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長荣
今日立法會議決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源於終審法院2023年就一宗同性伴侶權益案作出的裁決,裁定政府有責任為同性伴侶提供“法律替代框架”,以保障其在醫療、身後事等基本權益,特區政府因此提出有關的登記制度。《條例草案》自提出討論開始,因為其觸及維護香港法治根基和婚姻倫理觀念以及社會整體利益與公眾期望等多方面要素,而備受社會各方關注。筆者作為該《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成員,參與了草案的審議工作,深知草案及可能衍生的問題具有高度複雜性及公眾分歧,本人反對了《條例草案》的通過,籍以能捍衛香港社會的傳統價值觀和堅守司法執行的恰當正確性,堅守立法對主流民意的尊重。
首先,我們必須尊重制度事实,现行香港婚姻条例与《基本法》第37条都确立了“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为宪制婚姻;任何类婚姻机制都须面对合宪性的审查。守住婚姻宪制定义,避免制度性僭越也是立法機關應有的使命。政府虽反覆強調《條例草案》“不触动婚姻”,却用“同性伴侣登记”之名,實質為同性伴侶關係提供法律承认。這種“平行制度”必然會模糊制度婚姻的特定地位,构成事實上的制度僭越。同性伴侶關係一旦在替代框架下透過登記制度獲得承認,無異于在社會上確認了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在香港可享有合法夫妻的一些權利和地位,必定會沖擊及動搖香港社會婚姻制度及家庭核心價值。《條例草案》為海外同性婚姻進行本地登記,鼓勵同性人士繞過香港的婚姻制度到海外結婚,然後回港登記,獲取承認,變相使同性婚姻得以在港依法客觀存在。試問家長可以如何教育他們的下一代?如何維護下一代的家庭核心價值呢?
更應值得特別重視的是,作為一條政府法案,除了達至公平、平等及公義等核心原則外,亦必須建立在廣泛社會共識的基礎之上。根據立法會在這次審議期間所接獲的公眾意見書,在總數10,775份意見中,明確表示反對的意見佔80.7%,而支持者僅19.3%。這清晰顯示社會對《條例草案》內容持反對態度的倒成為主流共識了,在民意基礎薄弱的情況下倉促立法,絕非明智之舉,只有在司法框架中尋求最大公約數,盡可能令各方接受,既要捍衞香港法治,亦要維護多元利益共存的原則。
其次,登記制度並非唯一能處理同性伴侶權益的辦法,行政手段同樣可滿足司法裁定的要求。事實上,终审法院在岑子杰案中只要求政府“提供替代框架”以解决同性伴侣在醫療探視、身后事等个别權利落差,并未指令政府必須設立“登记制度”。從現實角度看,立法的必要性並不足夠。目前香港有諸多行政安排,容許同性伴侶透過授權文件處理醫療、身後事及財產安排,這些安排簡便、具彈性,並無執行上的明顯障礙,所以政府只需優化目前行政安排,或在醫管局、食環署等部門的相關法律進行有針對性的單項修訂,同樣可以達到《條例草案》擬定的效果。用務實方式避免顛覆現時社會主流價值觀,同時去滿足終審法院“替代框架”應該是政府解決問題的方向。
婚姻制度是傳統倫常的基石,是社會結構和行為的重要規範。目前,香港包容同性伴侶關係,但普遍抗拒同性婚姻,而立法不僅是法律條文的修改,更是一種具標誌性的公共秩序宣示和價值觀教育,在未經社會充分討論達至共識的,相關立法也是適得其反。
另一方面,草案中“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與“婚姻登記”在字眼與概念上過度接近,容易造成公眾混淆。有部分團體已經明確表示不會滿足於伴侶登記制度,將會進一步爭取完全平等的婚姻地位,所以社會上有意見形容立法是等同大開中門。《草案》眼下的尷尬是處在為同性伴侶爭取權利者視其不足、維護婚姻傳統者拒其存在的兩面不討好態勢。所以在社會尚未達成共識下通過草案,可能向公眾傳達錯誤訊息,更會引發更多關於婚姻定義的法律訴訟與社會討論,對社會穩定與和諧構成潛在負面影響。
因此不以立法方式支持《同性伴侶登記》如此高度爭議性制度,相反保障了香港司法、法治的尊嚴和民意基礎。
可幸法案以大比數最終未獲通過,反映了立法會對維護香港傳統婚姻價值及社會穩定的合法擔當。筆者呼籲政府尊重民意及司法邊界,以更務實的方式保障不同群體的權益,同時堅守社會核心價值。
(本文作者係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香港島各界聯合會理事長,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