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0日,在立法會大會上,筆者就“改善政府及公營機構的採購程序”,向局方提出補充質詢。
事實上,作為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委員,筆者在特區政府採購貨品或服務方面曾發現不少問題,早前亦撰文發表看法:
根據特區政府的主體答覆,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會為部門供應所需的通用物品和採購價值超過一千萬元的貨品,而部門則自行負責採購服務和價值較低的貨品。物流署亦設有專隊,不時到訪部門抽查採購紀錄,作第三方審查。
筆者提出,由財庫局局長任主席的檢討特區政府採購機制專責小組(專責小組)即將出具的報告應從以下四方面進行審視,並就此詢問局方的意見:
1. 財庫局《有關管理及控制政府給予資助機構撥款的指引》(財務通告第9/2004號)沒有要求特區政府部門須以具法律約束力的方式與承辦商簽訂協議
2. 從“政府飲用水”事件反映的輕盡職調查、重“案頭審查”的管理方式
3. 根據物流署署長表示,採購貨品與採購服務不同,一般不會對供應貨品的承辦商作財務審查
4. 目前,物流署負責審批不超逾6,000萬元的投標書,而超過 6000 萬元的貨品及一般服務投標書則由中央投標委員會審批;然而這兩個層級的審批程序似乎均缺乏第三方審查機制
(詳情請見財庫局(庫務科)網站-“政府採購簡介”)
對此,局長答覆如下:
🔹專責小組會審視現行採購情況及需進行改善的地方
🔹主體答覆根據現行框架提出,並非意在美化現有採購制度
🔹從“政府飲用水”事件中反映的相關情況,包括物流署需進一步加強警覺性等,都是專責小組會檢視的範圍
🔹議員提出的建議方向亦會納入專責小組的工作目標
延伸閱讀:特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