是一種內涵深厚、具有文明包容性的治理理念:其強調統一下的多樣性,承認差異卻不容國家裂解;強調文明的引導作用,重視文化和諧又主張求同存異;在制度層面實現中央主權與地方治理的張力調適,使得中國成為少數長期保持統一和疆域相對穩定的多民族國家之一。這種歷史傳統充分展現了在統一框架下多元包容的制度可能,成為“一國兩制”理論的文化根基和歷史依歸。

(二)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中國化的理論發展

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是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在批判繼承前人成果基礎上,形成的關於國家起源、本質、職能及發展規律等問題的論述,是歷史唯物主義思想的組成部分。恩格斯指出:“馬克思的整個世界觀不是教義,而是方法。”在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時,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沒有提供一套現成答案,需要以馬克思主義立場和方法為指導進行探索。列寧指出,在解決民族和殖民歷史問題時,要準確估計具體的歷史情況,首先是經濟情況,不能把抽象和形式的原則作為要點。“一國兩制”理論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中國化的新成果。

第一,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強調主權統一和不可分割性。馬克思在評價法國大革命時指出,“現代社會所需要的國家中央集權制,只能在軍事官僚政府機器的廢墟上建立起來,這種軍事官僚政府機器是在同封建制度的對立中鍛造而成的”。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進一步闡明:“無產階級的專政,即不與任何人分掌而直接依靠群眾武裝力量的政權。”國家作為特定生產關係的產物,主權特徵由其階級屬性決定,國家以統一的人民意志在其領土範圍內行使最高權力,進行有效治理,統一的政治與法律結構有利於維繫社會秩序與穩定。“一國兩制”是堅持主權統一性與保持地方治理靈活性辯證發展的產物,國家主權不可分割一直是中國共產黨堅持的底線原則。鄧小平強調“主權問題不容討論”“主權與治權不可分離”,這一堅守打破了英國在談判初期“以主權換治權”的幻想。

第二,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強調社會主義對資本主義的歷史替代性。馬克思指出,由於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不可調和的矛盾,無產階級註定要廢除資本主義生產資料所有制。恩格斯認為,國家承認社會存在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進而凌駕於社會之上以緩和對立面間的衝突。不過,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所指的替代性是對未來發展趨勢的預判,並非兩者在一個國家內部的共時性互斥。相反,兩種制度會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內共存。正如列寧所說,在國家沒有完全消亡前,還要保衛那個確認事實上不平等的“資產階級權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確立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飛躍。“一國兩制”允許在同一個國家內,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局部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兩種制度長期共存、共同發展,也是中國共產黨結合中國實際,運用歷史唯物主義原理,對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的新發展。迴歸以來,港澳保持長期繁榮穩定,保留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同時,港澳能夠利用“一國兩制”制度優勢,為中國經濟發展提供示範與橋樑作用,體現出中國共產黨百年來的實踐智慧。

第三,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強調國家結構形式的集中性。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認為,無產階級政權應採取單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國形式,這是大國從分散狀態邁向統一的巨大進步,有利於在經濟體制和意識形態上達成一致。不過,針對不同國家的現實情況,國家結構也不應拘泥於某種固定形式。恩格斯曾承認,英國在法域多元的情況下如能採取聯邦制,也算是一種進步。列寧也曾指出,聯邦制可能是各民族走向完全統一的適宜過渡形式。“一國兩制”立足於中國的實際情況,堅持單一制國家內權力的集中性,所有地方權力來源於中央且必須遵循中央的統一領導,同時通過憲法和法律授予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依法選舉人大代表參加最高權力機關的工作。這種創新的制度設計在保持國家結構集中性原則下,有效發揮地方積極性和能動性,保留港澳特別行政區歷史形成的制度特色與優勢,為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提供新的實踐形態。

(三)中國共產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實踐成果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統一是最核心的歷史任務之一。對於台港澳問題而言,中國共產黨首先探索解決台灣問題的路徑。隨着亞非拉民族解放運動的興起,中國提出了處理國家間關係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從戰略和全局高度探索如何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因此,中央對台戰略逐漸轉為“戰爭方式與和平方式並存”,並進一步明確為“和平解放台灣”方針。

1955年5月13日,周恩來在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擴大會議上提出,“中國人民解放台灣有兩種可能的方式,即戰爭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國人民願意在可能的條件下,爭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灣”。1956年,毛澤東在講話中指出,“台灣只要同美國斷絕關係歸還祖國”,“可派代表參加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全國委員會,台灣一切照舊”。1960年,周恩來提出“一綱四目”政策:“一綱”是指台灣必須統一於中國;“四目”則指對台灣採取寬鬆的政策,除外交外,所有軍政大權、人事等方面均由台灣安排,軍政及建設經費不足由中央撥付等。可以說,“一綱四目”是“一國兩制”的制度雛形。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中央對台政策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隨着中美關係正常化,我國神聖領土台灣回到祖國懷抱、實現統一大業的前景,已經進一步擺在我們的面前。”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明確在解決國家統一問題時“採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辦法”。1981年9月30日,葉劍英提出關於台灣迴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政策(簡稱“葉九條”),指出“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這是官方文件第一次使用“特別行政區”描述國家統一後的制度安排。

