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英豪
昨日(9月10日)立法會審議了由特區政府提出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我對此是投了反對票,立法會最終也是以大比數否决。
在這裏我想簡要介紹一下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脉及解釋一下本人投反對票的原因。此事源于一宗由香港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終院在2023年9月5日作出終審判决,裁定上訴人岑子杰部份勝訴。因應這個裁决,特區政府在2025年7月2日向立法會提交了上述草案。
我作為一個立法會議員及律師,理解特區政府乃至每一個人都要尊重法庭裁决。客觀而言,法庭有關的裁决,並沒有要求香港改變現有的婚姻制度,只是要求按照人權法的原則,給予同性伴侶以相應的權利。特區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主要內容也只是承認同性伴侶在海外的註冊及在港可獲得有限權益,包括醫療事務與身後安排等具體事宜。
但是,香港是一個以中華文化數千年來的家庭倫理觀念,以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為主流價值的社會,涉及婚姻及家庭的法律,也需要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出: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以基本法為憲制框架,香港回歸之前沿用的婚姻家庭的法律得以延續下來,成為維繫社會穩定及正常發展的其中一個重要基石。衆所周知,同性伴侶權利保障涉及社會婚姻理念、性小衆群體利益等問題,涉及中西方文化差异、宗教、民意等多種因素。如果在沒有取得共識的情况下,就制定新的條例去處理,有可能産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消極後果,影響社會的繁榮穩定。考慮到這些因素,本人投了反對票。
從法律的角度看,雖然《條例草案》未獲通過,但對香港同性伴侶而言,經法庭裁决可享有的權利,例如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居留、評稅安排、申請公屋以及繼承遺産等,依然可以得到相應的保障。期待政府繼續妥善處理好社會多元訴求,平衡好各方利益,積極營造更加開放和包容的社會環境。
(作者係香港立法會議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