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貢獻全球經濟增長超過三分之一,是香港發展的最大機遇。筆者一直倡議香港在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多個角色中必不可少的是招攬內地企業利用香港“走出去”。樂見《施政報告》提出,成立由商經局長督導的“內地企業出海專班”;同時由律政司副司長推廣香港法律服務,協同會計、金融等專業服務為內地企業出海提供支援。
港法律有利“引進來”與“走出去”
事實上,如“一帶一路”專員所言,不少內地公司多視香港為出海的首個停靠站,在香港設立子公司、區域總部或者進行上市,希望利用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作為自身境外發展的主要橋樑,統籌協調跨境資金調撥、稅務、貿易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區域化甚至全球化發展。在此過程中,香港的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服務素以“協助客戶達成交易”見稱,特區行政長官給予律政司副司長的重要任務可謂恰逢其時,必定能將商經局長一直計劃整合的“香港隊”優勢進一步發揮。
今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於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覆》(《批覆》),將“港資港法”適用範圍自前海擴展至在深圳、珠海登記設立的港資企業,實現大灣區內首個跨城政策突破,為港資企業(包括總部位於外國而在香港成立後到深圳和珠海登記的企業)提供訂定合同更靈活的法律選擇,有助將外商“引進來”投資。“走出去”方面,香港作為國家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與國際商業交易規則相接軌,內地企業通過香港“出海”,可選擇香港法律作為對外投融資合同適用法律,有助降低跨境投融資的法律風險。
此外,國家司法部於9 月16 日宣布支持在香港組建“粵港澳大灣區律師聯會”,這一重大利好消息體現國家對香港法律專業的重視,將進一步促進三地律師的專業交流與協作,共同“做大個餅”,為企業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務。
在爭議解決方面,“港資港仲裁”亦迎來重大進展。根據《批覆》和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港資港仲裁”適用範圍擴展至大灣區內地九市設立的港資企業。
建構國際爭議解決平台
香港的仲裁制度位居世界先進之列,《仲裁條例》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訂立,具高度公信力。此外,國際調解院總部預期可於2026年初或之前在香港開幕,成為全球首個專門通過調解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法律組織。而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仲裁法》,允許香港仲裁機構進入內地自貿區設立業務機構,國家的仲裁機構也可“走出去”開展仲裁活動。
國家司法部資料顯示,中國律師事務所在37個國家和地區設立207家分支機構,近5年來辦理涉外仲裁案件1.6萬件,標的額達到73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積極發展必定能進一步強化香港亞太區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總括而言,要充分發揮香港“超級聯繫人”和“超級增值人”的重要角色,“內地企業出海專班”必須與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服務界加強協作,未來要加強組織和協同,方能讓香港在內地企業“出海”的過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轉載自:明報《Money Mon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