在處理香港和澳門問題上,新中國成立初期,黨中央確立了“暫時維持現狀” “長期打算,充分利用”政策。1957年4月,周恩來在上海工商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香港要完全按資本主義制度辦事,才能存在和發展,這對我們是有利的”,“香港可作為我們同國外進行經濟聯繫的基地”。毛澤東在1963年的一次講話中也指出,“香港是通商要道,如果我們現在就控制它,對世界貿易、對我們同世界的貿易關係都不利。我們不動它並不是永遠不動它,英國現在安心,將來會不安心的。”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合法席位後,隨即在1972年3月8日由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表明中國政府立場:“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1972年11月,聯合國大會批准了特別委員會報告,宣布將香港和澳門從殖民地名單中刪除,這在國際法上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和澳門的主權歸屬。

確定以“一國兩制”方針作為實現祖國統一的路徑後,中央對港澳政策也不斷調整完善。早在1975年6月,鄧小平在會見尤金·帕特森為團長的美國報紙主編協會代表團時就指出,“台灣問題是中國統一的問題,這是一個主權問題。不能設想中國人民會同意以任何形式把台灣從中國國土上分割出去,這不可能。”1979年3月,鄧小平會見時任港督麥理浩時指出,“在本世紀和下世紀初相當長的時期內,香港還可以搞它的資本主義,我們搞我們的社會主義。”1981年“葉九條”發布後,中央確定處理香港問題的兩條原則,提出“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在恢復行使主權的前提下,保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1982年1月,鄧小平會見美國華人協會主席李耀滋時指明,“葉九條”“實際上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種制度是可以允許的,他們不要破壞大陸的制度,我們也不破壞他那個制度”。1982年9月,鄧小平會見撒切爾夫人時重申中國對香港問題的立場,指出“關於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坦率地講,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香港現行的政治、經濟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當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雙方同意通過外交途徑開始進行香港問題的磋商”。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談判開始後,中國堅持主權不可動搖,以“一國兩制”作為推進談判的基本框架。1984年5月,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以“一國兩制”方針作為和平統一的設想,並作為恢復行使主權後對香港採取的“一系列特殊政策”。同年6月,鄧小平以“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為題,完整闡述了“一國兩制”構想。1984年12月,中英兩國政府正式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將於1997年7月1日設立,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隨後中葡雙方於1987年4月簽署《中葡聯合聲明》,明確將於1999年12月20日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見,“一國兩制”已經從一種創新性的理論設想走向制度實踐的新階段。

中國共產黨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時,始終以維護國家主權統一為前提,堅持實事求是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原則,堅持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制定具體政策,既保持政策一致性,也充分關注對象的差異性,將台灣問題作為國家內政、港澳問題作為國家外交問題,以“一國兩制”的和平統一方案解決歷史爭端,這在國際上並無先例。“一國兩制”延續了中國傳統“天下觀”中“和而不同”的政治理念,繼承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又是立足中國實際情況形成的實踐智慧,具有深厚的理論根基與廣闊的實踐維度。

二、“一國兩制”的基本內涵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國兩制”蘊含着“和平、包容、開放、共享”的價值理念。這一重要論斷是對“一國兩制”實踐的高度概括,也是“一國兩制”實踐新階段的指導原則。闡述“一國兩制”的理論內涵需緊密圍繞這一價值理念,剖析概念內核、要素間相互關係與適用場域,揭示其作為具有中國特色國家治理方案的原創性。

(一)“一國兩制”的概念解析

第一,“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即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社會主義制度作為國家主體制度,同時允許港澳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變,兩種制度長期共存、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傳統憲法理論以一個特定國家內社會各階層的政治力量對比關係來確定國家的性質,國家是作為統一體的形象出現,區域或地方性差異可以被整體性吸收融合。“一國兩制”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理論,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同時保持地區性差異,也豐富了愛國統一戰線的理論內涵。為保持這一特色,“一國兩制”在政策層面、制度層面、理論層面進行系統性建構。首先,“一國兩制”作為一項基本國策,明確“一國兩制”方針的底線和發展方向:“一是堅定不移,不會變、不動搖;二是全面準確,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始終沿着正確方向前進。”其次,“一國兩制”是一套制度體系的概念表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涵蓋一系列具體制度,並與其他重要的國家制度緊密關聯。例如,在憲制層面,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一國兩制”的重要載體,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在國家治理層面,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統一,“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構成特別行政區治權配置和政治參與的核心邏輯,基於此發展符合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循序漸進的民主制度;在區域發展層面,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為“一國兩制”提供新的實踐平台,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不同於傳統國際法上的區際合作,也不同於內地區域協同發展機制,大灣區跨區域的要素流通和人員交往有利於形成統一的國家意識,推動港澳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第二,堅持和維護“一國”是“一國兩制”的理論前提,即堅持國家統一和主權不可分割,堅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一國兩制”作為人類政治文明的新形態,其理論初心是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和平與統一互為條件:維護國家統一為和平確立了合法性邊界,和平為國家統一提供了方法論支撐。“一國兩制”突破了西方主導下形成的強制同化或武力整合的慣性模式,倡導以協商、談判與漸進安排作為制度方案。中英、中葡通過國家間外交談判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以合理的制度設計確保迴歸後的秩序延續性與社會平穩性。在香港迴歸前的最後過渡階段,英方撕毀原定的“直通車”安排,可能導致迴歸後的制度真空,全國人大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及時通過決定,設立臨時立法會,成功化解危機,以漸進、低波動的方式實現社會整合與秩序延續,將長期繁榮穩定作為特別行政區發展目標,獲得更大程度的社會認同。“一個國家”是保障不同制度在同一政治共同體內穩定運行的根本條件,和平的價值觀不是一種道德姿態,而是體現中國共產黨解決實踐問題的理性選擇,也是推動多元協同運行的核心邏輯。

