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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敏康:共同推進符合香港實際的優質民主

日期:2025-11-19 來源:香港商報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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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敏康

香港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正在如火如荼、順利有序進行中。這是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後的又一屆立法會選舉的實踐,是在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基礎上的選擇賢能之士擔任立法會議員。此時此刻,重溫《“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民主發展》白皮書,切實感受到現行新選舉制度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和廣大民眾的利益,香港選民理應積極參與12月7日投票,選出最佳人選,為推進符合香港實際的優質民主發揮作用。

香港的民主發展主要體現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其民主進程是由基本法規定的。基本法第45(2)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68(2)條第二款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這就是人們常說的“雙普選”方向。從兩個條文本身看,“普選”的前提是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從基本法整體看,“普選”必須在中央政府的主導下依法有序推進。

在新選舉制度實行前,中央政府本著最大的善意與寬容推進行政長官的普選。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根據該決定,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第五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以作出適當修改;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此之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重申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明確了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若干核心要素;在行政長官普選以後,立法會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2015年6月18日,特區政府將有關行政長官普選方案提交立法會表決。令人氣憤的是,所謂“民主派”議員集體捆綁和投下反對票,致使2017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的目標未能如期實現。2019年,反中亂港分子不僅發動港版“顏色革命”,而且在香港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啟動後,非法組織所謂“初選”,策劃實施“真攬炒十步曲”計劃,妄圖操控立法會選舉,並在控制立法會後通過否決政府一切議案、法案的方式逼迫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製造憲制危機,進而顛覆國家政權。

在此關鍵時刻,中央政府依法治港,力挽狂瀾。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國安法,並決定將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區政府同日刊憲公布實施,為香港有亂及治奠定了基礎。同時,中央政府意識到必須堅決貫徹“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堅決將反中亂港分子清理出特區管治隊伍。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明確完善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核心要素,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全票通過新的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3月31日起實施。特區政府隨即以本地立法方式落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上述決定和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訂。特區政府提出了涵蓋8項主體法例和24項附屬法例的有關本地法律修訂法案。2021年5月27日,特區立法會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工作順利完成。

新選舉制度的產生推動了香港民主向優質發展。所謂“優質民主”,就是擴大民意代表性、反映廣大居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願;就是能夠真正協助、完善、配合政府去完成各項重要政策;就是能夠不斷增進民眾福祉和讓他們從中真正受益。立法會從此告別無理拉布、拉扯謾駡等亂象。筆者贊同這樣的說法,即過去四年新選舉制度的成功實踐,尤其是第七屆立法會所取得的巨大成果,證明了新選舉制度是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有利於“一國兩制”長遠發展的。筆者由此認為,基本法規定了“雙普選”的目標,這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方向。但只有當香港繁榮穩定,優質民主得到進一步發展時,才有可能考慮這一目標。

(作者係香港教育大學教授,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香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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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晨 校對:郭孟琦 監製: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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