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司法公正捍衛國安 法治彰顯公義長存-紫荊網

傅健慈:司法公正捍衛國安 法治彰顯公義長存

日期:2025-12-18 來源:橙新聞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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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健慈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佈、要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12月15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裁決,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黎智英和《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告的所有控罪,均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2026年1月12日,聽取被告的求情,預計需時4天。

香港是法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理所當然,法院依法對黎智英審判定罪是捍衛國家安全,彰顯香港法治公義的重要體現,對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維護法治權威意義重大。

根據《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香港保留普通法等原有法律制度。按照《基本法》第85條的規定,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所有刑事案件審訊中,控方必須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香港特區法院才可將被告人定罪。法庭審訊公開、公平、公正,法庭審視海量證物證據,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審訊歷時156日,過程細緻嚴謹,充分體現了法庭對事實、證據和法律的認真考量,更絕無任何所謂政治考慮。

事實證明,黎智英是一系列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金主和參與者,更是反華勢力在港代理人和馬前卒。“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只是多年來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任何企圖危害國家安全的人都必然難逃法網,無論他們如何狡辯,在事實和證據面前都會不攻自破,法庭的審判定必會揭示真相。

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對相關案件作出的判決,是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基於充分證據作出的公正裁決,充分體現了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判決書闡述清晰,邏輯嚴密,展現了香港司法體系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堅定立場和專業水準。

一、判決彰顯法治原則,堅守證據核心

法庭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本案的審理核心是被告人的具體行為是否構成法律所禁止的罪行,而非其政治觀點或信念。這從根本上釐清了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法律懲戒的是違法行為,保障的是依法行使的權利與自由。整個審判過程嚴格遵循普通法系下的刑事證明標準,即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指控成立。

法庭對證據的審查極為嚴謹,控方證人均經過廣泛且深入的交叉盤問,其證詞的可靠性與可信性得到了法庭的確認。尤為關鍵的是,證人陳述得到了大量客觀證據的強力佐證,包括案發時期的WhatsApp、Signal即時通訊記錄和電子郵件等。這些數位痕跡構成了穩固的證據基礎,清晰還原了事實經過,使法庭能夠準確釐清爭議,駁回了被告方不可靠且自相矛盾的陳述。這一系列證據審查過程,充分展現了司法程序的正當性與嚴肅性。

二、行為危害國家安全,法律界線清晰

判決書基於確鑿證據認定,被告人並非僅在表達意見,而是有組織、有計劃地利用媒體平台,持續發布客觀上具煽動性的內容,其明確目的在於引發公眾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與藐視,並煽動離叛情緒。更為嚴重的是,法庭認定被告人蓄意推動並參與了一項持續性的串謀計劃,即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前後,主動請求外國或外部勢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為。

證據顯示,即使在法律風險已然明確的新形勢下,相關活動並未停止,僅在表達策略上進行了隱蔽化調整,其危害國家安全的實質意圖與行為具有一貫性。這一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等合法權利的範疇,直接觸碰了國家安全的紅線。

三、明確法律責任歸屬,維護整體社會利益

法庭不僅對個人被告依法定罪,也依據“同一意志”原則(即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犯罪意圖可視為公司意圖),裁定涉案公司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表明,任何組織實體都不得成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保護殼”,必須對其自身行為負責。此判決具有重要的警示與教育意義,它向全社會清晰闡明: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前所未有的權利與自由,但這些權利與自由並非沒有邊界,維護國家安全是每一位市民和社會組織應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任何以“自由”為名行破壞“一國”之實、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行為,都不會被法律所容許。

一直以來,外部勢力和西方反華政客以政治凌駕法治公義,罔顧事實,採取雙重標準,不斷為黎智英站台撐腰,顛倒是非,試圖干預黎智英的案件,叫囂無理要求法庭應立即釋放黎智英,盡顯偽善咀臉,涉嫌違反“妨礙司法公正、藐視法庭罪”,此等行徑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註定徒勞無功。

安全是發展的前提,國家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營商環境才能維持和鞏固。香港特區依照《香港國安法》等法律對黎智英行使執法權、檢控權、司法權,這是彰顯法治的正當舉措,天經地義,不用置喙。

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其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一直得到全面貫徹。國家安全是國家頭等大事,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的責任。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正審判和制裁。法庭依法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罪名成立,正正是法治精神的體現,彰顯了法律的公正和權威。這不僅是對罪犯應有的懲處,也是對社會正義的維護,對國家安全的有力保障。

綜上所述,此次判決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結果,是《香港國安法》有效實施的具體體現。它有力地捍衛了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了香港社會的整體法治秩序和長遠福祉,確保了“一國兩制”方針行穩致遠。這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於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香港的法治將因此更加堅實,社會將更加和諧穩定。

(作者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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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藍皓源 校對:楊晨 監製: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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