第三,確認和保障“兩制”是“一國兩制”的制度特色,“兩制”強調對制度差異性的包容。首先,漢語中“兩”表意極富張力,不僅是數量單位,更是異質性的表達;“兩”既承認對立性的客觀存在,又超越“非此即彼”的僵化思維,體現出辯證統一的哲學智慧。香港曾受英國殖民統治,屬於普通法司法區域;澳門曾受葡萄牙殖民統治,其法律體系具有歐洲大陸法特點。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傳統不同,但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治理邏輯具有一致性。同時,“一國兩制”的多元性並非無序包容,而是主動地承認、接納、對話。國家整體框架和發展方向始終由中央決定,國家主體是社會主義制度;部分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並通過憲法和法律設定邊界,確保制度張力和差異始終在可治理的範圍內。在這種制度下,差異不再是需消解的“威脅”或者“危險”,而是可識別提煉的異質要素,如市場機制、貨幣監管、普通法、國際商事規則等;包容成為一種制度的再生產途徑,可以通過吸納差異進一步增強統一體的韌性,使其在複雜的環境中展現更強的適應力。此外,“包容”不是實用主義的唯經濟面向,而是具有人文關懷的文化多元。在一個國家內,通過“一國兩制”尊重由於歷史與習俗沉積形成的生活方式多樣性,發揮多元文化中蘊含的創造力,進而轉化為社會治理動能。可見,“包容”承繼了中國傳統邊疆治理的政治智慧,最大程度上降低了社會轉型帶來的衝擊,為不同制度間的良性互動創造條件。

總而言之,“一國兩制”作為一個完整的概念體系,應作系統理解,不應被分解、割裂,或斷章取義。只有在“一國”下,“兩制”的差異才能被穩定容納。而制度包容差異,並不意味着兩者走向對立或衝突,而是通過區隔性設計實現功能協同,達成“各美其美”“美美與共”的共處格局。“一國兩制”的理論創新之一在於突破國家主權和治權的同質化推定。近代以來,無論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國家,其治理模式大抵是“一國一制”,即統一的主權國家只實行一種國家制度。國家統一就意味着制度同化、主權與治權同構,治權差異往往僅是臨時性例外或妥協。例如,英國的蘇格蘭地區與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區雖然制度具有特殊性,但邏輯上仍是“同質化統一”,其資本主義國家性質的底層邏輯始終共享,法律和司法制度在最高層級上也是統一的。比較而言,“一國兩制”將國家主權統一性與地方治權多樣性並存,將性質截然不同的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安放在統一的憲制秩序內,實現國家治理模式的歷史性轉變。

(二)“一國兩制”理論的適用場域

構建“一國兩制”理論體系,還需揭示其概念的適用範圍、邊界以及實踐指向,避免概念的泛化、錯位或混淆。

在適用對象上,“一國兩制”理論限定於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制度差異,制度設計服務於解決既有問題的需要,包括已成立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未來可能適用的台灣地區。港澳地區在迴歸前基於內外部因素長期脫離中央直接管治,事實上已經形成與國家主體不同的制度環境,為保持港澳地區的長期繁榮穩定,承認差異有助於以和平方式解決矛盾。同時,鑑於這些區域與國家主體間共享歷史傳統與文化,國傢俱有主權統一的正當性及現實可能性,“一國兩制”作為國家實現統一的制度安排,能夠兼顧各方利益,有助於維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推動和保障祖國完全統一進程。

在時間維度上,“一國兩制”是一種延續性的制度安排,具有穩定性與長期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第5條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是這一辯證邏輯的體現。為何是“五十年”?“五十年”以何為起點?五十年後“變”或“不變”?理論界曾有所討論。“五十年”並非孤立的時間節點,應將“一國兩制”置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場域中理解。作為一種開放性政策,“一國兩制”的五十年不變是鄧小平基於當時中國發展狀況作出的戰略預判,並非一種“日落條款”,這既為消除當時國際社會對香港前途的疑慮,也是對中國未來經濟發展方向的自信與政治承諾。按鄧小平所說,五十年“不是隨隨便便、感情衝動而講的,是考慮到中國的現實和發展的需要”。這一需要與“三步走”的發展戰略緊密關聯,也與黨的十九大提出的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高度契合。等進入21世紀50年代,在港澳治理經歷五十年的進程時,中國預期接近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將會建設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那時,如鄧小平所說,“我們同國際上的經濟交往更加頻繁,更加相互依賴,更不可分,開放政策就更不會變了。”如果說當年“五十年不變”還是一種預期承諾,那麼,後來的“長期不變”論斷則是對“一國兩制”的現實肯定。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香港迴歸祖國25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強調指出,“一國兩制”“這樣的好制度,沒有任何理由改變,必須長期堅持!”港澳迴歸以來,雖經歷金融危機、疫情衝擊、國家安全風險等多重考驗,卻始終保持穩定發展態勢,已深度融入國家治理體系。“一國兩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之一,已內化為其有機組成部分,無須也不應改變。申言之,“變”與“不變”的辯證統一是中國共產黨運用歷史唯物主義與辯證唯物主義破解中國問題的典範。“不變”的是“一國兩制”基本原則,是其包容差異的本質;而“變”的是根據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政策、選擇治理方式,以適應現實的需求,墨守成規、僵化不變顯然不符合馬克思主義歷史觀的精神要義。

