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曼琪:黎智英定罪充分彰顯香港司法制度的嚴謹與公正-紫荊網

陳曼琪:黎智英定罪充分彰顯香港司法制度的嚴謹與公正

日期:2025-12-16 來源:紫荆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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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琪

本人堅決支持司法機構依法審理香港首宗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黎智英案”),嚴格依據證據及法律規定,對被告黎智英依法定罪,維護法治及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堅定支持香港特區政府依據《香港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和活動。

法庭判詞顯示黎智英是主腦,假借新聞自由之名,利用《蘋果日報》及其個人影響力,故意製造虛假誤導資訊,長期發布煽動刊物、散播反中亂港言論,並勾結外國勢力請求制裁中國及香港。這已遠超法律容許範圍,非因黎智英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亦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法庭強調,發表意見和請求制裁是兩回事,且有大量證據顯示《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仍持續相關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香港社會穩定,情節嚴重。經過156日公平、公開審訊,法庭基於充分人證物證作出定罪,不受干預、無政治考量,證據確鑿,充分彰顯香港司法制度的嚴謹與公正。

黎智英案作為香港首宗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對《香港國安法》相關罪行的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都具法律約束力,充分彰顯法治原則,對刑事涉案人士的法治保障不變,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及“一國兩制”具體實施有重要意義:

  1. 黎智英案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其定罪顯示《香港國安法》針對的是少數危害國家安全者,保障絕大多數港人生命財產安全、合法權益、安居樂業。

  2. 充分體現法治原則,包括《香港國安法》第5條的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第41條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權的規定和第58條的公正審判權利。

  3. 《香港國安法》及本地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形成有效保護網,條文清晰具體,不豁免持續性違法行為及活動,既有效達至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目的,亦依法尊重和保護人權、各種權利和自由,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4. 依法保障自由和權利。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黎智英案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香港國安法》第4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任何人不能假借民主自由及人權之名危害國家安全。

堅決譴責外部勢力借黎智英案抹黑香港,譴責台陸委會歪曲事實、罔顧法治、聲援反中亂港分子的行為。本人認為港人必須認清事實,團結一致,提高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堅決支持香港特區政府、行政及司法人員履行维護國家安全、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和法治,堅決支持特區政府反制敵對勢力和別有用心者歪曲事實、抹黑香港的行徑。

(作者係香港立法會議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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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雨桐 校對:李博揚 監製:姚潤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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