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法治之剛:“老”、“病”非免罪金牌,難撼“鐵證”重刑-紫荊網

傅健慈|法治之剛:“老”、“病”非免罪金牌,難撼“鐵證”重刑

日期:2026-01-19 來源:橙新聞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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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健慈  

在香港的法庭上,求情陳詞往往是量刑前最牽動人心的環節。當被告或其律師以“身體健康惡劣”、“年邁體衰”為由,懇求法庭輕判時,公眾常會產生惻隱之心。然而,作為法律學者,吾人必須指出:對於證據確鑿、特別是涉及極端嚴重的罪行,個人困境絕不能凌駕於法治的根本原則之上。香港的司法天平,在嚴重的罪行面前,必須以社會公義為最終準繩。

求情機制的本意與司法底線

在普通法下,香港的求情制度,旨在讓法庭在量刑時能全面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體現司法的人道主義精神。然而,這絕非無原則的寬恕。法庭一貫遵循的關鍵原則是:“求情因素只在適當情況下予以考慮,且絕不能逾越罪行的基本嚴重性。” 這並非空談。在 《香港上訴法院案例》HKSAR v. Abdulah 等一系列權威判決中,法庭明確指出,對於嚴重罪行,社會公義與懲罰的阻嚇性必須是主導性考量。個人困難因素,其分量必須置於犯罪的本質與對受害者及社會造成的傷害之下進行衡量。

謀殺罪的絕對刑罰:生命權益下的司法鐵律

在香港法律中,謀殺罪是最能體現這一原則的例證。根據《侵犯人身罪條例》,謀殺罪成的法定刑罰是終身監禁。這是一條剛性的法律規定,其背後是對生命權至高無上的尊重。在“何慧霞街頭斬殺案(1999)”中,被告雖有多項求情理由,但法庭堅定指出,謀殺罪的嚴重性決定了終身監禁是必要的判刑,以反映社會對此罪行的厭惡。此類案例清晰地傳遞一個信息:當罪行涉及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法律的回應必須是絕對且一致的嚴厲。任何個人情況,包括健康與年齡,在此鐵律面前均無法構成減刑的理由。 這並非冷酷,而是法治社會對生命價值的終極捍衛。

本地案例印證:嚴重罪行中求情因素的有限性

不僅是謀殺罪,在其他嚴重刑事案件中,香港法庭亦一再展現此堅定立場。例如,在涉及大規模販毒(HKSAR v. Tam Yi-chun (2014))或情節嚴重的貪污舞弊案件中,即使被告年事已高或患有疾病,上訴法院亦多次駁回以其個人狀況為由要求大幅減刑的上訴。法庭強調,若因個人困境而對嚴重犯罪者從輕發落,將嚴重削弱法律的阻嚇力,損害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這些判決牢固地確立了一個原則:法治的堤壩,不能因個別被告的個人不幸而決口。

公眾利益與司法尊嚴:為何不能退讓

允許健康或年齡因素過度影響對嚴重罪行的量刑,將產生極其負面的社會後果。它會釋放出危險信號:似乎只要被告“夠老”、“夠病”,便可期待法律網開一面。這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是雙重傷害,更是對社會集體安全感的侵蝕。司法不僅要解決個案,更要維護整體的法律秩序與公眾信任。當證據確鑿、案情嚴重時,從重量刑是法庭對社會負責任的體現,是對犯罪行為的明確譴責,也是對潛在犯罪者的必要警示。

人道關懷的正確位置:在刑罰執行中體現

當然,這絕非主張對年老或患病的在囚人士置之不理。香港懲教署有責任並有能力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符合人道標準的醫療照顧。對於極少數健康狀況極度惡化的囚犯,制度上也存在嚴格的審查機制,可考慮是否基於人道理由採取特別安排(如根據《監獄規則》申請提前釋放)。關鍵在於,人道考量應體現在刑罰的執行過程中,而非在量刑階段扭曲刑罰的本身。 這才能兼顧法治的嚴肅與社會的仁義。

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不容有失。黎智英勾結行為若得逞,後果極度嚴重,不僅會導致香港及內地遭受所謂“制裁”,嚴重影響經濟與民生,更會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令廣大市民利益蒙受損失。回顧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其相關陰謀已對香港造成巨大傷害,除經濟受創、繁榮穩定受嚴重衝擊外,更導致學生無法正常上學、交通大受影響,禍害深遠。

黎智英案審訊期間,始終有別有用心者企圖將其犯罪行為包裝成所謂“政治迫害”,又企圖將其打造成健康不佳、遭受不合理對待的“英雄”,但事實勝於雄辯,包括法官、黎代表律師、特區政府均曾反駁有關論調。至於近期其女兒大打悲情牌,實屬無稽之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因身份而給予特殊待遇,而香港懲教署一直提供安全的羈留環境,亦得到了包括黎智英代表律師的肯定,所謂指控毫無根據。

另外,黎智英在保釋及還押期間,繼續干犯本案犯罪行為,包括指示本案從犯證人張劍虹以原有方式運作《蘋果》,顯示其根本漠視法治,這屬於加刑因素。

綜上所述,法治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其力量正在於規則的明確與執行的公正。對於謀殺、破壞國家安全等極其嚴重的罪行,法律已設定了不容妥協的刑罰,這正是對生命、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最根本的保障。法庭在處理求情時展現的堅定,並非缺乏憐憫,而是對更宏大、更根本的社會公義的堅守。個人的不幸值得同情,但司法的底線不容動搖。在鐵證如山的嚴重罪行面前,唯有堅守法律的剛性,才能真正捍衛我們所有人賴以生存的公平與正義。 我們相信,法庭必會對黎智英這個亂港禍港的主謀作出公正裁決。這才是香港法治精神最深邃的內涵。

(作者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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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藍皓源 校對:孫藝寧 監製: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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