在概念邏輯體系中,“一國兩制”是國家結構形式的新發展,是中國的單一制不同於其他單一制國家的重要特徵。傳統的單一制國家只有一部國家的憲法,有統一的貨幣體系和關稅體系,以及同一個最高的司法機構,港澳根據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權,具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保持與內地不同的關稅、貨幣制度。港澳不同於聯邦制下的州或邦,因為單一制下不存在二元主權,而聯邦制下的州享有分散的權力源,聯邦制國家在憲法下也只有一種制度,並不允許州實行與國家主體不同的“兩種制度”。“一國兩制”與國家在一般地方實行的特殊政策也不同。例如,同為改革開放下的制度創新,經濟特區、自貿區制度強調在經濟領域的創新,但始終堅持實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同為地方治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下簡稱《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經濟建設事業,實現民族事務管理;又如,粵港澳大灣區的制度設計與京津冀等區域協同治理不同,大灣區建設不能消解“一國兩制”下特別行政區的獨特性。

總之,“一國兩制”理論呈現出縱橫交織的網絡:核心要素構成制度約束與政治定位,時間維度凸顯理論的穩定性,概念體系體現實踐機制與制度內涵。在這種結構中,“一國兩制”理論愈發豐富、立體,成為結構穩定、邏輯自洽的知識體系。

三、“一國兩制”理論的創新性發展

“一國兩制”實踐將理論構想轉化為具體的制度創新,並在制度運行中持續檢驗、動態調整、深化理論。從宏觀層面的憲制框架構建,到中觀層面的權力配置設計,再到微觀層面的治理機制運行,“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在應對各種風險與挑戰中不斷自我發展與完善,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創舉,是香港、澳門迴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必須長期堅持”。

(一)確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制框架

“一國兩制”突破傳統單一制國家的憲法秩序一元範式,建立起復合型地方治理架構,為港澳迴歸國家憲制秩序提供有效銜接的原創性思想與方案。

第一,“一國兩制”是從國家戰略到憲法規範的制度供給。“一國兩制”作為一項基本國策,應由憲法規定並加以保障,賦予制度穩定性和權威性。“一國兩制”方針的形成與改革開放、1982年憲法修改具有時間與邏輯上的互嵌。1954年和1975年憲法均未有國家統一的具體規定。1978年《憲法》序言中規定“台灣是中國的神聖領土。我們一定要解放台灣,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並在革命統一戰線中加入了“台灣同胞、港澳同胞”的字眼,明確了祖國統一的法律依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制定的方針和政策為憲法修改提供了重要內容依據。1982年憲法修改過程中,有憲法修改委員會委員指出,將“葉九條”精神反映在新憲法中,“這有助於解除台灣當局和台灣同胞、港澳同胞的疑慮,很及時”。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現行憲法,在憲制層面確認統一國家內區域制度差異的正當性,保障未來制度建構和戰略目標的實現。特別行政區依據憲法建立,而非依據《中英聯合聲明》或《中葡聯合聲明》建立。憲法規定了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這是將憲法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徑。

第二,“一國兩制”在憲法文本中體現為融貫性的規範體系,為“依法治港”“依法治澳”提供根本依據。《憲法》序言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完成國家統一是憲法規定的國家目標,維護國家統一是公民憲法義務,這一規定使得國家目標在憲制層面獲得普遍性社會基礎,“一國兩制”嵌入縱向貫通的憲制框架中,成為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就是對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具體實施,明確了《香港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關於特別行政區不可分離的地位規定是其根本性條款。《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62條第14款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憲法在認可制度差異的同時,將設立特別行政區、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權力賦予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特別行政區制度不僅具有憲法上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也具有長期的穩定性。

第三,“一國兩制”創設了單一制下獨具特色的複合憲制結構。在憲法修改過程中,修改委員會經過反覆論證,將第31條特別行政區條款寫入第30條行政區劃條款之後,在憲法上明確了特別行政區是一種特殊的行政區劃,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這一設計維護了國家單一制結構的穩定性,也對制度異質化作出邊界控制,併為“一國兩制”的實施預留了必要的彈性空間。但這也帶來新的法理難題,即在單一制下如何處理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制度與基本法規定的資本主義制度間存在的張力。為此,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了全國人大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決定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憲法並按照香港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這是全國人大第一次對法律合憲性進行宣示,其意義在於:全國人大在決定中確認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在中國單一制框架下,創制“國家根本法+地區憲制文件”的複合結構,全國性法律除了被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別行政區被公布或以立法方式實施外,並不直接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基本法的特殊性質使其有別於《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其他基本法律。

