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香港特區政府發展局局長 甯漢豪
北部都會區(北都)是香港未來發展的新引擎,擁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和經濟價值。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明確支持加快北都建設。隨著北都基本規劃出台,現時的工作重點是加快建設和引進產業。2025年《施政報告》亦公布了一系列措施聚焦有關工作,當中包括成立由行政長官領導的“北都發展委員會”,以提升北都發展的決策層次;制定北都專屬法例,以提速發展和吸引企業;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以拆牆鬆綁;採用創新多元的發展模式,以增加市場投資意欲;以及制定涵蓋土地、稅務優惠、財政支持等的“優惠政策包”,以促進企業落戶香港(包括北都)。

北都專屬法例旨在拆牆鬆綁
在上述系列措施中,北都專屬法例會聚焦處理須透過立法程序處理的事項,包括放寬一些現行法例法規的限制,或簡化有關程序。總的來說,政府建議訂立北都專屬法例有三大目標︰
一是進一步為北都法定規劃和地政事宜拆牆鬆綁。雖然政府已為北都定下基本土地用途及發展參數,但仍然需要隨時檢視規劃情況以更好回應市場需要及變化。此時如果有一套簡化的改動程序,就可以提供更大彈性,快速應對發展需要。
二是北都正處於實質建設階段,要透過便利措施加快工程進度。當中,我們建議便利項目倡議人就北都內一些建築工程向屋宇署申請變通或豁免《建築物條例》或其附屬法例下的要求,採用一些並非固有的建築技術或材料,以加快發展及鼓勵創新,並由屋宇署負責把關及審批,重點是“質素為本”。此外,我們亦建議簡化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程序及要求。
三是助力產業營運,透過便利跨境要素流動,發揮背靠內地的優勢,吸引企業落戶北都。例如考慮到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河套合作區)是香港與內地創科合作的重大平台,我們建議引入便利措施,管理河套合作區香港園區的特定跨境要素流動,當中包括人員流、數據流、物資流(例如生物樣本)和資金流。
專屬法例只適用於北都
北都發展橫跨十幾二十年,過程中需要不時調整策略以緊貼國家的發展方向、香港在大灣區的獨特戰略定位、經濟和社會環境的變化,以及創科和其他產業日新月異的發展。有鑑於此,北都專屬法例將由主體法例設定主線框架,列出指明範疇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按需要就指明範疇進一步訂立附屬法例,以落實相關措施的細節。主體法例不會巨細無遺,但指明範疇會具針對性,細節會因應需要,透過附屬法例加快審批。具體而言,我們建議主體法例指明六個範疇,包括簡化城市規劃程序、加快支付被收回土地的補償、便利採用創新的建築技術安排、簡化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程序及要求、便利及管理跨境要素流動,以及就指定地區成立法定機構。
雖然有關專屬法例旨在拆牆鬆綁和提供便利,但仍會有適當的規限、審批和平衡,給予企業信心之餘,亦讓社會安心。
首先,有關法例將只適用於北都,而某些措施甚至只適用於北都內指定地區,例如有關便利跨境要素流動的措施,現階段只建議適用於河套合作區香港園區和主要運輸基建項目。
其次,指明範疇會在主體法例內列出,而細節會透過附屬法例落實。利用附屬法例的原因,是希望採用較快的立法程序,回應社會各界對加快北都發展的期望,而且細節安排需要不時按最新和實際情況調整,因此以附屬法例落實細節是合適的安排。
我們計劃在今年年中向立法會提交主體法例時,一併提交首批附屬法例草擬本。換言之,立法會在審議主體法例的同時,亦可以預覽首批附屬法例,爭取時間作出全面審視。主體法例預期年底通過後,政府會正式提交首批附屬法例,預留不少於法定規定的審議期限(即49天),經審議後生效。
另外,我們在構思專屬法例的同時,亦會顧及環境保育方面的關注,例如就簡化改變土地用途或發展參數/要求的城市規劃程序,有關建議只適用於非保育地帶,而且城市規劃委員會仍會把關,公眾依然可以給予意見。就有關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建議,只是簡化相關申請程序及要求,仍會維持現行保障市民的噪音管制標準,而且只適用於北都內發展較為迫切、以“產業主導”的新發展區及主要運輸基建項目。
最後,我們計劃在法例落實後,每年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匯報落實情況,讓立法會可以有效監察法例的實施成效。

公眾諮詢期5月22日截止
如上所述,北都專屬法例聚焦處理須透過立法程序處理的事項,我們理解一些行政程序亦必須同步加快,才可以做到真正提速提效。就此,由財政司副司長擔任組長的“規劃及發展工作組”轄下已成立“北都專案監督辦公室”(北都專案辦),由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主持,並為涵蓋規劃、地政和建築及相關的關鍵審批流程設定審批時限和高層介入機制,以加強位於北都內大型私人發展項目的監察及加快審批速度。北都專案辦已定期召開會議,就根據新機制由部門呈報或由發展商提出尋求協助的個案進行討論及提供高層協調。發展局亦已於今年1月中,就新措施的實施詳情向各決策局和部門發出總務通告,並上載至發展局網站讓業界和公眾參閱。
我們現正就北都專屬法例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期於5月22日截止,歡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見,以確保有關建議適當切合業界需求。希望在今年年中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和首批附屬法例的草擬本,並爭取在年內通過主體法例,然後向立法會正式提交首批附屬法例供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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