第四,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迴歸完成了香港憲制秩序的巨大轉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港澳迴歸前的法律制度以英國和葡萄牙殖民管治為基礎,迴歸首先面臨着憲制秩序轉型的法理難題。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全國人大根據憲法設立特別行政區,憲法為特別行政區提供最終的正當性來源。基本法是憲法條款的具體化和制度化,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港澳本地的制度和政策依據基本法制定,不過,不能因基本法具有憲制地位就否認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和適用。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憲法當然在主權範圍內的所有區域有效,如果憲法無效,基本法的合法性也無從談起。同時,《香港基本法》第160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為同基本法牴觸外,採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原有法律制度通過憲法、基本法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獲得新的合法性來源,化解了迴歸可能帶來的制度割裂風險,順利完成憲制基礎轉換,形成公法理論中具有創新性的“制度嫁接”路徑。總之,“一國兩制”在法律體系中內化制度差異,保障憲法和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有效實施,解決法律體系內部可能存在的非結構性矛盾。

(二)將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

“一國兩制”重塑中央與特定地區關係的格局理論,發展出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全新概念與範式。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既由中央授權,又受其監督,並與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互動,建構不同於傳統單一制和聯邦制的縱向權力理論。

第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源於中央授權,蘊含於中央全面管治權之中,兩者有機統一、協調一致、功能互補。在“一國兩制”下,國家是統一的主權體,不存在憲法上的分權格局,港澳也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residual powers)。剩餘權力理論源於美國聯邦憲法第十修正案的規定,即未被憲法列舉授予聯邦的權力是各州的剩餘權力,州在若干領域保留自主權。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權力結構與此不同,中央享有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未授予地方的權力仍由中央享有。“全面”並非指對已授權事項的直接干預,而是指授權不排斥權力歸屬,只是管治權行使方式有所不同。“有機結合”意味着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在邏輯上是統一而自洽的,不存在所謂“井水不犯河水”的隔離。

第二,中央全面管治權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予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的權力。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中央直接行使權力主要包括:決定設立特別行政區,制定和修改基本法規定的具體制度,組建政權機構、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支持指導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和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行政長官發出行政指令,迴歸時處理原有法律,決定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進入緊急狀態,解釋基本法,監督本地立法,及授權特別行政區其他事權等。這些權力具有主權屬性。自“十二五”以來,港澳被納入國家發展規劃中,此後“十三五”規劃、“十四五”規劃均專章單列港澳的發展安排,港澳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制定發展目標、規劃方案也是中央直接行使管治權的重要方式。

第三,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中央監督其行使,確保高度自治權在法定的授權框架內有效運行。在“一國兩制”制度下,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是國家結構理論與體制的重大創新,展現出“一國兩制”制度極大的包容性。《香港基本法》第2條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包括自行管理經濟、教育、文化、社會事務等本地事務,制定修改本地法律制度,審理本地案件,案件審理無需上訴至內地其他司法機構。高度自治權的行使與中央直接行使權力形成互動機制,例如,特別行政區本地立法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在該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時,將被發回而失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別行政區法院解釋基本法,但法院如遇到涉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或中央管理事務的條款時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並以此為裁判依據;在國家安全案件中,出現《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的3種特定情況時,由中央依法直接行使管轄權。此外,特別行政區被授予對外事務權,這是國家外交權的功能化延展。特別行政區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名義參加非國家主體的國際組織和會議,並在中央授權下與外國或地區簽訂經貿、文化、航空、司法協助等協議。這一安排確保“一國兩制”的開放性特點,構建出主權專屬性與功能性授權相結合的對外關係格局。此外,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0條規定,中央還可以在特定領域向特別行政區作出新授權,如邊境口岸管理等,形成了中央動態授權機制。

可見,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結合實現了從“集權—分權”二元模式到國家整體性與區域差異性互補的動態平衡,中央在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核心領域直接決策、行使權力,在不偏離國家憲制軌道的前提下,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行使,構成特別行政區制度具有特色的央地權力體系。

(三)特別行政區治理中的權力配置與效能優化

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本地政權機構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行政主導體制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特別行政區堅持實行行政主導體制,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照基本法和相關法律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第一,行政主導體制是富有特色的政治體制。行政長官是基本法下的“雙首長”,既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對中央和本地負責;又是行政機關的首長,負責領導和監督各政府部門執行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行政機關在公共政策方面享有主導權,負有制定政策、提出法律草案、編制政府預決算,承擔實施政策、管理公共事務等職能。香港的行政機關可依據法律授權制定附屬立法;澳門行政長官延續澳葡時期傳統,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立法會是本地立法機關,根據基本法,承擔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審覈通過政府預算、批准公共開支,監督政府施政等職能。雖然港澳立法會的構成略有不同,但均通過多元代表的制度設計,擴大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港澳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中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議員須依法宣誓效忠特別行政區和基本法,強化行政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配合,為推動“一國兩制”良性發展、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提供製度保障。

第二,特別行政區在制度改革中強化多元合法性的制度生成。有學者提出,政治制度的合法性維度並非單一的,而是由憲制合法性和社會合法性互動生成。在行政長官主導體制中,中央授權奠定製度的正當性,而政策績效、民主問責機制不斷為其注入現實支撐,是確保繁榮穩定的制度創新。香港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從主要官員問責制到政治委任制,政府不斷吸納更多優秀的青年加入政府管治團隊。

第三,特別行政區法院享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地方法院享有終審權在現代國家司法實踐中並無先例,這一設計開創了國家治理的新模式。根據基本法規定,法院除繼續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特別行政區所有案件享有審判權。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港澳法官由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為保持原有法律制度的延續性,《香港基本法》規定,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迴歸以來,香港終審法院先後聘任31名海外非常任法官,現任6名海外非常任法官分別來自英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有類似規定,各級法院可以聘用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以緩解本地法官供給的不足。澳門各級法院曾以合同制方式聘用15名外籍法官(主要是葡萄牙籍),現有2名外籍法官分別擔任中級法院和初級法院法官。這種設計尊重內地與港澳的司法和法律制度的差異,具有極大的包容性和開放性,形成統一的國家主權下“多元司法權”共存格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保持普通法制度,拓展暢通便捷的國際聯繫。”這種安排吸納了海外法官,也有助於構建開放性和國際性的法律平台,保持本地司法制度的開放性。特別是在普通法傳統中,判例的跨域共享與持續互動是維繫司法活力與公信力的關鍵,這種設計有助於香港維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制度信譽與法治環境。

(四)在維護國家安全語境下進一步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

在全球化與地緣政治競爭背景下,國家安全威脅已呈現跨境化、網絡化與非傳統化趨勢,成為當代各國共同面臨的難題。“一國兩制”下,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屬於自治事項,憲法規定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國家安全的義務;特別行政區也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要防止因制度差異而引發重大的國家安全風險。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法定公職人員是否擁護基本法、是否效忠國家和特別行政區,負有監督責任。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必須要高舉愛國愛港、愛國愛澳的旗幟,堅持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港澳的繁榮穩定為根本宗旨,在法律制度層面守護好特別行政區管治權。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7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香港迴歸後,長期以來未能完成第23條立法,導致國家安全立法和制度體系出現漏洞和空白。尤其在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出現本地社會動盪、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社會一度陷入混亂狀態。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捍衛“一國兩制”實踐成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積極探索“決定+立法”“決定+修法”的創新立法,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

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5·28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香港基本法》以及“5·28決定”制定《香港國安法》,創立了由全國人大行使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權的立法模式。面對當時出現的國家安全制度重大漏洞與短板,中央堅持“依法治港”原則,選擇採取更符合實際情況的立法創新形式。《香港國安法》制定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規定將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別行政區當地以公布方式實施。

這一立法模式的創新,有助於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的穩定性,及時填補制度空白、止暴制亂,迅速有效地恢復社會秩序,為完善全國性法律實施機制提供了可參考的經驗。由於內地和香港法律制度上存在明顯差異,為確保《香港國安法》在本地順利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上採取集刑事實體法、程序法、組織法於一體的融合立法模式,突破了內地刑法單一法典化的模式,也解決了香港分散式刑法的不足。2024年3月23日,香港立法會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生效,特別行政區在迴歸近27年時完成了《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職責。香港國安條例對本地立法進行整體修改,確保本地立法與《香港國安法》有效銜接,填補了程序和執法方面的空白。以《香港國安法》為基本制度框架,香港國安條例作為重要補充與細化延伸,輔以相關附屬立法形成制度配套體系,這一多層次、全方位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正在香港逐步構建並持續完善。

在執行層面,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香港國安委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指派,為特別行政區提供意見。香港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將《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將《香港國安法》規定延伸適用於其他本地法律,通過判例對國家安全領域的本地法律進行系統性整合,逐步形成協調統一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同時,法院在國家安全案件審判中形成預防主義的刑罰觀,能夠及時防範尚未發生的國安犯罪和風險。

總之,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應對國家安全風險的制度創新,通過制定《香港國安法》及配套立法構建完整的法律體系,有效與本地立法銜接、互補適用,強化司法、執法與行政機制,提升風險預防與管控能力,完善了國家安全治理機制。

四、“一國兩制”理論的國際意義

1990年2月17日,鄧小平在會見出席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的委員時,精闢闡述了基本法制定的重大歷史意義與國際意義,指出“說它具有歷史意義,不只對過去、現在,而且包括將來;說國際意義,不只對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基本法的歷史意義與國際意義展現其時代使命與塑造人類文明的價值,為國際社會以及其他國家以和平方式處理類似問題提供參考或者範例,可以作為“國際公共產品”(Global Public Goods)。

“國際公共產品”的概念在20世紀末被正式提出後引發學術界廣泛關注,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並具有行為主體的普遍性和異質性。傳統上,國際公共產品多集中於安全、環境、經濟等領域,如和平就是一項純粹的公共產品。判斷一個國家提出或者實行的制度是否具有國際性,要看這一制度是否產生了全球領域的廣泛影響力,能否為解決人類所面臨的共同問題提供可參考樣本,並已形成可分享的理論範式與體系。可以說,一個主權國家創新的制度,要具有“國際公共產品”屬性,要經過實踐檢驗和國際社會的認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國兩制”價值理念“是中國的,也是世界的,值得共同守護”。“一國兩制”以和平方式解決領土問題,在單一制框架下容納制度多樣性,在多法域建構方面提供可借鑑經驗,具有國際性與時代性。

(一)為和平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提供製度方案

“一國兩制”體現和平、文明的價值觀,和平是全世界人民共同追求和共享的價值。在當代國際關係中,領土爭議頻發的背後往往交織着霸權主義、殖民遺留、民族宗教矛盾等複雜因素。長期以來,國際社會解決類似問題的路徑大致包括三種:一是通過軍事手段強制解決,如1982年英國和阿根廷圍繞福克蘭(馬爾維納斯)群島主權發生的局部戰爭;二是長期處於主權分裂或者領土爭議狀態,如印巴的克什米爾爭端等;三是爭端導致部分區域獨立、國家主權受損,如科索沃衝突持續,暫由聯合國託管後宣布獨立,至今僅被國際社會有限承認。上述路徑的共性在於,非和平方式嚴重影響了地區的穩定、安全和發展,居民的基本權利難以得到保障,最終單向同化或獨立分裂,難以在國家統一的框架下實現差異制度的和平並存。

與此相比,中國政府成功通過外交談判解決香港、澳門歷史遺留問題,既避免了戰爭或者衝突,又防止了領土分裂,成為和平迴歸、平穩過渡的典範。港澳迴歸以來,長期保持繁榮發展,香港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澳門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2024年澳門人均生產總值高達587922澳門元,比迴歸時增長了380%,位居世界前列,實現了兩種不同制度的和平共處、合作共贏。這種和平發展的方案不專屬於某一國家,可被國際社會作為公共產品所共享。正如有學者認為,“一國兩制”解決香港問題的經驗,對朝鮮半島爭議解決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二)為國家治理現代化下區域開放提供治理方案

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如何在統一的主權框架下處理地區差異、平衡多元利益,實現國家整體的戰略目標,是大國治理面臨的共同難題,土地疆域遼闊的國家時常陷入“統則僵化、放則失序”的困境。即使在美國聯邦制下,雖然各州享有較大的治安權,但聯邦和州在移民政策、公共衛生等問題上衝突不斷,關於聯邦權力邊界的法律難題至今仍未解決。

相比之下,“背靠祖國、聯通世界”是“一國兩制”下港澳顯著的特色與制度優勢。開放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實施改革開放政策是“一國兩制”構想形成的背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為突破生產力發展瓶頸、縮短與發達國家差距,需引入資本以及先進技術和經驗,實現制度與社會結構的現代化躍遷。港澳憑藉其長期積累的制度資源和國際互聯網絡,在改革開放初期承擔着“輸入橋樑”的關鍵作用。隨着國家綜合實力的提升,港澳逐漸從單向的“輸入橋樑”轉變為“引進來、走出去”的交互樞紐,一方面能夠持續吸納外部資本、人才與制度經驗,另一方面能夠對接國際規則平台,同時對外傳播中國的治理經驗,助推國家形成全面開放的新格局。

“一國兩制”是一種制度性開放和全方位開放,不僅僅是經濟領域的開放。傳統的開放主要圍繞資本與商品流通,而“一國兩制”能將差異融入制度體系,轉化成發展動能。港澳保持獨立的貨幣體系、金融監管體系、單獨關稅區,實行簡單低稅制,保持本地財政獨立。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航運中心和貿易中心,也是全球最大的離岸人民幣資金池。2025年7月香港官方公布的數據顯示,其外匯儲備資產總額為4254億美元,相當於流通貨幣的5倍多,保障香港成為少數採取聯繫匯率制的經濟體之一。香港自由、開放、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形成靈活且具有競爭力的市場。澳門在博彩、會展和中葡商貿合作方面具有獨特優勢,正在籌建的“中國—葡語(西語)國家經濟貿易服務中心”,未來也會成為進一步完善“內外聯通”的平台。

此外,港澳可以利用制度差異和韌性構成危機化解的“緩衝帶”。例如,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中央與特別行政區可以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同時保持統一的協調機制,維持整體層面的開放性。面對國際金融危機以及地緣政治博弈時,港澳能持續吸引國際資本、先進技術和高端人才,為經濟發展提供戰略支撐。“一國兩制”的開放是高質量開放,這種開放並非無邊界、無序的開放,是在憲制秩序內以最大的靈活性與外部世界建立的聯繫。

隨着“一國兩制”的實踐探索不斷深入,創新舉措不斷涌現。在區域合作方面,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個關稅區、三種貨幣制度、三個法域”下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是“一國兩制”的創新治理模式,迄今國際上並無先例。橫琴、前海、南沙、河套合作平台的建設思路,是高水平的“先行先試”場域,與一般開放模式全然不同。以通關便利、稅務安排、專業資格互認等規則銜接機制對接舉措,促進港澳與大灣區內地城市深度融合、共同發展,港澳在保持自身特色和優勢的同時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又如,具有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實踐中的“租管地”制度也是跨區域治理的創新典範。由於澳門土地資源限制其發展空間,特別行政區從2001年起租用珠海土地建設新關閘邊檢大樓,後又在2009年、2019年、2023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以租賃方式獲得珠海部分區域的土地使用權,豐富了“一國兩制”的實踐形式。這種“租管結合”的創新為解決澳門民生問題、推動粵澳深度合作提供了重要支撐。可以說,“一國兩制”在統一的國家下保持制度差異、實現經濟社會協同發展的治理經驗,能為國際社會提供具有低風險、高收益、強韌性的公共產品。

(三)為統一國家下的法域多元化構建提供方案

港澳迴歸以後形成的“一國、兩制、三法域”的多元格局成為世界比較法上獨具特色的法律文化。在學理上,法律制度與歷史傳統、社會結構和文化認同深度嵌合,構成權力分配、利益調整、秩序維護的重要工具,同時能在運行中承擔價值形塑的功能。20世紀後期,西方學者在反思後殖民秩序基礎上提出的多元主義理論(legal pluralism)受到廣泛關注。 “一國兩制”下的法域多元屬於國家法秩序的建構方案,多元法律文化具有更大包容性和去中心化特點。

傳統的國家法多元主義體現為國家因宗教、種族、民族等因素傳統對其他法源的認可,如殖民時期適用原居民的屬人法,印度和坦桑尼亞等地在穆斯林社區適用的伊斯蘭法等。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在1992年Mabo案判決中承認原住民土地所有權,推翻了“無主地原則”,也是現代國家法秩序中保護多元身份認同的例子。多元主義還可能存在於地區治理之中,如英國蘇格蘭地區、加拿大魁北克地區大陸法在普通法制度下並存。這些模式無論基於宗教或民族、歷史因素承認多元法源,抑或以執法或司法整合分散法源,皆無法化解其帶來的分離主義風險。

與之相比,“一國兩制”下的港澳基本法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變,司法機關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同時維持穩定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並且通過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適用、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適應化改革、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備案審查、基本法解釋等機制實現了三重平衡:主權統一與法域獨特性的平衡,歷史延續與歷史變奏的平衡,人權保障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平衡,因而體現出更大的制度包容性。

此外,“一國兩制”下多法域的開放性有助於優秀外來法律文化、司法經驗與國際規則進入本地制度,增強了中華法治文明的包容性與開放性。香港旨在發展為亞太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截至2025年3月底,已與其他地區簽訂逾260項雙邊協定,適用264項多邊協定。2025年在香港成立的國際調解院,已超越傳統的調解功能,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基礎上,可以為國家間爭端、國家與外國投資者爭議以及國際商事爭議提供政府間調解機制,甚至可以擴大到對領土爭端的調解,填補了國家間調解機制的空白,以柔性、協商、低成本的方式提供替代性糾紛解決路徑,為全球法治提供公共產品。同時,“一國兩制”下的多法域構建經驗也為其他發展中國家發展提供借鑑。

結語

“一國兩制”作為由鄧小平提出的極具原創性的理論標識,是中國共產黨和平解決歷史問題的制度創新。“一國兩制”也是新時代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理論成果,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國兩制”以中國為研究起點,自主完成了從政策表達向理論構建與話語生成的過程,通過理論與實踐的不斷互動,構建起兼具本土性與開放性的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推動法學、政治學、國際關係等具有中國特色和重要現實意義的學科體系建設,為中國自主知識體系構建提供標識性的範本。

港澳迴歸以來,“一國兩制”由最初的政策設想,轉化為能夠有效迴應現實問題、經受時代檢驗的制度體系。面對國際局勢複雜的變化和挑戰,“一國兩制”在實踐中調適、完善,凸顯其強大的韌性與持久的生命力。在西方國家理論主導的話語體系中,長期存在某種對單一制國家的結構預設,而“一國兩制”理論突破中央對地方單向管控的僵化範式,為單一制國家治理提供創新樣本,彰顯中國學術話語的原創力和建構力。

“一國兩制”作為和平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重要制度設計,有助於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有效地消弭政治張力,展現出高度的制度包容性與創造性,未來在推進祖國完全統一過程中,也將能繼續發揮制度優勢,並提供實踐路徑和制度支撐。

總之,當前全球治理呈現多極化、多元化、差異化格局,“一國兩制”理論和制度在多元融合、包容差異等方面的優勢,能夠為國際社會其他國家提供一種非對抗性的整合思路。2025年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80周年,維護來之不易的人類文明秩序與和平秩序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同記憶與基本共識。在這一背景下,加強對“一國兩制”的理論闡釋,講好“和平、包容、開放、共享”的“一國兩制”中國故事,是中國學術界在全球話語體系中實現主體表達、參與話語重構的重要契機,也是對國際社會關於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合理期待的積極迴應。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2026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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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藍皓源 校對:孫藝寧 監製: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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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台在下午1時40分取消黃色暴雨警告信號。
天文台在4月4日上午9時50分發出雷暴警告,有效時間至今日下午2時30分,預料香港有幾陣狂風雷暴。
天文台在4月4日上午9時50分發出之雷暴警告,有效時間延長至今日下午2時30分,預料香港有幾陣強烈狂風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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